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机构怎么样

更新时间:2023-01-02 22:13: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2日发(作者:平方千米和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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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机构退费投诉电话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

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09]3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我们研究制定

了《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

4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8月1日起

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结合

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退费程序,

明确本校退费办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落实

责任,并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家

长)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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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

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

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

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

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

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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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

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

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

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

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

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

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

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

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

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

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

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

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

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

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

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

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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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

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

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

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

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

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

日到

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

(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

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

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

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

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

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

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

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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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

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

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

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

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

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

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

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

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

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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