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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
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
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
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
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
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
期。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
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
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
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
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
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
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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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
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
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
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
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
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
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
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论处。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
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
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
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
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论处。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
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
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
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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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
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规定》申请提
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
长修业期规定》提出申请。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
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
休学),应予退学。
第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
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因故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
一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
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
要求学生离校。
第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
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
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休
学时间不超过四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
年限。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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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
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休学学生可申请减
免学费。
(四)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
受公费医疗,费用自理。具体实行办法依据《复旦大学公费
医疗管理办法》。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五)除上述(四)规定外,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
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需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六)学生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相关费用自
理。
(七)休学学生的户口经学校批准后可暂时保留在学
校。
第十五条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
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
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
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可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
由所在院系酌情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予
退学。
第四章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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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出现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九条、第十
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
生,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
理条例》提起申诉。
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
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所需
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原因退学者,由学校
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
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本科生原则上不予转
专业:
(一)已超过学校规定年限;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
(三)学校在招生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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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转入其
它专业,应偿还有关费用。转入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自转
入之月起,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学生如遇下列情况,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
学习;
(二)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
业即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
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选课修读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
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一)学生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
课程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
一至四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
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
学生通过另一专业的全部规定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
颁发的第二专业或学位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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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
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办理
申请和缴费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
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七章免听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
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和军事理论等学
校规定的课程外,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
听课程规定》申请免听。免听课程还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合
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
非经批准,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
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
绩以F计。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
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规定》
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
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
无故缺考者,成绩以F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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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复旦
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九章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
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AA
-
B+BB
-
C+CC
-
DD
-
F
绩点4.03.73.33.02.72.32.01.71.31.00
百分
制参
考标
准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
及格
59及
59以
下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
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
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三十二条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
绩也可按P、F方式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
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予以认定,
并转换和记载。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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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
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
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
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学生可以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学校作
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
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
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
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教学培养方案规
定总学分数的90%,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三
年内,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规定》缴费后修
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
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获得毕业资格(证书)者,可向学校申请
学士学位,但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者除外。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
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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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
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
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
的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复
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生。港澳台侨学
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
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复旦大学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本文发布于:2023-01-01 18:1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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