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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8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集团公
司本部员工和下属各子公司高管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恪尽职守,
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执行力,保证管理运行顺畅和规范,根据《888监察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问责制是指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辖的单位
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
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
(一)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正副职、员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
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持
股的公司并由集团公司选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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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
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决策、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集团公司本
部员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个人履职行为。
第五条问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监察组为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
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等工作。
第六条问责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问责对象一旦出现失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
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集团公司、业务单元、子公
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
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二)权责一致原则
问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只行使
权力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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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问责和重点问责相结合原则
在全面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大局的重点工作内容上,
放在企业重要战略目标的相关工作上。
(四)问责为方式,整改为目的的原则
集团公司希望通过问责制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在经营
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
第二章问责规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
认真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
接受监督。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或无作为行
为,影响各工作进程,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照本制
度进行问责。
第八条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公司整体
工作部署的。包括但不限于: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企业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
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对上级或董事会决议拖沓不执行的,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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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单元、子公司和本部部门整体进程拖慢的。
3.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
局工作安排的。
4.年度内被集团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企业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
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4.违反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企业受到处
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出现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
2.对于业务单元、子公司重大决策内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合理的
方法进行讨论,决策和报批的。
3.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随意安排使用资金、企业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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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6.所做决策超出职责范围的。
7.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
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
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管理不作为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
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对于员工反映的事项和问题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
5.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的。
6.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7.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进行包庇、袒护
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
限于: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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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违规招标、采购、
销售引进不符合企业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企业利
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审
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公司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有损
高管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
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问责方式
(一)口头警告:口头上进行批评警告,要求其写书面检查或公开承
认错误并道歉。同一事项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第四次进行书面警告。
(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六个月内不能升职和加薪,
年度绩效考核减2分/次。
(三)记小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一年内不
能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5分/次。
(四)记大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降低一个工资职级(如已是最
低职级,则降低五个工资档次;如已是最低档次,则直接按五个档次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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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差额进行降薪),一年内不得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20分/次。
一年内出现两次记大过的,直接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
(五)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等情况,给
予劝其引咎辞职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六)追缴并赔偿损失: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七)移送司法机关:若涉嫌犯罪的,公司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八)其他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问责启动程序
集团公司监察组发现或根据下列情况发现集团公司员工和子公司高
管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或其他组织向集团公司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
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集团公司各部门或集团下属企业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完成情况与目标间出现重大差异,影响专项工作开展,导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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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
2.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形象受损等的情形。
3.因个人工作业绩、效率等较差,上级对其的考核结果为较差或不合
格的。
第十一条问责程序的批准和审议机构:
(一)涉及集团公司高管的,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集团公司
董事会审议。
(二)涉及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及子公司高管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
准,并由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
(三)涉及集团公司其他员工的,报集团公司监察组组长批准,并由
集团公司总经理审议。
第十二条问责程序
(一)集团公司监察组在发现或收到问责事项后,应按上述权限报相
关机构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程序经批准启动后,如问责对象为集团公司高管的,由集
团公司董事会委派一名董事和监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其他人员发生问责事
项时,由集团公司监察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察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议机构提供书面调查报告,调
查报告中写明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集团公司审议机构根据监察组的书面调查报告,做出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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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察组根据问责决定出具书面问监察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
关责任人。
(五)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起3个工作
日内向监察组提出复审申请,由监察组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应在10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审结果,集团公司审议机构可根据复审结果维持、修改或停
止原监察决定。对集团公司监察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监事
会申述。
(六)被问责人认为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情节较轻微的,
可向相关审议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七)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的,则执行原申诉
决定;责任人怠慢执行或不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监察组强制执行。
(八)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
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九)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十)问责调查记录、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均由监察组
负责存档管理,未经问责审议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监察组应
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告知被问责人和举报人;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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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人,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并负责
实施责任追究。
(一)选择追究方式的原则
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可以参考
以下原则:
1.按所犯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选择追究方式,对于重复再犯的,加重
进行追究责任。
2.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信息收
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
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5.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由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决定。
(二)如果符合多条可问责事项,择重处理;如提出问责后一个月内
整改不利,加重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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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四条保护和奖励
(一)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
密,保证和维护举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集团公司通过一切合法方式保护调查小组成员的正当、合法权
益。
(三)若经调查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属实,集团公司根据问责查处情
况予以奖励。
1.不涉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以下的,给
予200-500元/次金额的奖励。
2.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万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次
金额的奖励。
3.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少于3000元/次金额
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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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依照本制度对子公司高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
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子公司高管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十六条如集团公司监察组出现问责事项的,其他部门可直接向集
团公司董事长进行举报,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启动问
责程序。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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