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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OCEANUNIVERSITYOFCHINA
(
SocialSciencesEdition
)
2006年第1期
NO.1.2006
近十年来国内钓鱼岛问题研究综述3
刘中民 刘文科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
摘 要:钓鱼岛问题作为中日关系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历史问题、法律问
题及敏感的现状,使其成为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近十年来,国内外学者
发表了大量著述,从各个角度对钓鱼岛问题进行了阐述。为进一步推动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对近十余年国内钓鱼
岛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其内容主要涉及钓鱼岛问题的地理与历史研究、法理研究、现状及影响研究等若干个
领域。
关键词:钓鱼岛问题;地理与历史研究;法理研究;现状及影响研究
中图分类号:D8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35X
(
2006
)
中日钓鱼岛问题争端由来已久,争端的核心问
题无疑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与之相关的海洋权益
的分割,这也是近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日
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针对这一复杂
的问题,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著述,大量的
学术论文和专著随之发表,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详细
的考证和论述。本文主要从关于钓鱼岛地理与历史
研究、法理研究、现状及影响研究等方面予以综述。
一、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地理与历史研究
我国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从地理位置上看,钓鱼
岛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5个无
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其位置在中国台湾
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中国福建、浙江沿岸
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钓
鱼岛以东即为东海大陆架边缘,也是冲绳海槽区所
在。冲绳海槽南北走向,大部分深度超过1000米且
坡度很陡,分别构成西部大陆架和东部岛架的陆坡,
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因此,冲绳海
槽也就成为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架的自然分
界线,这也是确定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而不是琉球
群岛一部分的重要客观证据;从气候特征来看,由于
受来自太平洋台风影响,因此每到夏季,钓鱼岛附近
海域会成为优良的渔场,但因风向和海岸冲击的原
因,只有福建和台湾沿海的渔民在此海域进行捕捞
作业。在科技和捕捞业并不发达的时代,琉球渔民
不可能在此进行捕捞,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中
国理应最先发现和命名并加以利用该岛屿。大部分
学者在论述钓鱼岛问题时,尤其是在论述钓鱼岛主
权问题时,都针对此方面作了表述,提出了从地理上
来看钓鱼岛属于中国的观点。①刘江永先生特别指
出,钓鱼岛列岛与台湾省处于同一地质构造,与日本
八重山列岛之间被一条深达2000余米的海槽隔开。
对此,日本海洋法学者中村恍也承认:钓鱼岛周围海
域“地理的现实对日本绝非有利。”因为钓鱼岛具有
大陆架特征,周边海底朝着中国大陆或台湾方向的
12
3
①
收稿日期:2005211208
基金项目: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世界海洋政治的发展与中国海洋战略选择”(
04JJDZH017
)
;2003年教
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中国海洋政治战略研究”(
03JZD0024
)
;2004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21世纪中国海洋政治战略
研究”(
04BMZ01
)
作者简介:刘中民(
19682 )
,男,河北迁西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政治理论和国际海洋问题研究。
关于该问题的论述可参见如下著述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辩》,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吴天颖:《甲
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司徒尚纪:《关于钓鱼岛群岛历史地理的若干问题》,载《岭南文史》,1997年第
1期;刘江永:《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载《日本学刊》,1996年第6期;王春良:《略论钓鱼岛列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载《烟台大学学报》,
1998年第2期;方堃:《琉球、钓鱼岛与中日关系》,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1期;吕一燃:《历史资料证明: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属于中
国》,载《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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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深为130米,离中国大陆越近越浅。200海里的
等深线从台湾基隆海边小岛通过钓鱼岛、南小岛、赤
尾屿向东北延伸,因此钓鱼岛从地理上处于发端于
中国的大陆架的边缘。[1]
在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研究中,最具价值的研究
成果当首推首都师范大学鞠德源教授的《日本国窃
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辩》。[2]这是一部详细介绍
目前保存在日本与中国的史料、图版,并运用多学科
交叉研究方法,缜密考证相关史料的著作。全书分
为三部分:“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辨”、
“铁证如山证据说”,洋洋洒洒百万余字,三部分既独
立成章又相互关联,在内容体例上体现了严密的完
整性和系统性,其中“钓鱼列屿主权辨”是该书最重
要的内容,书中以对钓鱼列屿的领土主权、历史地理
进行专题研究为主线,利用历史学、地理学、考据学
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包括中国、日本及法、美、英等国
近130篇图籍资料进行了慎密考证,揭示了日本窃
取钓鱼列屿的历史进程,从而无可辩驳的证明了中
国拥有钓鱼列屿主权。鞠德源先生十余年的潜心研
究,既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研究中的诸多空白,又为
钓鱼岛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吴天颖
先生撰著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3]根据详实
的档案和史料,在大量查阅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国内
外图籍的基础上,有力阐明了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
的事实,阐述了日本是如何通过甲午中日战争篡夺
钓鱼岛主权的过程,并有力反驳了日本军国主义分
子歪曲历史的行径。此外,国家海洋局内部发表的
《钓鱼岛问题纪事》等,都对钓鱼岛问题的进一步深
入研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我国的历史学者通过充分发掘现存史料,指出
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最早为中国
人民发现、命名、开发和管辖,但日本却利用中国近
代的一系列内忧外患,无暇顾及之际非法窃取,造成
所谓的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陈本善的《日本政
治右倾化和钓鱼岛问题》、[4]刘江永的《论钓鱼岛的
主权归属问题》、[1]王春良的《略论钓鱼岛列岛是中
国固有领土》、[5]吕一燃的《历史资料证明:钓鱼岛列
岛的主权属于中国》、[6]苏崇民的《关于钓鱼岛问题
的思考》、[7]司徒尚纪的《关于钓鱼岛群岛历史地理
的若干问题》[8]等学术论文专著都对此做了详细论
述。我国学者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多数都运用了
地理、历史资料来证明或加强自己的论点。他们认
为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是明朝永
乐元年(
1403
)的《顺风相送》一书,如果以时间为顺
序,中国记载钓鱼岛问题的文献主要有《使琉球录》、
《筹海图编》、《重编使琉球录》、《琉球国志录》、《使琉
球记卷三》、《中山传信录》等,这些文献在提及钓鱼
岛时无不阐述了钓鱼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立场。
钓鱼岛自明朝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仅是中国
政府的立场,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
过严肃认真考证后得出的结论,井上清先生于1972
年撰写专著《“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
析》,[9]他在书中明确指出,经过查阅相关的历史文
献,包括中日两国的历史记载,可以断定钓鱼岛并非
“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10]从日本及当时的琉
球王国的历史文献来看,有钓鱼岛问题相关记载的
主要有:《三国通览图说》、《琉球国中山世鉴》、《指南
广义》、《改定中山世谱》等,这些文献中无不记载钓
鱼岛不属于当时的琉球王国。
此外,在关于钓鱼岛历史问题研究中,一个重要
的方面是对与钓鱼岛问题密切相关的琉球问题、中
琉关系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如米庆余的《琉
球历史研究》一书阐述和论证了琉球王国的兴亡,以
及延续数百年的中、日、琉三国间的关系。书中详细
论述了琉球自身的历史和传统,认为明代洪武年间
中琉两国正式形成册封关系,琉球成为向中国朝廷
纳贡称臣的属国,延及清代两国延续并加强了这种
关系。至1879年日本强行“废除”琉球王国,改为冲
绳县。中日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涉,然而由于日本
政府对琉球请愿者的强行镇压,以及当时中日围绕
朝鲜问题的矛盾等,致使琉球争议被搁置下来。此
后,日本利用中国甲午战争战败之机,在签订《马关
条约》之前于1895年1月14日并未通知中方的情
况下秘密窃取了钓鱼岛列岛,划归冲绳县管辖。同
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签署,日本开始了对台湾及
其附属岛屿长达50年的统治。该书的研究内容还
还包括:明清时期中国对琉球的册封、清代琉球对中
国的朝贡、清代中琉贸易问题等众多方面。同时,一
些文章还披露了近年来新发现的有关史料。[11]曾丽
民的《泉州与琉球的民俗关系》、[12]韩行方的《明崇
祯朝册封琉球始末考辨》、[13]吴怀民的《清代中国对
琉球的册封》、[14]戈斌《清代琉球国朝贡活动概
述》、[15]傅朗、谢必震的《〈明实录〉中确有“洪武二十
五年赐琉球闽人三十六姓”的记载》、[16]杨彦杰的
《论明清之际的中琉关系》、[17]俞玉储的《清代中国
和琉球贸易初论(上、下)》和《再论清代中国和琉球
的贸易————兼论中琉互救飘风难船的活
动》、[18][19]秦国经《清代国子监的琉球官学》等论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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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角度论述了历史上琉球国
属于中国藩属国的历史事实。[20]
二、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法理研究
在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法理研究中,国内学者们
以国际法的原始发现、行政管辖、经济活动、自然延
伸等原则为基础,论证了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符
合国际法原则的。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大量有官方
性质的中国古代文献证明钓鱼岛列岛是中国最早发
现、命名、利用并纳入海防的。依据当时的历史条件
以及钓鱼岛自身并不适合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从
现代法理要求来说,中国当时已经最低限度地实现
了占有,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已经最大限度的
实现了有效占有。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之际
窃取钓鱼岛,日本应严格遵守其在1945年接受的
《波斯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等条约和文件,将包括
钓鱼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一并归还中国。日本官
方和大部分日本学者均认为从法理上来看钓鱼岛属
于日本,其法律依据主要有:
(
1
)日本政府在明治十
八年(
1885年)通过实地调查确定钓鱼岛群岛(日本
称尖阁列岛)不但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朝政府的统
治痕迹后,并于1895年1月14日经内阁会议决定
于该地建设标桩编入日本领土。(
2
)钓鱼岛是日本
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并不包括在《马关条约》后清朝
政府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因此并不在日本
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
3
)日本
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并通过民间实现了
有效统治。由此来看,虽然近十年来中日学者都进
行了相近的研究,但在法理领域存在很大分歧,比较
中日主张,可看出主权争端问题之关键主要在以下
三方面:
(
1
)中国所举史实能否从法理上证明在
1895年之前钓鱼岛属于中国。(
2
)日本的无主地先
占理论是否成立。(
3
)战后美日之间的条约协定能
否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根据学者们的总结,在涉及与钓鱼岛有关的东
海海洋权益问题上,中日两国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如
下几个方面:
(
1
)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
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
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
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
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
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200海
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据为己有。(
2
)关于冲绳海槽
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
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中日
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
应被忽视。日本则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
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
陆架主张不受冲绳海槽的影响,在中日两国的东海
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3
)
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中国认为,“划界应在
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
决。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任
何单方面利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划界不能算数。
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坚持冲绳海槽因素应不予
考虑,认为中间线才是合适的界线。②
针对这些纷争,国内国际法学者从国际法的角
度做了详尽阐述:吴辉先生引用时际法原则,比照著
名的帕儿马斯岛仲裁案,详细论述了在1895年之
前,钓鱼岛主权时属于中国及日本占领钓鱼岛的过
程并不符合“无主地先占”原则,并详细论证了美日
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
权的依据。[21]陈本善先生通过挖掘史料阐述了钓鱼
岛是中国最早发现并实施有效占领,并非无主地,并
从国际法角度否定了美日协定的合法性。[4]刘江永
先生以历史为依据详细论述了日本窃取钓鱼岛的经
过并以此为基础从国际法上阐述了钓鱼岛的主权属
于中国。[1]李先波、邓婷婷的《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
岛争端》指出,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
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
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
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
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
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根据《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司法判例,钓鱼
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
力。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定问题上应该遵循
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达到最为公正合理的划界
效果。[22]此外刘文宗的《从历史和法律依据论钓鱼
岛主权属性》、[23]王乃昂的《略论中日钓鱼岛之
争》、[24]丛俊的《钓鱼岛与南中国海主权争端的现状
32
②上述内容综合了以下文献的观点: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1期;李先波、邓
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3期。
©://
及前景》、[25]邹晓翔的《钓鱼岛主权与划界分离
论》、[26]林琳的《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
争辩的主权》、[27]王银泉的《钓鱼岛主权考》等论
文,[28]都以国际法的原始发现、行政管辖、经济活
动、自然延伸等原则为基础,论证了钓鱼岛主权属于
中国符合国际法原则。
三、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影响、现状及前景研究
(一)关于日本在钓鱼岛挑起事端的政治图谋及
其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研究。如陈本善的《日本政治
右倾化与钓鱼岛问题》一文认为近年来日本政治的
右倾倾向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日本政治体制的演
变、外交政策、军事、许多日本政治家多次“失言”等
方面,而日本公然挑起钓鱼岛争端是日本政治右倾
化的结果之一。[4]杨金森在《钓鱼岛争端和日本海上
扩张》一文中指出,从历史上看钓鱼岛问题的产生是
日本走军国主义道路,实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的结
果,现实的原因则在于1968年东海大陆架石油资源
发现后,日本谋求通过占领钓鱼岛抢占石油资源,进
行海上扩张。[29]李晔的《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
指出强占中国钓鱼岛已经成为日本右翼势力的既定
方针。从长远看,日本企图通过制造所谓的“先占”
依据,为将来永远霸占钓鱼岛造成既成事实;从近期
看,是为将来在同中国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水域
时,使日本处于有利地位。钓鱼岛问题作为中日之
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是中日关系无法回避的一个重
大问题。[30]李中邦的《日本调查大陆架及台湾地区
政治情势对钓鱼岛主权的影响》则对日本近年来加
紧调查东海大陆架问题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了台
湾当局与日本合流的危险。[31]此外,徐斌的《日本在
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杨丹的《从钓鱼岛争端看日
本军事发展走向》和《从相关法案看钓鱼岛》、赵平安
的《钓鱼岛问题及其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等论文均指
出,[32][33][34][35]日本之所以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其
目标基于整个东亚的战略框架,充分暴露了日本政
治右倾化,并成为影响中日安全关系的核心问题。
(二)关于钓鱼岛问题现状的研究。几乎多数著
述都涉及当前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但较为系统阐述
钓鱼岛问题现状的当属石家铸的《钓鱼岛问题的现
状与中日关系》,该文对钓鱼岛问题的由来尤其是中
日邦交正常化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错误做法进
行了详细举证,指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强硬
政策并极力加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企图制造日
本占有钓鱼岛的既成事实,以迫使中国承认钓鱼岛
是日本领土,文章同时指出近年来日本对于东海大
陆架的调查尤其值得关注。[36]漠帆的《钓鱼岛问题
大事记》和《钓鱼岛问题大事记(续编)》则对从明代
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一直到2001年钓鱼岛问题
的历史资料和发展现状以大事记的方式进行了梳
理,[37][38]是了解钓鱼岛问题来龙去脉的重要资料。
张世均的《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中国人民的“保钓”
斗争》除论述了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外,从政府
和民间两个层次论述了中国人民的“保钓”斗争。[39]
(三)关于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方案及其前景研
究。如李清津的《邓小平共同开发思想与钓鱼岛问
题》,在对邓小平共同开发思想形成、依据等问题进
行阐释的基础上,指出中日两国应该在不放弃主权
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共同开发搁置冲突,并倾向于由
两国政府授权组成一个国家间机构来实施开发计
划。搁置岛屿主权争议,共同开发海洋资源,这一政
治的务实的方式可谓是解决权益争端的一项创举,
相信遵循这一方针,钓鱼岛问题会和平顺利解决。
两国政府应充分信任,通过谈判协商达成一系列协
议搁置主权问题的争执,但不意味这双方改变自己
的立场,搁置争议是为了和平解决争端,共同开发的
最终目的是彻底解决领土的确权问题,以发展的长
远的眼光看待主权问题。在周边资源开发问题上可
以以公司的形式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担风险、共
享收益、共同保护。当然这是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
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有所突破,但是这无疑是解决钓
鱼岛问题最为有效最为务实的方式。[40]吴辉在《从
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文中提
出了以下可供选择的途径:
(
1
)搁置岛屿争议,共同
开发海洋资源。其具体步骤包括:首先两国政府通
过谈判和协商,尽力达成一项协议以实现“搁置争
议”;其次,在进行共同开发的技术问题上可考虑沿
北纬30度将东海划成南北两区,在明确有关权利方
所主张的大陆架范围的重叠区域的基础上,再行商
谈合作开发。(
2
)双方本着公平互谅精神,运用成比
例法进行协商划界。(
3
)通过双边协调仍无法解决
争端时,可以考虑将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仲裁或接受
司法解决。钓鱼岛问题作为两国间的领土争端,可
以充分利用国际法予以解决。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
法院判决的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可以避免外交谈
判中长期的谈而不决的问题。从客观方面来讲,钓
鱼岛长期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时间越长对我
国越不利。因此,寻求司法解决也是解决钓鱼岛争
端的又一可行途径。[21]
从总体上来看,近十余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钓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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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岛问题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正确阐释中国
在钓鱼岛的主权地位提供了一定的历史依据和法理
依据,进而有利于中国维护钓鱼岛主权,并对解决钓
鱼岛问题的方案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但是,不容否
认的是我国的钓鱼岛问题研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
足:在地理和历史研究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充实中国
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在法律研究方面有待更深
入研究钓鱼岛问题的法理依据,尤其是需要结合联
合国海洋公约加强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在现状、前
景和解决方案方面,目前对钓鱼岛问题的跟踪研究
还远远不够,应该充分研究钓鱼岛在中日关系中的
地位和作用、钓鱼岛问题在未来亚太地区所具有的
潜在意义、钓鱼岛及其周边局势的预警系统研究、中
日两国东海划界与维护钓鱼列屿主权的关系研究等
等,并应该特别重视对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动向的
研究,尤其要深入认识和解读日本的立场态度及其
所谓的“主权”依据,同时要在钓鱼岛问题研究上加
强海峡两岸的协调配合,同时应该密切关注日本和
台湾当局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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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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