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营业税法
第一节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
营业税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和增值
税、消费税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流转税体系。但与增值税、消费税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税源普遍,征收范围较广。
2、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靠。
3、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税率低,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为营业额的3%
或者5%,只有娱乐业实行5%-20%的弹性税率。
4、计算简便,易于征管,税收成本较低。
5、营业税是价内税,即营业税税款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可能交叉,即同一征税范围不会既征增值
税,同时又征营业税。
2、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增值额,价外税
营业税:营业额,价内税
3、税率设计不同
4、征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减免税等方面也有区别。
第二节营业税的基本要素
一、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
税义务人。其中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
育、娱乐、服务共七大类劳务。
(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扣缴义务人既不是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不是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而是
为了税款的源泉控制,税法规定的替纳税人代行扣除并代行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法针对某些难以确定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它们是: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货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
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
扣缴义务人;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注意特殊规定。(见教材)
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共分三档:3%、5%、20%。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表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电子游戏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20%;但对
于台球、保龄球的税率为5%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5%
第三节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流转税中减免税优惠比较少,但营业税例外。其主要减免税政策有: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具体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院、文物保护单位举
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仅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主要有:
(一)交通运输业
(二)金融保险业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往来业务、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4、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收入。
5、社保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收入。
(三)服务业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
的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
3、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
4、社会团体按财政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5、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获得的
租金和服务性收入。
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转让无形资产
1、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五)销售不动产
1、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或普通住房的减免。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5、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
起征点是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它不是减免税措施,但也能起到
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作用。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应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征营业税。
第四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为价内税,其税款的计算较之前面的增值税、消费税要简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公式中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税款计算的关键问题是营业额的确定,学生需要掌握何时按营业额全额计税,
何时按营业额扣除付给其他纳税人的部分后的余额计税(余额计税只适用于税法举例的情
况)。
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营业额确定的主要规定有:
1、交通运输业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
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全程联运收
入扣除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
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
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
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但如果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
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其计算公式为:
自建行为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某市一建筑公司中标承包某政府部门包括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为
1000万元的某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合同中包括中央空调价款20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的
价款8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供该公司选择:
A方案:该公司同政府部门签订含中央空调在内的总造价为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公
司承担一切采购费用。
B方案:该公司同政府部门签订包括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的总造价为8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
同,中央空调的采购合同由政府部门与购销单位签订,采购费用由政府部门负责。
请做出有关的筹划方案。(营业税税率为3%)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
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
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
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果采用第一方案,应纳营业税额为:
1000×3%=30(万元)
如果采用第二方案,应纳营业税额为:
800×3%=24(万元)
第二方案比第一方案节省营业税6万元,因此应选择第二方案。
3、金融保险业
(1)金融机构从事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罚款、罚息、
加息收入)
(2)金融机构从事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非金
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或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5)属于金融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以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
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属于金融业的租赁业
务(属服务业),以租赁费全额为营业额。
(融资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金融行业,关键看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门批准,
经过批准的可纳入金融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6)保险业务营业额:一般为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4、邮电通信业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
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计征营业税,对其他参与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
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
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
收费及其它收费。
7、服务业
1)代理业
(1)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2)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
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气费及房租等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2)旅游业
(1)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
费减去付给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
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
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8、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给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
列顺序核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后出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销售),应交纳两个税目的
营业税,一是建筑业的营业税(营业额按上述顺序核定),二是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问题:以下情形如何确定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确定营业额
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不纳任何营业税
个人自建住房未用于自用?或单位自建不动产未用于自用?
单位将自建自用的不动产销售?或单位将自建非自用的不动产销售?单位将购置的不动产
销售?
单位将购置的不动产无偿赠与给他人?或单位将自建的不动产无偿赠予给他人?
个人自建非自用的住房用于销售?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用于销售?个人购置住房后用于销售?
9、转让无形资产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得受让原价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征
收营业税。
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营业额: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参见例4-6)
2、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
征收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
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
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
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第五节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
1、含义:它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
税率。
2、税务处理方法: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
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二、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或货物的行为
1、含义:它是指营业税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
值税征税范围)货物或劳务。
2、税务处理方法: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分别计算各自应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
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增值税中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也是一样的。
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与兼营,如何确认,如何计税,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
征收机关确定。
三、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
2、税务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营业
税。这一规定同增值税中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是一样的。
存在处理的例外:见教材第94页所列举例外情形。
第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此项基本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但在具体规定上营业税有其特色,要特别加
以关注。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2)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为自建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
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的权利的当天。
(6)建筑业按结算办法及结算时间不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可作一
般了解。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与其它流转税相同,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
月;税款入库期为:以月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日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5日
内预缴,下月1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特殊规定有: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三、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只有运输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跨省承包工程等,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
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承包或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
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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