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费计税有关的⼏个问题,你要知道~
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滞纳⾦和罚款?根据相关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滞纳⾦和罚款。
”众所周知,在全⾯营改增之后,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为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那么,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有哪些关于教育附加费
的相关规定呢?⼀起和⼩编看看吧!
1.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滞纳⾦和罚款?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不含滞纳⾦和罚款。”
2.国家重⼤⽔利⼯程建设基⾦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利⼯程建设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为⽀持国家重⼤⽔利⼯程建设,对国家重⼤⽔利⼯程建设基⾦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应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企业出⼝货物实⾏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条规定: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4.实⾏先征后返等办法的,随“⼆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消费税实⾏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律不予退(返)
还。
5.进⼝环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是否需要⼀并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条规定:
“海关对进⼝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6.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优惠,⽉或季度销售限额标准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有关政府性基⾦免征范围的通知》第⼀项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的范围,由现⾏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
的缴纳义务⼈,扩⼤到按⽉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
7.已享受教育费附加优惠的增值税⼩规模纳税⼈,可否再享受税额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等税种。
增值税⼩规模纳税⼈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8.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
“对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
“纳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
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般纳税⼈按规定转登记为⼩规模纳税⼈,何时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规模纳税⼈地⽅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条规定:
“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等税费的增值税⼀般纳税⼈按规定转登记为⼩规模纳税⼈的,⾃成为⼩规模纳税⼈的当⽉起适⽤减征优惠。”
本文发布于:2023-01-02 22:5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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