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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赵宗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
【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民航大学;赵宗科;赵虎
【当事人】中国民航大学赵宗科赵虎
【当事人-个人】赵宗科赵虎
【当事人-公司】中国民航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谢楠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楠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楠刘国利
【代理律所】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民航大学;赵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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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虎
【本院观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支付相关款项的发生背景、
具体用途、双方协商过程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
理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支付相关款项的
发生背景、具体用途、双方协商过程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尽管上诉人赵宗科向上
诉人中国民航大学出具借条,但实际款项是用于中国民航大学在校学生赵虎的医疗救治,款
项直接由中国民航大学划转至赵虎所在医院。中国民航大学作为校方,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
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故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而系中国民航大学为在校
学生垫付医疗费用,应在赵虎另外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解决。就该问题,双方当事人
在另案的审理过程中均一致同意,现中国民航大学又以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
正。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所提该款项应由赵宗科及赵虎连带偿还欠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
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赵宗科所提双方系垫付医疗费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
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上诉人赵宗科在本案二审立案期间,向本院提
交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院经审查,赵宗科提交的免交诉讼费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赵宗科应当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
元,予以免交。综上所述,上诉人赵宗科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上诉人中国民航
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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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中国民航大学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保全费4170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11100元,均由中国民航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11:26:05
中国民航大学、赵宗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3民终273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航大学,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董健康,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宗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虎。
法定代理人:赵宗科(系被上诉人赵虎之父),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上诉人赵宗科因与被上诉人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
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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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国民航大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
审或改判支持中国民航大学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
实和理由:两被上诉人应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赵宗科及赵虎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
法院驳回对方上诉,支持我方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赵宗科和赵虎不是共同借款人,
款项用于赵虎医疗费用,730,000元用于赵虎的治疗,垫付医药费与民间借贷是两个法律
关系,民航大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赵宗科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中国民航大学的起诉,或将本案发
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涉诉款项已全部用于赵虎的医疗费,且该医疗费本应由中国民航
大学支付。
中国民航大学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方上诉,支
持我方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本案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赵宗科当庭自
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因而被上诉人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赵虎陈述,同意上诉人赵宗科的意见。
原告诉称中国民航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赵宗科、赵虎连带偿
还借款73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赵宗科、赵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虎系中国民航大学学生,于2016年入学,
专业为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所学专业设有散打课程。2017年11月11日,赵虎与案外人
张志鑫参加学校组织的散打比赛决赛。比赛过程中,赵虎受伤,后被急救车送往武警医
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赵虎的伤情为:急性闭合性特重型颅脑创伤、创伤性硬膜下血
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脑疝、创伤性大脑水肿、弥漫性轴索损伤、头皮挫
伤、脑梗死、吸入性肺炎、右侧第十二肋骨骨折、血小板减少症等。自2017年11月11
日至2018年5月11日,赵虎在武警医院神经重症科护理单元科、脑科中心神经修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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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在赵虎受伤治疗的过程中,因其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其父赵宗科自2017
年11月13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先后向中国民航大学借款21笔,借款金额共计
730,000元。赵宗科向中国民航大学出具借条21张,借款用途为赵虎的治疗费用。上述
借款至今未还。2018年11月21日,赵虎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父赵宗科为其监护人。2018年11月23日,赵虎作为原
告在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中国民航大学作为比赛的组织者对其受伤应承担赔偿
责任。2019年5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津0110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
民航大学赔偿赵虎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92,159.88元,同时,判决书中对赵宗科向中国民
航大学借款730,000元用于赵虎治疗的事实予以确认。赵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9月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书,驳
回了赵虎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现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虎作为中
国民航大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受伤后治疗期间,因无力支付医疗
费,其父赵宗科向中国民航大学借款用于支付赵虎的医疗费用,符合常理。一审庭审
中,赵宗科认可借款的事实及数额,双方均认可该借款的用途系为赵虎支付医疗费用,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中国民航大学要求赵虎、赵宗科连带
偿还借款的诉请,通过庭审调查及证据证明,赵宗科为给赵虎治病与中国民航大学达成
借款合意,该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赵宗科为中国民航大学亲笔出具借条,其借款
的用途明确,该借款虽用于赵虎治疗,但借款时赵虎处于昏迷状态,不可能委托其父借
款。且此时赵虎尚未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向中国民航大学借款的行为系赵宗科个
人行为,该借款应由赵宗科偿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中国民航大学亦应向赵宗科主张
权利。对于上述债务赵虎不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中国民航大学要求赵虎承担连带还款责
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赵宗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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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中国民航大学借款730,000元;二、驳回中国民航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保全费4,170
元,合计15,270元,由被告赵宗科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支付相关
款项的发生背景、具体用途、双方协商过程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尽管上诉人
赵宗科向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出具借条,但实际款项是用于中国民航大学在校学生赵虎
的医疗救治,款项直接由中国民航大学划转至赵虎所在医院。中国民航大学作为校方,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故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而系中国民航大学为在校学生垫付医疗费用,应在赵虎另外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
解决。就该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另案的审理过程中均一致同意,现中国民航大学又以双
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法
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所提该款项应由赵宗科
及赵虎连带偿还欠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赵宗科
所提双方系垫付医疗费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
持。另,上诉人赵宗科在本案二审立案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并提供
了相关证明材料,本院经审查,赵宗科提交的免交诉讼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
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赵宗科应当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予以免交。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宗科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上诉人中国民航大学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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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民航大学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保全费4,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均由
中国民航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郝真
审判员解童
审判员武耀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凯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
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
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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