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
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43号)、
《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整理
而成,供调查使用。
2.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
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
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
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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