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代驾

更新时间:2023-01-02 21:26: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2日发(作者:打折商品)

滴滴快车运营模式探析

一、滴滴快车简介

滴滴快车,最初起源于盛行美国的网络约车服务,滴滴出行的功能之

一(其他的功能分别为: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

代驾、滴滴巴士),它的使用方式为,由注册用户通过滴滴出行客户

端在滴滴快车页面选择预约快车,由系统自动就近派单,或者由车主

在滴滴司机客户端自主抢单,派单或抢单成功后,车主在指定时间、

指定地点接到乘客并将其送往指定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经

车主确认,乘客通过客户端完成车费支付,最终,一笔快车订单即告

完成。

二、滴滴快车的优势和法律难题

作为当下最经济、快捷的出行方式,相对自有车辆,滴滴快车省去了

日常的车辆保养维护、保险、停车等费用,堪比招手即停的私家车。

比出租车更好、更安全的用户体验,借之于高度发达的网络技术,快

车的全部行车数据均可见诸于手机,亦可通过客户端实现评论、评分、

投诉、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虽然在价格上并不比公交拥有显著优

势,但是时间相对自由、路线随意可控、车辆存量巨大,在越来越重

视时间和效率的当下,滴滴快车还是受到了众多都市年轻人的青睐,

成为了他们的出行首选。可以说,滴滴快车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民

的出行观念,解放了道路上的空转车辆,极大节约了社会交通成本,

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完成一次有效的快车订单,成为了解开这一症

结的关键。使用过一两次快车之后,你会发现快车的商业模式、运营

规则,和连锁型百货商场、淘宝网有异曲同工之处,从交易方式、交

易过程、风险承担等方面滴滴快车和他们都存在极大的相似度,同时

也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因此,笔者试着将几种商业模式进行具体的

对比,试着从中发现端倪,拨开滴滴快车真实的面纱。

连锁型百货商场:消费者选择在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虽基于对商场商

誉和品牌的信赖,却很少直接和商场发生交易磋商,消费者和具体的

经营商户虽然是在商场所有者提供的固定摊位内进行磋商和交货,然

而消费者却是直接在商场管理者所设置的收银台完成价款的支付,由

商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开具发票,而后,商场与

商户之间再基于协议和约定进行内部结算,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商

场亦对进驻商户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事实上,纵观整个交易过程,

普通消费者足以信赖其交易实际上是和商场发生,消费者与商户、商

场系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对立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户与商场是绑定

在一起的一方,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商场势必首当其冲被消费者认

为系其直接的交易对象,并成为事实上顾客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一旦

进入诉讼,显然商场会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淘宝网:网民选择与进驻淘宝的商家进行交易,而淘宝卖家依托于淘

宝网所建构的虚拟网络空间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易活动,整个交易过程

除去支付行为,并不会与淘宝网本身发生关联,淘宝网通过支付宝暂

时截流交易款的行为本身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为双方的交易

过程以及售后服务、买家维权提供技术便利,淘宝并不从交易费用中

提取收益或收取管理费,货物一旦经买家签收确认并同意付款,单次

的一笔订单即告完成。事实上,买家与卖家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

宝网并不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淘宝网也仅是作为中间人进行斡

旋、协调,纠纷也仅是在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展开,一旦进入诉

讼,卖家会成为直接的被告,而不是淘宝网。

回过头来,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滴滴快车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几点显

著特征:

①首先,乘客将其意欲使用或预约快车的需求或者指令通过滴滴出行

客户端发送至滴滴快车的云端服务器,然后滴滴快车将乘客的快车需

求或指令通过服务器发送至滴滴快车司机客户端,然后由滴滴司机自

主选择是否接单

②在乘客上车之前,其与快车司机之间并不存在有关交易内容的直接

磋商,上车之后亦不会发生有关交易缔结与否以及服务内容的协商,

快车司机甚至可以与乘客不产生任何交流,而仅将其按照订单的要求

送往目的地

③任意一笔快车订单即告结束之时,形式上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

端在线进行车费支付,少数情况下乘客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车费给

快车司机

④在订单完成之后,乘客可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对快车服务进行评

分、评论,也可对车费的计算、快车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经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无直接针对滴滴出行的诉讼判例,至于其在

诉讼纠纷中居于何种地位,将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三)快车乘客与滴滴出行的法律关系分析:

因此,滴滴快车中乘客与滴滴出行的的法律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可

能:

1、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理由如下:

①由快车司机将乘客运送至指定目的地,并非滴滴出行

②快车司机并非隶属于滴滴出行的雇员,快车车辆系滴滴司机自身控

制(此时假设快车车辆为快车司机自身所有),快车司机也并非根据

滴滴出行的指派和命令向乘客提供服务

③无论滴滴出行研发并推出滴滴出行APP系出于何种考虑,在注册和

使用过程中其并不向乘客收取任何注册或使用费用

④滴滴出行收取乘客支付车费的行为仅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同时

保障交易安全,滴滴出行并不从中截留任何费用。

2、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此处将撇开开滴滴出行是否具

备相应的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进行讨论,理由如下:

①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交易磋商,快车订单的生成和

完成全部在滴滴出行推出的客户端中完成,实际上处于滴滴出行的可

控范围内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由滴滴出行制定,快车司机与乘客均按照这一计价

规则执行,滴滴出行实际上系运输合同内容的制定者

③无论快车司机与滴滴出行之间是何种关系,快车作为滴滴出行旗下

的子栏目或者子品牌,普通乘客均足以认为自己是与滴滴出行之间缔

结的运输服务合同

④快车车费系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乘客如有需要,也可就快

车订单申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主体也即滴滴出行及其旗下公司或

关联公司。

3、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出行系为促成乘客与快车司机

交易的居间中介人。理由如下:

①由于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快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不

存在直接的交易前磋商,滴滴出行通过客户端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

乘车路线、快车的数量、快车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并将此种信息在

乘客与快车司机之间进行共享

②快车的计费规则虽然由滴滴出行制定,然而其系根据市场需求结合

价格机制制定的计价规则,显然有利于快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同时,也为乘客与滴滴司机创造更多的缔约机会和缔约条件

③滴滴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也并不隶属于滴滴出行及旗下公司

或者关联企业,客观上滴滴出行也没有雇请如此庞大数量快车司机的

必要,任意的快车司机也无愿意受滴滴出行指挥、控制的意思表示

④快车司机是否选择接单完全系其自由,即使进入滴滴出行设置的派

单模式,快车司机也可以自由选择拒绝接单,其出车行为并不是置于

滴滴出行的管控之下,并且乘客的目的地及行车路线并非不可改变

的,经乘客与快车司机协商也可变更

⑤快车车费虽是由乘客直接支付给滴滴出行,然而滴滴出行并不向乘

客收取额外的费用,在快车司机端也仅是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系

统软件维护和管理费用,快车司机可在滴滴出行司机客户端提现,滴

滴出行代收车费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⑥为促成交易机会、交易数量的提升,滴滴出行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各

种优惠活动,给予交易的双方——乘客、快车司机予以优惠或者奖励,

同时其通过对快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交易信息的掌握,及时对于

自身的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布局做出调整,并对滴滴出行软件进行及

时更新、升级。

对于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关系,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理由如下:

1、从滴滴出行的角度出发:

①滴滴出行作为一家新兴互联网企业,显然其并不想要成为一家巨大

的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滴滴司机极大的流动性和随意性,

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其也不可能将数量如此之

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纳入麾下

②滴滴快车实质上是将空置车辆的利用需求收集起来,一并满足乘客

的出行需求,快车以及快车司机大多数并非以快车营收为其主要收入

来源,事实上快车司机很有可能同时下载并在使用其他约车软件(如

uber等),滴滴出行并非其唯一选择

③滴滴出行软件自身扮演角色的无异于居间中介人的功能,其主要在

乘客与滴滴司机传递彼此关于乘车、用车的需求和信息

④滴滴出行并没有与乘客订立运输服务合同或者临时汽车租赁合同

的意思表示,担当居间中介服务者的功能更会节约交易成本,更与其

企业倡导的节能、环保、高效出行的理念相吻合。

2、从乘客的角度出发:

①普通乘客虽然不介意与滴滴出行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基

于常识和经验,显然其明知快车及快车司机并非滴滴出行的雇员或者

受其指派从事运输活动

②乘客也明知是否接单完全系快车司机的自由,快车仅是道路上行驶

的空置车辆,而非滴滴出行所有和租赁

③乘客虽是在滴滴出行客户端进行支付,然而其支付行为本身指向的

是特定的快车或者快车司机,而非宏观的向滴滴出行进行支付

④事实上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打车软件进行预约车辆,滴滴出行的快车

并非其唯一选择,并且其很可能先后通过不同的软件预约到同一车

辆,因此针对同一辆车,其不可能与滴滴出行和其他约车软件供应商

同时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⑤乘客通过滴滴出行对快车司机进行的评分、评价、投诉,更像是对

享受运输服务之后的评价及售后体验,仅是依托于滴滴出行架构的客

户端反馈到快车司机一方,而非针对滴滴出行本身服务的评价。

四、总结及建议:

笔者认为滴滴出行在快车中的身份更加类似于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的

房产中介,滴滴出行搭建和设置了网络服务平台,乘客在其所有的平

台内发布用车的需求,并在滴滴出行的撮合下快速与意欲出车的快车

司机达成交易,随后,乘客通过滴滴出行的后台向快车司机完成车费

的支付。一旦乘客与快车司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滴滴出行有义

务进行斡旋和协调。在双方履约前,滴滴出行有义务对快车及乘客的

信息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慎核查,并将快车及其司机的相关信息向乘

客如实进行披露,以便于双方的正常履约和后续维权,并且滴滴出行

亦对乘客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作为特殊的居间服务合

同,滴滴出行提供的系无偿的服务,乘客因此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

居间费用,然而,亦不能因此免除滴滴出行的信息核查、披露及隐私

保密义务。

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滴滴快车业务发展迅猛,其竞争对手Uber

的扩张也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更加高效、环保、节约的网

络约车,在网络约车业务量激增的同时,大量的纠纷、事故也随之而

来,并且网络约车也从最初的野蛮、无序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因此,

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

约车规则,也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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