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更新时间:2022-12-31 18:41: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1日发(作者:ignorance)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5.28

施行日期1990.05.28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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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以下简称为伴有辐

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区域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建设单位、营运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环境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

国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加强放射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和组织落实。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拟定放射环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放射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

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指导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放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环境管理的具体任务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是:

(一)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设施除外)进行审批;

(二)对伴有辐射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对伴有辐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与监督;

(四)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五)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收费;

(六)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

(七)调解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八)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放射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伴有辐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第六条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核设

施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营运但未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伴有辐射项目(包括已转

产、退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环境影响现状报告书(表)。

第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可以迟后建设,但应当实行预留款制度。

第十一条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放射环境管理的专业人员参加,经验收

合格后,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监督性监

测和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营运单位必须加强对放射性气体、液体和固体污染物的防治,减少产

生量,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气体和液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排放规定。

第十四条核设施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其最终处置必须送永久处置场所处置,在设施内暂

存期间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暂存的废物可以安全回取。

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源,必须定期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

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86)》,超过标准的,不得批准用作建筑材料。大量的放射性废

渣应建坝贮存或送至核工业部门的尾矿坝贮存,小量的放射性废渣应送所在省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十七条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必须经严格的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并须经所在地

及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辖区内大型核设施的事故应急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

应急响应方案。

第十九条在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紧急情况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监测,

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应急行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污染清除工作进

行监督。

第二十条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营运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国家环

境保护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伴有辐射项目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实行排污收费。收费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实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放射环境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

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放射环境管理是指为防治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污染环

境所进行的环境管理。

(二)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生产堆、动力堆、研究堆等有裂变反应堆的设施,临界装

置,核聚变试验装置,从核燃料开采到后处理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武器生产及试验设备,放射性废物的

处理和处置设施,高能加速器等。

(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进行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等的活动。

(四)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是指某种矿石或矿砂资源中,除了含所需的矿用成分外,同时伴生有高于

规定水平的天然放射性物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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