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当家第二部

更新时间:2023-01-02 02:33: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2日发(作者:每天都是一首诗)

再论宋代免役法的利弊

方宝璋

【摘要】Onthewhole,thedisadvantagesofthelawofexemptfromlabor

beyondthe

realityandincreadtheburdensofthemass,henceininevitablefailure.

Thebettersolutionisthecombinationoftheexemptingandmandatory

laborwhichcan,toacertainextent,overcomethedefectsoftheboth.%从

总体上看,宋代免役法的实施是弊大于利,超越了当时的现实,加重了民众的负担。

因此,不可避免地招致失败。比较好的选择是“差募兼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

服差役与免役的弊端。

【期刊名称】《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27)005

【总页数】4页(P65-68)

【关键词】宋代;免役法;差役法

【作者】方宝璋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4.05

一、免役法的主要内容及积极意义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雇役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对免役法的看

法,从当时至现在一千多年中,人们对它褒贬不一,是王安石变法内容中争议比较

大的一项措施。其具体措施主要有如下九个方面。1.乡村及坊郭人户按资产贫富

分等,以夏秋两季随等纳钱;乡户四等以下,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析居者随析居

而升降其户等。2.乡村官户、女户、寺观户、未成丁户,减半输。3.向来当役

人户,依等第出钱,名免役钱。4.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

旧无色役而现在出钱者,名助役钱。5.输钱数额,先视州县应用雇值总数若干随

户等均取。雇值总额之外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但所增不得超过二分,谓之免

役宽剩钱。6.用以上输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轻重制禄;募役给禄外有赢

余,以备凶荒欠阙之用。7.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由官自卖,以其钱

同役钱随分给之。8.坊郭每五年,乡村每三年重新评定户等。9.应募衙前以物

产作抵,弓手须试武艺,典史试书记,以3年或2年为期更换①参见马端临:

《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脱脱:《宋史》卷177《食货上五》。。

免役法的积极意义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说,免役法以货币代替

大部分的差役,客观上进一步缩小了劳役制的残余,这是一个进步。纳钱免役,雇

人代之,这是赋役货币化进程中的重大步骤,标志着封建政权对人民人身控制的放

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王安石实行免役法的本意就是“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

以役钱代替身役,而“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矣”②王

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让众多的农民从影响生产劳动

的差役中解放出来,在交纳役钱之后安心耕作,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其二,

免役钱的征收,涉及原来不服役的寺观户、官户,甚至品官之家,让他们出一定数

量的助役钱,多少使原来服役不均的现象得到了一些改善。特别是由于按户等高低

征收役钱,使拥有大量田产的豪强兼并之家不得不多交免役钱。时人杨绘就指出:

“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

而役则同焉。今若均出钱以雇役,则百顷者其出钱必三十倍于三顷者矣。”③李焘:

《长编》卷224。在这种征收办法下,“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

者,又有至千缗者”④刘挚:《忠肃集》卷5《论役法疏》。;“两浙之民,富溢

其等者为无比户,多者七八百千,其次五百千。臣窃以旧法(指差役法)言之……

上户者十年而一役,费钱数百万,则是年百千矣。今上户富者出八百千,则是七倍

昔日”①⑤⑦⑧⑨李焘:《长编》卷324、367、435、374、263。。由此可见,

免役法对豪强兼并者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其三,差役法改成募役法,使封建政府

有了相对稳定的应役人员,这对于维护各级封建政府的正常运作,促进政府公务人

员的职业化,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苏辙就认为:“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

诸役人常苦逆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②脱

脱:《宋史》卷177《食货上五》。

二、免役法的弊端

总的说来,这项措施还是弊大于利,其要害有两个方面:一是其措施超越了当时的

现实;二是与青苗法、市易法等一样,具有明显的敛财性质,加重了民众的负担。

免役法的最终失败也说明其本身存在致命的问题,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得到论证。

其一,免役法纳钱免役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比差役法进步,但在实践中却超越了当时

的现实,给广大下层民众带来了灾难,是无法实现的。在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

下,广大下层农民家无分文,根本无法交纳免役钱,偏远地区贫苦农民甚至不知钱

为何物。正如司马光所说:“夫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

至于钱者,县官之所铸,民不得私为也。自未行新法之时,民间之钱固已少矣。富

商大贾藏镪者,或有之;彼农民之富者,不过占田稍广,积谷稍多,室屋修完,耕

牛不假而已,未尝有积钱巨万于家者也。其贫者,褴褛不蔽形,糟糠不充腹,秋指

夏熟,夏望秋成,或为人耕种,资采拾以为生,亦有未尝识钱者矣。是以古之用民,

各因其所有而取之。农民之役不过出力,税不过谷帛。”③司马光:《司马公文集》

卷45《应诏言朝政阙失事状》。农民缺钱,但在政府的威逼下,只好贱价出卖自

己的农产品,多遭受一次盘剥。正是“今有司为法则不然,无问市井、田野之民,

由中及外,自朝至暮,唯钱是求。农民值丰岁,贱粜其所收之谷以输官,比常岁之

价,或三分减二,于斗斛之数,或十分加二,以求售于人。若值凶年,无谷可粜,

吏责其钱不已,欲卖田则家家卖田,欲卖屋则家家卖屋,欲卖牛则家家卖牛。无田

可售,不免伐桑枣、撤屋材,卖其薪,或杀牛卖其肉,得钱以输官。一年如此,明

年将何以为生乎?”④司马光:《司马公文集》卷45《应诏言朝政阙失事状》。

就连王安石变法的核心成员章惇也不得不承认:“大抵(司马)光所论事,亦多过

当。唯是称‘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又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

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谷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及

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此二事最为论免役纳钱利害要切之言”⑤李焘:《长编》

卷324、367、435、374、263。。

其二,宋政府通过征取免役钱大肆敛财。如前所述,免役法原规定,乡户自四等、

坊郭户自六等以下是不输役钱的。但是免役法实施后,除开封府界之外,两浙路、

荆湖南路、河北东西路、淮南路等广大地区,下户普遍交纳役钱。尤其是原不充役

的下户(约占总人口的一半)以及单丁、女户、客户等本无役者,都要承担纳钱免

役的重负。对此,司马光指出:“又曏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户、单丁、女户

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非所以宽之也。故

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而贫者穷困日甚。”⑥司马光:《司马公文集》

卷47《乞罢免役状》。苏轼亦指出:“第四等以下,旧本无役,不过差充壮丁,

无所陪备。而雇役法例出役钱,虽所取不多,而贫下之人无故出三五百钱……当时

议者亦欲蠲免此等,而户数至广,积少成多,役钱待此而足,若皆蠲免,则所丧大

半,雇法无由施行。”⑦李焘:《长编》卷324、367、435、374、263。可见,

下户每户虽然纳钱不多,但由于户数量大,因此这一阶层所纳役钱占所有役钱总数

约一半。这清楚地说明宋朝廷通过征取免役钱对下层民众盘剥之多。在免役法中,

除了征收免役钱、助役钱之外,宋政府还巧立名目,借口为防水旱欠搁,又多收二

分所谓的免役宽剩钱。地方官吏为邀功请赏,原只规定征收20%的免役宽剩钱则

按百分之四十、五十的比例征收,这又再增加了一层盘剥。苏轼就指出:“先帝初

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行天下乃十四五。

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尝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石。”⑧李焘:《长编》卷324、

367、435、374、263。可见,朝廷以免役宽剩钱的名义又攫取到一大批的钱财。

其三,朝廷在实行免役法之后,又实行了保甲法。这使民户既纳了役钱,又要再服

役。连宋神宗都觉得这样做不妥,认为“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失信于

百姓”⑨李焘:《长编》卷324、367、435、374、263。。于是下诏罢去甲头

代替耆长、户长服役。但由于甲头代替耆长、户长服役,对官府实在太有利了,不

久各路州县又恢复了此做法。元祐时期,知吉州安福县上官公颖上奏,再次提出:

“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如元充保正、户长、

保丁,愿不妨本保应募者听。”①李焘:《长编》卷360、364。但由于户部反映

如果耆长、户长、壮丁都实行雇募,官府支付雇钱有困难,建议仍按各地业已实行

的办法执行。宋廷同意了户部的意见,下令“府界诸路(耆长、户长等役)自来有

轮差及轮募役人去处,并乞依元役法”②李焘:《长编》卷360、364。。可见,

自熙丰至元祐时期,民户既出钱免役、又要服役的现象始终存在。对此,马端临在

《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按语中批评说:“盖熙宁之征免役钱也,非专为供

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而需用、吏胥之禀给,皆出于此……是假免役之名

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

其四,免役法是按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免役钱,因此确定户等高低关系到每家

每户的切身利益,成为免役法实施中能否公平的关键所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千

家万户情况各异,如何用一个比较合理、公平的标准进行评定;对千家万户逐一进

行评定,工作量很大,如何制定一套简单易行的评定程序等。总之,一系列具体操

作中的复杂问题,远非僵化、低效的封建官僚体制所能解决。宋代评定户等设有统

一的标准,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以家业钱定户等,其方法是官府派人召集人户,

将应纳的免役钱数分摊到各户,再据各户所纳免役钱若干当家业钱若干,定出户等;

二是以各户所交的税钱多少定出户等,甚至有自1贯至10贯或5贯至50贯并列

为第一等户的。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方法定出的户等都是很不准确的,这就给那

些不法官吏在定户等中乘势弄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正如张方平所批评的:“向闻役法初行,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

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鉎釜、犬豕,莫不估价,使之输

钱。”③张方平:《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奏》。其结果可想而知,在实

际执行中,户等评定不公正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差募兼行是较好的选择

北宋差役,主要有服役于州县官府的衙门、弓手和服役于乡里的里正、户长、耆长、

壮丁等役。宋初,重役一般由上户担任,下户的差役负担很轻。后来,由于官僚、

地主、富商等兼并土地,隐漏赋税和逃避差役,把差役负担转嫁给中小地主和自耕

农、半自耕农。尤其是衙前重役实行差派的弊端,不管是变法派还是反对派都是承

认的。“元祐更化”时期全面废除熙丰新法,但大臣们对役法的意见却很不一致,

其中苏辙、司马光提出的役法改进思想比较切实可行,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差役

和募役的弊端,调整上户、中户、下户各方的利益冲突。

苏辙认为,实行差役法,“衙前之害,自熙宁以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

苦之久矣”④苏辙:《栾城集》卷37《论差役五事状》。。但是“近岁所以民日

贫困,天下共苦免役法者,乃是庄农之家,岁出役钱不易”,而坊郭人户“所出役

钱太重,未为经久之法”⑤苏辙:《栾城集》卷37《论差役五事状》。。这种分

析,基本上抓住了差役法与免役法各自最关键的弊端。而且其对差役法和免役法均

招致人们的反对,也作了比较客观准确的分析。他把“元祐更化”期间恢复差役法

之后产生的种种民意,同熙丰时免役法的民意作了比较,深刻揭示了前后两个时期

不同阶层的不同态度及原因。他说:“熙宁雇役之法,三等人户并出役钱,上户以

家产高强,出钱无艺;下户昔不充役,亦遣出钱,故此二等人户不免咨怨。至于中

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钱不多,雇法之行,最为其便。及元祐罢行雇法,上下

二等欣跃可知,惟是中等则反为害。臣请且借畿内为比,则其余可知矣。畿县中等

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若经十年,为钱三十贯而已。今差役既行,诸县手力最

为轻役,农民在官,日使百钱,最为轻费。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二年役满,

为费七十余贯。罢役而归,宽乡得闲三年,狭乡不及一岁。以此较之,则差役五年

之费,倍于雇役十年所供。赋役所出,多在中等,如此安得民间不以今法为害而熙

宁为利乎?”⑥苏辙:《栾城集》卷43《三论分别邪正札子》。总之,苏辙认为:

“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户,而雇役之利,利在中等。既利害相半,则兼行

差雇为利实多。”⑦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

的“兼行差雇”的具体做法是:“今既行差役法,仍许所差之人不愿身充,亦得雇

募,盖所以从民之便也。然私下雇人,为弊不一:或官吏苛虐,必使雇募某人,或

所雇顽狡百端,取其雇直。官中所使,要以皆非税户正身,而横使民间分外縻

费……臣欲乞应州县诸役所差人,如欲雇人,并许依元丰以前官雇钱数,纳钱入官,

官为雇人,一如旧法。”⑧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

苏辙这里主张不愿服役之人可向官府交纳免役钱,由官府出面雇人代役。

与此同时,司马光也主张差募兼行,他与苏辙的不同之处是不愿服役之人自己出钱

私下雇人服役,不必由官府出面雇人代役。苏辙担心私下雇人代役会出现所雇之人

“顽狡百端”。对此司马光则提出了应对办法,他主张:“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

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仍

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

即令充役;不愿充役者,任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

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若将带却官物,勒正身陪填。如此,则诸色公人,尽得其

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过,官中百事,无不修举。其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

令逐便。”①司马光:《司马公文集》卷49《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司马

光主张不愿服役之人自己出钱私下雇人服役,比苏辙的由官府收钱再出面雇人代役

更简易可行,节省了官府收钱再出面雇人代役的管理费用。同时,“若所雇人逃亡,

即勒正身别雇;若将带却官物,勒正身陪填”的办法,则避免了募役法由政府“召

募四方浮浪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赃;主

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去,变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

官物亦无处理索”②司马光:《司马公文集》卷49《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

的问题。

总之,苏辙和司马光差募兼行的主张对克服免役法实施中的弊端会起一定的作用,

其理由如下。一是差募兼行给了民众较大的选择空间,不愿服役之人如支付得起雇

役钱就出钱雇人代役,如支付不起雇役钱或自己愿意服役的即令亲身服役。这就使

政府威逼缺钱农民非得交纳免役钱的现象得到解决。二是允许不愿服役之人自己出

钱私下雇人服役而不必由政府收取免役钱出面雇人代役,使百姓在出钱雇人代役还

是自身充役的选择上摆脱了政府的操纵控制,政府很难再以征收免役钱为借口大肆

盘剥广大民众。政府不再负责收取免役钱出面雇人代役,避免了既让民户交纳免役

钱又要民户再服役的不合理现象,同时有效地防止了不法官吏借征取免役钱乘势弄

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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