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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龙、张圣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4
【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13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仉磊张立胜薛茜
【审理法官】仉磊张立胜薛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福龙;张圣男
【当事人】王福龙张圣男
【当事人-个人】王福龙张圣男
【代理律师/律所】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燕飞
【代理律所】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福龙
【被告】张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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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福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14:05:03
王福龙、张圣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民终1369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福龙因与被上诉人张圣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
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
王福龙虽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但其申请免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批,同意其缓交
上诉费。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0日向上诉人王福龙邮寄发出催交诉讼费用的
通知书,通知王福龙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本院该催
费通知的签收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1日,本院在泰安市岱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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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进行了二审法庭调查。经查询,上诉人王福龙至
今未交纳上诉费(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福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仉磊
审判员张立胜
审判员薛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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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1-03 14:01: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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