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
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
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
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
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
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
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
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
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网相关文件。
第五条签订贷款合同时,委托人应书面申明该贷款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时须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柜台服务人员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六条贷款到期清退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核对;代理他人办理的,应当要
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对手续不全的客
户,不予办理清退取款。
第七条除上述业务外,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也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
影印件:
(一)贷款理财卡、密码、资金贷款确认书挂失业务。
(二)贷款理财卡销户业务。
(三)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业务。
(四)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五)资金贷款转让业务。
(六)客户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时。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公司利用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
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
户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
合理理由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
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
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
查。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贷款产品时,应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
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信赖销售贷款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
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代理销售贷款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的要求。
(二)代理销售贷款产品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
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
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四条柜台身份识别操作流程
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
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
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
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
(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
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上述材料以下简称“机构文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
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
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四)留存客户提供的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
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两位申请人的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受让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四)留存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
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对于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分配、兑付的客户,及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的客户,留存
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如贷款尚未到期,
要求客户在分配贷款本金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挂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
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销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
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
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更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
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
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最低保存
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
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
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04:37: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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