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
[
总第57期
]2020年6月
研究生教育研究
JournalofGraduateEducation
No.3
Jun.,2020
文章编号
:2095-1663
(
2020
)
03-0093-05DOI
:
10.19834
/
j
ki.
yj
s
jy
2011.2020.03.16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借鉴
陈元元
,
李文英
(
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
河北保定071002)
收稿日期
:2019-12-13
作者简介
:
陈元元
(1992-
),
女
,
河南周口人
,
河北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史博士研究生
。
李文英
(1968-
),
女
,
河北秦皇岛人
,
河北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基金项目
:
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
“
日本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
”(CXZZBS2018011
)
摘要
:
日本自2004年开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
目前仅设置法学学科
,
授予
“
法学博士专业学位
”,
其
人才培养机制即代表着日本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现状
。
高层次
、
应用型法律从业人才的培养目
标
,
统一与多样的招考制度
,
寓行于教的课程及教学
,
强制实践学分及内外双向评估等凸显了机构专门
、
多元
培养
、
资格衔接
、
学位单列的特点
。
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博士人才培养方面
,
应构建一体化课程体系
,
建立流线型培养过程
,
健全三维评估机制
。
关键词
:
日本教育
;
博士专业学位
;
培养机制
;
一体化课程
中图分类号
:G643文献标识码
:A
博士专业学位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分工具体
化
,
为满足特定职业领域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
而设立的
,
职业特性明显
。2018年教育部部长陈宝
生指出
:
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
深化产教融
合
、
校企合作
,
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
实现
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
着眼于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
融合协调发展
,
共同优化创新型
、
复合型
、
应用型和
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
。[
1
]
日本于2004年在博士
层次仅设置
“
法学研究生院①”
招收攻读法律专业学
位的研究生
。
其人才培养机制代表着日本博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现状
,
是日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及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
,
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及职业教育具有启示借鉴意义
。
一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
日本国立
、
公立
、
私立大学及日本律师协会或地
方公共团体均可申请成立法学研究生院
,
开展博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
授予毕业生
“
法学博士专业学
位②”。
截至
2018年
,
日本设置法学研究生院培养
法学博士专业人才的大学共计43所
,
其中国立大学16所
,
公立大学2所
,
私立大学25所
[
2
]
10。
(
一
)
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在
公平性
、
开放性
、
多样性的基础上
,
培养兼具理论知
识和实践技能的高层次
、
复合型法律从业人才
。2003年文部科学省第16号令
《
专业学位研究生院
设置基准
》
第18条第1项规定
:
法学研究生院以培
养能胜任具备高度职业技能和卓越实践能力的高层
次专门职业人才为目的
,
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课程
,
培养具有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官
、
律师及检察官
等
[
3
]。
既注重培养法学人才处理法律事务的必备技
能及创造性应用实践能力
,
还注重培养他们的社会
责任感
、
公正公平道德观
、
发散性思维
、
批判性思考
能力等
。
目标定位清晰
,
具有较强的职业性和专业
指向性
,
属于高层次专门职业教育
。
(
二
)
统一与多样的招考制度
日本法学研究生院招收本科毕业生
,
学制一般
为3年
,
经法学研究生院认可
、
已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的人员可缩短至2年
,
非法学学生的修业年限必须
为3年
。
法学研究生院每年的招生人数是有限的
,
除招收法学毕业生外
,
还招收经济学
、
医学
、
数理学
等学科的毕业生和具备社会经验的在职人员
,
并规
定这两类的入学人数不少于总入学人数的30%[
4
]。
近年来受少子化等社会影响
,
日本法学研究生院入
学人数有逐年减少的趋势
,
但社会在职人数通常占
总入学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
,
如2018年新生入学人
数共计1621人
,
社会在职人数占17%
;
2017年共计1704人
,
社会在职人数占19.8%
;
2016年为1857
人
,
社会在职人数占20.0%[
2
]
4,
法学研究生院招收
多样化学生
,
使学生在原有学科基础上修习法律知
识
,
目的在于培养交叉学科
、
跨学科的复合型法律人
才
,
也成为社会在职人员进修学习的提升平台
。
入学选拔以公平公正
、
多样开放为原则
,
采用全
国统一适应性考试
(
又称日本LSAT③)
与各校选拔
考试相结合的方法
。
近年来部分法学研究生院要求
应试者出具托福成绩和日语能力考试成绩证明
,
以
东京大学法学研究生院为例
,
要求应试者托福成绩
在90分以上
,
日语一级能力考试成绩在140分以
上
,
具备以上条件后才可参加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
。2010年之前
,
统一适应性考试是由独立行政法人大
学入学考试中心和公益财团法人日本法务研究财团
组织的
,2011年以后
,
由法学研究生院
、
公益财团法
人律师法务研究财团
、
公益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
会共同组成
“
适应性考试管理委员会
”,
统一组织考
试
。
目的在于测试应试者是否具备将来作为法律从
业人员的素质及能力
,
是否具备关心社会问题的责
任感
,
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业
。
统一适应性考试合
格率较高
,
如2016年参加考试人数为3535人
,
合格
人数为3286人
;2015年应试人数为3928人
,
合格
人数为3621人
;2014年应试人数4407人
,
合格人
数4091人
,
平均合格率为92%左右
[
5
]。
应试者参加统一适应性考试成绩合格后
,
可向
报考院校提交申请书
,
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计
划
、
推荐信
、
成绩证明
、
本科毕业证书等
,
申请书被报
考院校接收后
,
考生可参加各院校的入学选拔考试
。
从历年考试统计数据来看
,
各院校入学选拔考试的
合格率较低
,
如2018年全国报考人数8058人
,
通过1621人
,2017年全国报考人数8160人
,
入学1704
人
,[
6
]
尤其如知名的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生院
、
东京
大学法学研究生院等招生人数较少
,
难度更大
,
最终
合格者可入学接受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
(
三
)
寓行于教的课程与教学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
次
、
应用型法律从业人员为目标
,
因此课程与教学侧
重增强学生的法理分析能力
、
处理法律实务能力
,
注
重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伦理道德观
,
呈现理论与
应用相结合的特点
。
课程内容一般分为法律基础课
程
、
实务基础课程
、
法学相关课程和尖端拓展课程四
大类
,
其中法律基础课程是对日本基本法如宪法
、
民
法
、
刑法的学习
;
实务基础课程是通过实地考察或现
场模拟强化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
,
如培养学生的法
律文书写作
、
司法信息搜集
、
法庭审判辩论等能力
;
法学相关课程内容较为多样
,
通常包括国际法
、
经济
法等
,
侧重与各部门的联系
;
尖端拓展课程注重拓展
学生的国际法律视野
,
包括世界各国的税法
、
劳动
法
、
知识产权法
、
环境法等内容
[
7
]
8。
在此基础上
,
文
部科学省鼓励各法学研究生院自行增设或删减相关
课程
,
发挥优势学科特色
,
倡导各有所长
。
法学研究生院对师资的要求较高
,《
关于法学研
究生院的制度设计
》
中规定普通大学学部的教师不
能担任法学研究生院的专任教师
。
法官及检察官可
以申请到法学研究生院任教
,
法学专任教师需满足
以下条件
:
在专业领域内学识渊博
、
有实际工作经历
且经验丰富
、
具有相应的研究成果
。
各方向专任教
师数量不得少于12名
,
师生比一般为1
:
15
,
且专任
教师中教授需占50%以上
,
实践型教师要占教师总
数的20%[
7
]
1。
对实践型教师的要求是具备
5年以
上的工作经历
,
在校每年必须承担6个学分以上的
课程
,
需负责实务基础课程的教科书编写等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并非仅靠教
师向学生单向传授知识
,
教学方法通常以案例研究
、
实地调查
、
双向或多向交流探究为主
。
具体包括实
习调查
、
课堂发表
、
个别辅导等
,
一般采用小班教学
,
班级人数标准为50人
,
以实例研究为中心
,
理论联
系实践
,
使用计算机
、
多媒体等高科技设备将实践内
容导入至基础教学中
,
或在室外实地授课
。
教学活
动一般是在教师监督指导或律师协会协助下进行
,
学生可在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地研
修
,
参加商谈研讨会
,
学习谈判技巧
,
听取解决方案
,
现场观摩具体法律案件的进展
。
日本不同大学法学
研究生院的教学方法各有侧重
,
如司法考试合格率
连年居高的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生院采用师生结合
、
互助一体
、
一帮一带的形式进行法学研修
;
名古屋大
学法学研究生院建立了讲义收录系统
,
将行之有效
的问题解决方案归纳整理
,
制作为讲义灵活运用
;
静
冈大学法学研究生院为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
,
倡导他们参与就业支援活动
,
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活
动
,
减轻专任教师负担
。
·
49
·陈元元
,
等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借鉴
(
四
)
强制实践学分+内外双向评估
日本法学研究生院强制学生实践实习
,
并将其
作为学位授予标准的考核项目
。
文部科学省规定攻
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须至少获得93个实
践学分
,
实践实习学分必须占总学分的近三分之
一
[
2
]
2。
因博士专业学位培养的不是法学研究者
,
而是处理事务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
,
所以毕业论
文不是授予学位的必要条件
。
毕业的严格之处是
通过让学生完成实际项目
,
来提高学生处理法律
事务的能力
,
保障专业学位的实践性和职业性
。
为保障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
,
日本实
行院校内部自我评价和第三方专门机构外部监督相
结合的评估方式
。《
学校教育法
》
第109条第3项规
定
:
由文部科学大臣认证授权的评估机构必须每五
年一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院的各项教育活动进行评
审
。
评价项目包括课程设置
、
师资构成
、
成绩评定
、
入学选拔
、
管理运营
、
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等
[
8
]。
目
前文部科学省认证的评估机构有公益财团法人律师
法务研究财团
、
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
·
学位
授予机构和公益财团法人大学基准协会
。
其中
,“
公
益财团法人律师法务研究财团
”
是由日本律师协会
联合其他法律中介机构于1998年共同成立的
,2004
年8月经文部科学省批准成为法学研究生院的评估
机构
;“
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
·
学位授予机
构
”
前身是1997年成立的
“
大学学位授予机构
”,2003年更为此名
,2005年1月成为法学研究生院的
评估机构
;“
公益财团法人大学基准协会
”
是由日本46所国立和私立大学于1947年自发组建的大学评
估机构
,2007年2月获得评估法学研究生院的资
格
。
评估标准由以上评估机构制定
,
法学研究生院
须在指定日期内
,
根据
《
自我评价实施要则
》
进行自
我评估
,
撰写
“
自我评价报告书
”,
并依程序提交申请
书
,
经评估委员会书面审查后
,
派遣专门人员对申请
单位的各项事务进行调查
,
最终形成
“
评价结果报告
书
”
在官网上公示
,
以保障专业学位的含金量
。
二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特点
(
一
)
机构独立
:
特设法学研究生院
为专门培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
,
避免专业
学位培养模式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雷同
,
日本特设“
法学研究生院
”。
它独立于原有的大学法学部
、
法
学研究科
,
具备教学和行政管理双项职能
,
管理运
作
、
授予标准自成体系
,
与学术型博士培养路径截然
不同
。
更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和实务技能
,
重
视实验及实践基地建设
,
具备独立专业的教学场所
,
如专门的多媒体教室
、
图书资料室
、
演习实践室
、
自
习室等
,
提供专业图书及教师讲义
,
设施设备完善
。
为促进不同院校特色学科的发展
,
文部科学省规定
以法学为特长的地方院校
、
私立院校或科研院所均
可申请设置法学研究生院
,
这就意味着专业人员培
养机构的专门化
,
教育职能分化更为明显
,
彰显了最
高层次职业教育的优势
。
(
二
)
多元培养
:
跨学科招生及多样化培养形式
日本在培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方面具有
多元特征
。
一方面
,“
法学研究生院
”
的招生对象是
开放的
。
除招收法学毕业生外
,
还吸纳多种学科领
域的学生
,
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社会在职人员
,
且规定这两类人员不少于总入学人数的三分之一
,
跨学科交叉培养可以丰富法律人才类型
,
有利于储
备各领域企业内的法律顾问或行政机关的司法力
量
。
另一方面
,
其培养形式是多样的
。
为解决社会
在职学生在校时间短
、
学习时间分散
、
校外查询资料
困难等问题
,“
法学研究生院
”
利用计算机
、
互联网等
拓宽在职学生的学习渠道
,
开设了广播课程
、
远程教
育
、
联网互通课程
、
夜间短期课程等多元化培养形
式
。
并根据不同学生的需求细化学科课程
,
设置大
量选修课
,
便于学生根据自身兴趣选择相应课程
。
(
三
)
资格衔接
:
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相贯通
法学专业学位与司法考试资格相衔接是日本培
养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的一个显著特点
。
资格衔
接即法学研究生院的学生毕业后
,
在授予法学博士
专业学位的同时
,
也获取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
,
将
专业学位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
。2006年
日本
“
法学研究生院
”
培养出第一批毕业生后
,
开始
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
,2006年至2010年间新旧司
法考试制度并行
,2010年后全面废除了旧司法考
试
。
新司法考试以法学研究生院的教学内容为基
础
,
学生毕业后可以参加新司法考试
,5年内有3次
考试机会
,
期满仍未通过者可放弃或回法学研究生
院重修
[
9
]。
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自开展以
来
,
为日本法律界培养了不少司法人才
,2018年
“
法
学研究生院
”
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共4805
人
,1189人通过考试
,
合格率达25%[
10
],
与之前平
均合格率只在3%左右
[
11
]
相比
,
人才培养效果显著
。
关联贯通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
,
将必备的学识
、
技术
和能力等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基本准入条件
,
充分
体现了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根据行
·
59
·陈元元
,
等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借鉴
业需求来培养高层次
、
职业化
、
应用型人才的
。
(
四
)
学位单列
:
专业博士与学术型博士并重
为了彰显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的区别
,
日本
以法律形式单列并明确了专业法学博士人才的地
位
。《
学校教育法
》
第67条
、
第68条第二项规定
:
专
业学位是文部科学大臣认定的学位
。《
学位规则
》
的
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此做了区分
,
专业学位又
包括各专业领域的硕士专业学位
、
教育硕士专业学
位和法学博士专业学位
,
与学术型研究生院授予的
硕
、
博学位同等重要
[
12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与
学术型博士学位拥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
,
在博士层
次形成了学术博士和专业博士两类学位结构
,
两者
同等重要
,
授予学位的名称用日语表记为
“
法務博士
専門職
”,
即
“
法学博士专业学位
”。
这表明了对专业
博士学位的重视
,
彰显了其地位
,
能够有效保证日本
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
三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
人才培养的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包括工程博士
、
教育博
士
、
兽医博士
、
临床医学博士
、
口腔医学博士
、
中医博
士六类
,
虽学科种类比日本多
,
但在目前社会分工细
化
、
专业性技能要求增强的发展趋势下
,
培养机制还
需进一步完善
,
评估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
。
(
一
)
构建一体化课程体系
我国受社会长期存在的
“
重学轻术
”
思想和
“
自
上而下
”
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
,
专业学位在发展过
程中出现了定位论争和认同危机
,
为避免人才培养
与社会脱节
,
必须从定位
、
开发到实施环节
,
充分发
挥学科特性
,
构建一体化课程体系
。
第一
,
要明确专
业博士学位的应用性
、
职业性
,
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
课程价值取向
。
专业学位也称职业学位
,
是对所授
予的专业学位学生进行高水平的专业训练
,
使之掌
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
并具有从事某种专门职业
业务工作的能力
。[
13
]
因此
,
专业学位职业性必须以
市场需求为导向
,
学科课程的设置要服务于社会
。
第二
,
应开发一体化课程
。
一体化课程是将
“
理论学
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
,
促进学生认知能力发展和建
立职业认同感相结合
,
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
学校
教学与企业实践相结合
”[
14
]
的课程
。
结合职业特性
和相关考核标准
,
制定相应的教学标准
,
开发专门的
课程教材
,
并配备独立师资队伍
,
根据职业工作流程
和任务来设计编排课程内容
,
是构建理论与实践课
程交叉综合发展的有效途径
。
第三
,
教师在培养过
程中
,
应运用案例或现场教学设计教学活动
,
引导学
生模拟工作进程安排自主探究
,
促使理论教学与实
践教学融通合一
、
专业能力与职业岗位对接合一
,
探
索适合一体化课程的授课方法
。
(
二
)
建立流线型培养过程
目前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在人才培养方面
,
存在
与普通博士研究生教育趋同的问题
,
不少院校的培
养方案
、
教学计划
、
教学大纲是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
浓缩与翻版
,
实践性不强
,
缺乏与职业资格相衔接的
机制
。[
15
]
为解决这些问题
,
必须建立博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
、
职业考试
、
职前培养相结合的流线型培
养过程
。
第一
,
须融通课程教学内容与资格考试的
必备知识
,
可以组织专业师资联合考试机构相关专
家
,
有机统一专业知识
,
共同编排教育内容
,
设置相
应课程
,
贯通人才选拔
、
人才培养
、
人才就职环节
,
这
是实现流线型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前提
。
第二是应建
立独立的教学机构和专业的培养环境
,
设置独立于
现行研究生教育之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
,
将其作
为培养专业学位博士人才的主阵地
,
配备专门的教
学环境
、
实验场所
、
师资团队及图书资料
,
科学又专
业的培养条件与教育环境
,
可促进我国博士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实现自主发展
、
大规模培养专业博士
人才
,
这是顺利开展流线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环境保
障
。
第三
,
需衔接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机
制
。
应明确特定领域职业的专属特性
,
规定各类职
业资格认证的准入门槛
、
认证方式和级别要求
,
在统
一人才需求标准的基础上
,
可通过学分互认或相同
相似课程抵消等方式联接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认
证
,
如通过职业资格认证的学生可免修校内相同或
相似课程
,
在校修完相应课程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
考试时可抵消某一门类的考试等
,
这是实现流线型
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
(
三
)
健全三维评估机制
质量评估体系是保障博士专业学位含金量的铠
甲
,
在目前我国现行的专业学位体制中
,
监督机制与
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尽完善
[
16
]。
为确保法学博士专
业学位的人才质量
,
使其经得住市场的检验
,
必须健
全政府
、
社会
、
学校三维评估监督体系
。
首先
,
政府
方面需健全政策保障监督机制
。
有必要针对博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
、
师资要求
、
学位授予
标准设立专项法规
,
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职业特性
开展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
,
制定切实的监督计划和
措施
,
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
及时对各培养单位
·
69
·陈元元
,
等
:
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借鉴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其次
,
应引入第三方社会行
业评估机构
,
增强社会力量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
。
政府可授权第三方行业协会按学科类别成立评估机
构
,
建立多维度评价标准
,
从入学选拔
、
师资
、
课程与
教学
、
学位授予等方面开展精细化评估
,
第三方行业
协会一般熟知该领域内的人才需求类型及标准
,
可
有效反馈人才培养是否合格
,
使评估更加专业科学
。
最后
,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科建设及自我评估
。
设
置博士专业学位点的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
发
挥自身特色优势
,
开展特色学科建设
,
求精求专
,
切
不可一刀切或跟风设立学科专业门类
,
并应定期开
展自我评估
,
逐级有效地反馈阶段性进展
,
查找问
题
,
总结成效
,
及时规范调整人才培养路径
。
注释
:①日语为
“
法科大学院
(
専門職
)”,
为便于理解
,
笔者将其翻
译成符合中文习惯的
“
法学研究生院
”。②日语为
“
法務博士
(
専門職
)”,
译为
“
法学博士专业学位
”。③LSAT
:
LawSchoolAdmissionTest
,
即法学研究生院入
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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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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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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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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