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信力

更新时间:2023-01-02 02:44: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2日发(作者:阿瑟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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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文章标题: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论文提要:本文从法律作为抽象性规则,法官工作的说

理性的特征出发,从六个方面来深入剖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原因,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解决方法进

行广泛的探讨,充分的阐述了三点意见:一、提升司法的公

信力,首先要提升法官的公信力;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要

对程序管理权进行制约

,对现行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将程序性管

理事务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剥离出来;三、提升司法的公信

力要以加强审判活动中的说理过程和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

作为切入点。

管子曰:“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也就是说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是非曲直的尺度,是定纷止争的

标准,同时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

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

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做出对当事人

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

决能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司

法公信力如何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尽人意的,国家

信息局相关资料显示“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

据XX年的统计,涉法涉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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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已超过30%,为数最多,是什么原因使我们法院这个国家

强制力保障下的定纷止争的机构的公信力如此不足,使广大

人民对司法公正产生如此大的不信任,使“信访不信法”现

象频频出现呢,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让司法的公信力得到

提升呢,下面笔者仅从以下几点来谈一谈自己的浅见。

一、司法公信力不足产生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是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公信力与公

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有多方

面,其制约因素包括来自司法本身的与司法之外的多方面的

因素。

(一)法官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办案的自我低调,判决

书的格式局限,无法凸现法官的个性化,使法官自身很难具

备自然的公信力,加之仍存在少数品行不端的法官司法不够

廉洁,不同程度的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

情案的情况,虽然这种现象只是少数,但这极少数的司法公

信力的破坏力是不可估价的,因为司法本身是化纷止争,解

决社会矛盾的机制,而这解决矛盾的程序存在不公正要比其

他行政的多次不公为祸尤烈,也就是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

腐败”。可以说人们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过若干普

法教育,也不是对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而是通

过发生在自身或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逐渐明晰的,

那么,法院这个“讨说法”的地方一旦存在瑕疵,必然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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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社会公信力的下降,部分涉诉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必将泛

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即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社会的法律教投入不够,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

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未能衔接,司法是维

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

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只有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能赢

才会打官司,但判决下来,总有败诉一方,而败诉者又有极

大多数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将责任归咎于他人,而法院的审

判又有其内在的司法规律,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公正

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法院讲究证据,因为事实不具有再现

性,法院只有通过证据链条来最大限度的证明曾发生的事实。

而绝大多数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即拿不出证据,又

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如诉讼时效

问题就往往成为当事人不能理解法院工作的症结,可以说为

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性,诉讼权利是有过时不候的特点,而有

的当事人不了解这一点,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当然

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当事人往往不从自身找原因,直接质

问法官“他欠我钱是不是事实,自古欠债还钱,你们法院能

不能为民作主,讲不讲公正……”,从而极大的破坏了司法

的公信力。

(三)司法地方化,法官地位的尴尬性直接破坏司法的

公信力。当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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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地方政府,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的同时,还设有一级政法

委、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

致于地方政府,随时听从地方政府的召唤,今天组织去听招

商报告,明天去参与法律咨询,从而使法院不同程度的提前

介入纠纷,即参与了咨询的案件以后一旦涉诉很可能使法官

先入为主,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而一些涉及招商引资的案

件又要受致于地方政府,不敢去碰招商引资的高压线,而这

些原因引起的不公,当事人不会去追究其他原因,而只会指

责法院的不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产生“案子一进

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使部分群众不相信法院的公正,

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判决,使当事人产生了在裁判结果

出来前,自行或托人到党委、政府及致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

的习惯,以此来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从而给有关机关、领

导及知情群众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现象,另外,法官本身

应是一个低调、超脱的群体,当前社会正处转型期,不同层

、不同类别社会矛盾都在寻求其适当的解决方式,法院

这个解决纠纷的机构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处于矛盾纠纷解决

的风头浪尖之上,而中国的法官的地位与其肩负的使命是严

重不符的。先说法官要受致于地方政府,要时刻听从地方政

府的召唤从事那些不属职业范畴内的活动,使法院成为地方

政府的工具,在处理纠纷时特别是行政案件时极大的破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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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公信力,再说法官的级

别、待遇,在地方政府中法官工资是最低的,级别也是

最低的,如我所在的基层法院各庭正职庭长都未能全部达到

副科级待遇,审判员就更不用说了,有一句话形容当代中国

的法官是“戴着镣铐的舞者,未上保险的侦探”这一比喻也

有几分贴切,笔者认为对于处于如此尴尬地位而又肩负解决

纠纷责任的中国法官在百姓眼中的公信力必然是大打折扣

的。

(四)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的结合亦对

司法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往审判方式改革往往停留

在司法独立改革、法院外环境等方面,对法院内部的管理结

构改革不够彻底,解决不够具体。如大立案,仅是将案件立

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

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

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

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把关权都交由

主审法官进行,从而使主审法官过早的接触当事人,从而使

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不中立的看法,所以

这种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

集中的现象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五)司法鉴定的不规范也是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

原因,司法鉴定是整个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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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形式,

然而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呈现“多系统、

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系,鉴定人资格无

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障,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作出鉴定的人都很少出庭接

受质询,从而使鉴定结论广泛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同

时需鉴定的问题大多是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如医疗、建筑

等,法官在审理时必须以它为依据,这就使鉴定结论成为了

影响证据公开质证、认证的症结性问题,特别是一些医疗事

故鉴定,面对医院天书般的病志及高深莫测的鉴定结论,莫

说当事人不能信服,就连法官也无所适从,这必将使司法的

公信力大打折扣。

(六)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透明度不够,是影响司法

公信力的重要问题。法院的工作是说理性工作,法官的工作

在于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说理和判断、解决问题,特

别是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必须忠于法律作出判决,然而实践中,

我们的裁判文书中对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以及事实

和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缺乏公开性,从而在审判内部机制上

或多或少地降低了裁判文书中需阐述的各个内容要素的完

整性要求,无法充分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不利

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进而影响了裁判文书说服力和公信力。同时长期以来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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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在理由论述上始终停留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

的基础上,不注重说理的透彻性,理由的陈述上,从而使我

们最终解决问题的裁判文书缺少理论依据,突兀的进行判

决,内容不够丰满,不让人信服,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解决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几点探讨性意见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升法官的公信力,自古

以来,我国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

手中得以调停化解,许多纠纷在威望老人嘴中,一句半句话

就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涉及不到什么程序问题,也

更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理纠纷的结果为何有如

此大的公信力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究其原因便在

于这些部落或族亲中的威望老人前的“威望”二字,这两个

字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想火花、人格

魅力所逐渐沉淀形成的自身的“服众力”和“威望”,深层

次的说就是一种巨大的服从心理,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

信力,我们今天的法官该如何去形成这种“服众力”与“威

望”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法官

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

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

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其次广大法官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树立起司法权威,“练内功,强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

官的社会威望;第三,法官理应保持低调,因为法律是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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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官应为保守人的职业,他应懂得孤独对于职业的重要

性,严格的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从自身所肩负的特殊使命

出发,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为了树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

我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当的分离,以避

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对司法天平的影响,与所在民

众拉开距离才不致于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从而使

法官确立起自身的公信力。综上,笔者认为法官个人的公信

力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广大法官必须以自己崇高的职

业道德与人格魅力去建立起与自身职业相称的社会威望,笔

者认为“宠辱不惊闲看庭产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

卷云舒”应是当代法官不懈追求的精神境界,有了欲望才有

了罪恶,法官这一处理纠纷的专业法律人必须超脱于俗事与

私欲,才能做到无欲则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社会公信力。

(二)对审判的程序管理权进行制约,对现行的审判管

理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将程序性事务人法官的审判活动

中剥离开来,从而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首先从现在法院制

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没有院长、副院长、庭长、

副庭长及审判员若干人的审判队伍,他们在审判职责上不存

在差别,都需履行法官的职责,但有一点,即合议庭的审判

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从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审判员更大的司法权威,但他们又担负

着法院内部的非审判行政管理事务,很容易地为司法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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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制造准介入因素,使行政官级化办案理念成为了必然,

故笔者认为在一个有众多法官的法院中,必须对这种附属于

审判程序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保

持中立与独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第二,在现行的审判管

理模式中,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审判业务庭

自行操作,还有些法院现在立案庭还负责立案,而填发诉讼

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事

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

些职能的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把握于手

中,左顾右盼,重说轻,轻说重和过早对案件的评断也就常

常地出现在极个别的法官嘴上,当事人听起来就极为不舒服,

从而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非中立的看法,从

这个角度来看,无论从案件将来公信力的形成上,还是对法

官和当事人自身上这种案件流程模式都不利于司法公信力

的提升,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

将案件的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程

序公信力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推行一种纵向意义上的

审判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按照XX年2

月份最高院赋予立案庭案流程控制权的基础上,向外延伸,

将案件的程度性事务工作如证据交换、展示和固定,证据的

调查和保全、案件程序与诉讼进程的决定权等审判程序性事

务工作全部在立案庭行使,从而建立起一个集案件效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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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中心与行使审判程序管理职权为一体的案件综合

服务部门—大立案,而作为负责审判的业务庭,只负责举证

期限届满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决定的时间开庭审判,而

二次开庭的或有其他程序性工作的则开函给立案庭排期及

完成,从而实现审判实体决定权与审判程序性事务的彻底剥

离,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

司法理念,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以加强法律推理,强化法律思维,作为切入点,

加强审判活动中的说理过程,体现裁判文书改革的说理功能。

从而以法官的释法明理的裁判文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律

工作者特别是法官,我们工作的性质便是说理,我们作为专

门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人必须用一种职业方式来看待法律,

必须依照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问

题,也就是说我们工作的核心是法律说理,我们工作的最终

裁体—裁判文书也必须体现出说理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推理

的过程。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法

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

须受现行法律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

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推理时,一方

面要遵守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又要进行价值判断,实际上会

在价值、利益、历史、目的等四维因素作用下的综合作业,

也就是说在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思想利益上计算和平衡。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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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文书制作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我们需要秉承司法责任

的理念,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

值体系的结构,依据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逻辑,对每个价值

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具有创造性—解决本案

的特殊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的目的,从而以一份

说理透彻、推理严密的判决书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曾有人说中国社会正面临着最大的诚信危机,此言虽无

具体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诚信应为社会的根本,普通公民的

诚信是社会风气的组成部分,而上升到法院的公信力将左右

着社会诚信的发展方向,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

力,后果则是十分可怕的,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必须

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自身做起,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

自己应有的贡献。

以上仅为笔者的几点浅见,不正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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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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