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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
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
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
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
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
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
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
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
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
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
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
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
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
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
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
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
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
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
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
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
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
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
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
团制度。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
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
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所以依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小爸爸》里的文章也有权
要求法庭组织陪审团审理。
那么陪审员和法官有什么区别?他们又有些什么分工呢?在
“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
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
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
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
做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
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一
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
审判。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
挑选都非常重视。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
则。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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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
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
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
在美国,当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所以称为JuryDuty(陪
审义务)。只要你报税,法庭就会按照税表上的地址通知你去当陪
审员。而且通知上还说,如果你不在指定的时间去报到,就可能逮
捕你。所谓义务,就是没有报酬,只是每天给几十美元的补贴而已。
大公司往往会允许雇员带薪,那是公司在为国家尽义务,而小公司
或自己的买卖就真是自己为国家尽义务了。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
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
在。他们或者是怕受牵连,或者是怕耽误时间。面对这种情况,有
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罚手段。例如,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
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
天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
天。但如果参与陪审真有困难,可以要求法官通融。不过碰上像辛
普森那样的世纪大案时,许多人会抢着当陪审员。因为结案后有的
人可以将经历的故事卖给媒体,或是自己写书。但通常法庭会优先
考虑退休的人在旷日持久的案子中当陪审员。
即使如此,也并非谁都可以充当陪审员,要充当陪审员的美国
公民被要求具有如下特点:对法律裁定的结果没有任何私人利害关
系在内、在抗辩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没有犯罪前科、通晓英语
等。
通过初步的筛选后,并非马上就是陪审员了,这些人还得在指
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
候,双方律师都要参加。有人称这是正式审判的“前哨战”,而且
往往具有预决胜负的意义。
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有否决权。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
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
回避”。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
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
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由于“无
理否决”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
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
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
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
理此案,然后庭审程序开始。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
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一般的案子陪审员是
可以回家的,但如果案子引起轰动,他们就必须被隔离,不可以看
报纸和电视新闻,甚至连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
们不与外界接触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这段时间里,陪审
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
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他们一般不能会见亲友,
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社会舆论影响他们
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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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法官一般会这样告知他们:无论你是社会名人还是家
庭妇女,你们手中的权力是一样的。你们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
练,也无法精通法律条文,你们只要用你们来自生活的感觉对证据
作判断就可以了。
各位也许知道,在民事法庭,对是非的裁决用的是少数服从多
数;而在刑事庭,有罪或无罪的裁决必须是全体陪审员的一致意见。
若有一票反对意见,有罪或无罪的定论就不能成立。每个陪审团共
由12名正式成员及3名候补成员组成,若谁有幸被选上,在整个审
讯期间,他不得和任何人讨论本案。另外,未被选上的在座人员也
将被算为履行过陪审员义务,并在12个月内不会被法庭再次招募。
为保证尽可能多的普通民众参与陪审,同时防止少数陪审员长
期陪审,沦为实质上的“编外法官”,丧失陪审员作为法律外行在
认识视角和价值观上的独特之处,国外都严格限制陪审员的任期。
英美法系一案一组团,陪审团在每件案子开庭审理前临时组成,案
件审理完毕立即解散,陪审员的任期限于其所审理的案件。
为防止陪审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这些国家都对陪审员违反
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林达这样评判道: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
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
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在美国,最强大的就
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
官”呢?在美国,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
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像美国
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
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
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
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
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
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
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
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
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
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
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
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关于陪审团制度,有三部影片不得不提,它们让我们对陪审团
制度将会有更多的感性认知。
一是悉尼·卢曼特导演的《十二怒汉》,亨利·方达扮演的八
号陪审员光茫四射。
二是《失控的陪审团》,展示了陪审团制度的一些缺陷,可算
是反思之作。
三是尼基塔·米哈尔科夫拍的俄罗斯版《十二怒汉》,向卢特
曼的《十二怒汉》致敬的一部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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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11-22 18:13: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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