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
一、滴滴快车简介
滴滴快车,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国的网络约车服务,滴滴出行的功能之
一(其他的功能分别为: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
代驾、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为,由注册用户通过滴滴出行客户
端在滴滴快车页面选择预约快车,由系统自动就近派单,或者由车主
在滴滴司机客户端自主抢单,派单或抢单成功后,车主在指定时间、
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并将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经
车主确认,乘客通过客户端完成车费支付,最终,一笔快车订单即告
完成。
二、滴滴快车的优势和法律难题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自有车辆,滴滴快车省去了
日常的车辆保养维护、保险、停车等费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车。
比出租车更好、更安全的用户体验,借之于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快
车的全部行车数据均可见诸于手机,亦可通过客户端实现评论、评分、
投诉、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虽然在价格上并不比公交拥有显著优
势,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在越来越重
视时间和效率的当下,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
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可以说,滴滴快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民
的出行观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转车辆,极大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
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车订单,成为了解开这一症
结的关键。使用过一两次快车之后,你会发现快车的商业模式、运营
规则,和连锁型百货商场、淘宝网有异曲同工之处,从交易方式、交
易过程、风险承担等方面滴滴快车和他们都存在极大的相似度,同时
也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因此,笔者试着将几种商业模式进行具体的
对比,试着从中发现端倪,拨开滴滴快车真实的面纱。
连锁型百货商场:消费者选择在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虽基于对商场商
誉和品牌的信赖,却很少直接和商场发生交易磋商,消费者和具体的
经营商户虽然是在商场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摊位内进行磋商和交货,然
而消费者却是直接在商场管理者所设置的收银台完成价款的支付,由
商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开具发票,而后,商场与
商户之间再基于协议和约定进行内部结算,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商
场亦对进驻商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事实上,纵观整个交易过程,
普通消费者足以信赖其交易实际上是和商场发生,消费者与商户、商
场系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对立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户与商场是绑定
在一起的一方,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商场势必首当其冲被消费者认
为系其直接的交易对象,并成为事实上顾客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一旦
进入诉讼,显然商场会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淘宝网:网民选择与进驻淘宝的商家进行交易,而淘宝卖家依托于淘
宝网所建构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易活动,整个交易过程
除去支付行为,并不会与淘宝网本身发生关联,淘宝网通过支付宝暂
时截流交易款的行为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为双方的交易
过程以及售后服务、买家维权提供技术便利,淘宝并不从交易费用中
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费,货物一旦经买家签收确认并同意付款,单次
的一笔订单即告完成。事实上,买家与卖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
宝网并不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淘宝网也仅是作为中间人进行斡
旋、协调,纠纷也仅是在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展开,一旦进入诉
讼,卖家会成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宝网。
回过头来,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滴滴快车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几点显
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将其意欲使用或预约快车的需求或者指令通过滴滴出行
客户端发送至滴滴快车的云端服务器,然后滴滴快车将乘客的快车需
求或指令通过服务器发送至滴滴快车司机客户端,然后由滴滴司机自
主选择是否接单
②在乘客上车之前,其与快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直接
磋商,上车之后亦不会发生有关交易缔结与否以及服务内容的协商,
快车司机甚至可以与乘客不产生任何交流,而仅将其按照订单的要求
送往目的地
③任意一笔快车订单即告结束之时,形式上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
端在线进行车费支付,少数情况下乘客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车费给
快车司机
④在订单完成之后,乘客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对快车服务进行评
分、评论,也可对车费的计算、快车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经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无直接针对滴滴出行的诉讼判例,至于其在
诉讼纠纷中居于何种地位,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车中乘客与滴滴出行的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可
能:
1、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理由如下:
①由快车司机将乘客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非滴滴出行
②快车司机并非隶属于滴滴出行的雇员,快车车辆系滴滴司机自身控
制(此时假设快车车辆为快车司机自身所有),快车司机也并非根据
滴滴出行的指派和命令向乘客提供服务
③无论滴滴出行研发并推出滴滴出行APP系出于何种考虑,在注册和
使用过程中其并不向乘客收取任何注册或使用费用
④滴滴出行收取乘客支付车费的行为仅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同时
保障交易安全,滴滴出行并不从中截留任何费用。
2、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此处将撇开开滴滴出行是否具
备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进行讨论,理由如下:
①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磋商,快车订单的生成和
完成全部在滴滴出行推出的客户端中完成,实际上处于滴滴出行的可
控范围内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由滴滴出行制定,快车司机与乘客均按照这一计价
规则执行,滴滴出行实际上系运输合同内容的制定者
③无论快车司机与滴滴出行之间是何种关系,快车作为滴滴出行旗下
的子栏目或者子品牌,普通乘客均足以认为自己是与滴滴出行之间缔
结的运输服务合同
④快车车费系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乘客如有需要,也可就快
车订单申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主体也即滴滴出行及其旗下公司或
关联公司。
3、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出行系为促成乘客与快车司机
交易的居间中介人。理由如下:
①由于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
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通过客户端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
乘车路线、快车的数量、快车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并将此种信息在
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进行共享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虽然由滴滴出行制定,然而其系根据市场需求结合
价格机制制定的计价规则,显然有利于快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同时,也为乘客与滴滴司机创造更多的缔约机会和缔约条件
③滴滴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也并不隶属于滴滴出行及旗下公司
或者关联企业,客观上滴滴出行也没有雇请如此庞大数量快车司机的
必要,任意的快车司机也无愿意受滴滴出行指挥、控制的意思表示
④快车司机是否选择接单完全系其自由,即使进入滴滴出行设置的派
单模式,快车司机也可以自由选择拒绝接单,其出车行为并不是置于
滴滴出行的管控之下,并且乘客的目的地及行车路线并非不可改变
的,经乘客与快车司机协商也可变更
⑤快车车费虽是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然而滴滴出行并不向乘
客收取额外的费用,在快车司机端也仅是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系
统软件维护和管理费用,快车司机可在滴滴出行司机客户端提现,滴
滴出行代收车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⑥为促成交易机会、交易数量的提升,滴滴出行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各
种优惠活动,给予交易的双方——乘客、快车司机予以优惠或者奖励,
同时其通过对快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的掌握,及时对于
自身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布局做出调整,并对滴滴出行软件进行及
时更新、升级。
对于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关系,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理由如下:
1、从滴滴出行的角度出发:
①滴滴出行作为一家新兴互联网企业,显然其并不想要成为一家巨大
的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滴滴司机极大的流动性和随意性,
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其也不可能将数量如此之
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纳入麾下
②滴滴快车实质上是将空置车辆的利用需求收集起来,一并满足乘客
的出行需求,快车以及快车司机大多数并非以快车营收为其主要收入
来源,事实上快车司机很有可能同时下载并在使用其他约车软件(如
uber等),滴滴出行并非其唯一选择
③滴滴出行软件自身扮演角色的无异于居间中介人的功能,其主要在
乘客与滴滴司机传递彼此关于乘车、用车的需求和信息
④滴滴出行并没有与乘客订立运输服务合同或者临时汽车租赁合同
的意思表示,担当居间中介服务者的功能更会节约交易成本,更与其
企业倡导的节能、环保、高效出行的理念相吻合。
2、从乘客的角度出发:
①普通乘客虽然不介意与滴滴出行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基
于常识和经验,显然其明知快车及快车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或者
受其指派从事运输活动
②乘客也明知是否接单完全系快车司机的自由,快车仅是道路上行驶
的空置车辆,而非滴滴出行所有和租赁
③乘客虽是在滴滴出行客户端进行支付,然而其支付行为本身指向的
是特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而非宏观的向滴滴出行进行支付
④事实上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打车软件进行预约车辆,滴滴出行的快车
并非其唯一选择,并且其很可能先后通过不同的软件预约到同一车
辆,因此针对同一辆车,其不可能与滴滴出行和其他约车软件供应商
同时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⑤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对快车司机进行的评分、评价、投诉,更像是对
享受运输服务之后的评价及售后体验,仅是依托于滴滴出行架构的客
户端反馈到快车司机一方,而非针对滴滴出行本身服务的评价。
四、总结及建议:
笔者认为滴滴出行在快车中的身份更加类似于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
房产中介,滴滴出行搭建和设置了网络服务平台,乘客在其所有的平
台内发布用车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的撮合下快速与意欲出车的快车
司机达成交易,随后,乘客通过滴滴出行的后台向快车司机完成车费
的支付。一旦乘客与快车司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滴滴出行有义
务进行斡旋和协调。在双方履约前,滴滴出行有义务对快车及乘客的
信息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慎核查,并将快车及其司机的相关信息向乘
客如实进行披露,以便于双方的正常履约和后续维权,并且滴滴出行
亦对乘客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作为特殊的居间服务合
同,滴滴出行提供的系无偿的服务,乘客因此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
居间费用,然而,亦不能因此免除滴滴出行的信息核查、披露及隐私
保密义务。
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滴滴快车业务发展迅猛,其竞争对手Uber
的扩张也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更加高效、环保、节约的网
络约车,在网络约车业务量激增的同时,大量的纠纷、事故也随之而
来,并且网络约车也从最初的野蛮、无序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因此,
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
约车规则,也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发布于:2023-01-02 21:26: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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