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

更新时间:2023-01-02 12:36: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2日发(作者:罗尔沙赫氏测验)

2015年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

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

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条学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西,邮政编码:

518055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正

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

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

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

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

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

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

理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

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

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

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深圳市内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B类(3B

批)、高职“3+证书”;深圳市外广东省内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3A

批);省外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专科一批或提前专科批。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

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

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

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

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

“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

次及投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

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

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

业志愿。考生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

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不服从调剂,

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深圳市外(含省外)的考生,其户籍待遇按《关于普通高

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办理,

即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深圳市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除应用法语、应用德语、商务日语专业外的

其他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对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省术科联考成绩

及高考文化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该省

(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投档原则投档后,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成绩的

30%,术科成绩的7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

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音乐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

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

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

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

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

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

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护理、音乐表演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

身高4125px以下,女生身高3875px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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