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国誉聊政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注意这些事项采购⼈和中标⼈须了解清
楚!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合同的签订是政府采购环节中重要的⼀环。采购合同的签订,不仅要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要
求,同时也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了让⼤家更好地了解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需的相关事项,中政国誉聊政采
给⼤家汇总了常见的9个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问题⼀:30⽇内签订合同,时间起算点是什么?
答:采购⼈⾃⾏采购的,中标通知书由采购⼈发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30⽇内签订合同,这个30⽇内的起算时间是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六条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
采购⽂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题⼆:招标⽂件能否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内签订书⾯合同?
答:可以作这样的约定。法定期间是“三⼗⽇内”签订合同的最后截⽌时间,约定的“⼗⽇”在“三⼗⽇内”,并不违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六条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
采购⽂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题三:采购⼈与中标⼈签订合同,代理机构作为见证⽅要盖章吗?
答:采购⼈与中标⼈签订采购合同,代理机构没必要盖章。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和中标⼈之间签订的双⽅合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民法典合同编。采购⼈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
平等、⾃愿的原则以合同⽅式约定。采购⼈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
以采购⼈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问题四:最后签订合同与招标⽂件内容有⽭盾,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须以招标⽂件的要求和投标⽂件的响应为依据,不得对招标⽂件及投标⽂件进⾏实质性调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起30⽇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投标⽂件的规定,与中标⼈签订书⾯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件确定的
事项和中标⼈投标⽂件作实质性修改。
问题五:公开招标服务类的项⽬可以写服务期限五年吗?
答:不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期限或项⽬实施期限⼀般为1年,最长不
能超过3年。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期限⼀般不超过1年;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的政府购买服务项⽬,可以
签订履⾏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问题六: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标⽂件的范围签署,还是可以变更?
问题详情:政府采购项⽬保险类招标,中标以后采购⼈的社区服务数量有所增加,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标⽂件的范围签
署,还是可以变更?
答:中标合同按照招标⽂件的范围签署,同时签订⼀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调整的补充合同,⾦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
额的百分之⼗。采购⼈和中标⼈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投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数量显然
属于招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起30⽇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投标⽂件的规定,与中标⼈签订书⾯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件确定的
事项和中标⼈投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不得向中标⼈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百分之
⼗。
问题七: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已签合同,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怎么处理?
答: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
的,应确定中标结果⽆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
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为之⼀,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
或者成交结果⽆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中另⾏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中标供应商想终⽌合同,与采购⼈协商同意就不是“擅⾃终⽌”?
答: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协商终⽌合同,即便采购⼈同意,双⽅都构成违法⾏为。双⽅当事⼈终⽌合同仅限于⼀种情
况:继续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
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当事⼈应当变更、中⽌或者终⽌合同。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九: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可以再协商更改吗?
答:不可以。采购⼈与中标⼈签订书⾯合同,依据的是招标⽂件和中标⼈投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
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投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起30⽇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投标⽂件的规定,与中标⼈签订书⾯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件确定的
事项和中标⼈投标⽂件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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