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 郑钧

更新时间:2023-01-02 20:54: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2日发(作者:agony什么意思)

166个保护作品完整权案例的实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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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个保护作品完整权案例的实证评析

""i何隽

,

问题与研究的起点

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即精神

权利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保

护作品完整权是着作权精神权利的

支柱之一,因其法律用语的模糊性

以及判断标准上的差异性,留给司

法实践很大的解释空问.本文以

"北大法意"案例数据库中收录的

2001年l0月27日(《着作权法》

修正日)至2007年9月I7日期间

案由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全部

166个法院判决为研究样本进行实

证分析,关注点集中于司法实践中

法官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

定及其判定事由;学理上经常讨论

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关系在司法判决中如何印证;并

对原告诉讼成本与获得赔偿进行线

形回归分析.以期对保护作品完整

权的司法实践给出一个较为清晰的

认识,澄清以往一些想当然的理论

"误会",为进一步深入的学理分析

建构一个可供参考的研究平台.

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理解

通常认为我国《着作权法》所

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来源于《伯

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即

作者享有"反对任何曲解,割裂或

以其他方式窜改该作品,或与该作

品有关的可能损害其荣誉或名誉的

其他毁损行为."①《着作权法》第

l0条第4项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表述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的权利".对照《伯尔尼公约》,我

国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两大不

确定因素:其一,没有对歪曲,篡

改作品的程度加以限制,即是否以

可能损害作者的名誉或声望为界

限;其二,没有明确这里的歪曲,

篡改是一种手段,还是一种后果(如

果是~种手段,则只有对作品进行

改动才可能被认定侵权;如果是一

种后果,则所有可能导致作品被歪

曲的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侵权).

上述疑点直接导致了各法院之间对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解存在重大差

异.

有法院认为:公民对其所创作

的作品,依法享有着作权,法律

所规定的着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

权,所以侵犯着作权即侵犯原告保

护作品完整权.②

对于文字作品,法院认为对原

作的擅自删节⑨:或删节过多④;或

摘抄,截取,部分使用⑤:或对原作

阐述前因后果的篇幅进行了删除⑥;

或调整段落,添加小标题⑦;或部分

抄袭⑤;或在转载全书时删除其中

独立作品⑨;或修改书名⑩;或对作者

多篇作品进行拼凑组成新作品④;或

违反与作者的约定,部分改变文章

中地名的表达方式,附图及其说明

的@,均被认为侵犯了作者的保护

作品完整权.

对于摄影作品,法院认为在原

作画面中配与作品主题相反的图

案和文字⑧;或对图片进行裁减⑧,

截取⑤:或对图片中人物进行换头

处理,增加,删除作品细部⑩:或

对摄影作品中部分人体,背景和道

具进行剪裁的①:均构成侵犯作者

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美术作品,法院认为遮盖

作品的中心部分,对作品的主要内

容作改动,构成对作品的割裂性使

用⑩.此外,对美术作品的配诗进

行改动⑩;在复制放大美术作品过

程中改变了原作品色彩,对部分作

品题字进行删除⑨;使用与原告创

作的书法作品不相干的印鉴作为修

饰④;将一副图切割为两副图并略

作修改@;改变双方约定的创作原

意,对作品的使用改变原作品所表

达的主题的⑤,上述情形法院均认

定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播放电影作品过程中删除

片头和片尾的部分内容的,法院认

定为侵犯作品权利人保护作品完整

权.@

对被控作品因制作,校对,印

刷错误导致质量低劣的情况⑤,法

院认为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因

而认定侵害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考察法院论述被告是否侵害作

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由,会发现

个奇怪的现象,即法院在确认或

否认被告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时使用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在确

认被告侵权时,其裁判理由多会论

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作的构

思,是否违背了作者的创造意愿.

在一例美术作品侵权案件⑤中甚至

涉及汉字结构,比例等书法美学,

认为被告的改动破坏了作品原有的平

衡,改变了作者追求的整体形式美,

因而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又如在一起文字作品侵权案⑨中,

法院对诗词的表达手法,音律,艺

术效果等都做了细致的考察,认为

被告的改动导致原作的表现形式和

艺术效果明显降低,因而破坏了诉

争作品的完整性.多数法院在判断

被告是否侵害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时,选取的坐标点是"作品",考

察的是诉争作品的使用是否导致原

作艺术效果的降低,是否违背了作

者的创作意图.

然而,当法院否定被告侵犯作

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似乎又对"作

者"给予了格外的关注.在判决中

多次使用是否有损作者的声誉,人

格利益作为判断标准.比如在"张

五常与深圳市新华书店,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的三起着作权纠纷中,

广东省高院均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对作品的改动无损张五常作为

作者之声誉和人格利益为由,认为

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

权.又如在"白秀娥与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一案中,

北京市高院认为,邮票印制局对白

秀娥的剪纸作品所做的改动,删节

尚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且未构成

对白秀娥名誉的损害,因此不构成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再如在"郑

钧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

为,被告仅对乐曲中反复的部分有

所删节并未达到歪曲,篡改该作品

的程度,尚不足以破坏作品的完整

性,不会造成公众对郑钧或涉案作

品评价的降低.由此可见,对于排

除被告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案件,法院采取了对原告更为苛刻

的条件,即仅仅有改动,删节是不

够的,还必须达到损害作者声誉的

程度.

法院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理解上

的差异又直接加深了作品权利人对

这一精神权的误读.绝大部分权利

人在作品未经许可被使用,尤其是

当作品被修改或被部分使用时,都

会提起确认被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

权的请求,而不论被告的行为是否

在事实上对原作进行了歪曲,篡改,

更不论是否导致作者声誉的损害.

在笔者分析的166个案例中,140

位原告明确提出被告侵犯其保护作

品完整权,其中仅54件得到法院

支持,支持率约为39%.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

整权"之间的关系

《着作权法》第10条第3,4

项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做出

了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这两者实

际同属于一个权利的正反两面⑤.

那么在实践中作品权利人同时提出

维护这两个权利诉讼请求以及得到

法院支持的情况如何?

在笔者分析的166个案例中,

140位原告明确提出被告侵犯其保

护作品完整权,88位原告提出被

告侵犯其修改权,同时提出侵犯保

大学生版权论文征文作品选登

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为87件,

即99%的权利人在认为被侵犯修改

权时都会同时认为其保护作品完整

权也被侵犯.但是根据诸多判决,

我们发现法官并不特别支持上述观

点.法官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维

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主题不

受歪曲,篡改,如果仅是对作品外

在表现形式的改动,删节或更换,

没有达到对原作品实质性改变的程

度,在未经授权或无合法依据时,

被告仅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而不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⑨

同时,实践中也存在被法院认

定为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不

侵犯其修改权的案例.主要理由是

修改行为是对作品的一种有意修

改,对于非故意而造成的改变,如

制作,校对错误,印刷错误等不涉

及作者的修改权.但是由于被控作

品质量低劣,存在明显错误,破坏

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因而被认定

侵害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⑨另

在"赵成伟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

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改变

美术作品创作原型而未对原作做任

何修改的行为,违背了原告创作原

意,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没

有侵犯修改权.⑧

分析案例中有87个案件的原

告同时提出被告侵犯其保护作品完

整权和修改权,其中31件两个诉

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同时支

持率约为35%;法院确认构成只侵

犯修改权的案件12件,是确认只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案件的4倍.

这与之前有学者认为的司法实践中

只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况

比较常见,而只侵犯修改权的情况

文{政作品i走登

CHINACOPYRIGHT

比较鲜见@的看法存在一些差异.

四,诉讼成本与获得赔偿的量

化分析

利用回归分析,对原告诉讼成

本与获得赔偿进行量化分析.假定

变量x为原告要求赔偿总金额,x

=要求经济赔偿金额+要求精神赔

偿金额+要求赔偿诉讼花费金额;

变量Y为原告通过诉讼实际所得,

Y=经济赔偿金额+精神赔偿金额

+赔偿诉讼花费金额一承担的案件

受理费.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

100000

去除部分嗓声数据后的线性拟台图

好地描述X与Y之间的关系.之所

以产生上述情况,是因为部分案例

判决中没有明确给出原告要求赔偿

的金额,简单以0计算并不妥当,

这样的案例应作为

数据噪音去除;此

外,有部分案例中

原告请求赔偿的金

额与法官实际判决

赔偿的金额之间差

距极大,这说明其

中存在特殊状况,

1.全样本量化分析

对本次实证研究的166个案例

进行全样本的线性回归分析,运

用回归分析工具,设置信区间为

95%,并假定线性回归经过原点,

得到Y=0.14X,离差判定系数为

O.3O,这说明样本中Y的变动有

30%可以由X解释,此结果不能很

①《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②参阅"李荣中与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尤尼克美术设计有限公司"案.

③参阅"常宇与现代快报社"案.

④参阅"张斌与北京娱乐信报社,北京日

报报业集团"案.

⑤参阅"彭兰珍,潘铁力与北京日报报业

集团"案.

@参阅"史炜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案.

⑦参阅"陈飞与山西商报社"案.

⑧参阅"田柏强与合肥晚报社,余育章"案.

⑨参阅"魏肇权与西部商报社"案.

⑩参阅"刘国恩与吉林教育出版社,中国

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案.

@参阅"韩寒与苏州市古吴轩出版社,北京

墨圃麴亟

之一.可见对于这类案件,原告诉

讼成本相当高.

2.抽样量化分析

我们再对法院确认为侵犯保护

这样的案例也应

作为数据噪音

去除.

降噪之

后,样本总数

从166个减少

为155个,再

重新进行回归

分析,得到Y=0.10X,离差判定系

数为O.62,这说明样本中Y的变

动有62%可以由X解释.

得到原告通过诉讼的实际所

得与所要求的赔偿总金额之间存在

1:1O的联系.即原告获得的赔偿

总额在扣除可能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用后仅是所要求的赔偿金额的十分

浩瀚九洲图书有限公司,北京鹏飞一力图

书有限公司"案.

@参阅"胡跃华与羊城晚报社"案.

@参阅"林奕与中国新闻社"案.

@参阅"乔天富与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

案.

@参阅"蒋少武与沈阳机电装备工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案.

@参阒"张旭龙与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北

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案.

@参阅"张旭龙与汤丽"案.

@参阅"任梦璋,任梦龙,任梦熊等与河南

省集邮公司,北京市东区邮票公司,北京

市东区邮电局水碓子邮电支局等"案.

@参阅"朱希江与孙敬会,山东美术出版社"

案.

@参阅"王露平,侯锺林,侯与北京惠丰

酒家"案.

@参阅"陈秀骥与赵颖,黄健,王恩友,

原告舞术昕得

作品完整权的54个案例进行上述

的线性回归分析,得到Y=0.14X,

离差判定系数为O.56.

即在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作者保

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中,原告通过

诉讼的实际所得与所要求的赔偿总

金额之间存在1.4:10的联系,这

与全样本分析得到的1:10的关联

性并无太大差别.这也从某个侧面

体现出,原告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

额与被告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之间无实质性联系,这样的结论多

少有些让人惊讶,同时也从一个侧

面反映出着作权精神权利保护的尴

尬处境.

徐国平,崔炳达,陈秀美,高小军,上海

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案.

@参阅"张洋与厦门视野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小鲁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音像

出版社,重庆时代回响文化传播连锁有限

公司"案.

@参阅"王文海与隋建国"案.

@参阅"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与

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案.

@参阅"沈家和与北京出版社"案和"徐叔

华与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

店王府井书店"案.

@参阅"林岫与北京东方英杰图文设计制作

有限公司,国际网络传讯(上海)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案.

@参阅"熊运华与贵州心意药业有限责任公

司,胡容,李建平"案.

@韦之:《着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61页.孟祥娟:《版权侵权

知情权在我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

和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内

容,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堪称知识

产权制度的核心.无保护,就无权

利;无充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

权的创造,运用及管理制度将成为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众所周知,

知识产权在我国可以通过行政及司

法两种途径获得保护,其中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通过司法途

径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法律不

仅要充分保护权利人所享有的程序

权利及实体权利,还应保护其为从

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而获取必要信

息的权利.此种权利可称之为知情

权(RightofInformation).知

情权虽为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

享有的重要权利,但我国法律上无

明文规定,理论界,实务界亦鲜有

论述.本文将探讨知情权的概念及

保护缘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保

护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知情权在我

国的保护及完善等问题.

,知情权的概念及保护缘由

(一)知情权的概念

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例如"王宏哲与学苑出版社,北京北大燕

园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案,"白秀娥与国家

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案,"谈

字清与北京光明网业科技中心,光明日报

社"案.

@例如"沈家和与北京出版社"案和"徐叔

诉讼中的保护及完善

张广良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一种

常见的情形是权利人在市场上可以

发现侵权产品,能够了解谁在销售

或者使用侵权产品,但无从得知该

侵权产品的源头及其制造者.为了

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权利人需

要了解相关的信息,法律亦应赋予

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及渠道.此处便

涉及权利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知

情权问题.所谓知情权,是指知识

产权权利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要求侵

权人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营销渠道以及从事侵权行为第三方

身份的准确信息的权利.

(二)保护知情权的缘由

法律之所以应赋予知识产权权

利人以知情权,笔者认为主要存在

两大缘由:一为从源头上制止侵权

行为的需要;二为保护非真正的共

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的需要.前者

是知情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后者是

该制度的衍生目的.

l-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的

需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及众多环

节.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

持有者,甚至在某些情形下的使用

者均可能构成侵权.在这些侵权者

中,权利人最容易发现的是侵权产

品的销售者,持有者或使用者;而

对于侵权产品的源头,即侵权产品

的制造者,如果侵权产品上没有载

明制造者的信息或者载明的信息为

虚假的情形下,则是难以发现的.

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可以对

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持有者及使用

者主张权利.但如果不赋予权利人

了解侵权产品来源,销售渠道的法

律途径,则其难以从根本上来制止

侵权行为.因此,法律应赋予权利

人以知情权,以便其了解侵权发生

的详细情况,查明何人为侵权产品

的制造者,侵权产品生产数量,销

售价格及销售渠道等情况,从而能

够快捷,经济地从源头制止侵权

行为.例如,权利人经调查发现位

于十几个不同市场上的经销商在销

售侵犯其着作权的音像制品,而侵

权制品上并无复制者的信息,如果

法律未赋予其知情权,则其只能分

别对这些经销商在不同的地方提起

诉讼,费时费力.如果法律赋予其

知情权,则可确保其从一个经销商

华与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保护作品完整权》,《知识产权》,2003

年第

店王府井书店"案.2期,第18页.张雪松《对侵犯作品修改权,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篡改美术作品创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认识》,《人民

司法》,

作原型的行为表现为改变原告作品的名称,2005年第5期,第58页.

美术作品名称是作品整体的一部分,对其

改动也应视为是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张雪松:《论编辑出版中的侵犯修改权与

(作者学校:北京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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