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语培训学校

更新时间:2022-12-31 13:39: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1日发(作者:中国管理软件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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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奇教育集团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8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闻汉东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闻汉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麦奇教育集团;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麦奇教育集团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麦奇教育集团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肖哲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肖哲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颖肖哲晖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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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麦奇教育集团;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

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

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申请注册

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既要结合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考虑商标标志是

否近似,也要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考虑是否存在

混淆可能性,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作为判断标准。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应当从其文

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近似

等方面进行比较;既要对商标标志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标志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

并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审查判断相关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服务在服务

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ChatABC"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是由“ABC"构成的

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二是由“AB"及一条弯曲彩带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按照相关公众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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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认知,彩带部分易被识别为字母“C"。对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二者在呼叫、含

义、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平

板电脑"等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

外)、教育、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

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类似的商品与服务。在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高

度近似的情况下,结合径成英公司提交的各引证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

商标一、二在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共存,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

意力,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及被诉裁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

院予以确认。麦奇集团的其他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

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麦奇集团的上诉理

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麦奇教育集团

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03:29:31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一、诉争商标1.注册人:麦奇集团。

2.注册号:19099387。3.申请日期:2016年2月15日。4.注册日期:

2018年9月14日。5.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3月20日。6.标志:7.核定使用商品

(第9类,类似群0901;0908):电子字典;平板电脑;学习机等。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径成英公司。2.注册号:3603037。3.申请日

期:2003年6月23日。4.注册日期:2008年5月7日。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

月6日。6.标志: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4-4106):

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径成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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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号:3603038。3.申请日期:2003年6月23日。4.注册日期:

2005年12月28日。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6.标志:7.核定使

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2;4104-4106):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译制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242385号《关于第19099387号“ChatABC"商标无

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0月14日。被诉裁定认定: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麦奇集团不服被

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其他事实在评审程

序中,麦奇集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麦奇集团与威比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

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联合使用商标声明》及《商标许可使用合

同》;2.部分荣誉资料;3.广告合同及发票;4.广告宣传资料及媒体报道;

5.使用图片等资料。在评审程序中,径成英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刘成签署的《商标授权书》;2.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北京市西城区

ABC外语培训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材料;

3.刘成及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北京市西城区ABC外语培训学校相关媒体

报道;4.ABC教育集团官网介绍、百度百科关于ABC教育集团介绍;5.北京市

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北京市西城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6.培训协议及发票;7.办学场地和教学场所照片及活动照片等;8.部分判

决书;9.麦奇集团商标资料及被另案提起无效宣告的材料。原审诉讼中,麦奇集团

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径成英公司、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第9类第16974748号VIPABC无效宣告答辩补充理由;3.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

八处段晓梅处长发表在《知产力》的题为《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解

读》的分析文章;4.题为《论撤销注册商标的公权与私权事由_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理

解》的文章;5.本院(2016)京行终5374号菲丝博克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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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二审判决书;6.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78号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

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红青蛙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再审判决;

7.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6年2月底之前,麦奇集团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列表;

8.2016年10月25日前,麦奇集团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统计表;9.2016年10月

26日截至目前,麦奇集团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列表;10.“搜狐网"上题为“互联网公司应

该注册哪几类商标?"的文章;11.与麦奇集团同行业的其它典型互联网公司的商标注册

情况汇总表;12.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评字[2020]第号、商评字

[2020]第号、商评字[2020]第号、商评字[2020]第号商

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3.本院(2016)京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3517号民事裁定书;14.本院(2016)京行终2718号行政判决

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1号行政裁定书;15.麦奇集团关联公司北京创

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创意麦奇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和麦奇集团出具给

北京创意麦奇公司的商标授权文件;16.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径成英公司“ABC"商标不

构成驰名商标的行政决定书;17.(2019)最高法行申3128号“杰利亚及图"商标无效宣

告行政纠纷再审裁定书;18.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及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对麦奇集团的其它带有“VIP"和“ABC"的注册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商标案件一览表;

19.第41类的第16409297“VIPABC"不予注册复审撤回及结案通知、第13995953号

“VIPABC.COM"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20.第23201563号“tutorabc"商标注册档案、商

标公告和商标异议决定书、第35217140号“tutorabc"和第8083397号“TeTeABC"商标注册

档案和公告;2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8]第号裁定书、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2018)京73行初8495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

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

使用的第9类“电子字典、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等商品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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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41类“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等服务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具有较大重合性,属于

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诉争商标为字母组合“ChatABC",诉争

商标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显著部分“ABC",且被包含部分在诉争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

或者起到同等识别作用,相关公众常常会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

定联系,即使存在“Chat"加以区分,相关公众仍然会产生二者存在某种联系的认识,从而导

致对二者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实际混淆,因此,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应当被判定为

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径成英公司的引证商标一经过使用在第41类“教

育、培训"服务类别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具有密

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

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此外,麦奇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知名度。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

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麦奇集

团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麦奇集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

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对麦奇集团延期

审理申请、线下开庭申请及在关联案件中委托不同代理人的要求不予准许,剥夺了麦奇集团

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线上开庭时间不充足,导致麦奇集团最后陈述及与径成英公司证据质

证权利行使不充分;原审法院在开庭后两周审结本案,未充分审查本案相关证据,属于程序

违法。二、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Chat",引证商标一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且实践中

大量含有“ABC"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的构成要素应当为“AB"加一条彩带

图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

商标。四、被诉裁定将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作为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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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依据,系扩大了对引证商标一、二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

误。

麦奇教育集团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85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奇教育集团,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

某某侨阜商业大厦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宁,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哲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

土城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

桥路某某院某某甲1-16div>法定代表人:彭斯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咏华。

审理经过上诉人麦奇教育集团(简称麦奇集团)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25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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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奇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颖、原审第三人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简称径成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咏华、庞慧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国

家知识产权局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麦奇集团。

2.注册号:19099387。

3.申请日期:2016年2月15日。

4.注册日期:2018年9月14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3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8):电子字典;平板电脑;学习

机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径成英公司。

2.注册号:3603037。

3.申请日期:2003年6月23日。

4.注册日期:2008年5月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4-4106):教育;培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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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和组织培训班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径成英公司。

2.注册号:3603038。

3.申请日期:2003年6月23日。

4.注册日期:2005年12月28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2;4104-4106):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书籍出版;译制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242385号《关于第19099387号“ChatABC"商

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0月14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

无效宣告。

麦奇集团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实

在评审程序中,麦奇集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麦奇集团与威比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

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联合使用商标声明》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部分荣誉资料;

3.广告合同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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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告宣传资料及媒体报道;

5.使用图片等资料。

在评审程序中,径成英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刘成签署的《商标授权书》;

2.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北京市西城区ABC外语培训学校《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材料;

3.刘成及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北京市西城区ABC外语培训学校相

关媒体报道;

4.ABC教育集团官网介绍、百度百科关于ABC教育集团介绍;

5.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北京市西城区ABC外语培训学校年度审计

报告、纳税证明等;

6.培训协议及发票;

7.办学场地和教学场所照片及活动照片等;

8.部分判决书;

9.麦奇集团商标资料及被另案提起无效宣告的材料。

原审诉讼中,麦奇集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径成英公司、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第9类第16974748号VIPABC无效宣告答辩补充理由;

3.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八处段晓梅处长发表在《知产力》的题为《商标法第44

条第1款“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解读》的分析文章;

4.题为《论撤销注册商标的公权与私权事由_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的文

章;

5.本院(2016)京行终5374号菲丝博克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行政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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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

6.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78号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红青蛙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再审判决;

7.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6年2月底之前,麦奇集团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列表;

8.2016年10月25日前,麦奇集团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统计表;

9.2016年10月26日截至目前,麦奇集团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列表;

10.“搜狐网"上题为“互联网公司应该注册哪几类商标?"的文章;

11.与麦奇集团同行业的其它典型互联网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汇总表;

12.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评字[2020]第号、商评字[2020]第

号、商评字[2020]第号、商评字[2020]第号商标无

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3.本院(2016)京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3517号民事裁定书;

14.本院(2016)京行终2718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

申51号行政裁定书;

15.麦奇集团关联公司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创意麦奇

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和麦奇集团出具给北京创意麦奇公司的商标授权文件;

16.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径成英公司“ABC"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的行政决定书;

17.(2019)最高法行申3128号“杰利亚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再审裁定

书;

18.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及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麦奇集团

的其它带有“VIP"和“ABC"的注册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商标案件一览表;

19.第41类的第16409297“VIPABC"不予注册复审撤回及结案通知、第

12/18

13995953号“VIPABC.COM"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20.第23201563号“tutorabc"商标注册档案、商标公告和商标异议决定书、第

35217140号“tutorabc"和第8083397号“TeTeABC"商标注册档案和公告;

2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8]第号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8)京73行初8495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

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子字典、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

电脑"等商品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等服务所

面对的消费群体具有较大重合性,属于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服

务。诉争商标为字母组合“ChatABC",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显著部分

“ABC",且被包含部分在诉争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或者起到同等识别作用,相关公

众常常会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即使存在“Chat"加

以区分,相关公众仍然会产生二者存在某种联系的认识,从而导致对二者所标识的商品

或服务来源的实际混淆,因此,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应当被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径成英公司的引证商标一经过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服

务类别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

的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

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此外,麦奇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知名度。综上,诉争商标与引

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

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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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驳回麦奇集团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麦奇集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

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对麦

奇集团延期审理申请、线下开庭申请及在关联案件中委托不同代理人的要求不予准许,

剥夺了麦奇集团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线上开庭时间不充足,导致麦奇集团最后陈述及

与径成英公司证据质证权利行使不充分;原审法院在开庭后两周审结本案,未充分审查

本案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二、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Chat",引证商标一

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且实践中大量含有“ABC"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因此,诉争商标与

引证商标一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

标二的构成要素应当为“AB"加一条彩带图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构

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四、被诉裁定将引证商标一的知名

度作为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依据,系扩

大了对引证商标一、二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径成英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

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

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麦奇集团提交了下列证据:1.麦奇集团目前官网的商标使用情况;2.本

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3887号判决书、(2019)京行终9558号判决书、(2020)京

行终542号判决书、(2018)京行终3313号判决书、(2017)京行终2340号判决书、

(2014)高行终字第130号判决书、(2014)高行终字第1864号判决书、(2019)京行

终7355号判决书、(2019)京行终9575号判决书、(2019)京行终2019号判决书、

(2016)京行终2808号判决书、(2019)京行终5361号判决书、(2016)京行终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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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判决书、(2017)京行终1315号判决书、(2019)京行终1345号判决书、(2019)

京行终653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3597号。13518号再审

裁定、(2019)最高法行申1379号再审裁定;3.诉争商标及相关商标案件时间轴;

4.麦奇集团申请VIPABC商标情况;5.麦奇集团在第35类的第8083395号“VIPABC"商

标及在第42类的第8083412号“VIPABC"商标的商标档案;6.麦奇集团在第41类的第

22565600号“vipabcd"商标档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和经异议后注册核准注册的公

告;7.径成英公司商标申请情况及excel总结表;8.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径成

英公司名下第35类第33833722号、第9类第33844188号、第42类第33838738号、第

38类第33836075号、第16类第33833660号五件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9.麦奇集团

在先注册的“TUTORABC"商标档案和有效证明;10.“TUTORABC"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实

际使用证据和第41类“TUTORABC"商标被维持有效的撤销决定和撤销复审决定;11.第

42类第“8083412"号“VIPABC"商标被维持有效的撤销决定及撤销复审决定。

其中,证据1用以证明“ChatABC"本身系麦奇集团围绕其自2010年即开始申请

注册和实际使用的“VIPABC"品牌进行商标布局和防御性注册的系列商标之一,径成英公

司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对诉争商标提起异议和复审,诉争商标权利状态一直不稳定,麦奇

集团对其无法展开规模使用,但麦奇集团一直正常经营在先英语教育培训,有实际使用

其核准注册的能力,2018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股麦奇集团后,麦奇

集团目前使用商标为“平安好学原TutorABC成人英语在先教育",因此,麦奇集团申请

“ChatABC"商标是出于真实的业务需要和品牌布局,也有实际使用的能力,并非为了囤

积商标。证据2用以证明司法实践中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裁判标准。

证据3至6用以证明麦奇集团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已经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宣告无效程

序和撤销程序,麦奇集团认为“ABC"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标识的作用,应被

无效和撤销,因此,麦奇集团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也不认为法院最终会判定麦奇集团

15/18

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特定字体的“VIPABC"的行为侵犯第41类“ABC"的商标权。

“VIPABC"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5、42和38类,而麦奇集团的第35类第8083395号和第

42类第8083412号“VIPABC"商标早在2010年2月25日申请,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

和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且至今一直有效,“VIPABC"是麦奇集团对其在先核准注

册的“VIPABC"商标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的延伸性注册,麦奇集团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并

未损害任何公权益,也没有违反2013年商标法;2016年2月15日在第9、16、35、41

和42类申请注册本案诉争商标“CHATABC"时,麦奇集团认为“CHATABC"的显著部分是

“CHAT",“CHATABC"与“ABC"商标不近似;麦奇集团在2016年2月15日和2月17日

侵权判决生效前申请注册诉争商标“VIPABC"“CHATABC"商标的行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

合理性并且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注册制度,这也是目前企业商标申请注册的常

规做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应当根据2016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的侵权判决认定诉争商

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7至8用以证明径成英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证据9用以证明麦奇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2008年已经申请注册多个“TutorABC"商标,

且一直使用至今,并于2017年4月6日转让给麦奇集团。证据10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申

请注册日之前,麦奇集团已经通过其关联公司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

“TUTORABC"商标投入实际使用;麦奇集团于2008年申请并核准注册的第41类

“TUTORABC"商标也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提交实际使用证据的期限是2015年10

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麦奇集团通过提交指定期限“TUTORABC"实际使用的证

据,在撤销及复审阶段维持该商标注册有效。证据11用以证明麦奇集团第42类第

8083412号“VIPABC"商标曾经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但麦奇集团通过提交实

际使用证据在撤销及复审阶段维持该商标注册有效。

径成英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ABC"“VIPkid"商标注册情况;

2.麦奇集团商标注册情况;3.评审阶段证据交文记录;4.径成英公司企业信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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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据1用以证明麦奇集团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个商标,与多家公司名下的注册商

标“ABC"以及“vipkid"近似;证据2用以证明麦奇集团在收到(2016)最高法民申3517

号民事裁定书后仍在第41、9、35、42类商品及服务上多次申请“VIPABC"“teteABC",

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主观恶意明显;证据3用以证明麦奇集团已经在商标评审阶段收到

了径成英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对证据内容完全知悉;证据4用以证明径成英公司是由

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绝对控股,与“vipkid"商标权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不

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6日发布第16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

告》,载明第3603037号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因撤销复审部分成立,在核定使用

的“电视文娱节目;公共游乐场;游乐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健

身俱乐部;体育野营服务;动物园;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译制;无线电和电视节目

制作"服务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认可。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4):安排和组

织培训班;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

再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

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麦奇集团、径成英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第1690期

《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

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既要结合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考虑商标标志是否近似,也要结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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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考虑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以申

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

准。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应当从其文字的字

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近似等

方面进行比较;既要对商标标志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标志的主要部分进行比

对,并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审查判断相关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服

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同一种

或类似服务。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ChatABC"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是由“ABC"构

成的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二是由“AB"及一条弯曲彩带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按照相关

公众的通常认知,彩带部分易被识别为字母“C"。对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二

者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

的“电子字典、平板电脑"等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图书

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教育、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

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构成类似的商品与服

务。在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情况下,结合径成英公司提交的各引证商标的

使用宣传证据,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共存,在比对对

象隔离的状态下,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

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

商标。原审法院及被诉裁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麦奇集团的其他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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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麦奇教育集团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苏志甫

审判员俞惠斌

审判员闻汉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郝晴

书记员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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