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教务处

更新时间:2023-01-01 18:10: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1日发(作者:有何不可英文版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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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

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

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

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

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

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

期。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

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

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

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

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

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

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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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

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

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

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

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

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

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

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论处。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

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

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

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

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论处。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

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

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

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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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

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规定》申请提

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

长修业期规定》提出申请。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

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

休学),应予退学。

第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

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因故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

一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

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

要求学生离校。

第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

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

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休

学时间不超过四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

年限。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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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

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休学学生可申请减

免学费。

(四)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

受公费医疗,费用自理。具体实行办法依据《复旦大学公费

医疗管理办法》。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五)除上述(四)规定外,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

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需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六)学生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相关费用自

理。

(七)休学学生的户口经学校批准后可暂时保留在学

校。

第十五条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

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

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

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可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

由所在院系酌情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予

退学。

第四章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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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出现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九条、第十

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

生,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

理条例》提起申诉。

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

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所需

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原因退学者,由学校

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

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本科生原则上不予转

专业:

(一)已超过学校规定年限;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

(三)学校在招生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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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转入其

它专业,应偿还有关费用。转入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自转

入之月起,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学生如遇下列情况,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

学习;

(二)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

业即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

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选课修读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

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一)学生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

课程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

一至四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

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

学生通过另一专业的全部规定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

颁发的第二专业或学位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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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

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办理

申请和缴费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

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七章免听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

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和军事理论等学

校规定的课程外,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

听课程规定》申请免听。免听课程还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合

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

非经批准,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

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

绩以F计。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

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规定》

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

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

无故缺考者,成绩以F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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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复旦

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九章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

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AA

-

B+BB

-

C+CC

-

DD

-

F

绩点4.03.73.33.02.72.32.01.71.31.00

百分

制参

考标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

及格

59及

59以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

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

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三十二条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

绩也可按P、F方式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

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予以认定,

并转换和记载。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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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

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

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

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学生可以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学校作

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

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

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

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教学培养方案规

定总学分数的90%,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三

年内,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规定》缴费后修

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

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获得毕业资格(证书)者,可向学校申请

学士学位,但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者除外。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

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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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

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

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

的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复

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生。港澳台侨学

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

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复旦大学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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