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您在我国国内消费或者进行其他支付时,只需要人民币就行
了。但是如果您要出国留学或出国旅游,就需要换外汇了。外汇
是国外汇兑的简称,是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媒介,是货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世界货币职能的重要体现。本章将为您介
绍一些有关外汇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外汇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
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
证、邮政储蓄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二、外汇的基本特征
外汇是非主权货币,通常各国政府不会允许外国货币作为本
国市场的计价和结算货币,也不会允许外国货币在本国境内流通
和使用。
外汇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可自由兑换性。外汇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必须具有
充分的可兑换性,能够自由地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者其他信
用工具进行多边支付;
(二)普遍接受性。外汇必须是各国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和
可用作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
(三)可偿性。外汇必须是在国外能得到补偿的债权,具有
可靠的物质偿付保证。
三、汇率及汇率的标价方法
(一)什么是汇率
如果将外汇当做一种商品,那么换汇实际上就是买卖外汇的
过程。用人民币购买某国外币的价格就是人民币对该国外币的汇
率。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
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这种价格联系着不同国家的
货币,使人们对各国货币能够直接进行比较。汇率又称为兑换率、
外币行市、外汇行情、外汇牌价,或简称牌价或汇价。
(二)汇率的标价方法
外汇买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一般商品的价格是用货币
表示的,但不能反过来用商品表示货币的价格。外汇买卖是货币
购买货币,因此,汇率就具有双向表示的特点。在本国货币与外
国货币之间,既可用本国货币表示外国货币的价格,也可以用外
国货币表示本国货币的价格,这取决于一国采用的不同标价方
法。
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外汇标价方法有两种:直接标价法和间
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又称价格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来表示一定单位
的外国货币的汇率表示方法。一般表示为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
的外国货币能够折合多少本国货币。例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3年6月28日人民币收盘报价为: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是
6.1375元人民币/美元,表示1美元可以兑换6.1375元人民币。
在直接标价法下,外汇汇率的升降和本国货币的价值变化成反比
例关系:本国货币升值,汇率下降;本国货币贬值,汇率上升。
例如,当1美元兑换6.20元人民币变为6.15元人民币时,表明
人民币的汇率上升,美元的汇率下跌,即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
反之,当1美元兑换6.15元人民币变为6.20元人民币时,表明
人民币的汇率下跌,美元的汇率上升,即人民币贬值,美元升值。
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数量标价法,是以外国货币来表示一定单位
的本国货币的汇率表示方法。一般表示为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
的本国货币能够折合多少外国货币。从1978年9月1日开始,
纽约外汇市场改用间接标价法,以储备美元为标准公布美元与其
他货币之间的汇价,但是,对英镑仍沿用直接标价法。例如,某
日纽约外汇市场报价为:1英镑=1.5017美元;1美元=1.6538瑞
士法郎;1美元=108.00日元。在间接标价法下,外汇汇率的升
降和本国货币的价值变化成正比例关系:本国货币升值,汇率上
升;本国货币贬值,汇率下降。
四、现钞和现汇的区别
现钞和现汇是外汇的两种不同形式。现汇是指从国外银行汇
到国内的外币存款以及外币汇票、本票、旅行支票等银行可以通
过电子划算直接入账的国际结算凭证。现钞指的是外币钞票,包
括纸币、铸币。
在进行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结算时,现汇的安全性、便捷
性和规模性较现钞具有明显优点。现钞多用于零星小额支付,特
别是在银行结算没有介入的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服务网
点,现钞要比现汇方便。
第二节外汇市场
目前,我国境内外汇市场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区分为银行间外
汇市场和银行柜台外汇市场。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概述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
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
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
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经审核批准后的会员通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入市交易。银行间外汇市场的
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点30分至16点30分。
按交易品种不同,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分为即期外汇市场和外
汇衍生品市场。目前,境内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是指在成交后第
二个营业日交割的外汇市场,是外汇市场中最传统、最基本的交
易形式;银行间外汇衍生品市场则包括外汇远期市场、外汇掉期
市场、货币掉期市场和外汇期权市场。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币种
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货币有人民币对美元、欧
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加元、林吉特和卢布等9个。其
中人民币对美元、林吉特、卢布、日元和澳元等五个货币对为直
接交易,市场成员人民币对这些货币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直
接形成供给与需求,通过直接交易做市商对自身头寸的灵活管理
促使市场自求平衡,形成人民币对相应币种的直接汇率。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和清算制度
1、交易方式
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竞价和询价两种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又
称集中撮合交易机制,指会员各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自己的
买入、卖出报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进行逐笔撮合,自动配对成交。询价交易指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交
易的货币、金额、汇率、起息日等要素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银
行间外汇即期交易可采用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方式,外汇衍生品
交易均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2、清算制度
银行间外汇市场清算制度包括集中净额清算和双边清算两
种模式。集中净额清算指交易达成后,第三方作为中央清算对手
方,对同一清算日的交易按币种进行轧差,根据轧差后的应收或
应付资金分别向交易双方独立进行资金清算。双边清算指交易达
成后,由交易双方按交易要素直接进行资金清算。目前,我国银
行间人民币对外汇即期竞价交易采用集中净额清算方式,人民币
对外汇即期询价交易采用双边清算和集中净额清算两种方式,外
汇衍生品交易采用双边清算方式。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结构
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多层次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
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
汇市场会员。做市商履行做市义务,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目前我
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按交易产品分别核准了各细分市场做市商,即
期外汇市场还推出了尝试做市商业务,以完善做市商优胜劣汰考
核机制,增强做市商做市积极性。
二、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管理
银行柜台外汇市场是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结汇、售汇
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兑换业
务的市场。银行柜台市场对客户挂牌汇率实行浮动区间管理。
银行开展对客户结售汇业务以及银行间外汇交易形成的人
民币和外币的头寸应满足外汇管理部门设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
限额要求。
第三节人民币汇率
目前,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
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欧
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加元、卢布和马来西亚林吉特汇
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竞
价交易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价的中间价,该汇率中间价适
用于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浮动区间管理。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1%
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加元和澳元
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该货币汇率中间价
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交易价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
浮动。
二、银行柜台交易汇率
银行柜台对客户一般挂牌三种汇率,分别是现汇买入价、现
钞买入价、现汇(钞)卖出价。所谓买入、卖出价,是从银行角
度出发的。现钞(汇)买入价是外汇指定银行从客户买入外币现
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结汇的汇率;现钞
(汇)卖出价是外汇指定银行向客户卖出外币现钞(汇)的价格,
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售汇的汇率。
通常来说,由于现汇可以直接进行电子结算,入账后即变为
生息资产,并且银行买入现钞后一般要积累到一定数额后,才将
其运送并存入外国银行调拨使用,银行为此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
失以及现钞调运过程中的运费、保险费等支出,因此银行从客户
买入现钞所出的价格低于买入现汇的价格,即一般所说的现钞买
入价要低于现汇买入价。而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卖出价与现钞
卖出价相同。
国家对银行挂牌汇率实行浮动区间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
户挂牌人民币兑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最高
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
2%,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
中间价的4%。每日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提供美元最高现汇卖出
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区间、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区
间均应包含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上述价差幅度内,
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人民币兑非
美元货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幅度没有限制,外汇指定银行
可自行决定。
第四节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我国按上
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一、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
性外汇收支。经营性外汇收支是指从事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外汇收
支。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指贸易外汇收支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收支。
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
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总额管理。年度
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
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
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
办理。
(一)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
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
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
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
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
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方)办理出
口的,由代理企业收汇。代理企业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
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二)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1、个人汇款业务
(1)个人从境外收入的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可直接
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
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
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
证在银行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
(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
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
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
办理:①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②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
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③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④境外个人在境内取
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2、个人结售(购)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
的兑换业务。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客户向银
行购买外汇,从银行角度来说,是售汇,从客户角度来说,是购
汇。
(1)个人结汇
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
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①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
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
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
合同;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
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
付通知;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③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
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在银行办理。
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
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
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
行办理。
(2)个人购汇
①对于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实行年度总额
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
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
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
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
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
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
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
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
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电子银行个人售汇业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
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①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
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
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下有效
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
户: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包括无国
籍人)的外国护照;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
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
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③个人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3、个人银行卡外汇业务
个人持银行卡可跨境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正常消费支付,因此
形成的透支可事后购汇偿还。
(1)使用。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时,可在规定的限额
内提取外币现钞,外币卡的限额标准为一日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
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人民币卡的限额标准为每日不超过
等值10000元人民币。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不得从事赌博、资金
转移等活动。上述管理由银行系统自动实现,银行通过技术手段
拒绝不合规交易。
(2)偿还。个人持外币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
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
还;该购汇不纳入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管理。个人持人民币卡在境
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直接以人民币资金偿还。
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
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
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
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
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相关规定。
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
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
关资金。
继承人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
的,在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可在银
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
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
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三、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
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
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
目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
致。
(一)外汇结算账户管理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
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
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管理
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
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
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
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
管理。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
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
划转后结汇。
四、个人外币现钞业务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一)存入。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
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
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
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提取。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
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管理部
门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三)汇出。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办理。
(四)携带。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
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
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
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
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
携带出境。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
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
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五节外汇管理
一、外汇管理的定义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货币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
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
等实行的管制行为。
二、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已建立了一个涵盖居民、非居民、自然
人和法人等各类主体的侧重于功能监管的外汇管理制度体系。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
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
是最主要的内容。我国已于1996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只要购付汇是真实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用途,均
予以满足。管理内容主要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等四个方面。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或称资本账户)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
中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总称。我国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而
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
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管理内容主要是直
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外汇管理部门履行银行、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
构的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和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所涉账户
管理、资金汇兑的监管和统计监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主要包括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与关闭、资金汇兑、跨境投资、
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保险业务以及证券公司发行(或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财务公司内部结售汇业务等。
(四)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国家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一切经济交易、对外金融资产和
负债存量,以及跨境交易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实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由机构或个人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相关信息的,称为直接申报。非银行机构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申
报其涉外收付款的,称为间接申报。直接申报的主体目前主要是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制度、中资金
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制度等内容。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国际
收支统计专项调查制度,如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等,辅助采集特定
交易信息。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申报、调查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的数
据加工编制国际收支统计相关报表,综合反映我国涉外经济状
况,为社会各界提供经济分析、经营决策所需的信息。
(五)外汇储备管理
根据基金组织的定义,外汇储备是货币当局控制并随时可利
用的对外资产,其形式包括货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本证
券等,主要用于直接弥补国际收支失衡,或通过干预外汇市场间
接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等用途。外汇储备管理遵循安全、流动和保
值增值的原则,开展多元化投资,创新多层次运用。目前外汇储
备实行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普遍采用的投资基准管理模式,基准体
系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战术性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
执行等多个层次,有效规避风险,捕捉投资机会。此外,按照市
场化原则建立委托贷款等渠道,调节外汇市场资金供求,为我国
金融机构及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扩大对外经贸往来提供良好的基
础条件和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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