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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01 09:07: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1日发(作者:亲爱的这并不是爱情)

2012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考试专业

详见本简章《2012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

课程与时间安排表》。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或http://)

查阅。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

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

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名报考办法

1.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网

上报名、网上支付。对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受限课程的考

生,必须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支付报考费。

2.考生报考费的支付可自行网上支付,也可到所选报

名点现场交纳报考费,由报名点代考生进行网上支付。自行

网上支付的考生须在报名前,到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办理相

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过程中,若遇到有

关问题,请拨打工行客服电话:95588或建行客服电话:

95533。

3.考生按本次公布的课程报考,并按课程支付报考费。

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12】3号标准执行。考

试缺考者报考费一律不退。

4.考生报名时,本人必须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慎重选择

报考课程,并认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

支付成功后,所报信息原则上不予修改。考生确需更改姓名、

身份证号和图像信息的,须在报名期间向所在市自考办提交

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公民身

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

人、武警人员证件)等有关材料。市自考办签署初审意见,

报省自考办审批后做统一修改。在籍考生信息修改仅限更改

一次。但所报课程和所选参考教材不予修改。

5.考生报名时,新生或无图像信息的在籍考生可以按要

求从网上上传照片(此照片将用于毕业证上),也可在规定

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选报名点进行现场照相。

无图像信息的考生不得参加当次考试,报考费不退。

6.我省自学考试成绩按课程管理,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

个准考证号,《准考证》全省通用。对持多个准考证号的考

生,应尽快到所在市自考办将多个准考证号合并到各项信息

完整的一个准考证号上,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考生持有

多个准考证号会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7.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

课程,申请毕业时必须提供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专

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受理。考生可同时报

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

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8.考生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每节考试只能报考

一门课程。

四、报名时间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12年6月10日-20

日,每天8:00-22:00。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

年5月20日-27日,每天8:00-22:00。为防止网络拥堵,建

议考生不要在最后二、三天报名。

五、考试

1.理论课程考试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生

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武

警人员证件)入场考试。

2.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

载打印或查询记录《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

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

免耽误考试。

3.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选题详见

本次公布的《2012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

节课程安排表》,考核时间在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可

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4.考生考试(考核)合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凭

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合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

下次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可到各设区市自考办或登录河

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看。考试成绩不公布。

5.本科层次各专业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持

有效期内合格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单”,

向主考学校申请。

6.考生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时间)由

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

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当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

知单》的考生,应给予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

影响评奖。

7.各设区市自考办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

工作实施细则》管理考场、考生。对违规者按《关于对自学

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

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

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

资标准执行。

修改处室:【自学考试处】修改时间:【2012-04-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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