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道德风险与锦标制度
一、风险锦标制度概述
尽管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主题,但有时委托人方
面也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对这一问题,主要是通过类似锦标制度的激励合同
解决的。
锦标制度(Rank—ordertournaments)是相对业绩比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
锦标制度下,每个代理人的所得只依赖于他在所有代理人中的排名,而与他的
绝对表现无关。如果n个代理人有n个奖品n,业绩最好的代理人将得到最好
的奖品,第二名得到次好的,依次类推。根据充足统计量结果,如果代理人的
业绩不相关,锦标制度肯定劣于每个人的所得,只依赖于自己的业绩的合同。
因为代理人之间互相竞争除了使每个人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外,并不能增加有
关每个人努力水平的信息量。如果代理人的业绩是相关的,锦标制度是有价值
的,因为它可以剔除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委托人对代理人努力水平的判
断更为准确,既降低风险成本,又强化激励机制。关于这一点,莱瑟和罗森
(1981)已经给出了证明。然而,正如霍姆斯特姆(1982)指出的,除非代理人面
临的不确定因素是完全相关的,或者代理人的业绩只能用序数度量,否则,锦
标制度并没有使观测变量包含的信息量得到充分利用,为单纯的业绩排序并不
是充足统计量。如果将相对排序和绝对业绩变量结合起来使用,委托人就可进
一步改进效率。霍姆斯特姆还进一步证明了,尽管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委
托——代理理论的主题,但有时委托人方面也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建立在代
理人业绩厂的激励合同要求有关代理人业绩的信息(或其他可观测的佰息)是对
称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才都能够知道,当前者应该支
付给后者多少时,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然而,在许多委托——代理
关系中,有关代理人业绩的信息是非对称的,度量时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代
理人可能无法证实委托人观测到的东西,或者即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这种信息也无法得到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根据合同,当观测到的产出高时,委托人应该支付给代理人较高的报酬,但委
托人可能谎称产出不高而逃避履约责任,从而把本应该支付给代理人的收入占
为已有。尤其是,如果根据合同委托人必须支付的数额很大的话,委托人可能
有很大的不履行承诺的诱惑。这时,如果代理人预期到委托人可能不履约,也
就不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
马尔科森(1984)证明了,类似锦标制度的激励合同可能是解决委托人道德
风险问题的—个有效方法。设想一个企业主雇用多个人,合同规定一定比例的
工人将被支付较高的工资,工人和中间人(如法庭、中介机构等)都可以证实企
业主是否履行了合同。那么,既然企业主必须对给定比例的工人支付较高的报
酬,他完全省积极性将较高的工资支付给表现较好的工人,因为这样可以激励
工人努力工作,但不会增加成本。提升制度(将工人按照一定比例提升到较高的
职位)与这种合同类似。
二、马尔科森激励合同模型
假定一个企业由不同年龄的工人组成、除年龄外所有工人是相同的,再假
定每个工人工作两个时期,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点有两代工人工作。如果劳动
力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企业可以在其期望效用水平上雇用到任何数量的
工人。假定生产函数具有规模报酬不变的特征,产出与努力水平成比例。因此,
给定努力(从而实际产出)观测到产出为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假定工人必须
付出的最小努力(比如说,工人必须按时上下班)。
假定工人不能证实产出,只能根据产出支付工资的激励合同是不可行的,
惟一可行的是事前规定的标准工资,只要工人努力就能得到标准工资。因为如
果效用小于零,所以固定工资不可能激励工人选择任何大于产出的努力水平。
然而,以相对业绩为基础的工资制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可以激励工人努力工
作。为了说明这一点,考虑如下合同:只要工人的努力不小于产出,工人就可
以得到工资得到高工资的工人的比例为大于,那么,只要实际得到高工资的工
人的比例为P,这样的合同就是可执行的。进一步说,因为努力和产出是正相
关的,只要得到高工资的工人是被观察到高产出的那部分工人,这样的合同就
可以激励工人努力工作。因为这时人均期望工资高,企业当然有积极性将高工
资支付业绩好的工人。对于大企业而言,上述合同等价于企业事前宣布一个观
测值。所有实际大于预期的工人都得到高公资,其他工人得到略低的。
现在考虑与上述合同类似的提拔制度。假定企业不是提供一个阶段的合
同.而是提供两个阶段的合同:第一阶段所有工人得到相同的工资;第二阶段,
有一定比例的工人被提升,被提升的工人得到一种工资,没有被提升的工人得
到工资。在第一阶段,两阶段合同的激励机制与一阶段合同类似。但在现实中,
两阶段合同更可行。比如说,一阶段合同要求工资支付在期末进行、因为业绩
评估是有成本的,这样的评估只能有限次地进行。但工人在工作期间必须消费,
“般来说,由企业预付工资可能更为有效,但预付工资显然不能依赖于本期的
业绩。但在两阶段合同下,本期的业绩只影响下期的工资,企业并不需要等到
期末再支付工资。
因为工人在第二阶段后就退休,没有继续提升的可能,这样的两阶段合同
不能提供第二阶段的激励,工人在第二阶段将不努力。当然,也可以采取一些
办法来弥补这—点,比如,根据工人第二阶段的表现发放不同的退休金,一定
比例的工人得到高的退休金,其他工人得到低的退休金。但这一点也许并不重
要,因为我们是要证明,即使所有的工人在每一阶段都拿相同的工资,提升制
度也能对第一阶段产生激励效应。如果我们假定工人工作无期,并且每个阶段
都有比例为P的工人被提升,那么,除最后阶段外,所有T-1期对工人都有努
力工作的激励。
三、不同工资条件下的最优监督问题
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无法避免监督问题,事实上,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
委托人对代理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以由委托人自己选择。比如说,通过雇佣监
工或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委托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多的了解代理人的信息。
从而加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监督。但信息的获取又是有成本的,于是,委托人
面临着选择最优监督力度的问题。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工资取决于工人的边际生产率。但发展经济学家发现,
在发展中国家,二者的关系似乎正相反:边际生产率取决于工资。而且在发达
国家这种现象也存在。索罗和夏皮罗和斯蒂格里茨将较高的工资解释为企业为
防止工人偷懒而采取的激励方法。当企业不能完全监督工人的行为时,工资构
成工人偷懒被发现,而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工资越高,机会成本越大。因此,
较高的工资有利于减少工人偷懒的倾向性。另一方面,在激励工资模型下讨论
监督力度问题,我们发现代理人的边际生产率越高,监督带来的边际收益越高,
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也越高;代理人努力的边际成本越高,任何给定激励下的
努力供给越低,且给定代理人行为的观测信息的方差下最优的激励也越低,监
督的边际收益也越低,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自然也越低;此外,监督越困难,
监督的边际成本越高,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也越低。在前面的模型里,我们假
定委托人拥有的信息量是给定的,并且没有成本。但在现实中,信息量大多是
可以选择的,并且是有成本的。比如,委托人通过雇用监工或花费更多的时间
和精力,可以获得更多有关代理人行动的信息,从而加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监
督。我们将在两个框架内讨论最优监督问题:一是效率工资理论,二是我们前
面已经提到的激励理论。在效率工资理论框架内,我们假定委托人的选择变量
是发现代理人“偷懒”的概率;在激励理论框架内,我们假定委托人的选择变
量是有关代理人行为的观测信息的方差。效率工资下的监督问题
效率工资是指当企业不可能完全监督工人的行为时,工资就构成工人偷懒
被发现,从而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工资越高,机会成本越高。出此,较高的工
资有利于减少工人偷懒的倾向性。索罗(1979)与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1984)也
将较高的工资解释为企业为防止工人偷懒而采取的一种激励办法。
在效率工资下,其激励和监督作用是怎么用静态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的?
假定代理人是风险中性者,假定企业除发现工人是否存偷懒以外,没有别
的信息可作为奖惩工人的依据.因此企业不可能对工人实行激励工资,而只能
实行固定工资。令A为给定工人偷懒的情况下企业发现人偷懒的概率。如果工
人选择不偷懒,工资多。如果工人选择偷懒,发现后将被开除,只能得到保留
工资,总效用降低;如果偷懒不被发现,将得到更高工资,总效用为最大。其
实企业不可能对工人实行完全的监督,即A<1,为了使工人努力工作,企业支
付给工人的工资就必须大于工人的保留工资。工人的监督越困难,即A越小,
企业需要支付的工资就越高;如果监督完全没有,任何工资都无法使工人工作。
如果用A小表示工人工资中包含的企业对工人的笼络资金,则对工人的监督越
困难,企业要支付的笼络资金就越高。
以上考虑的情况假定偷懒被发现的概率A是给定的,现在考虑A是如何决
定的。通过增加在监督方面的投入,如花费更多的时间用于监督工作或聘请专
人监督,委托人可以提高A。也就是说,A越高,成本就越大,并且边际成本是
递增的。如果在监督方面没有投入,偷懒被发现的概率为0;如果委托人想使
偷懒被发现的概率达到l,成本将无穷大。那么,企业的代理成本就包括两部
分:笼络资金和监督成本。提高可以节约笼络资金。
这个模型同样可以为所谓的“高薪养廉”问题提供经济学的解释。假定政
府官员离开政府部门后从事其他工作的市场工资为0。假定权力越大,滥用权
力给其带来的额外收入就越大。显然,政府官员的权力越大,滥用职权的额外
收入就越高,其工资也应该提高,否则,他就会滥用权力寻求更多收益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约束官员的腐败行为:一是提高工
资,二是增加惩罚,三是加强监督提高。由于政府工作的特殊性,无法向企业
那样实现相对有效的监督,即监督的成本是很高的。因此,最有效的办法是提
高政府官员的工资,即“高薪养廉”。
四、团队的最优委托权安排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而言,所谓“团队”(Team)指的就是一组独立地选择各
自的努力水平,创造一个共同产出的代理人。在团队中,每个代理人对产出的
边际贡献依赖于其他代理人的努力是不能够独立观测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
(1972)认为,团队工作将导致个人的偷懒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引入
一个监督者(即委托人),为了使监督者有监督的积极性,监督者应该成为剩余
索取者。但霍姆斯特姆(1982)却认为,团队工作中的偷懒问题可以通过一定的
激励机制来解决,委托人的作用并不是监督团队(代理人)中的每一个人,而是
打破预算平衡(Breakin8budget),使激励机制得以发挥作用。在麦克阿斐和麦
克米伦(McAfeeandMcMillan,1991)的模型中不仅考虑了团队工作中的道德
风险而且考虑了其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他们证明不论委托人是观测团队产出,
还是每个人的贡献,均衡结果都是一样的。个人贡献的不可观测性并不一定会
带来搭便车的问题,监督并不是消除偷懒的必要手段。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监
督的作用是约束委托人自己,而不是代理人。根据建立在总产出上的最优合同,
委托人在事前收取代理人一定的保证金。委托人有动机故意破坏生产使代理人
只能达到较低的产量,以获取保证金。解决这种委托人道德风险的办法是,让
委托人监督代理人,而不是收取代理人的保证金。因为在监督的情况下,代理
人的产出越高,委托人的剩余越多,委托人就没有破坏生产的动机。
在前面讨论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是给定的,问题是
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在此不得不让代理人承担一定的风险以激励
其努力工作。尤其是,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合同意味着代理人应该
是惟一的剩余索取者,委托人只要满足于得到固定的收入就够了。从严格意义
上讲,此时代理人已变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人,因为委托人之所以是委托人是因
为他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一个
组织中,谁应该是委托人?谁应该是代理人?或者说,委托权应该如何在组织的
不同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本节要讨论的问题。
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委托权的安排是完全由参与者的风险态度决定的:如
果存在两个参与者,其中一个参与者是风险中性者,另一个参与者是风险厌恶
者,委托权应该由前者独立拥有;如果两个参与者都是风险厌恶者,委托权应
该在两人之间分享,这就是典型的合伙制;如果两个参与者都是风险中性的,
委托权如何分配是无所谓的。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权的分配就更加复杂
了。此时,最优委托权安排不仅要考虑风险态度问题,而且要考虑激励问题。
当然,风险与激励之间的关系正是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主题。但在标的委托
-代理理论中,信息不对称只是单方面的:只有代理人参与生产,委托人并不参
与生产,因此,只有代理人存在私人信息,委托人并没有私人信息。现实中的
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团队工作的特点,在团队工作中,信息的不对
称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相互的,产出是所有团队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但
没有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的行为有完全的知识。以企业为例.企业中不仅有直
接生产者——工人,而且还有制定生产经营决策的经营者;不仅经营者不能完
全观测工人的行为,工人更不容易观测到经营者的行为。在标准的委托-代理理
论中,经营者是委托人,而工人是代理人。但问题是,为什么经营者是委托人,
而工人是代理人呢?这就涉及企业内部最优委托权安排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获得
解决,也就说明了团队的最优委托权安排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01-03 01:14: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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