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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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发(作者:突破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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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百科名片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的实施条例,就烟草专

卖法未明确之事项及具体实施问题作出详细的操作性更强的规

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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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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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

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

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

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

烟的要紧添加剂实行操纵。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

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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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

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

实施治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介签署意见,

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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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

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特种烟专卖经营许可证,依照《烟草

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

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

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

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

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

草专卖给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定期或者不

定其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

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

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

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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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

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打

算,依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照需要,能够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

打算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

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

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打算和烟叶调拨打算,

由,国务院打算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

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

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

的生产打算。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

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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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

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

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

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

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同意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

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

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

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能够

依照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

茄烟调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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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

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治理

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

当交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

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另检测工作,由国务

院产品质量治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

量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的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

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

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

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

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

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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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

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

运。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

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

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

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

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接照国家

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打算应当

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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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

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

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治理。海关凭国务

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打算分第核销免税

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

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

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差不多权利: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

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

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

品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

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能

够依照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能够向烟草专卖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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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

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时可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

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

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

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

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

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拍卖的,竞卖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

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同意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附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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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治理检查人

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差不多处罚: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能够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

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

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

卖品。

严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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