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盐

更新时间:2022-11-22 15:46: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2日发(作者:欧美经典大片)

专家学者谈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治理

网络谣言是为害甚广的社会“毒瘤”

“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

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我国的网络

文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

因素。

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

“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

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毒品后被害的”;

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几乎每一次

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鼓动和伴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陈柏峰表示,网络谣言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

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

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

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

“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

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

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

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

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

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

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

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

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上海市委党校副教授上官酒瑞认为,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推动中国社会进

步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

体,比如“谣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就是借助网络平台得到了快速传播。

网络谣言的产生,可能迎合了社会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但

诸多事实表明,各种网络谣言的滋生、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

了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恐慌,而且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

网络空间中谣言横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上官酒瑞表示,整治网络谣言

是人心所向、法治要求。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

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

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

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

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

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

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

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

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

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

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

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

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

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

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

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

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

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

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

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

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

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

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

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

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

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

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

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

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

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

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

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

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

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

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

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

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

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

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

开”遏止“谣言扩散”。

专家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

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

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

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

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

风作浪、蛊惑人心。

许多专家表示,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为

吸引眼球、抢占卖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因此而

忽视对信息发布的掌控,对虚假信息视而不见,对造谣传谣听之任之,那就是不

负责任的表现。”上官酒瑞认为,“为了治理网络谣言,洁净网络空间,网站和

媒体不能回避公共使命,应当积极担当责任,成为良好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这需

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

有效过滤,对网络谣言及时删除。而且在谣言出现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发布辟谣

消息,遏制谣言的放大和传播。”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

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

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

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

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

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

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

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

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

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

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

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

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

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

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

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

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

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

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

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

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

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

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

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

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

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

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

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

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

言的滋生与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上倡导诚信意识。

徒法无以自行。支振锋表示,消除网络谣言,更要遵循法治的要求办事,尤

其是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

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

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必要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

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莫纪宏

建议,首先,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协作,建立防范网络谣言扩散的预防机制,建

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防范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其次,应及时掌握

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尽早采取措施

来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网络上泛滥,具有快速传播的特性

时,政府应当及时有效地公开各种对澄清谣言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让“信息公

开”遏止“谣言扩散”。

专家们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间,治理网络谣言理应是一种公共行动,

彻底净化网络空间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对待网络谣言,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达成零容忍的共识。”莫纪宏表示,

谣言是社会公害,与每个人有关。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

素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

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都要敢于辟谣,和造谣者针锋相对,不让造谣者兴

风作浪、蛊惑人心。

许多专家表示,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为

吸引眼球、抢占卖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因此而

忽视对信息发布的掌控,对虚假信息视而不见,对造谣传谣听之任之,那就是不

负责任的表现。”上官酒瑞认为,“为了治理网络谣言,洁净网络空间,网站和

媒体不能回避公共使命,应当积极担当责任,成为良好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这需

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

有效过滤,对网络谣言及时删除。而且在谣言出现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发布辟谣

消息,遏制谣言的放大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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