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

更新时间:2023-01-01 04:42: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1月1日发(作者:教师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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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主观题

(2014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

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

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

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

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

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

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

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

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

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

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

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

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

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

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

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

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

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

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

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

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

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

2

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

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

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

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

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

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

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

同被告。

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

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

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

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

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

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

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

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

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

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2013年)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

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

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

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

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

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

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

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

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

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

3

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

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答案

1。【解析】本题考查起诉状与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

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

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

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参考答案】

A。起诉状的结构与内容

(1)原告(钱某)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被告(赵龙、赵虎)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

①请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5万元。

②请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

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孙某与钱某因合伙经营五金店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

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

(5)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所):

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

B.一审判决书的结构与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答案】乙市中院应当将本案全部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当事人,

不列孙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

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

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答案】甲县法院重审案件时,应当注意几点特殊事项:

(1)不能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4

(2)甲县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3)甲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第二次提起上诉,乙市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之规定,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

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因此,甲县法院的重审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

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见,甲县法院的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

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

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参考答案】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之外,调解机制的地位也有了长

足的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呈现三足鼎立态势,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形成了相对

科学与完善的大调解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打

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近年来,相关立法的出台或修改为大调解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便

是这方面的一个标志.另外,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设置了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的特别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外调解与法院的对接,强化了司法外调解的法律意义,实质性地

巩固了大调解体系。

(3)但是,绝对不能因为大调解的治理方式而歪曲了民事审判应有的位置,解决民事纠纷要贯彻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纠纷都可以诉诸公正审判予以最终解决。调解能实现正义,但我们应该保

证公民接近审判的道路仍旧畅通,并且更加有效。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也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最

终目标,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对举证时限制

度的改革等,都是这一目标的具体体现。

(2012年)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

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

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

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

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

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

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

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

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

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

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

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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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

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

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

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

(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

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

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

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

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

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

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

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

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

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

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

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

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

分配来作出判决。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

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

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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