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专用词汇
民事法庭专用词汇
325D或325(d):“CPLR325(d)”的简称,一项纽约法例,容许法庭将一事项移
转至较低层次的法庭处理。根据CPLR325(d),高等法院可将原本索偿较高金
额而似乎在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索赔移交至民事法庭进行审理。一经转移之后,
民事法庭所作之判令便不限于最高二万五千元之范围了。
A
action(诉讼):透过民事司法程序由一方向作出错误事故或是因保障权利或避
免事件出错而向另一方提出诉讼;需要向对抗方或可能成为对抗方送予有关诉讼
的资料。
adjournment(延期):将一件案件暂时延后至另一指定日期
adjudicate(裁决):聆讯及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adult(成年人):十八岁或以上人士
adversary(抗辩人):反对者。被告人便是原告人的反对者
affiant(立誓人):为口供作出宣誓的人;宣誓证人
affidavit(誓词):经宣誓或确认后所签署的书面声明;如经宣誓,则为已经公证
affidavitofrvice(派送宣誓书):书面宣誓书证明法律文件经已送交正确人士
或个体
affirmed(证实):确认,同意(例如:上诉庭确认民事法庭所作判决)
allegation(声称事项):案中一方对案件所作的坚持,宣言或声明,为欲要证明
的事予以解释
allege(声称):在申辩中确认情况
allocution(陈述):由审讯法官以有记录型式正式向与讼人讲解,
以确定双方明白和解声明的条款
amend(修正):修改
answer(答辩):由被告人在法庭登记及送往原告人的文件,承认或否认原告人
所投诉事项,并简要陈述为何原告人的要求并非正确,与及为何被告人不必为
原告人所受伤害或损失负责
appeal(上诉):在一宗上诉案件中,由原告人或被告人(有时由双方)要求更高
级别的审核法院对由较低级别法院法官所作之判决予以考虑。上诉人只能对法
官所作判决进行上诉,不能对仲裁员的判决提出上诉
appealasofright(藉权利而上诉):不需得到法庭的批准而对一项命令或判决提
出上诉
appear/appearance(出庭/出庭身份):由涉案一方的本人或其律师参与案件
的进行
appellant(上诉人):将案件带往较高级别法院上诉的一方
appellee(被上诉人):上诉案件中被提出上诉的一方
arbitration(仲裁):由一名经过仲裁训练,公正不阿的律师或退休法官在不需经
由法庭审讯而为纠纷作出决定的一种形式。如果双方均同意进行仲裁时,仲裁
员所作决定为最终判决。或者,不同意仲裁的一方可要求交由法庭审讯
arbitrator(仲裁员):一名不存在利益,曾受仲裁训练的人为有关争执聆听证供,
然后根据证据作出奖赏
argument(论据):在提出证明或反辩时所举理由
attachment(扣押品):由执法人员依法将财物予以扣押
B
billofparticulars(索偿清单):在抗辩方要求下,由原告人呈交之事实详情作为
澄清或进一步解释控诉事项及/或所声称之实情
brief(申辩状):由发生争执的双方律师所各自书写或印刷的文件,交给法庭作
为支持论据。申辩状载有律师所希望建立的法律观点,所采用的申辩理由,与
及律师举证完毕作出结论的法理根据
C
calendar(日程表):法庭所需处理事项的时间表
calendarcall(宣读日程表):宣读涉案双方或由其律师出庭就事件进行聆讯。通
常每一法庭日在开始时宣读一次,另外的日程表会在日间的其它时间宣读
caption(案件说明):在申诉书,笔录供词或与法庭案件有关的其它文件中的标
题或介绍语句,列明与讼双方姓名,法庭名称,案件或日程表中的编号
cauofaction(诉讼原因):提出法律诉讼的基本原因(例如:财物受损,人身
伤害,未付货款,工资及服务事项)
certifiedcopy(公证誊本):附有盖印证明真实无讹的文件副本,可以在审讯或
聆讯中作为证物。文件可经由正式的档案保存人,法庭书记或其它获授权人士
予以认证,例如律师。
certifiedstatement(认证声明书):在公证人(地保官)或契约局长面前宣誓证
明真实的声明。
changeofvenue(转移地点):将案件自起诉地法院转至另一区法院进行审讯,
亦可以是由在同一地区的一个审讯法庭转移至另一个审讯法庭。
chargetojury(对陪审团训令):审讯的惯例。在案件审结时由法庭所作训令,指
导陪审团该引用某法律以达成决定的原则。
chattel(动产):私人财物
civilcontempt(民事上藐视法庭):不按法庭命令办理。当法庭特别颁令某人需
作或不作某一行为而该人违反了有关命令时则触犯了民事上藐视法庭之罪。民
事上藐视法庭的处罚方式可以是罚款或监禁,而处罚之目的为使该人遵守法庭
的原本命令。
claimant(原诉人):在小额索偿法庭提出诉讼的人。
Clerk'sReturnonAppeal(书记上诉报告):由民事法庭上诉书记填写的表格,
证明上诉的纪录完备,可转移至上诉部门。
complaint(告状书):在法庭填写而送交被告人的文件,注明原告人向被告人索
赔事项。
costs(费用):作出判决后赐予胜诉方的法定费用。
counterclaim(反告):被告人向原告合法地反告。
courtrecord(法庭记录):案件的纪录,包括了法庭档案,证据及誊本。
courtreporter(法庭记录员):案件审讯期间负责以速记或速记打字方式将供词
记下的人。
CPLR(民事法规):民事诉讼法律和规条的简写,是纽约州为民事程序所设定的
法规,作为在纽约州法院内处理诉讼的规范。
cross-appeal(交互上诉):由收到诉讼对方提出上诉通知书所作的上诉行动。
crossclaim(互相索偿):由联合被告人或联合原告人之间的互相索偿,而非向案
件中的对方索偿。
cross-examination(反问证人):由一方或其律师向对方的证人就其所作证供问
话。
D
decision(判决):法庭对已经过司法程序的事件所作出的决定,亦即判决书的依
据。
default(缺席):当控辩其中一方未有作出答辩,或在指定时间内未有提出抗辩,
或是未有在出庭日到庭时,便会出现「缺席」的情况。
defaultjudgment(缺席裁判):在一宗法律诉讼中因没有于指定时间内出庭或呈
交文件而判被告人败诉的判决。
defendant(被告人):被控告的一方。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称为答辩人的一方。
defens,legalorequitable(据法或据平衡法抗诉):反驳原告人不具有理据向答
辩人提出控诉的声明。
deliberation(审慎考虑):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一项过程。
denovo(重审):从头开始,新的审讯。
deposition(供词):证人经宣誓后所给的证供。
directexamination(引导作证):证人被诉讼一方所传召为该诉讼方作证。
directedverdict(经法官引导的裁决):由法官向陪审团给予指示所交回的特定
裁决。
disburments(所付款项):判予胜诉方可得回的已付款项。
discovery(查问资料):控辩中的一方在审讯前向对方取得争议讯息的行为。控
辩双方在此行为中所必需交换的数据非常广泛,以便于双方在进行审讯时都可
以尽量掌握对案件有关的资料。在查问数据时,双方都可以:(1)强令对方交
出文件或实际证物,(2)要求填写书面问卷,其中问题及答案须经宣誓后填写,
与及(3)进行录取供词,由控辩双方亲身在场向对方或其证人以口头提出各项
问题。
dismissal(撤销):按法律规定因程序上的理由将案件撤销。
dismissalwithprejudice(无条件撤销):根据实情将案件撤销,并避免以同样理
由再次提出索偿或控诉。
dismissalwithoutprejudice(有条件撤销):并非根据实情将案件撤销,但可以重
提控诉。
disposition(处置):经过司法程序后的撤回,和解,命令,判决或判罪结果。
E
entryofjudgment(判决登记):要执行一项判决,必须先办妥「登记」。于法庭
书记签署判决及归档后,登记便告办妥。
evidence(证物):在进行审讯时控辩双方透过证人,纪录,文件,实物等按法律程
序予以证明或鉴证,作为引导法官或陪审团相信的形式。
examinationbeforetrial(开审前查证):在进行审讯前向控辩双方及证人们的正
式问话过程。
execution:(1)执行,所有有需要使到一份书面文件达到完整的行为,例如签署,
盖章,确认及交收文件;(2)行使,执行判决的辅助行为,如涉及金钱时,需指
示执达吏采取必要措施以收取判决金额。
executionofthewarrantofeviction(行使驱逐令):执达吏要将驱逐令上所列占
据楼宇的人驱离,然后将占有权归还予胜诉方。
exhibit(展品):于审讯或聆讯进行中向法庭呈交及展示的纸张或其它物品,一
经接纳,便会登记作为识别或被批准成为证物。
exparte(单方面的):对单方面提出或予以批准的控诉,命令,动议,申请,要求,
呈递等,只对一方面构成利益。此种作为只为了,代表了,由单方面提出而予以
处理。
G
garnish/garnishment(扣押/扣押令):将欠债人的部份薪金或其他财物予以
扣押(夺取)以偿还债务。扣押方向第三者,例如银行或一名雇主发出通知,将
属于欠款被告人的部份物品予以收起,向法庭作出申布,并依照法庭所给予的
指示处理。
guardianadlitem(法定监护人):在一宗法律诉讼中由法庭指派作为不能处理
本人事务的未成年或成年人士的代表。被指派人士不必是律师。法定监护人
只就某一宗诉讼里作为监护人,并有责任进行诉讼,及对收回的款项负责。
I
incomeexecution(扣押薪资):一项法律上执行判决的行动。要执行判决,胜诉
债权人可要求法庭发出命令,饬令相关单位将败诉人的财物扣起,以便满足判
决。扣押薪资,或「债权扣押」,法庭可以命令将败诉人部份的工资或其它财
物的某一数字予以扣起以便满足判决之金额。这项手续有时需要一段时间以递
增方式完成。
indexnumber(案件编号):由法庭区书记所发出作为分辨案件的一个号码,民
事法庭的收费为$45元。
infant'scompromi(未成年人士协议):一项民事或动议程序,为未成年人士索
偿的妥协向法庭取得同意。
informationsubpoena(资料性传票):一式法律文件,向某人,某公司,业务,或
败诉人本人就其财物所在的问题予以回答。
inquest(单方审问):若诉讼一方未有出庭或予以抗辩,在不涉及陪审团的情况
下予以审问,并在完成举证后,为索偿所受损失的判定赔偿金额。
interpreter(传译员/翻译员):在司法进行时宣誓为口头或书面语言作出翻译
的人。
interrogatories(审问):由诉讼双方的一方提出的书面问题送交对方,而对方必
须予以经宣誓后的答复。
J
judgment(判决书):法官的最终判决。对控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作出的决
定。在一宗法律诉讼中,法官可以指引将诉讼撤销,命令支付某一数字金额,或
是指引一方或多方作出一些行为。
judicialhearingofficer(JHO)[聆讯官]:一位曾在统一法制系统内曾任法官或
在法庭内存有纪录的法官。
jurisdiction(司法权):法庭就地点,事故与及所受限定的金额案件作出及给予
决定的权力。要聆讯及为案件作出决定,法庭必须同时具有「对个人的司法权」
及「对有关事故」的司法权。对个人的司法权是指法庭对案件中诉讼双方的权
力。对有关事故司法权是指法庭对诉讼案件的类别和等级的权力。
jurydemand(要求陪审团审讯):任何一方提出由陪审团进行审讯的要求。提
出由陪审团进行审讯需要办理一些指定手续,包括了向书记处呈交书面要求和
缴付费用。办理要求陪审团的手续在时间上有所限定。
juryinstructions(向陪审团予以指示):法官给陪审团的指示。
L
legalholidays(法定假日):包括了每年的以下日期:小马德路金日,林肯诞辰
日,华盛顿诞辰日,国殇纪念日,国旗日,独立纪念日,劳工节,哥伦比亚日,选
举日,退伍日,感恩节和圣诞节。假日遇上是星期天时,除国旗日必定是在
星期天外,遂假日便顺延一天。
lese(承租人):签署租约租用房地产的人士。
levy(扣押):因执行判决令而将财物予以扣押。
liability(责任):需要负起的义务,或循序履行,或不能作出受禁止的行为;金
钱上的欠款;或根据法律在行为上负上责任;或因构成他人受伤所需负的责任。
lien(抵押权):将指定的财物扣押以便索还债务。
litigant(诉讼人):法律争议的一方。
M
marshal(执达吏):美国的一种警务人员,其职责是执行美国法庭的程序,与警
官的职责非常相似。
marshal'snotice(执达吏通知书):由执达吏向收件人发出的通知书,声明在若
干期后予以驱逐。
mediation(调解):透过公正的第三者所引导的讨论以促进将诉讼和解。除非与
讼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调解的结果不具约束力。
minor(未成年人):十八岁以下儿童
minutes(议事纪录):在法庭内所发生一切事项的纪录。
mistrial(流审):在达成裁决前因特殊情况,例如可导致推翻判决的严重不当行
为或陪审团意见分歧而予以终止或宣布无效的审讯–这并不代表是对任何一
方作出了判决,只表示了审讯失败。
mitigation(减轻):使情况的严重性降低。
motion(动议):通常都是以书面方式在案件进行审讯前或审讯后向法庭提出要
求。
motiontoreargueorrenew(动议重新辩论):一项向法官提出的申请,企图说服
法官其所作的判决有误,因法官对事实或所引用的法律根据在理解上有错误,
或因握有可导致更改以前判决的新证据,并具有为何有关证据未能在较早前呈
交的良好理由。
movingparty(动议方):向法庭提出要求的一方。
N
nonpaymentproceeding(欠交租金提诉):由房东发起的法庭诉讼以收取未缴房
租,与及在房客未能缴付欠租的情况下予以驱逐。
notarize(公证):由地保官在文件上签署及盖章证实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
notarypublic(地保公证):经纽约州授权主持监誓,文件认证与及见证签名的真
实性的人士。
noticeofappeal(上诉通知书):向诉讼对方发出对法庭程序提出上诉的通知书。
该通知书必须在登记通知书上注明送交判决书或判令日期三十天内送交对方。
noticeofclaim(索偿通知书):任何人士向市政府机关,官员或雇员提出索取赔
偿时所需要向市政府或公营机构递交导致其遭受损失的文件。索偿通知书在事
故发生后的短期内知会市政府或公营机构其索偿的理据,并必须在提出诉讼前
依时发出予市政府或公营机构。
noticeofentry(登记通知书):附有送交文件宣誓书声明已将所附带登记妥当的
法庭命令或判决书向诉讼对方送交。
noticeofmotion(动议通知书):向法庭及你的诉讼对方发出的通知书,载明动
议在何时及何地进行聆讯,列明所提要求,要求理据,并附带一系列辅助动议理
据的文件清单。
noticeofpetition(诉状通知书):由原告人书写交予答辩人的通知书,列明法庭
何时聆讯附带的诉状事项。
nuncprotunc(追溯过往):现时所作考虑,当作事件于较早时期发生;追溯有
效期。
O
objection(反对):诉讼中一方在另一方作证或试行呈交证物时正式提出的抗议
order(命令):由法官发出的口头或书面命令或指引。
ordertoshowcau(陈述理由令):通常书诉与讼的其中一方拟订及呈交法庭,
由法庭作出书面指引,将原来所需向对方递交动议的时间缩短。有些情形下,
陈述理由令会作出指示,在法庭就该动议进行聆讯前,诉讼双方停止某些指定
行为。
P
party(诉讼方):在法律事件,交易行为或程序中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士。
PersonalAppearancePart(亲自出庭法庭):民事法院的法庭之一,责聆讯诉讼
一方或双方都没有代表律师的案件.此法庭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将监督所有的
研讨,证词,及在一些地区中兼并处理动议事务,甚至进行审讯
petition(请愿书):在特殊或简易程序案件中,在法庭所登记类似投诉的文件,
注明请愿人向法庭及答辩人所提出的要求,并将之送交答辩人。
petitioner(请愿人):在特殊或简易程序案件中,由填写正式申请书提出起诉的
人,要求法庭作出舒缓的决定。在民事起诉中亦称原告人。
plaintiff(原告人):提出控告的一方。在简易诉讼中被称为请愿人。
pleadings(申辩):投诉或诉状,答辩及回复。
poorperson'srelief(贫穷人士舒缓政策):当诉讼的一方无力承担法律诉讼的费
用时,法庭方面可批准该诉讼人不必缴付法庭费用而进行诉讼。
posssion(占有):占有楼宇的权利。
proceeding(案件程序):法律诉讼中的其中一种。在房屋法庭,欠缴租金的案件
追讨逾期未缴租金;逾期居留案件则为收回楼宇。
proofofrvice(送件证明):于法庭登记,证明经已向在诉讼中的人士及机构按
规定送交的文件,其中包括了将法庭文件派送人的送件宣誓书,与及一切与案
有关的文件例如邮局收据及/或收件人的签收证明。
pro(自辩):未有聘请律师的一方,由自己出庭亲自辩护。
R
record(记录):由指定的适当人员就法律诉讼进行期间所记录的一些行为,法
庭程序或交易事项的书面纪录,并予以永久保留作为证据。
referee(法庭委托的仲裁人):法庭指派人员将未经审讯的案件先行录取证供,
聆讯双方的理由,然后向法庭作出报告。法庭委托的仲裁人是具有司法权的官
员,相等于为法庭提供服务的肢体。
relevant(有关的):与欲证明或推翻的事项在逻辑上具连接关系的。
replevin(追回物品的诉讼):由原拥有物品的人所提出的诉讼以索回被不当方
法取去或扣押的物品。
reply(答辩):在被告人回答中带有反索偿情况时,原告人对被告人反告所作的
答辩。
requisition(要求):索取某些物品的要求,例如法庭纪录,法庭传讯文件或审案
录音带等。
respondent(答辩人):在法庭已登记的诉讼,对被指控事项正式提出响应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亦称被告人。
restore/reinstatetocalendar(重排审讯日期):将案件恢复为进行审理状态。
S
izure(依法没收):经法律授权的人将已判决败诉或可能败诉的人的财产,物
业或私人物品物予以没收保管,作为保证或出售以便偿还判决金额。
lf-reprentedlitigant(自我代表的诉讼人):没有聘请律师而自行亲身出庭的
诉讼人,亦称为自我代表诉讼人
rviceofprocess(送交法律令状):将法律文件送交给被告人或文件上指明的其
它人士。必须送交的法律文件包括传讯书,投诉书,诉状书,陈述理由令,传票,
退佃通知书及其它所需文件。送递文件需按法律指定的手续办理。
ttletheminutes(认定审案纪录):确定法庭审讯誊本的程序。
sheriff(警长):个别地区的当地法院执法官员。在其它的司法领域中,警长是
该区的主要执法官员。
standing(地位):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或是透过司法履行责任或权利。
statementinlieuofrecordonappeal(上诉时取代纪录的声明):在上诉时由控
辩各方所拟就的声明,列出需上诉庭复核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呈交有限度的
纪录以便做出决定。
stay(延缓):将审讯进程,起诉行动或执行命令或判决予以延后或停止。
stipulationofttlement(和解协议书):诉讼各方及/或其律师解决纷争的正式
协议。
subpoena(传票):法庭发出的文件,强令证人在聆讯期间作证或呈交纪录。
substituteddelivery(代替递送):将驱逐通知书交予该单位的应门人士,只要该
人是居住在或受聘于该单位,年龄适中及具适当的判断力接收该文件。
sumcertain(确定金额价值):根据合约,借据,法律等判定的赔偿金。
summaryjudgment(简易判决):对事情的真实性无须求证而作出的判决。
summons(传讯):原告人在设定的表格上填写的通知书,送交给被控告的人,
饬令该人等必须在限期内就附带投诉书所列事项作出回应。
T
testimony(作证):证人或诉讼人经宣誓后所给予的口头声明。
transcript(誊本):所有法律程序进行时的逐一字句记录,包括了审讯期间的作
证,聆讯及录取口供。誊本可向法庭记录员订购,但必须缴交订购费用。
trial(审讯):于法庭内向具合法性的争辩方予以正式审查以便为有关事项作出
决定。
trialdenovo(重审):重新审讯[请参考:22NYCRR28.12]
turnoverproceeding(交回财物诉讼):已作出判决后的聆讯,由胜诉人提出证据
证明败诉人(或持有败诉人财物的第三者)拥有足以偿还或部份偿还判决金额
的金钱或财物。
U
undertaking(保证):在法庭存放一笔金钱或将债券给法庭予以登记。
uandoccupancy(使用和占有费):占用者向房东缴付费用换取楼宇的使用和
居住权。占用者并非房客,或许曾经是房客,但房东与房客的关系经已终止。
V
vacate(迁出):取消或作废。
venue(场所):在法庭管辖下进行诉讼的地方。例如,民事法庭的案件可被安
排在曼克顿,皇后区,史登顿岛,布朗士或布碌仑的场地举行。
verification(鉴定):透过宣誓确定诉讼,帐目或其它文件的正确性,真实性或可
靠性。
voirdire(审核):由律师,控辩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或由法官对可能被挑选为陪
审团的成员进行问话,以确定其中任何人应否透过查证或反对,从而决定是否
不合资格或应被剔除。
W
waste(损毁):对房地物业造成永久性的损毁。
witness(证人):对所看见,听见或观察所得的事给予作证。
X,Y,Z
本文发布于:2022-11-23 16:4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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