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易继明((
内容摘要: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分三个阶段:重建到虚无阶段(1949—1976
年)、恢复到发展阶段(1977—2005年)、完成法律职业教育转型阶段(2006年
—?)。中国法学教育三阶段,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大的转型。1952年院系
调整是第一阶段的转换点,形成了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的二元格局,确
立了社会主义方向。但实践中,特别是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法学教育不以法
科专业育成为主,反而淡化司法的专业性,强调政治观念输导,最终陷入了虚无
主义。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是第二阶段的转换点。在政治改革和市场经济
拉动下,法学教育恢复了二元格局。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J.M.教育试点
和建设高水平大学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奠定了当前法学教育的基
础。2006年J.M.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确立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样态,是
第三阶段的转换点。此后大约30年时间,改进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及建立精英
培养模式,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三次转型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
上是在回应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自1949年起,100年之后,中国法学教育
是否能够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根本转型,还取决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能够真
正实现。
关键词:断重建虚无恢复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法治
一、引言
1949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教育即本文所称中国法学教育,大致分
三个发展阶段:1949—1976年从重建到虚无阶段;1977—2005年从恢复到发展
阶段;2006年以来法律职业教育的明确定位及其发展阶段。这三个阶段的转型
中,又有三个时间连接点或称转换点,即1952年、1977年和2006年。这三次
大转换的时间点,在各个阶段之间起承转合,至为关键。
第一阶段,自1950年代初开始,仿苏联模式进行法学教育改革。1952年的
院系调整是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结点。这次转型,改变了清末改制和民国草创而
*本文简版曾刊发于《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文章写作过程中,武大李龙教授,台湾
政大陈起行教授,华中大欧阳康教授,中南财经政法覃有土教授,北大李贵连教授、罗玉中教授,
中国社科院支振锋副教授等提供了宝贵意见;周琼、张恩典、李慧、李蕾、吴迪、王曦等同学帮
助收集和整理了部分资料。对诸君的帮助,一并致谢。
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私法》主编。
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法权及相应的教育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基本方
向。具体而言,整个中国高等教育从民国时期形成的欧美大学教育为主导①的模
式(简称“欧美模式”),转向以苏联式专科教育为主导的模式②(简称“苏联模
式”),设专门政法类院校为主展开。不过,令人始料未及者,此次转型,以建构
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为起点,最终却陷入法律及法学教育的虚无主义。第二阶段以
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为契机,在政治改革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拉动下,中国
法学教育开始恢复与发展。这次转型,1977年恢复高考,也恢复了法学专业招
生。这既是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结点。此次转型,检讨了第一次转型后形成的法
律虚无主义,承认了法律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奠定了中国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第三阶段,是发展法律职业教育,但尚待完成这一转型的
阶段。实际上,从1990年代中后期J.M.试点,中国法学教育界便开始探索法律
职业教育的新模式。③按说,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北京大学(以下简称
北大)、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人大)、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法大④)、对外
经贸大学(以下简称经贸大)、吉林大学(以下简称吉大)、武汉大学(以下简称
①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并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学术教育传统。所谓“南东吴、
北朝阳”之法学教育的代表,东吴大学法学院直接推行的是英美法教育,并强调“比较法”训练
的传统;而朝阳大学法律系的司法官培训等,则深受英美法系国家经验主义影响,具有职业教育
的性质。1945年至1948期间,国民政府特别延聘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RoscoePound)教
授为顾问,教育行政部门改革法学教育,仿美式法学院制,在重庆大学、浙江大学、兰州大学和
同济大学4校里推行“新制法学院”,同时在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和兰州大学4校里
试办法律专修科(修业2年),培养法院书记官、监狱官等人才。其后,因大陆政权更迭,未及
推展,也显示其美式教育之基础。鉴于此,本人以为,将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统称为欧美模式,比
较妥当。
关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英美法教育传统,参见[美]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
学法学院》,王健译,贺卫方校,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48—297页;关于国民政府法学教育改革情况,参见刘恒妏:《二战前中国法学教育发
展的顿挫:1932年教育改革方案》,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10年第4期,中正大学法律学系
2010年版,第163,194—196页。本文在期刊引证中,尝试了一种新的页码注释方式:以“,”
号隔开的前、后页码;前者,指文章起始页码;后者,指引证部分在文章中的具体页码。这种尝
试,一是更准确地引证;二来也方便检索,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较长篇幅的学术论文的引用,尤
为必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之所以“一边倒”地学习苏联,一是因为国际环境与外交政策,二
是从战争中走出来的中共缺乏国家治理的经验。“党在自己有能力的领域(如在农村政策方面),
普遍采用有中国特色的方法——虽然甚至在这些领域中,苏联的模式依然有一定影响。相反,在
中共没有经验的领域,它的创造性就有限了。”[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
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谢亮生、杨品泉等译,谢亮生校,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98年版,第65—66页。
③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试点J.M.项目时,原名称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1996年更名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④包括改校名之前的“北京政法学院”,均简称“法大”。
武大)、华东政法学院(以下简称华东①)、西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西南②)首批
8所高校开展J.M.教育试点,是一个法学职业教育的开端,也应该是一个结点。
但是,首批及后来各批次获得试点招生的院校,实质上没有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及
其精英培养模式进行打造,而只是将其作为一个高于法学本科、但却低于法学硕
士(LL.M.)教育层次的教育项目对待,甚至简单地作为一种“创收”的工具。
所以,客观地说,从“试点”到“转正”的时间结点即2006年,应该作为确立
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的开启之时。因为2006年始,J.M.教育结束为期10年
试点,正式确立为法学教育的主流模式之一,中国法学教育由此步入以专业学位
为主导的职业教育阶段。所以,2006年是法律职业教育正规化的标志,也是一
个结点。
本文对这三个阶段及其转型过程进行了历史梳理与描述性研究,并重点分析
了其间的起承转合,探讨了社会发展、司法环境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在分析
和论述了三次转型的基础上,文章针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法学教育在一定
社会场景下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研究并回答此问
题者,本为专攻法学教育之人士,惟因本人曾兼任法学院行政职务,有所感悟,
便冒昧言说,以供方家批评。
二、从重建到虚无:1949—1976年
中国法学教育第一次转型,为配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学习原苏联模式,开
展专门化教育。③高等教育部此番“以俄为师”的改革,可谓大刀阔斧。④拟定方
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
学。这种教育体制改革,以培养专才为主,将综合性大学中的各个学科分出来,
进行院系调整,形成了一批工学院、医学院、政法学院等专门院校。例如,1952
①包括改“大学”之后的“华东政法大学”,均简称“华东”。
②包括改“大学”之后的“西南政法大学”,均简称“西南”。
③这种模式,虽以法科专业化为基础,但在发展过程中又表现出了“去专业化”态势,实质上表
明了其“非专业化”,仅为“专门化”而已。
④中共获取政权之后“一边倒”地“全面学习苏联”,在1954年到1956年达到了高潮。1955年,
在苏联专家指导下,高等教育部组织了部分高校制订五年制统一的教学计划,并修订四年制的教
学计划,还发出《关于综合大学、财经、政法各院校执行新教学计划应注意事项的通知》,要求
各校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参见赵德强:《1949—1957:共和国教坛风云》,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14—15页。
年由北大、清华大学(以下简称清华)、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中法学、政治
学、社会学等学科合并,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①这种设置,淡化了高等院校
的研究型特征,强化了其专业技术培训性质。从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来说,这种
专业化教育配合了现代教育的一个转向,即由怡情养性的雅致生活教育转向发展
实业的生产教育。②而一些重大的科学研究或技术攻关,则通过成立中国科学院
(后分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部属研究院(所),组
成“国家队”来进行。这种教育与科研体制,从总体上配合了国家建设的需要。
采纳苏联模式进行专业化教育,其实也与早期解放区教育传统相关。例如,
1933年成立的苏维埃大学和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
一般设政法班以培养革命干部,设司法班培养司法干部。“解放区时期的政法教
育目标、培养方式等直接影响到解放后相当长时期的法学教育,成为新中国高等
法学教育的重要来源之一。”③
经过1952年大刀阔斧的院系调整之后,招收政法类学生的院校形成了“三
院、十系”的格局。这“三院”,就是培养司法干部的政法类专门学院,即前面
提到的法大和新组建的华东④、西南⑤。这“十系”,包括了9个法(律)学系和
1个政法系。设法律系的9所院校分别指人大⑥、东北人民大学⑦(以下简称东北
①此次合并,以大法学学科即所谓的“法学门类”为主,包括了法(律)学、政治学、社会学、
民族学、公安学(警察学)。严格意义上讲,今天中国众多的法学院,多为以法律学专业为主的
小法学院建制;或者说,应该称为“法律学院”。例如,北大成立“法学院”之前,称为“法律
学系”;而台大现所设,即名曰“法律学院”。武大法学院一度设社会学系,而原浙大法学院即下
设法律系、政治系与行政学系、思想政治教育系、社会学系(筹)、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即
为包括了法律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等学科。
②参见陈青之:《中国教育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1版,第638—643页。
③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36、142页。
④1952年6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由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南大、东吴大学、厦大、沪
江大学、安徽大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等合并,组建了华东政法学院。
⑤1953年,以1950年成立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为基础,合并了重大、川大、贵大、云大、重庆
财经学院的法律院(系),组建了西南。
⑥人大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不过,
它建立在1912年成立的朝阳大学班底基础上,经过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改造而来,成为社会主
义法学教育的重要基地。
⑦东北人大源自1946年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日本投降后,1946年5月东北局迁至哈尔滨后;
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东北行政学院,时任东北行政委员会主席林枫兼首任院长。1948年5
月,哈尔滨大学与东北行政学院合并,更名为东北科学院。同年11月,又复名为东北行政学院。
1952年,东北行政学院改为“东北人民大学”,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原“司法
系”也即更名为“法律系”,意欲从干部培训班转变为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它与人大法律系组
建一样,它承载了引进和消化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政治使命。1958年,东北人大更
名为“吉林大学”。部分资料,参见吉大官方网站:/newjlu/xxgk/,2009
年10月10日访问;又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批复汇集》,厅字〔1984〕12号,1984年6月15日。
人大)、厦门大学(以下简称厦大)、中山大学(以下简称中山大)、湖南大学(以
下简称湖南大)、广西大学(以下简称广西大)、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新疆民族
学院;设政法系的院校是武大①。②经过这次调整后,政法类专业学院建制和综合
性大学法律系建制的二元格局基本形成,并确立了以政法学院为主培养政法干
部、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为主培养师资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昭示了两个方
面的变化:一方面,这种二元格局,完全有别于民国时期的“国立”大学与“私
立”大学二元结构。在收回教育权运动中,“‘前教会大学’彻底纳入中国公立高
等教育体制之内。”③教育权与国权捆绑,而国权又与政权捆绑,预示了后期的政
治化教育。另一方面,从教育理念来说,是打碎了原大学的“通才教育”,转入
了“专才教育”。对法学教育而言,是转入到培养政法干部或司法干部的专科教
育,具有干部培训性质。
1953年院系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这种教育理念,形成了“四院、二系”
的格局。“四院”即为法大、西南、华东和中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中南④),即
在原“三院”基础上,增加了中南。中南是以中原大学政法学院为基础,吸收武
大、湖南大、中山大、广西大等法学学科力量组建而成。⑤经过一些并转,如厦
大法律系并入华东,综合性大学保留法律系的只有人大和东北人大。不过,按照
武大法学院史记载,1953年院系调整,法学院建制被撤销,政法系更名法律系,
保留了系的建制,且由韩德培先生任系主任,还吸纳了一批优秀教师。至1957
年,法律系教职员工共有56人,其中专任教师达47人。⑥这里,似乎有一笔糊
涂账有待考证。
中南校史记载,并未提到武大政法系并入中南一事;但又说明,经1953年
院系调整后,综合性大学设法律系的只有人大和东北人大的情况。中南这一时期
(1953—1958年)校史称:1953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之时,以中原大学政法学
①1949年新中国后,暂时保留了武大法学院建制和人员,法学院下设法律系、政治系和经济系。
1952年,法学院的政治系与法律系合并,组建了政法系。1958年,武大政法系与中南一道,并
入了湖北大法律系。直至1979年,武大法律系重建。
②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6页。
③杨思信、郭淑兰:《教育与国权——1920年代中国收回教育权运动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
年版,第279页。
④包括2000年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之后,组建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均简称“中南”。
⑤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6页。
⑥参见肖永平、柳正权主编:《珞珈法苑漫虹霞》,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院为主体,合并了湖南大、中山大、广西大的政治系和法律系,组建中南。①而
武大法学院网站上,也未说明1953年并入中南的事情。②李贵连教授等在研究北
大法学院院史时也称,1952年院系调整后北大法律学系被取消③,1953年尚存的
除了人大、东北人大之外,旧的法律系就剩下武大的了。④按照执政当局的设想,
以政法学院设专科施以职业教育,将人大、东北人大作为继受苏联并传播社会主
义法学的教育人才基地。所以,武大作为院系建制单位保留,但相应的法学教育
应未展开。所谓“四院、二系”之说,意指实质性的法学教育;而从建制单位而
言,当时应存“四院、三系”。
1954年4月26日至5月8日,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召开。会议在总结政法教
育改革、肃清旧法观点经验的基础上,也强调了专科以上的大学教育,并决定在
北大⑤、西北大学⑥(以下简称西北大)、复旦大学⑦(以下简称复旦)设立法律系。
从教育部随后(1955年)组织部分教师学习苏联编制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式来
看,不再强调政法类学院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差异,均以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
才为目标。⑧这样,综合性大学设法律(学)系的,除了原人大、东北人大和武
大之外,加上北大、西北大和复旦,就形成了“四院、六系”格局。
到了1958年,又形成了“四院、四系”格局。但此时,“四院”增加了西北
政法学院⑨(以下简称西北),减少了中南;西北将西北大法律系纳入旗下。而中
①参见刘可风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史》,武汉: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
年10月第1版,第87页及注释①;又参见中南官方网站:/about/,
2009年10月11日访问。
②参见武大官方网站:/?tab=&menuid=231,2009年10月11日
访问。
③如前所述,北大法律学系在1952年院系调整后,进入了北京政法学院。
④参见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21页。
⑤1954年,在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导下,重建了北大法律学系。
司法部教育司司长陈守一任系主任。
⑥西北大法律系前身是成立于1905年的陕西法政学堂。1912年成立西北大法律专门部。1939
年,与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一起,组建成为国立西北大法商学院。1953年院系调整,保留了其
法律系。1958年,西北大法律系调入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组建成“西北政法学院”。
⑦复旦法科源1914年春季复旦公学增设法律专科班。1929年,复旦按《大学组织法》改组,设
法学院,下辖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和市政学系。1930年夏,创办法律学系;次年3月获教育部
准予备案,并于7月获司法部准予特许设立。1952年院系调整,并入华东。1954年至1958年,
法律系一度恢复。
⑧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7页。
⑨1958年8月,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与西北大法律系合并,组建了西北政法学院。而中央政
法干校西北分校由西北政法干校更名而来。西北政法干校是在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第四部基础上成
立的。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则源自民主革命时期的延安大学。1949年西安解放后,延安大学南迁
西安,更名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
南和武大法律系一道,并入了湖北大学①(以下简称湖北大)组成湖北大法律系;
而复旦法律系并入了上海社会科学院。另外,东北人大更名为“吉林大学”。这
样,1954年的“六系”就成为了“四系”,即北大、人大、吉大和湖北大四校法
律系。
1963年10月7日至15日,针对政法院系数少、学生数削减和政法干部缺
乏情况,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会议强调要办好“四院、四系”,同时提出
严格招生的政治条件,将政法类专业列为机密专业招生。1963—1965年间,政
法类招生人数增加,从1962年的460人,分别增至959人、1243人和1298人,
占全国招生规模中的比重也增加了。这一点,可以参见下表即《1951—1973年
全国政法类招生及在校生情况表》。但事实上,由于政治色彩被强化,法律专业
性质被淡化了,法学教育相反呈弱化趋势。1958—1960年期间的“大跃进”波
及教育领域,“教育大革命”促使教育政治化。20世纪60至70年代,试图通过
“教育革命”的方式,实现“革命教育”②。“‘教育革命’的结果造就了一种新
型的‘革命教育’,其特征一方面是正规教育逐渐被摒弃,非正规教育受到肯定;
另一方面,政治教育、思想教育被强调到极点。”③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
始,法学专业停止招生,法学教育基本停滞,只保留了“两系”即北大和吉大两
校法律系,以存法学一脉。
①1958年,由中南、武大法律系和中南政法干校合并组成湖北大法律系。政法类学生停招后,
1971年湖北大学改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改为湖北财经学院。1984
年和1985年,湖北财经学院先后分为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南财经大学。2000年,这两所拆分后的
高校又合并组建了今天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首批法学本科招生的三所
高校中,湖北财经学院名列其中,另外两所分别是北大和吉大。
②这种“革命教育”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在领导关系上,强调由工农兵掌管教育领导
权,改变了由教育专业人员治校的局面;在学制上,将小学缩短到4至5年,中学缩短到2至3
年;在教学内容上,废除旧有的教材,采用由工农兵和革命师生联合编写的新教材,内容着重毛
泽东的思想以及社会生活和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在教育方法上,贯彻毛泽东提倡的“实践、
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求知方式,师生要到工厂、农村、军队或学校自办的工厂去参加三大
革命运动,从实践中学习;在师资上,选拔革命知识分子当教师,并请工农兵和革命干部到学校
讲课,原有的教师或被免除职务、进行批斗,或长期下放、劳动改造;在招生制度上,废除旧有
考试招生制度,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的招生均由校内或当地的革命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的工农兵推荐
和选拔,工农兵及其子弟优先入学。参见程晋宽:《“教育革命”的历史考察:1966—1976》,福
建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10页。
③程晋宽:《“教育革命”的历史考察:1966—1976》,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5页。
表11951—1973年全国政法类招生及在校生情况表①
年份招生人数
占全国招生人
数%
在校生人数
占全国在校生人
数%
1951年
8881.7%42252.8%
1952年
12711.6%38302.0%
1953年
12711.6%39081.8%
1954年
21802.4%40171.6%
1955年
20872.1%48011.7%
1956年
28241.5%71081.8%
1957年
16911.6%82451.9%
1958年
8980.3%71141.1%
1959年
12480.5%56740.7%
1960年
16940.6%52710.6%
1961年
13200.8%61260.6%
1962年
4600.4%37960.5%
1963年
9590.7%35710.5%
1964年
12430.9%37250.6%
1965年
12980.8%41440.6%
1966年
35270.7%
1967年
26430.6%
1968年
14310.5%
1969年
1230.1%
1970年
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国家领导人主要是一些职业革命家。他们普遍认为法
律只是一个专政工具,具有阶级性。这种认识论,导致了对中国近代以来形成的
法律传统和法学教育传统被彻底否定,例如民国时期《六法全书》就被废止;一
切以“政治挂帅”,那么以宪政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专业教育就只得让位。
①数据来源:《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
律年鉴(1989)》,中国法律年鉴社1989年版,第1104页。
与此相适应,法学理论被定位为“政法理论”,即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这
是一种关于政权的解释理论。“法学教育名符其实的是一种‘政法’教育。”①正
如方流芳教授分析的,“‘政法教育’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而最核心
的问题是,这里的“政法理论”、“政法教育”等,并非现代教育中的“政治学”
与“法律学”的结合,而是与“专政”或“专政工具”直接关联,与“政法机关”、
“政法干部”、“政法工作”、“政法委员会”等构成同一语境下的语汇。②其实,
专门政法类院校合并之初,以法律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包括民政)为基础,但
强调政权统治的法律工具主义,稀释了法学的大学科性质。这样一来,连解放区
时期延安大学中存在的“政法班”与“司法班”的区分,都没有了。同时,基于
对法统与政权关系的理解,既意识到政法机关的重要性,认为相关法律理论应该
具有“神秘性”,又认为在法律知识体系中“法律立场”(或称“法律的政治观念”)
优于法律知识。这样,“神秘性”和“法律立场”,导致了法律知识的被垄断以及
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③其后,
经历了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党的政策逐渐替代了法律,法律知识的专业
性不再被强调,而法科教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也逐渐被排斥。因此,1957年是
重建到虚无的转折点,一个历史分期的开始。④特别是,1958年9月19日中共
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号召开展文化革命,批评教育中忽
视政治、忽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忽视生产劳动的错误。它要求同那种“为教育
而教育”、“劳心与劳力分离”以及“教育只能由专家领导”的资产阶级思想进行
坚决的斗争。⑤
上表为1951年至1973年政法类学生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及其分别在全国
所占的百分比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科教育是如何一步一步地被排斥在国
家高等教育体制之外的。“反右”运动之后,1957—1958年政法类学生招生人数
①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7年1版,第54—55页。
②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③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④这也是一种通说。例如,朱立恒教授将新中国法学教育分为“初创时期”、“挫折时期”、“恢复
时期”和“改革时期”四个时期,而1957年就是“初创时期”和“挫折时期”这两个历史分期
的转折点。参见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15
页。
⑤[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著:《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
年》,谢亮生、杨品泉等译,谢亮生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急剧下降。并且,自此,政法类招生比例在全国一直低于1%,并大致维持在0.5%
左右。随后,自1959年开始,政法类在校人数及其在全国高校在校生比例也下
降了。直到1966年,高校停招政法类学生。4年之后,全国在校政法类本科生
也为“0”了。①方流芳教授曾记载,1968年7月28日,毛泽东接见红卫兵代表
时就说过一句话:“法律还是不学为好。”②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备受政权重视的政法系统,其专业性的知识及
教育体系却被排斥在国家教育体制之外。“建国之后的前30年,我们国家逐渐走
上了一条萎缩文科、排斥法科的道路。”③客观地讲,建国之初,国家亟待提升国
力,急需各方面人才,建立“国家队”进行科学研究或技术攻关,成立专门类院
校进行专业教育,本无可厚非。“传统学术重通人之学,现代学术重专家之学。”
④甚至可以说,强调培养专才,更充分地显示出新中国高等教育所张扬的新的学
术理念,即由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的一种彻底的转变。同时,官办科研与教育,
在中国不仅有翰林院与官学传统,而且也契合了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形成的国家
推动科学研究模式。1945年,范内瓦尔·布什(VannevarBush)向美国总统提
交一份报告指出,科学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⑤这份报告,“实际上是对这一时
期国家投资科学研究模式的认同,并加以制度化”⑥。但是,对国家统治与社会
治理的艺术即法律的看法,尤有不同。职业革命家对于按章循律、以律为师的吏
治体系具有本能的排斥,而对军队及其行事规则,则具有某种路径依赖与亲和力。
不仅如此,“晚清开始的‘西艺’及‘实利’教育思想,无疑做了很好的铺垫。”
①文革期间,政法院系停止招生。直到1973年6月15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1974
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决定当年继续招收工农兵学员,吉大、北大法律系才先后开
始恢复招生。1975年,政法类在校学生只有269人,只占高校学生总数的0.1%。参见《教育大
事年表》,载《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②参见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14—15页。
③江平:《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④刘梦溪:《中国现代学术要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4页。中国传统
学术,大致为经、史、子、集四部,重统合之学。民国时期,学术界吸收西方学术观念,始重分
类之学。
⑤1944年11月17日,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写信给科学研究发展局局长范内瓦尔·布什(又
译“万内瓦尔·布什”),要求布什博士就如何能把从战时的经验中已取得的教训运用于即将到来
的和平时期的问题提出意见。布什提交了名为“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的报告,明确提出了
政府与科学应该具有的关系以及应该如何维护这些关系的意见。报告直接促使了美国国家研究基
金会成立,并对各国通过政府推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政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布什博士报告
的中译本,参见[美]V.布什:《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关于战后科学研究计划提交给总统的报
告》,范岱年、解道华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⑥易继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科技立法中的政策演进》,载易继明主编:《中国科技法学
年刊》2005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7页。
①加之新政权魅力,苏联模式就在意识形态之下,畅通无阻地摧毁了民国时期形
成的欧美式大学教育的基础。另外,由于计划体制之下,权力(而不是“权利”)
运行于经济之中,法律沦为婢女。“到了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一确立,社
会对法律的需求就非常低了。虽然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是导致法学教育衰微的重
要因素,但即使没有这些因素,可以设想,在这样一个基本消除了法律需求的社
会条件下,法学教育的衰落也属必然。”②
院系建制、教育模式和理念上的变迁,自然直接反映到教学内容上。李贵连
教授等在研究北大法学院史时,针对这一时期教学内容的改革说了这样一段话:
从北大法律系这一时期的教学内容上看,打着马列旗帜为名义,实际上却是
片面的阶级论的法学观点已经全面贯彻到法学教育中。法律不再是一种具有独立
品格的学科,而是政治斗争的卑贱的工具。法学研究和教育则放弃了法律价值、
体系和规律等应然层面的内容,清末以来中国法学家为实现中国法律现代化而吸
收和积累的西方法学研究成果、以及在法律原则方面达成的共识,也已受到彻底
的颠覆。法学沦为政治实践的婢女,实际上也就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③
事实上,即使是从灌输阶级意识、政治正确观念的角度来说,法学教育也只
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管道。因为这种灌输,各种政治教育与社会运动更为直接,
也更加“管用”。方流芳教授用一句颇有总结意味的话说,“一个明显而具有普遍
性的经验事实是:不管政府对大学控管的程度如何,一国法制对该国法学教育总
是有主导性影响,法学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职能通常是该国法制的一般性质所决
定的,如:现实法律是否继承了法律传统而具有连续性、法律的有效实施示范取
决于法律人士的专业化。”④因此,当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特别是在“文
革”期间,新中国法制被彻底破坏,法学教育也就荡然无存了。这样,第一次法
学教育转型,以“构建”为起点,但以“虚无”为终了。
三、从恢复到发展:1977—2005年
①陈平原:《大学有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版,第17页。
②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
③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219—220页。
④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随着19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高考制度恢复,法学教育也恢复。传
统“五院”(西南、法大、华东、中南、西北)恢复后,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发
展较快的北大、人大、武大与吉大,形成了这一时期“五院、四系”的统治局面。
到了1980年代中期,第一次转型期所塑造的专门政法院校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
之二元格局,也基本恢复。在司法部1985年的一份报告中,曾一度还要强化这
种二元格局,拟增设东北政法学院、华北政法学院和华南政法学院三所专门学院。
①这一时期,法学教育主要面向政法系统和高等院校,培养政法干部和法学教师。
此次转型,主持恢复者,主要是新中国培养起来的一批学者;而民国时期接受系
统法学训练的一些学者们,则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整个1980年代,法学教育
都属于恢复时期,恢复脱胎于原苏联模式之法学教育,也深受民国时期形成的大
陆法传统影响,同时服务于改革实践。不过,这一时期,尚缺乏成熟的学术研究
与教育传统的支撑,有些不成熟或“幼稚”现象。
1990年代,法学教育开始扩张。特别是《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
法》颁布后,法律职业群体对职业教育提出了市场需求,进一步刺激了法学教育
办学规模。最高法、最高检积极地响应了这种转换,1997年和1998年相继成立
国家法官学院②、国家检察官学院③。加入扩张队伍的,还有一些理工类、财经类
和师范类院校。例如,理工类院校有清华、浙大、上海交大、华中大、北航等;
财经类院校有中央财经、上海财经、江西财经等;师范类院校如南师大、北师大、
华中师大等。这些传统的非法学类院校,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积极开展法
学教育。不过,在非法学类的其他专业性院校向综合性大学转型中,很多法学院
(系)教师由原政教系直接转换身份而来,较少院校像华中大法学院那样,将很
①参见《关于加速培养法律人才的报告》(1985年8月),载霍宪丹(编):《中国法学教育的发
展与转型(1978—1998)》,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72页。
②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经教育部批准于1997年成立。其前身是全国法院干部业
余法律大学(1985—2001年)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1988—1997年)。它是一所成人高等法
律院校,举办研究生教育、法学高起本、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
的高等学历教育,也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③国家检察官学院隶属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教育部批准于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1989年创办的
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1991年成立的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它是一所成人高等法律院校,
举办成人大专、专升本等高等学历教育,也是我国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检察人才的最高学府,对
省、市、县各级检察长进行领导素能培训,对初任检察官和拟晋升高级检察官进行任职资格培训,
对高级检察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等。
多教师转聘为行政或教辅人员,导致了很多向综合型大学转型中的专业性院校,
事实上很难一下子完成师资队伍的重建工作。①
李龙教授、贾宇教授、刘小楠教授、朱立恒教授等以1992年作为分界线,
对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进行了历史分期。②这种划分,突出了1992年邓小平
南巡讲话的影响。南巡讲话之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目标被确立,
甚至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调。但王晨光教授1993年撰文,依
然在谈论“幼稚的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应向职业技能培养方面转型问题。③事实
上,1990年代初期,随着市场大潮的冲击和对“自由化”思潮的反思,不少高
校骨干教师“下海”或者“半下海”(如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学教育
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这种冲击,就全国而言,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后期,直
到教师的待遇整体上得到了改善。”④邓小平南巡讲话,只是为了避免反对“自由
化”过了头,恐殃及到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并非旨在将“下海者”或者“半下
海者”从海里“捞回来”,而是进一步强调了改革开放的市场导向。从这个角度
说,尽管教育产业化的提法遭到质疑,但真正让“下海者”上岸或者使“下海”
不再为“潮流”的,就是这一政策。而专业学位教育,无疑又是其中的典型。
从法律学学科发展和法学教育转型来看,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
13次会议确立J.M.教育项目,才见发展之端倪,并渐渐脱离“幼稚”,走向相对
成熟或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1996
年《律师法》的制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业群体的兴起,对法律职业教育
①原华中理工大学设本科法学专业,始于1992年。2001年5月,在合并了原华中理工大学、武
汉城市建设学院和同济医科大学法学学科力量基础上,组建了华中大法学院。2006年开始,法
学院将原承担的全校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转入马克思主义学院,走更加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同年年底,没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全部转入行政、学生工作、图书管理等教辅岗位。当然,这一改
革措施也存在一个重要的背景,即:从2006年开始,全国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高专)普遍实施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将原《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并为一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自2006级新生起开设。
②例如,李龙教授等将1978—1992年作为“局部恢复”,将1992年至今作为“整体发展”。贾宇
教授将1978—1992年划分为“恢复重建阶段”。刘小楠教授则根据法学研究状况对1949—2006
年进行分期,认为1978—1991年为“恢复发展阶段”,1992—2006年为蓬勃发展阶段。朱立恒
教授认为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目标,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由此进入法学教育的
“改革时期”。参见李龙、廖奕:《人本法学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载
《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又参见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
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又参见刘小楠:《新中国法学科学研究发展回顾(1949—2006)》,
载张桂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73—84页;
又参见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③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去观察》,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
④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
提出了内在要求。恢复者,恢复既有之二元教育格局也。发展者,职业群体兴起,
方有社会发展内在与持续之需求,法学教育基本方向才昭示,始得谓之也。盲人
摸象之际,总不得谓发展矣!职是之故,本人以1996年招收J.M.试点,为探索
法律职业教育之分界线,标志着中国法学教育全面恢复,并转入更大的发展阶段。
即使是少数以“法学教育应该多元化”为由,反对法律职业教育的人,也不会反
对J.M.项目为法律职业教育。①有一种观点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以法律
科学研究为目的。②这种观点,是在区分早期法律职业培训学校与后来发展的大
学教育基础上讨论的。以此为基调讨论今天的法学高等教育,就是一种误读。③
申卫星教授分析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学教育发展认为,法学事业由幼稚到
成熟,而法学教育同时也是一个从“幼稚的法学”到“二级学科固化”的过程。
④事实上,“二级学科固化”是从早期二级学科扩张到1997年后出现“固化”的
过程。早期法学二级学科建设,随着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及调整手段等不同,涌
现出了众多的二级学科,例如,涉及“国际”的,就有“国际(公)法学”、“国
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3个学科;科技重要,就出现了“科技法学”;环
境问题严重,就出现了“环境法学”。这些,诚然与早期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存在
的“圈地运动”不无关系,但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调整专业目录,形成了法学
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
环境法学、军事法学、国际法学10个学科,则相对束缚了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
展。如果这一分析框架成立的话,那么,1996年之后,探索法律职业教育和“固
化”法学二级学科,就是法学教育发展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在“谋动”;后者则
是“固守”。但是,我们“固守”的又是什么呢?教授们的“地盘”?或者是人
文社科传统?抑或是大陆法系下苏联模式的部门法教条主义?或许,这些因素都
不同程度地存在。
①例如,朱立恒先生认为,法学教育具有多元性,法学教育改革应该坚持多样化的发展道路。“从
法学教育的导向来说,我国既有以法律职业为基本导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又有其他不以
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等等。”又如,邵俊武先生在强调法学教
育多样化、多元化的时候,也不得不说:“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性质,
并且这也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本质。”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载《法学杂志》
2008年第1期;邵俊武:《再论新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载《法学评论》
2004年第5期。
②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184页。
③朱立恒先生以此为佐证,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属于学术教育。参见朱立
恒:《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比较分析及其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
④参见申卫星:《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
徐卫东教授从法学教育规模上分析认为,1949—1996年,经历了恢复阶段
(1977—1985)、发展阶段(1986—1991)、全面发展阶段(1992—1996);而1997
—2007年,就是法学发展的“超常规扩充阶段”(1997—2000)、“供需尖锐阶段”
(2000—2007)。①他从总体上否定了自1997年以来的法学教育。这里,姑且先
将徐卫东教授的主观评价搁置一边,但一种未经实证分析的客观原因可能就是,
1997年以来的法学教育规模扩张,是法学专科教育被取消之后,被法律职业教
育所裹挟而发展起来的。其实,即使是没有进行明确历史分期研究的学者,也认
为1990年代后期法学教育发展,与其之前的法学教育状态,有着显著的不同,
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②
1990年代后期法学扩张,与中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相一致。建设高水平的
综合性大学如211工程、985工程,开启院校合并之风。首先,导致全国法学院
(系)迅速扩张。1977年至1989年,从8所增至62所;至1999年,增至183
所。从1999年到2003年四年间,激增206所,达389所;而2005年,则扩张
为559所。③其次,政法类专门院校则在“固守”与“转型”之间经历着双重变
奏。院校合并风潮之下,政法类院校大部分谋求自保而抵制与其他大学合并,如
西南为了抵制与重庆大学的合并,出现了“学生游行”事件。另一方面,为建综
合性大学,纷纷将法学二级学科拆分,组成以二级学科群为主的“学院”,法大
率先为之。至2007年3月,五所传统政法类专门院校中,最后一家以“学院”
建制的华东,也改为“大学”。“大学”之下,除中南因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组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仅设法学院和公安学院④两个法科学院之外,其它均设置
了诸如民商法学院、刑事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法律史学院、国际法
①参见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②例如,朱苏力教授在总结1970年代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成就时,认为其四个方面的标志性变化
都是在1990年代后期完成的。第一,他强调了一些重要高校的法学院(系)在1990年代后期完
成了从教学型向教学与科研并重型的转变;第二,他所认为的学术研究得以重视,教育产品真正
走向市场,正好契合了法律职业教育探索的开始;第三,他谈到的建制变化即综合性(包括理工
类)大学法学院建制、政法类院校资源整合等,都是在1990年代后期开始的;第四,他观察到
的法学院基础设施的改变,大部分也是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的。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
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
③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40—41页。根据徐显明教授和郑永流教授主持的项目研究,如果包括各大学之独立学
院和分校点的话,截止2005年,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已达892所。参见徐显明、郑永流:《回归
本位,经国济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论纲》,载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法学教育
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④2009年,因高考招生政策变化,公安学本科学生不再从高中毕业生招录,公安学院改为刑事
司法学院。
学院等。为进一步走向综合性大学,传统政法类大学还设置诸如政治与公共管理
学院、商学院、社会学院、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传
播学院等人文社科院系。
此轮高等教育改革与院校合并,司法部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抵制①并未
奏效,放手之后的传统政法类院校也是喜忧参半。法大及合并后新组建的“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成为部属211院校;西南、华东和西北均脱离司法部,划归地
方。而其它非政法类专门院校中,传统理工类院校发展相对较快。一者,是因为
其拥有的资金优势,特别是清华、上海交大、浙大等资金优势尤为明显;另一个
因素,在院系合并过程中整合了一定的法学力量,特别是浙大②。也有一些经贸
类、财经类或师范类院校,依托其传统的人文社科优势拓展法科教育,如经贸大、
中央财经、南师大、北师大等。无论如何,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打破了司法部
部属院校的行业垄断格局,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也带来了法学教育的兴盛。
诚然,法学教育的兴盛,也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直接相关。不仅是政法
机关、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也拉
动了对法律服务人员如律师、公证员、公司法务人员等的全面需求。一时间,法
学成为一门显学。这种现象,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第一,教
师队伍人数增加,整体学术水平提升,部分教师更多地从事学术研究,学术规范
在90年代中后期也被强调;③第二,法科招生规模扩大,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
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增多,大部分法科学生得到了较为系统的法学训练,也反过
来促进了法学院(系)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三,1996年出现了以探索法律职业
教育为目的的J.M.教育。王振民教授的话,代表了那一时期法律教育者的一种普
遍看法:“我们应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
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④截止2006年,开展J.M.教育的试点
①参见《司法部关于所属政法院校管理体制的意见》(1999年10月),载霍宪丹(编):《中国法
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197页。
②1998年,浙大合并杭州大学,并依托原杭大法学院班底,很快建立起了一个不错的法学院。
③刘坤轮博士的研究表明,1979年前,中国法学专任教师并不多,全国只有688名教师;而恢
复法学教育之时,甚至很难找到科班出身的法学教师。但到了2006年,法学教师人数已经达到
了47092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为高校师资注入了大量新鲜血液,
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方面都保证了法学教育的基本面。参见刘坤轮:《中国法学教育:进步与不
均衡》,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④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院校有6批次,共50所。①而与此同时,加上各大学之独立学院及分校点,以一
级学科统计,2007年全国有927所普通高校设法学专业。②
但是,繁荣的背后是隐忧。1996年以来,虽以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律实践性
教学③为切入点探索法律职业教育,但原有法学教育所借助的学术研究、知识体
系和传授方式,已与实践严重脱节。简单地说,在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艺之间,中
国法学教育最为尖锐的问题是重视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即忽视了作为法律职
业人对于执业技能的需求。张利宾博士认为的“两个比较大的缺憾”,即为如此:
“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
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
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④而且,即
使是以传授法律知识为基础的课程体系设置,也是脱离实际的。例如现行的16
门本科核心课程⑤中,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
保障法、国际经济法等是否应该被纳入?其学科自身是否规范?等等这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探讨。
①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开始中国J.M.教育制度的试点工作。次年,首批试点院校即北大、人大、法大、经贸大、吉大、
西南、华东、武大等8所开始招生。以后,陆续获得招生资格有:第2批5所院校分别是中山大、
中南、西北、南大、厦大;第3批9所院校分别是山东大、复旦、黑大、川大、湘潭大、浙大、
郑大、苏州大、安徽大;第4批6所院校分别是云大、兰州大、辽大、清华、山西大、南开大;
第5批11所院校分别是湖南大、烟大、江西财经、南师大、公安大、中国社科院(不招生)、上
海交大、河南大、西南财经、贵大、海大;第6批11所院校分别是上海财经、湖南师大、华中
大、中央财经、河北大、华中师大、大连海事、福州大、解放军西政(未招生)、东北财经、内
大。
②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共有开设法学专业(一级学科层面,本、专科)的
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点)892所;2006年,新增32所,达到924所;2007年,新增3
所,累计达到927所。全国普通高校1867所,独立学院及分校点318所,那开设法学专业(本
专科)普通高校占全国普通高校的42%。也就是说,全国普通高校中,近半数高校开设了法学
专业。参见梁文永:《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其症结》,载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
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147—148页;又参见徐显明、郑永流:
《回归本位,经国济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论纲》,载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法
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③2000年中国法学会成立诊所式教育委员会,致力于在中国推动诊所式法律教育。参见李美琪:
《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10年探索路》,载《法制日报》2010年6月20日,第2版。
④张利宾:《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思考》,载《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2期。
⑤在传统14门核心课程即中国宪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概论、商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基础上,2007年又增加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两门核
心课程。这样,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达到了16门。这16门核心课程都是法学院本科教育中的必修
课程。
四、完成职业教育转型:2006年—?
有问题即有解决问题之道。隐忧之下,就是全国法学教育的“凤凰涅槃”。
2006年,全国J.M.教育“转正”,结束了为期10年的试点工作。在原有50所试
点院校基础上,2008年第七批次获得J.M.招生资格的院校即有30所。这样,获
得J.M.招生资格的院校也猛增至80所。①2009年新增34所,达到114所;②并
且,增加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5万名③。这也印证了2006年以来中国
法学教育的明确转向:进一步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扩大法律专业学位的教育
规模,提高法律职业教育质量与水平。这种转向,符合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
转型思路:“在保留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增强大学的法律职业教育属性。”④
之所以以2006年J.M.教育“转正”为分界线,前面有所论及。根本原因是,
为期10年的试点工作虽然明确了培养目标,但在实际措施方面,仍处于“找不
着北”的状态:J.M.教育始终在法学本科的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型
人才培养两者之间摇摆不定;而且,各大试点院系既将其作为一种“创收”项目,
但又不在那里去“烧香拜佛”⑤。王健教授在试点之初所担忧的“混学历”、“花
钱买文凭”等现象,也一语成谶。⑥也许,如方流芳教授所分析的:“J.M.项目设
计草率,先天不足,寻租冲动又一再扭曲这个项目。”⑦霍宪丹教授在介绍设置
J.M.初衷时,在“跨学科教育”问题上的论述就有些含糊其辞。他一方面说J.M.
是仿效“美国J.D.教育的成功经验”⑧;另一方面又说:
①2008年第7批次获得J.M.专业学位招生资格的30所院校分别是西安交大、青海民院、新大、
西北大、青大、暨大、中国海洋、安徽财经、河北经贸、中南大、中央民大、北方工大、华南理
工、浙江工商、宁波大、江西师范、华侨大、上海大、东南大、广东商院、北师大、中国刑警、
天津师大、中南民大、重大、广西师范、沈阳师范、南昌大、同济大、深大。
②具体名单,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10年)》,中国法律年鉴社2010年1版,第771—772页。
③2009年,在已下达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教发[2009]4号)的基础上,再次增加全日制专业学
位研究生招生计划5万名。这种情况表明,全国研究生教育面临着历史性的转型,专业学位研究
生教育旨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参见杨玉良、朱敏、易继明:《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历史转
型》,载《教育与职业》2009年第7期。
④朱立恒:《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比较分析及其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
⑤从J.M.教育10年试点工作中,各法学院教育的重心依然是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基本
上没有将J.M.培养作为重点。参见易继明:《我拿什么奉献给你?》,载《华中法律评论》第3
辑第1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5、273页。
⑥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110页。
⑦方流芳:《法律硕士(J.M.)入学考试评析和改革思路》,载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律教育研究》
2006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⑧霍宪丹:《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J.M.的特点在于:一是它要求J.M.学生应当事先学习并掌握法学专业的主体
知识,在此基础上再进入J.M.的学习阶段。二是J.M.阶段的课程虽然在课程名称
上与法学本科或法学硕士开设的课程相类似,但在课程内容上、教学要求上和编
写体例上都有着重大差异。前者一般是严格按照学科体系编写,而后者是按学科
基本问题为单元编排,每个基本问题为一个教学模块(单元),由基本概括、学
科前沿、既有成果、存在问题等内容组成。三是在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上要求创
新,提倡开放式、整合式、情景式教学和比较性、研究性学习之间的良性互动。
①
霍教授曾参与J.M.设计与管理,但其解释显然存在着一些不切实际的假设:
第一,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自学法律,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按照霍教授的说
法,学生们在没有接受法律教育的时候便已经掌握了“法学专业的主体知识”,
同时也完成了学科体系或者学科知识体系的基本构建,直接可以转入学科基本问
题或者相关社会问题的探讨。第二,教师们能够完成这种新的教材编写,同时能
够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在学术与应用之间,对学生施以游刃有余的教学和培养。
但事实上,J.M.招生中对于法学专业的考试②,并不一定能够将一些优秀的学生
纳入旗下;教师们也很难完成这种职业教育与实务训练的转型。在过去10年的
试点中,绝大多数法学院的J.M.教育,一直采取的是“大本科”教学模式③,而
学术要求则直接套用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及评价指标,均与展开法律职业教育的
要旨相去甚远。学生们抱怨,这种大本科的知识讲授,不敷其心智及实务训练需
求,而学位论文的学术指标则脱离了知识创新的积累、消化及产出的客观规律。
面对参差不齐的学生,老师们觉得众口难调不说,而对研究生学术要求之惯性,
①霍宪丹:《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②法大法律硕士学院副研究员王民进行问卷调查,在对已入校的即经历过法律课目考试的2006
级、2007级全日制法律硕士生的调查中,66.9%的人支持应该考法律课目。本人认为,其调查的
对象局限于已透过法律课目考试入校的在读法律硕士生,而并不是本科非法学专业、且有报考
J.M.意向的群体;在读法律硕士生本身具有自我认同的潜意识,并且又没有经过从事法律职业经
历的实践检验,所以其调查数据及分析结论,不具有说服力。关于王民的研究,参见王民:《回
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③其实,在教学模式上,很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课堂,都是200人左右的大班上课。就本人了解
的情况,目前只有华中大法学院采取了小班制。华中大法学院小班,从2007级开设知识产权法
专业方向班开始;其后,陆续设置财税与金融法专业方向班、新闻传媒法专业方向班;另外,还
设了一个普通班。这样,在每年170人招生规模基础上,华中大J.M.教学班以40人左右为单位。
让教师们失望之余,倍感“此研究生非彼研究生”。由此,受教者与施教者均感
到无比的心理失望及期待落差。随之而来的,社会评价与学校定位均降格以待,
使得一个本来在美国法学院备受重视、且为其主流的J.D.项目,在中国设J.M.
项目时,则生南桔北枳之效。
其实,现有法学教育项目即LL.B.、J.M.、LL.M.和Ph.D.中,J.M.最符合培
养法律职业者。好在2006年J.M.教育“转正”之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契合了整
个中国高等教育向实践性转化的基本方向,明确了J.M.教育在法学院教育中的主
体地位,中国法学教育第三次转型由此开启。其后,强化J.M.教育、设置法学本
科生就读的J.M.、乃至于探讨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J.D.)教育、改革培养模
式等,都在加速探索与推进之中。例如,2010年上半年,教育部推进研究生专
业学位(包括J.M.)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旨在教育模式和管理体制两个方面探索
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①
本人认为,中国法学教育第三次转型的主线是,从强调法学素养的提高转向
于法律职业教育。从根本上讲,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
育的首要目标就是为法律职业群体提供基本的教育和训练。这是法学教育最基本
的功能,即生产直接或间接地为司法实务部门所用的“产品”(法学专业人才)。
②设置J.M.的报告称,“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
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
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③这种职
业教育定位已经非常明确,实务性导向也十分明显。“在英美国家,法学教育本
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在德国、法国
等国家,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④往后,J.M.教育、
乃至于可以尝试的J.D.教育,将被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大有直接移植美
国J.D.模式的趋势。当然,改或增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只是“硕士”(Master)
与“博士”(Doctor)之别,并无王健教授所谓“硕士”皆为“学术型学位的第
①参见《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
文件,2010年4月26日。
②参见徐清宇:《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中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改
革的基本出发点》,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③《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edoas/website18/41/,
2010年8月3日访问。
④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2期。
二级概念”的虚妄之论。①无论如何,在中国提出J.M.之后,东邻跟进,且举措
有力,渐有超越之势。日本2004年开始设培养新法曹的法科大学院(LawSchool),
现已有74所。②韩国2007年7月3日通过的《有关法科大学院设置及运行的法
律》③明确效仿美国,在大学中新增设25所法科大学院,且不得招收法学本科生,
并设J.D.教育项目。④此举,有点类似国民政府在1948年推行的美式“新制法学
院”。⑤虽然,其中并非没有争议⑥,而且如詹姆斯·马克塞纳教授所言,这种美
式改革没有是否“好”或“对”的问题,只有是否“更合适的”问题,但是至少
要弄清楚一个问题:“我们希望这条道路通向哪里?”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
中国大陆探索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如“诊所式教育”、“案例式教学”和“体验式教
学”等,都是以培养职业技能为导向,籍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⑧这种
职业技能,当然不仅是一种知识上的增量,而是侧重于能力方面,特别是法律思
维能力上。本人曾与李本(n)教授探讨过中美法学教育的不
同特点,其中虽有争辩,但在如下看法上基本一致:经过较好学术训练的中国学
生在抽象思维方面本身不弱于、甚至是强于美国学生,但在以问题为导向的思维
能力方面,美国学生则表现得较为突出。⑨张利宾博士对此深有体会。他说,在
美国法学院,教授不鼓励学生背诵法条、规则和判例,而是鼓励学生学习如何分
①参见王健:《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个政策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
期。
②参见[日]铃木贤:《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
③又译《关于法学专业大学院设置和运营的法律》。此法案由韩国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推动,
2005年10月27日提交国会,被搁置一年半之后,经过激烈争论,终于2007年7月3日获得国
会通过,并于同年9月28日颁布施行。按照法案推进进程,全国200多所大学中有43所依“法
科大学院设置认可审查标准”提出申请;2009年3月,有25所大学获批。参见[韩]金秉泰:《韩
国新法学专业大学院(LawSchool)制度》,载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年第2
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42—51页。
④[韩]崔润哲:《韩国的法律教育及律师资格考试改革》,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
⑤参见刘恒妏:《二战前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顿挫:1932年教育改革方案》,载《中正大学法学
集刊》2010年第4期,中正大学法律学系2010年版,第163、195页。
⑥参见[日]铃木贤:《日本法科大学院成功了吗?》,载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
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5—29页。
⑦[美]詹姆斯·马克塞纳:《美国的法学院制是否可以作为日本法律教育的模式?——比较视野
下的先决问题》,王进译,邱昭继校,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231、233、248页。
⑧王晨光教授等较为认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参见王晨光、陈建民: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载《法学》2001年第7期。
⑨由于侵权法在美国有着较强的判例法传统,因此以问题导向为主的教学模式,在哥伦比亚大学
法学院n教授的侵权法课堂上表现得十分明显。侵权法虽然有一些基本的概
念,但课堂上注重的是法律思维的训练,并且分析很多问题时并不强调学生具有多少法律知识,
有些只是一些基本的生活常识或者社会交往规则。
析问题,并提出了要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thinklikealawyer),即法律人的思维
方式——“一般就是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所谓IRAC,即问题(Issue)、规则
(Rule)、适用(Application)和结论(Conclusion)。”①各种以积累“临床经验”
为基础的探索,反映出全国上下都在酝酿教学改革,总的趋势是如何突出实践性
教学,把法律作为一种技艺,让学生在校期间掌握这门技艺,缩短与社会的磨合
期,直至没有什么差别。这,应该是今后的一个方向。
这种方向的转变,其实对于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的实
践性、法律的职业训练并形成一种法律思维,与学术研究的理论性和抽象性,本
身是并行不悖的。②多年以来,很多学者总喜欢将两者对立。③事实上,在学术研
究中打破学科藩篱,以社会问题为基础展开原创性研究,就是为法学教育和高水
平人才培养服务。例如,美国法学院通行的“案例与材料”(CasandMaterials)
教程,对于中国法学教育来说,即使不考虑所谓“民族精神”、“自我认同”等问
题④,就单纯地从教学角度讲,它毕竟为隔靴搔痒,很难契合中国语境而让学生
们获得真正的“体验”或心理认同。这就要求有基于中国司法实践和中国社会问
题展开的原创性研究,以支撑中国法律职业教育。朱苏力教授说,“法律职业的
发展也还为法学研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中国的问题,因此使得法学研究有了更深
的中国根基。”⑤否则,中国高校之法学院,仅为普及欧美法律知识之场域。日本
近来检讨其法学教育,也有基于自身法律素材和研究成果弃之不用的隐忧。⑥而
对于学生而言,基于实战训练的案例与社会问题探讨,能够培养立足于实践的问
题意识。2000年judicialconference上,美国联邦法院的Edwards法官主持的一
个名为“21世纪的法律教育”研讨会,关于法学教育的专业性(special)与通识性
①张利宾:《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思考》,载《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2期。
②其实,关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导向或者学术性导向问题,在以职业导向为主的美国也有一些争
论。在2000年的judicialconference上,美国联邦法院的Edwards法官主持的一个名为“21世纪
的法律教育”的讨论上,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University)法学院院长JudithAreen教授、哈
佛法学院院长教授、耶鲁法学院院长n教授、纽约大学法学
院院长教授等就法学教授、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以及学术化问题进行了讨论。一个
基本的观点是,近年来,无论从法学院教授的任命和考核、课程的设置还是教授自身的身份认同
上来看,美国法学院的学术化倾向都有所加强。
③,“EarlyAmericanLegalEducation”,42WashburnLawJournal(2002),p.775.
④参见李慧敏:《法学教育与民族精神:以“自我认同”为视角》,载张桂琳主编:《中国政法大
学教育文选》第6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2—98页。
⑤苏力:《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
⑥参见季卫东:《京都大学法律系琐记》,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350,359页。
(general)问题讨论中,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n教授认为,近
30多年来,法学院学生毕业之后,就业更加多元化,且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因
此,为了让学生适应各种角色和位置,应当对他们进行通常的才能、技术、思维
方式等方面的训练。①这方面,耶鲁法学院以“理论性法学院”而著称,并由此
发展出的一套诊所式教育,也活跃思想,丰富学术研究,尤其应该为意在提供社
会思想并以法学创新为己任的高端法学院所效仿。②
下一阶段,尽管法律专业学位教育要大发展,但法学教育总体规模不可能再
扩张。这不仅是“法律文凭贱如粪土?”③所揭示的职场困境问题,更因为治国
能臣与社会良医须以精英化模式进行培养,这是规模化放养模式所无法承担的。
截止2008年6月,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ABA)认可的
美国法学院也只有200家,而其中还有9家是暂时性的认可。④一般来说,美国
优秀法学院的招生规模(LL.M.和J.D.),要超过中国985高校LL.B.、LL.M.和
J.M.招生总数。只是,设法学专业的中国高校基数较大;特别是传统政法类院校,
一直维持着超大规模的招生额。本人估计,其招生规模可占全国总招生人数的
1/3以上,甚至达到1/2。比如中南,其法学专业本科招生规模即使减到现在,仍
达到1100人,几乎相当于前10所985高校招生规模。其他如华东、法大、西北
等,招生规模甚至更大。⑤改革开放初期,为尽快充实政法队伍,恢复政法院校
并扩张其规模,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法学教育步入精英化,其负面因素也开
①UnitedStatesCourtsfortheDistrictofColumbiaCircuit,LegalEducationinthe21stCentury:
PanelDiscussionatthe2000JudicialConference,Washington,D.C.:t,
June15,2000.
②参见程洁:《耶鲁法学教育的近距离观察与体验》,载《法学》2006年第6期。
③赵蕾:《法律文凭贱如粪土?》,载《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第A6版。
④数据来源:美国律师协会网站,/legaled/approvedlawschools/;
200家法学院的具体名单,/legaled/approvedlawschools/,2009年
10月10日访问。在美国考Bar,需要有经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接受专门法学教育的经历。
所以,未获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几无生存空间。
⑤这里,以2009年高考本科招生为例说明一下。根据大学招生简章及各省生源计划情况,教育
部部属前10所重点大学法学本科生招生规模大致如下:北大约120名,清华约80名,浙大约
130名,上海交大约70名,南京大约90名,复旦约180名,华中大97名,武大约200名,中
山约230名,中科大无法学本科招生。这10所全国重点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招生人数大约1217
名。其中,中山、武大、复旦招生规模又较大一些,占了这10所大学的半壁江山。不过,无论
如何计算,前10所大学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大致相当于1所政法类大学招生规模。
根据大学招生简章及各省生源计划情况,5所政法类大学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大致如下:法大
约1200名,中南财经政法约1100名(法学院约800名,刑事司法学院约300名),西南政法约
1300名,西北政法约1300名,华东政法约1200名。这样,5所政法类大学法学本科招生规模约
6100名,平均每所政法类大学法学本科招生人数约1220名,大致与全国前10所重点大学总数
相当。
始显现,如专业面窄、综合素质教育缺乏、科际整合研究条件较差等。按照本人
的观察,中国未来法学教育界将出现两股较为明显的聚散力量:一个是传统政法
类院校的萎缩与局部扩张;另外一个是以综合性大学①、特别是“985”高校法学
教育发展为契机,将逐渐形成一个综合性大学的吸纳机制。
传统政法类院校的萎缩将是一个大的趋势。因为庞大的教师规模②需要庞大
的招生规模③支撑,而庞大的教学型师资队伍又很难一下子完成向研究型大学的
转变,并且还面临着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方面的劣势。④20世纪90年代的“院
系调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矫正50年代“院系调整”所造成的“专业偏窄、
科类单一”的问题。⑤而那些尾大不掉的教学型师资,很难完成知识结构的转换,
也很难适应新的实践性教学模式,他们将成为传统政法类院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
负担。与此同时,政法院校高水平人才流失严重,其去向也多为综合性大学。例
如,即便有庞大的西南校友群的支撑,西南也雄风不再⑥,而西北此轮争取陕西
省博士点建设单位的努力及其失败,更凸显了传统政法类院校的尴尬局面。从“学
院”到“大学”,并非只是一个词汇的变化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一纸红头文件。
即便是华中大,工科、医科之强自不待言,而尽管有教育学、新闻学、公共管理、
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位列全国学科排名前10或者10—15名的诸多
学科,但想要人们广泛地认同其文科的学术地位及其社会影响力,尚有很长的一
段路要走。即便是政法类大学招生规模和教师队伍能够适应这种向高水平研究型
大学的转变,但由此造成的小规模发展和经费制约,又很难完成并长久地维持这
①这里所指的综合性大学,包括了传统的理工类、但现已向综合性转型的大学,如清华、浙大、
上海交大、华中大等。
②以2007年为例,全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任教师数量排名前10位的高校分别是:法大、西北、西
南、华东、中南、人大、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武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黑龙江大学。这10所
高校,法学专任教师为3961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任教师人数总数的7.7%。其中,5所政
法大学始终保持较大的专任教师规模。参见梁文永:《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其症结》,载
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150
页;又参见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
3页。
③以2007年为例,在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本科招生中,招生数量排名前5位的,就是政法
类大学:西南2004人;西北1878人;华东1555人;法大1200人;中南934人。而本科在校生
人数,依然依次为:西南8612人;西北6673人;华东5923人;法大5237人;中南4437人。
参见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④吴志攀教授认为,“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学的发展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吴志攀:
《信息社会中的法学教育》,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⑤参见李岚清:《李岚清教育访谈录》,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0—83页。
⑥1978年,西南在法大、中南、华东和西北尚未恢复办学之际,就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
学,是司法部原部属政法院校中唯一的全国重点大学。
种转型。吃尽“行政干预学术”①苦头的西北校长贾宇教授干脆提出,要将全国
5所政法大学再次划归中央政法部门统一领导。②这种构思,其悲愤之情可见,
然则又带有明显的行政垄断色彩,与整个高等教育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不过,如
上述及,传统政法类院校如法大和中南,也在谋求新的转换,发展多学科(特别
是人文与社会科学)。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局部的扩张,如最近承担的军转干
部培养项目。2008年6月25日,中央政法委会同11个中央部委联合下发《2008
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定向培养、定点培养、
入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合一、司法考试单独录取等方式,培养法学硕士或者法学
学士二学位。③但是,这种人才培养的定位,类似原苏联专科模式,也对司法官
育成及政法队伍建设带来一定的冲击,其远期效果令人担忧。值得注意的是,围
绕公安干警人才队伍建设所进行的培养模式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20所公安类院校不再从应届高中生中招录专科或
本科学生,直接配合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进行警察队伍的订单式培训。那么,传
统政法类大学的教育职能或者部分教育职能,是否可以转变为司法官培训呢?这
既是为政法院校发展解套,也是司法官队伍建设的一种必要。霍宪丹教授提出“司
法研修制度”④,是诸如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司法官资格后进行职业培训的
一种普遍做法,是目前人事部门或者各单位“岗前培训”方法所无法替代的。这
也是被贺卫方教授称之为“遗漏了的研修期”⑤。那么,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
部等部门,结合政法类大学进行司法官研修,改造政法类大学教育功能,也改善
①西北政法此轮未获省博士点建设单位,是行政干预学术的结果,并非“省属”或“部属”的问
题,也更非属教育部或司法部的问题。包括最近启动的博士点申报,教育部2005年以来,5年
时间不作为,一作为则又乱作为,设置诸多限制,如要求自主设立的,有二级博士点,或有一级
硕士点。改革开放才30余年,设法学博士学位也是1984年的事情。5年时间,举措得当,足以
重建一个法学院。如华中大法学院、北师大法学院等,2005年自主设立硕士点时严谨,但现却
反成负担。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2010]19号,《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
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2010年4月19日。
②参见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
③参见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
④霍宪丹教授的提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建立起统一协调、相互沟通
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即司法研修制度。这也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机制。但眼下司法部门
各自为政的做法,涉及资金、教学力量、人员编制及重复投资等问题,本人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
整合既有的法学教育资源,以传统政法类院校为主打造司法研修制度。不过,霍宪丹教授也提出
了普通高校与法律职业部门可以联合、共建和合并办学的建议。关于霍宪丹教授的观点,参见霍
宪丹:《试析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互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5期;又参见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⑤贺卫方:《法律教育散论》,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2月第1版,第112,117页。
既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培训模式和体系,或许会成为第三次转型中一个重
大议题,并进一步强化法学教育的职业特征。
另一股力量则是,985高校将形成法学人才的吸纳机制,动摇既有的二元教
育格局中政法类院校的主导地位。未来10—15年,除了5所政法类大学之外,
还将有30所左右的法学院逐渐对其他法学院(系)形成一种吸纳的趋势。李龙
教授10多年前观察到的5—6个教师就办法学系的现象①,今天虽然还存在,但
毕竟会随着法学教育“繁荣”泡沫的破灭而破灭。那些985高校,由于具有较高
学术平台、较好教育基础和生源(特别是本科生生源)优势,将对其他院校形成
一种人才吸纳态势,也有较好的科研产出。②刘坤轮博士进行的一项统计分析认
为,相对于其他一般院校而言,国家重点院校规模相对较大,层次相对较高,其
教员的普遍学历层次也较高,高级职称人数比例也较大。“这就决定了它对诸多
有志于学术追求、有志于教学、有志于科研的人才的重大吸引力。”③事实上,这
种法学教育的不均衡现象已然存在,而且还会加剧。且不说传统名校中那些有着
悠久历史的法学院,就是对新兴的综合性大学办法学院,童之伟教授也充满信心:
“我相信,这类大学只要真正重视法学,给予足够的投入,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特
殊政策引进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经过五至
十年,肯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④传统人文社科名校如北大、人大、武大、吉
大、南京大、中山大、经贸大、北师大、南师大等自不待言,而那些传统理工类
大学如清华、浙大、上海交大、华中大、北航、西安交大、湖南大、北理工、哈
工大、华南理工、天大、东南大、中南大等开展法学教育,将极大地冲击并改善
原有的法学教育生态。“新型综合性大学参与竞争,有利于形成与市场经济社会
相适应的法学教育资源配置格局,有利于打破原来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化,对
社会生活适应性差的弊端,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⑤2010年始,985
①参见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第57,59页。
②据中国法学会信息部统计,2009年15种重要期刊发表论文数量中,除去5所政法类大学、中
国社科院法学所和最高检之外,排名前30的其他23所大学中,有19所为985高校。其他非985
高校的4所大学,分别是南师大、苏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参见《2009年各
法学科研单位论文发表数统计》,资料来源:/html/fxpd/;
更新时间:2010年2月25日;访问时间:2011年1月26日。
③刘坤轮:《中国法学教育:进步与不均衡》,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第37,42页。
④童之伟:《新型综合性大学举办法学教育之前景》,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第152,155
页。
⑤童之伟:《新型综合性大学举办法学教育之前景》,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高校基本上获得了自主设立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资格,其法学学科发展瓶颈被打
破,人才吸纳能力进一步增强。
五、法律与社会: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
按照一般的历史分期,第一次转型从构建到虚无的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
即1949—1956年构建阶段和1957—1976年虚无主义阶段。①这两个阶段,似是
迥然不同的制度取向,但实则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政权之初,重构典章制度,
教育维新,本也一派新气象。如1949年10月8日《华北专科以上学校1949年
度公共必修课过渡时期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文、法、教育学院学生必修“辩证
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史)、“新民主主义论”(包括近代中国革命
运动史)和“政治经济学”三课;随后颁行《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
行规定》,规定文法院系课程实施原则:“废除反动课程(如国民党党义、六法全
书等),添设马列主义的课程,逐步地改造其他课程。”②民国时期即行党国一体
制度,而政权易手,党义课程③更张,自为应有之义。“法律充满了政治,而政治
也充满了法律。”④此种情形,开放者如美国社会,虽未蔚为壮观气象,也似不可
避免。而且,截止1951年底,所调整者,仍为维护综合性大学政法系科基本格
局。⑤但1952年之调整,则有司法改革运动为先导。落实到教育层面,即:肃清
资产阶级旧法观念,与整顿综合性大学相结合;建立人民司法,以设置专门政法
学院为依托。由是,专门政法院校与综合性大学法科教育的二元教育格局形成。
观者切莫忽视此二元格局之影响。不仅其延续至今,专门政法类院校仍时常以政
权之“刀把子”面貌出现(如2008年招收军转人员项目),而且其兴起之时,替
①这一分期,与众多学者对建国后前30年法学教育的历史划分是一致的。参见李龙、廖奕:《人
本法学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②参见《建国初期的文科教育》,载《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年版,第249—251页。
③国民政府厉行党化政策,始于北伐成功、国家在形式上统一之后。一是开设党义课程,如《三
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民权初步》等;二是以党义为经,以其它各项功课为纬,
形成了系统的党化课程。参见陈青之:《中国教育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649页。
④[英]巴兹尔·马克西尼斯:《比较法:法院与书院——近三十五年史》,苏彦新、胡德胜译,清
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页。
⑤经过1951年初步调整之后,设有政法系科的高等学校有:人大、北大、复旦、东北人大、武
大、南京大、厦大、中山大、川大等共36所,有教师647人,在校学生4537人,占在校学生总
数的2.92%。参见《建国初期至院系调整时期的政法教育》,载《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5—267页。
代原“私立”(主要为教会设立)与“国立”二元格局,所昭著之政治与思想意
义更甚。于是,法律之上有了政治;换言之,即为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自然,
法律教育也任人屠宰,让位于现实政治。诚然,现代教育中,极少真正握有自治
权的大学,“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等也似未曾有过。①即便由此而新兴二元格
局,本亦无异议。然则综合性大学法科者,为废之所不能(如北大),弃之则堪
忧(如武大),惟行“改造”施之。而设专门学院推行法学高等教育,实则沦为
政法干部培训。待到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变迁,司法之专业性被淡化,政法干部
之政治性被强化,法学教育则由法科专业之养成,渐变为政治正确观念之输导。
法学教育之“虚无”,因应了法律在社会运行体制内之“虚无”。
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之变迁,于新政权建立之时已有基调。民国虽行党国一
体,但《六法全书》一者服务于旧政权,二者(或更多地)服务于民众。废止《六
法全书》,一废俱废,洗澡水与婴儿皆弃也。婴儿既弃,新生命尚待十月怀胎。
虽有苏维埃老大哥播种,但无奈戎马依旧,金戈不绝。新生命无法孕育,典章旧
制不堪为用,则政由口出,红头文件齐飞。而操戈之时,自无墨线之矩,亦无须
法科教义。何况,苏维埃老大哥所秉持之教义,也源自马恩经典。而对于法律,
革命导师们批评尤甚,建构之论则寥寥无几。所以,第一次转型,虽始于构建,
实则蕴含虚无之端倪。
虚无也是一步一步的。1957年反右之风,政策替代法律,以党代政,彰显
国家观念与社会治理样态之变迁。法律者,天下之公器也。经此事件,法律所服
务者,为政权抑或为社会之问题,不复为论。高等教育中,政法类招生急剧下降。
②至1962年,政法院系及其新招收学生锐减,亦属自然。次年(1963年),全国
政法教育会议名为强化政法类教育,增加招收人数,但又拟定招生之严苛政治条
件,且将政法类列为机密专业,实为法律及其教育虚无之始也。自此,天下公器
者,几乎政党私授。及至1966年,政法类专业停招新生,法学教育与法律一道,
不若弓马骑射,不如铁幕下政治权谋,已再无粉饰社会正义之必要矣。由是观之,
第一次法学教育转型近30年,因新政权之兴而起,因政治权力结盟武装且不畏
①参见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33页。
②1958年招生数,便由1957年1691人锐减至898人。在此前后是一个转折点。此前,年度招
生人数均占全国1.6%以上;此后,直至1977年恢复招生,年度招生人数没有超过0.9%,一般
维持0.5%左右,最低点为0。数据来源,参见《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
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89年版,第1104
页。
于法律而衰,渐次陷法学教育于穷途末路。1930年代,杨兆龙先生尝言:“谁都
承认法律这个东西是现代无论哪个新式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既是如此重要,
则研究法律的人,当然也不可缺少,法律教育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工具,其不应废
除或停止,自属毫无疑义。”①但是,设若一国不以法律为治国之必要呢?法学教
育之必要性,则不言而喻矣。
第一次转型表明,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牵系法学教育。党义之别尚属其次;
如果民众生活为一党所操弄,人民交往不以人性为基础,社会治理不因循自然理
性,法学教育者为何?失其要旨,迹无所踪矣。上无宪政之义,下无市场交往之
需,则法治之殆也。曾宪义教授有言:“国运兴,则法治兴,法学教育亦兴;法
学教育兴,法治兴,则国运更兴。”②斯言为是。反之,亦然。
第二次和第三次转型,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发展并步入兴盛,盖因国运日益
昌盛所致。政治权力不再“计划或操弄民众生活,人民依市场与经济理性交往,
法律地位彰显,法学教育便渐次恢复、发展并兴盛起来。其实,最早博洛尼亚出
现的私立法律学校向大学的转变,所促进之重要因素即为“博洛尼亚是一个商道
交汇的枢纽中心”③。而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所恢复者,一为第一次转型期间
所确立的二元教育格局;另一则为民国时期部分教育及法统,特别是“法学院”
(LawCollege)之学术教育与私法域制度,受惠良多。清末以降,中国效仿近
世先进国家,奖励“学堂”和“留洋”,一并纳入“科举”出身;同时,检讨“师
夷长技以制夷”之技术移植思想(洋务派及早期维新主张),所谓“不在炮械军
兵,而在穷理劝学”(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渐次认同法治国理念并依此建
章建制。由此,法学教育亦为一时之兴。④其间,虽有10余年“重视实科,限制
文法”政策,但法科教育及其研究成果毕竟蔚为大观。⑤其所积累之法学及其教
①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载杨兆龙:《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陈夏
红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269页。
②曾宪义:《法学教育六十年》,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③[瑞士]吕埃格:《欧洲大学史(第1卷):中世纪大学》,[比]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分册主
编,张斌贤、程玉红等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④参见刘恒妏:《二战前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顿挫:1932年教育改革方案》,载《中正大学法学
集刊》2010年第4期,中正大学法律学系2010年版,第163、166页。
⑤1932年12月21日,国民党第4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教育改革方案”,
其关于“发展实业,改革文法科”之“关于整顿学校教育造就适用人才案”,以高等教育太滥,
要求进行整顿为由,全面性地禁止新设文法学院。其后10余年,国民政府实行“重视实科,限
制文法”政策。相关论述,参见刘恒妏:《二战前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顿挫:1932年教育改革方
案》,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10年第4期,中正大学法律学系2010年版,第163,198—193
页。
育智慧,自为中国人所共同拥有。按照本人对海峡两岸的观察,教育规模上不待
言说,而就法学教育及支撑其发展的法学研究水平来看,截止2009年,两岸已
基本上达致同一水平。惟因教育规模与覆盖版图,大陆教育更显多元化。
在第二次转型过程中,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及其随后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是关键;而1990年代中后期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及J.M.试点,则是其间的两个
重要事件。1996年J.M.试点招生,探讨法律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并
意在明确“法律学院”(LawSchool)之建制方向。尔后,以建设综合性大学和
高水平大学(特别是985工程)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一方面为今后法律职业
教育向精英化发展建立了较高的平台;另一方面,打破了司法部的行业垄断,为
建立多元化教育格局创造了条件。此一过程,又经历了30年。
第三次转型才刚刚开始,甚至很多人尚未意识到这一点。如此,也昭著向法
律职业教育的转型,显然非一蹴而就,非再加一个30年不足以为功。目前,很
多法学院只认为J.M.教育项目是一个赚钱的买卖,很多教师还不知道他们如何去
训练法律人的思维与实践技能,很多法律硕士生还在愤懑于自己的被边缘化与自
我边缘化。其实,依托第二次转换过程中知识、学术与教育资源的积累及探索,
以J.M.项目“转正”为契机,中国法学教育已经悄然地步入了法律职业教育阶段。
对于未来的法律职业人进行职业教育与训练,也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与社会的
法学教育基本样态。“当这些游戏规则成为一门知识,而研习、理解、掌握、运
用和实施这些规则成为一门生计时,维系法治存在的首要责任即落在法律职业界
上。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文明社会的法治形态是否存在而言,法律职业化比我
们传统观念中所理解到的具有更重要的作用。”①当然,第三次转型是否能够成功,
取决于我们如何设计并寻找到具体的发展路径,如前述政法类大学的转型、985
高校法科教育的重塑、精英化培养模式在竞争中的渐次形成等。但根本性的问题,
依然是法治国家目标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循市场交往促进市民法兴起的路线,成
熟的市民社会将促进宪政体制之发达。如此,宪政与市场,上下一体,相得益彰,
法治国家和社会发展得以永续保障。“古来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
其里在学。”②所谓“法学教育兴,法治兴”一说,表政理学,终以此而论。诚然,
①陈绪纲:《法律职业与法治——以英格兰为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0页。
②张之洞:《劝学篇·序》,载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第十二册,河北人
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04页。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所做的也就是我们在讲坛上所能够把握住的。①而陈绪纲博
士从英格兰的历史经验研究表明,“法治在近代英格兰的最终确立,我们甚至可
以说,是近代英格兰法律职业大崛起以及法律职业活动全面影响的结果。”②教师
们在讲坛上所讲授的,或可为成就法治秩序在这个国家或社会形成的重要因素。
法学教育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它涉及到法学知识传授与法律技能
训练的权力,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一国政治生态
与司法环境,以及立法者、法官、法学教授等不同角色、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但
无论如何,两者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废俱废,始终是一种正向的关系。
因而,法学院意在培养什么样的人,也是至为关键的问题。江平教授说,法学院
培养出来的学生要有四种本领:一是要会跟法律打交道;二是要会跟人打交道;
三是要跟治国打交道;四是要适应职业化市场的需求。③这种要求,显然超出了
法律职业教育的范围,也超出了法学院的培养能力。事实上,此类要求,只是在
招生时如何设置招生条件,如何发现具有上述潜质的那些人,并如何将其招录进
法学院的参考性指标。孙晓楼先生提出过法律人才培养的“三要件”:一是要有
法律的学问;二是要有法律的道德;三是要有社会的常识。④法律人需要具备的
“法律及法律机构的知识”、“基本技巧”、以及“将这些知识和技巧应用于实际
工作的能力”,主要侧重于法律职业者的“技术性”要求。⑤以“法律的学问”为
主,辅之以“社会的常识”。所谓“社会的常识”,就是对于社会的基本认知,体
现为对社会的观察力和理解力。而“法律的道德”之养成,则在两个方面塑造:
一是在职业技艺的训练中形成一种职业道德。如中国古代匠人授徒,以及英美法
国家的诸多训练如InnsofCourt(律师学院)、ApprenticeshipModel(学徒式)、
UniversityLecture(大学讲授)、CaMethod(案例教学)和SocraticMethod(苏
格拉底教学方式)等。⑥另一方面,是一种人格的锻造。李龙教授说,“三流的法
①参见曹义孙:《从法治视野看我国法学教育》,载张桂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第
6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71页。
②陈绪纲:《法律职业与法治——以英格兰为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页。
③参见江平:《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④参见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3页。
⑤“知识”、“技巧”及“应用能力”这三个部分,也是美国律师协会提出的法学院需要教授律师
的基本技能。参见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去观察》,载《中外法学》1993
年第2期。
⑥英美法国家法学教育的这几种方式,有一定的时间顺序,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重叠。SeeDonald
,“OldandNewMethodofLegalEducation:ProposalforChange,”.,
LegalEducationforthe21stCentury(Littleton,Colo:n,1999),pp.1-3.
科教师教授所有学生准确的法律知识,占据其皮层记忆细胞;二流的法科教师教
会大部分学生灵活的法律方法,把握其一般内心情绪;一流的法科教师则教出英
才学生高贵的法律品格,塑造其高端灵魂理性。”①其实,说到底,法学教育旨在
塑造具有传统道德的绅士、具有法律技艺的职业人和文明社会的领导者。尽管融
合这三者的教育需要在理想主义(Idealism)和进步主义(Progressivism)之间
进行某种调和,但此种育人目标,才真正反映了大学的本质。②
贾宇教授对于将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素质教育和政治精英的培养,表达了强烈
的不满。他说,大多数人选择法学院不是为了成为“一个懂法律而不从事法律职
业的高素质公民”;政治家、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既不是靠几年大学就能培养,
而且这种定位对于并没有成为“家”的大多数学生不公平。对于法学院来说,首先
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才。③事实上,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学
院培养了很多优秀的政治家、法学家、社会活动家,只是源于法治国家的禀赋及
其蕴育下的法律职业之特性。而德国今天对于洪堡教育模式的改造,主要是使得
大学教育与科学研究更加注重解决社会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陶
冶教育”,这也是为德国《高等学校框架法》所明确要求的部分。④不过,对于一
个社会治理的精英阶层而言,健全人格的塑造和社会领导力的育成,是十分重要
的。“他们进行的精深的专业训练建立在对其他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的基础之上,
两者融会贯通。并且,他们不仅学习精深的专业知识,而且学习高级的职业标准
和培养个人的责任感。”⑤
当然,不管我们过去距离法律职业教育有多远,不论我们法学院距离法院、
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有多远,也不论当下的司法改革是否存在着“去法律化”或
称“去专业化”的倾向,法学院教育首要的是教会学生如何去做好法官、检察官、
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和公务员等。“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
①李龙、廖奕:《人本法学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载《中国法学》2005
年第2期。
②参见[美]爱德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李家永译,商务印书馆2007
年版,第53页。
③参见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
④参见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
期。
⑤[美]弗兰克·H.T.罗德斯:《创造未来:美国大学的作用》,王晓阳、蓝劲松等译,清华大学
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引文中的“他们”,是指在研究型大学中接受职业教育的那些未来
处于高级职位的医生、律师、城市或地区的规划者等。
系在一起,建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①法律职
业教育才是法学教育的重心,也是法学教育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事实上,现代大
学教育起源时即设神学、哲学、法学和医学四科,“旨在培养牧师、律师、医生、
教师以及国家领导人。”②当其时也,神学还是一种关于灵魂的职业,哲学是一种
人类存在及其延续的智慧。而培养律师和医生则充分体现了早期世俗教育的传
统。“关于地中海地区的大学以及大教堂和修道院学校的发端,我们必须考虑到
幸存下来的世俗教育传统,尤其是在法律和医学行业。这些学校至少从一开始就
主要关注于这些职业学科的教育,而不是扩展了古代文艺课程的逻辑学和数学。
它们在整个中世纪的名望也是在这些专业才能方面。”③法律职业教育的倡导者霍
宪丹教授所谈及的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并非在动摇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
的法学教育的基础,而是从教育的事后功能评价上认识到法律职业教育的另外的
延展面。④正如他自己谈到的,我们以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并未认真区
别职业对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即仍习惯于沿用
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虑到法学教育制度的
教育性和共性,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以知识传授为主),
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二是分工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培养一体化的
发展需求既未体现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也未体现在职业结构上,结果是盲
目的人才高消费导致人才浪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
三是法律人才的培养制度存在重大的结构性的制度失范问题,既没有建立起相应
的职业资格考试、职业素养教育养成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也未能形成法律人
才培养模式的有效的整体功能。”⑤这样,认识到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共同
体,即法律知识共同体、法律职业素养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技能共同体为前提,才
能认识到法学教育的基础应该是法律职业教育。郑永流教授研究德国法学教育的
经验也告诉我们,“法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甚至可以在家里来研修,但法学教
①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②这是现代教育之父夸美纽斯(JohanAmosComenius,1592—1670年)关于大学教育的基本看
法。参见刘明翰、陈明莉:《欧洲文艺复兴史:教育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3页。
③[美]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十二世纪文艺复兴》,张澜、刘疆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
版,第271页。
④参见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4期。
⑤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
期。
育却是职业教育,以培养职业法律者为目标。”①
无论如何,2006年以来的法学教育已经不是是否要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或
是如何结合法律职业教育来拓展空间的问题,其重心已然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
今后,法学院首要的使命就是完成这种职业教育,将学生培养成具有法官、检察
官和律师潜质的法律人才。那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到底需要具备什么样的
基本素质呢?答案就两点:招录体制和培养模式。因为招录体制决定了我们能够
或者倾向性地招收到什么样素质的学生,而培养模式又决定了我们如何去培养并
激发那些学生们的哪些潜能。而现实中,这两个方面似有更多需要检讨的地方。
六、结语
如本文引言所述,本人非法学教育专攻,亦非治史方家。中国法学教育之发
展史,枝蔓丛生。研究其间渐次变迁与转换,一方面把握主线,另一方面见微知
著,且不顾忌方面,敢于评说,难哉斯也。但研究至此,仍不禁抚案沉思。本文
虽以新中国三个历史阶段考察,关注1952年、1977年和2006年三个历史转换
的结点,但历史中暗藏了另一条线索:1950年代初的院系调整和1990年代中后
期的院系调整,一“拆”②、一“合”,是否也只是一个轮回呢?如果我们将历史
线索前后延展,可能会发现一个更加吊诡的现象。前者,国民政府认为法科“引
导青年求官享福”、“专与政府捣蛋”,导致1932年之后10余年限制法科政策;
后者,近年来政府着力推行一些“去司法化”、淡化法律专业的社会纠纷解决方
法,并渲染法学人才供大于求、但又不去分析和解决其体制性的问题。那么,前
后之间,是否又会出现又一轮的轮回,并导致出台限制法学教育的政策呢?此种
可能性,也不是不存在的。因为前者和后者之前,都有一个法学的“繁荣期”。
“尽管两次繁荣有许多不同的、具体的社会原因,但是有两点却很相同,一是由
于社会中很多人都认为法律是一种无须很多投入就能急剧扩张的教育,因此可以
通过‘大跃进’的方式推进法学教育;但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各种和诸多利益集团
(包括法学院)都能在这种扩张中获得相当大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③果如斯,
①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
②参见赵德强:《1949—1957:共和国教坛风云》,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5页。
③苏力:《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和限度》,载甘阳、陈来、苏力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北
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7、241页。
确也令人悲哀。由是观之,时下法学教育之发展生态,委实堪忧。国民政府在推
行10余年限制法科政策之后,至1945年各党派政治协商,为宪政谋划之际,才
意识到,“行宪之后,各项法制之推行,可能面临无人可用的压力,逐步体认到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①此后,教育行政当局虽一连7次召开“法律教育会议”,
但大势已去,惟孤悬台湾一隅而已。就当下中国大陆情势,我们何时才能真正地
认识到“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②,而不是将它作为一个纯粹的
政治口号呢?这一问题,发人深省。
察东西方法治国家之先进,本人以法学院展开法律职业教育为应然目标,预
言自2006年始,完成此一转型尚待30年。结合前两次转型,就新中国法学教育
而言,步入正常与成熟轨道,也几近100年。此一节,尚待于法律与社会之互动
关系中把握,而未虑及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会中途再起波澜。念及近年(2006
年10月至2010年10月)年曾于华中大法学院之行政经历和塑造理想法学院之
艰辛,颇感个人之力实在渺小之至矣。
所幸者,中国法学教育是一个断裂传统之后,渐次增益的过程。断裂之彻底,
重建与发展之激越,也举世瞩目。况且,渐次形成,较之强力搭建,与社会发展
之间,更具兼容性。坊间交流,激进人士总虑及时下政权形态是否终为掣肘,有
致功亏一篑之虞。本人虽有疑虑,但终有所悟,也便豁然开朗。党国一体、朝野
会商和平民政治(群众路线),三者既为政权样态之表征,设若有机结合,或可
为中国式法治所最具生机之特性。而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发展至今,法治
国理念也逐渐内化为人民生活之一部分。民主国家与法治社会乃天下大势,实不
足为虑也。
①刘恒妏:《二战前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顿挫:1932年教育改革方案》,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
2010年第4期,中正大学法律学系2010年版,第163、194页。
②霍宪丹:《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从法律职业道法学教育》,载张桂琳主编:
《中国法律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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