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承租斡旋)
福泰美家不动产
第一条:房地产标的物位置及购买条件
(一)立书人(以下简称承租方)愿意委托(以下
简称居间人)以下列条件居间中介承租坐落于市区(县)路
号单元室之房屋,并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做充分了解。
(二)承租方愿意依下列条件承租以上房地产。
租金每月人民币元整,每年人民币元整(大写:)
租金给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
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起租日年月日
租期年月
特别约定
第二条:斡旋金之支付
承租方为表示承租之诚意,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斡旋金人民币元整,
本斡旋金并非定金性质,仅系居间人受承租方之托,前往出租方处洽谈及价格斡旋之凭据。
承租方授权居间人按如下约定处理斡旋金:
(一)若承租方上述承租条件未能得到出租方认可,则居间人应立即无息返还承租方斡旋
金。
(二)若居间方介绍的出租方同意第一条所述承租条件,则承租方同意将该斡旋金转为定
金。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承租方签署起生效,到居间人促成委托事项时止,但自承租方签署后至年
月日时止,承租方所列条件不为出租方所承诺接受,则本合同终止履行,承租方
所支付斡旋金立即由居间人无息返还承租方。
第四条:承租方权利了(出价优先顺位)
(一)本合同签订时本店:已有没有前序承租方在洽谈中。
(二)承租方出价后,居间人应善尽中介义务,努力向承租方协调斡旋。
(三)于斡旋期间有新承租方出价高于本案承租方时,则本案承租方于24小时内享有一次
优先修价权,未于24小时内修正出价,则斡旋金立即无息返还本案承租方,本合同自始无
效。
(四)若出价时,已有前序出价者在斡旋中且于24小时内修正出价,则本斡旋金立即无息
返还本案承租方,本合同终止履行。
第五条:承租方注意事项
(一)在合同之有效期内,出租方同意依承租方欲租价格与付款方式出租,或承租方承租
条件已达成出租方委托条件,租赁双方即应于达成一致意向之日起3天内,依居间
人之安排或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本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时间,至居间人指定地点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若承租方未按约定前来签订租赁合同,则本合同所述房屋不予保留,出租
方即可出租予第三人,已付之定金(由斡旋金转为定金)不再退还,归出租方所有。
(二)若出租方未按约定前来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承租方与居间人互
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可自行向出租方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
(三)在租赁期间内,出租方开立发票所需缴纳之税金由方负担。
第六条:服务报酬
(一)居间人完成承租方的委托事项,即承租方与居间人介绍的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
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成交合同月租的100%为服务报酬。
(二)在居间过程中,若出租方收受定金后不愿继续履行与承租方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义务,
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时,承租方所收取出租方的违约金应由承租方另行支付50%给居
间人,但居间人获得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的约定的服务报酬标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承租方不得规避居间方的中介,私下与居间方介绍的出租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
否则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月租金的200%,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二)若承租方上述承租条件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内得到出租方认可,而承租方反
悔不租或其他行为,未于约定日期,至居间人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致居间人无法
完成居间事宜,则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月租金的200%,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三)若居间人或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以青岛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纠纷机
构。
第九条:本合同系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承租方、居间人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
准,正本一式三份,承租方、承租方及居间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书人承租方签名:居间人
代表人:经纪人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电话:联系地址
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意见
同意:
本人同意承租方第一条所述之承租条件,并收取承租方支付之定金(由斡旋金转定金)人民
币元整,本人同意再将此定金暂存于居间人处。如因可归责于本人事由,无
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本人同意双倍返还承租方所付定金。
出租方:
年月日
不同意:
本人对承租方以上承租条件不同意,并有以下意见:
出租方: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13:42: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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