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钢

更新时间:2022-12-31 11:15: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1日发(作者:isabellablow)

BSEN10083淬硬钢和回火钢系列标准-注意

是BS的)

淬火与回火钢

第二部分: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

(含修订部分A1:1996)

DINEN10083—2:1991+A1:1996英文版

DIN

EN10083—2

ICS77.140.10替代1991年10月版

主题词:钢、淬火与回火钢

第二部分: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

(含修订部分A1:1996)

欧洲标准EN10083—2:1991+A1:1996以德国工业标准(DIN)为蓝本。

逗号用作为小数点标记。

前言

本标准由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第23技术委员会(ECISS/TC23)起草。

负责起草本标准的德国机构为钢铁标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05。

本标准中所用的钢的名称(与材料编号)以DINEN10027—1与DINEN10027—2为准。为便于

查阅,附录E的表中本标准所用的钢号与先前全国范畴内所用的钢号有关。

DIN50601与DINV17006—100在德国工业标准中分别与EN第2款所述及的欧洲煤钢联营

标准(EURONORM)103与ECISSIC10相当。

修订部分

与1991年10月版DINEN10083—2相比较,对冷轧带钢不再作规定,钢的名称差不多改变,

并补充了材料号码。标准的版本亦已改变。

先前的版本

DIN1661:1924—09,1929—06;DIN1662:1928—07,1930—06;对DIN1662:1932—05

增补5,6与8—11;DIN1963:1936—05,1939x—12;对DIN16631937x—02增补5与7

—9;DIN1665:1941—05;DIN1667:1943—11;DIN17200:1951—12,1969—12,1984

—11,1987—03;对DIN17200:1952—05增补;DINEN10083—2:1991—10。

标准参考资料:

(未列入规范参考文献中)

DINV17006—100钢的代号系统—钢名称的补充符号

DIN50601金相检验—钢与铁质材料的铁素体与奥氏体晶粒度的确定

EN共17页

未经德国标准学院下属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事先书面同意,本标准任

何部分均不得复制。

编号:DINEN10083—2:1996—10

德国标准(DIN)的专卖权属柏林伯斯出版公司英文价格单位12销

售号:111210.97

欧洲标准

EN10083—2

1991年2月

+A1

1996年8月

ICS77.140.10替代EN10

083—2:1991

主题词:钢、淬火与回火钢

英文版

淬火与回火钢

第二部分:非合金优质钢交货技术条件

(含修订部分A1:1996)

本欧洲标准于1991年2月12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修订部分A

1于1995年7月1日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国必须遵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

化委员会内部规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本欧洲标准具有不经任何改动而

成为国家标准的地位。

如提出申请,与这类国家标准有关的最新名目与文献书目可从中央书

记处或任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处获得。

本欧洲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英文版、法文版、德文版)。由欧洲标准化

委员会成员负责翻译成其本国语言的任何其它语言、且通知中央书记处的

版本均具有与官方版本同等的地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为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

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

牙、瑞典、瑞士、与联合王国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中央书记处:布鲁塞尔斯塔萨特街36号,B—1050

1996年版〓全世界范畴内以任何形式与任何方式储存的所有使用权均

归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国所有编

号:EN10083—2:1991+A1:1996E

目录

EN10083—2:1991版前言

EN10083—2:1991/A1:1996年版前言

1.范畴

2.规范参考文献

3.定义

3.1淬火与回火钢

3.2产品形式

3.3热处理的类型

3.4非合金与合金钢

3.5热处理的等效断面

4.代号与序号

5.要求

5.1加工工艺

5.2化学成分与机构特性

5.3工艺特性

5.4结构

5.5内部完整性

5.6表面质量

5.7外形尺寸、外形尺寸的公差与形状公差

5.8炉批分隔

6.产品的合格性试验

6.1试验程序与文件类型

6.2专门检验与试验

7.标识

附件

A(规范性)机构特性的等效截面

B(规范性)补充或特定要求

C(参考性)其它有关的标准

D(参考性)适用于符合本欧洲标准产品的外形尺寸标准

E(参考性)欧洲标准中所规定的钢种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683—1:

1987与其它先前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钢种的比较

EN10083—2:1991版前言

本欧洲标准按照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ECISS)/TC23“可热处理合金

钢与易切削钢质量标准”起草,其书记处由德国工业标准(DIN)负责主持。

当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ECISS)成立及其工作打算拟定时,技术委员

会TC23被要求用一个欧洲标准来替代欧洲煤钢联营标准EURONORM83

—70“淬火与回火钢—质量技术条件”。

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TC23内部的讨论是以国际标准ISO683—1

为基础的,即“可热处理钢,合金钢与易切削钢—第一部分:以不同黑色

产品形式显现的直截了当硬化非合金钢与低合金锻钢”。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冰岛、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与联合王

国。

EN10083—2:1991/A1:196年版前言

EN10083—2:1991的修订部分是由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ECISS)/TC

23“可热处理合金钢与易切削钢质量标准”起草,其书记处由德国工业标

准(DIN)负责主持。

当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CEISS)成立及其工作打算拟定时,技术委员

会TC23被要求用一个欧洲标准来替代欧洲煤钢联营标准EURONORM83

—70“淬火与回火钢—质量技术条件”。

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TC23内部的讨论是以国际标准ISO683—1

为基础的,即“可热处理钢,合金钢与易切削钢—第一部分:以不同黑色

产品形式显现的直截了当硬化非合金钢与低合金锻钢”。

本修订部分将至迟在1997年2月之前通过公布其相同的文本或通过签

署承认的方式具有国家标准的地位,与其相抵触的国家标准将被撤销。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冰岛、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与联合王

国。

1.范畴

1.1欧洲标准所给予的交付技术条件为:

—半成品,热成形品(例如钢坯、坯段、初轧板坯(见注2与3);

—棒材(见注2);

—圆钢;

—宽带钢;

—热或冷轧条/板/片;

—压锻或落锻钢坯(见注2)。

从表3所列的直截了当硬化非合金钢(见注4)加工而成,供货时为表1

第2—7行所述处于一种热处理状态的不同类型的产品及处于表2所列的其

中一种表面状态。

一样来讲,该钢材用于加工淬火或回火的机器零件,但其中一部分(见

表7)可用于正火状态。

本标准所列的机械特性要求局限于表6与7所列的尺寸。

注1:与钢有关的欧洲煤钢联营标准与欧洲标准符合表3所列的化学成

分要求,供货时其产品形式或处理状态与上述所列不同,或用作专门的用

途;有关类似钢种的欧洲煤钢联营标准在附件C中列出。

注2:压锻半成品产品(钢坯、坯段、初轧板坯等)与压锻棒材包含在半

成品产品或棒材中,不包括在“压锻与落锻钢”这一术语范畴之中。

注3:当订购非加工连续铸造半成品产品时需签订专门协议。

注4:按照EN10020标准的规定,欧洲标准所涉及的钢材属于非合金

优质钢。非合金与合金专门钢的标准为EN10083—1。优质钢与专门钢的

区别在于:

—不规定最小冲击值;

—在顶端淬火(JOMINY)试验中无硬化性能要求;

—对氧化夹杂含量没有限制;

—最大含硫与含磷量要超出。

注5:用于淬火与回火的硼钢标准为EN10083—3。

1.2在专门情形下,在订货时关于与本交货技术条件的偏差与补充由双

方协商取得一致(见附件B)。

1.3除本欧洲标准的技术之外,EN10221的通用交货技术条件能够适

用,除另有规定。

2.规范参考文献

本欧洲标准包含其它出版物的内容,在参考文献中有的注明了文献的

日期,有的并没有注明其日期。这些参考文献在本文中适当的段落被引用,

现将这些出版物列在文后。关于已注明日期的文献,其随后的修订或任何

这些出版物所作的修改仅在其通过修订或修改将其包含在其中时才适用于

本欧洲标准。至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所提及的出版物的最新版本是

能够适用的。

EN1000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在环境温度

下的试验方法

EN10003—1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

EN10020钢种的定义与分类

EN10021钢铁产品通用交货技术条件

EN10027—1钢的代号系统:第1部分:钢的名称与要紧符

EN10027—2钢的代号系统:第2部分:数字系统

EN10052铁制产品热处理术语词汇

EN10079钢产品形状与外形尺寸的定义与分类

EN10083—1淬火与回火钢—第1部分:特种钢的交货技术

条件(含修订部分A1:1996)

DINEN10083—3淬火与回火钢—第3部分:硼钢的交货技术条

件〖〗

EN10163—2热轧钢板、宽带钢与型材表面状态的交货要求

—第2部分:板材

与宽带钢

EN10204用于金属产品的检验文件(含修订部分A1:1995)

EN10221热轧棒材与圆钢的表面质量分类—交货技术条件

ISO683—1:1987可热处理钢、合金钢与易切削钢—第1部分:以不

同形式黑色制

品显现的直截了当硬化非合金钢与低合金锻钢

EURONORM181)用于钢铁与钢产品的试样与试件的选择与预备

EURONORM1031)钢的铁素体与奥氏体晶粒度的金相测定

ECISSIC10钢的代号系统—钢材名称的补充符号

3.定义

3.1淬火与回火钢:为本标准起见,淬火与回火钢属于工程钢,因为其

化学成分适于在淬火与回火状态下在特定拉伸强度条件下进行硬化处理。

3.2产品形式:EN10079的定义将适用于产品形式。

3.3热处理类型:EN10052的定义将适用于本标准所述的热处理类型。

3.4非合金与合金钢:EN10020的定义将适用于非合金钢与合金的分

类。

3.5热处理的等效截面:一产品的等效截面是指其机械特性已被规定的

截面(见附件A)。

等效截面的尺寸总是以直径来表达的,而不管该产品截面的形状与外

形尺寸如何。这与“当量圆棒“的直径相对应。这是一根将对规定截面进

行机械测试的圆棒,当该试件从其奥氏体化温度泠却时,其冷却速率与有

关产品猎取试样部位时的实际等效截面的速率相同。

1)在订货时双方可协商一致,在本欧洲煤钢联营标准采纳为欧洲标准

之前,可采纳本欧洲煤钢联营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

4.代号与序号

4.1钢的名称按EN10027—1与ECISSIN10标准的规定分配;钢号

按EN10027—2标准的规定分配。

4.2按如下实例,本欧洲标准所规定的一种钢的标准代号由如下部分组

成:

—术语“钢”;

—本EN的号码;

—钢种的名称或号码(见表3);

—如适用的话,热处理条件的代号(见表1)。

例:

EN10083—2—C45+N钢;或

EN10083—2—10503+N钢

4.3有关尺寸标准中的信息将适用于产品的标准代号。

4.4其顺序应包含清晰描述所要求的产品与其条件(见表2)及试验所必

要的信息。如要符合额外与专门的要求,应加上附录B中有关的条款号码

以表明这一点,必要时应加上其细节。

5.要求

5.1加工工艺

5.1.1通用

钢与钢产品的加工工艺由制造厂商自行判定确定,其限制条件按51

2与513所规定的要求。

5.1.2脱氧处理

所有的钢材均应脱氧。

5.1.3热处理与交货时的表面状态

5.1.3.1正常交货状态

除非在订货达成另外的协议,产品交货时应处于非处理(即热加工)状

态。

5.1.3.2专门热处理状态

如在订货时达成如此的协议的话,产品在交付时应处于表1第3—7行

所规定的其中一种热处理状态。

5.1.3.3专门表面状态

如在订货时达成如此的协议的话,产品在交付时应处于表2第3—8行

所规定的其中一种表面状态。

5.2化学成分与机械特性

5.2.1表1第9列所述的要求将适用于每一种热处理状态。

5.2.2表6与7所述的机械特性值将适用于“淬火与回火”以及“正火”

热处理状态的样品,该样品按图1或2与3及表9(参见表1脚注1)的要求

采集与加工。

5.3工艺特性

5.3.1可加工性

所有的钢在“软退火”状态均是可加工的(参见表1第7行与表3脚注

2)。

5.3.2半成品产品与钢棒的可剪切性

5.3.2.1在适当的剪力状态下(幸免局部应力集中、预热、所应用的叶片

有型而且与产品的型面相习惯,等等),所有的钢种在其软退火状态与正火

状态均是能够剪切的。

5.3.2.2如C45与C60钢种在供货处于“经处理可供剪切”状态且其硬

度要求如表6所规定的话,在适当状态下亦应是可剪切的。

5.3.2.3处于非处理状态的C22与C40钢种在适当条件下是可剪切的。

能够设想C45钢种在非处理状态下如其尺寸大于80毫米也是能够剪切

的。

5.4结构

除非在订货时双方达成另外的协议,晶粒度由制造厂商自行判定确定。

如按基准处理需要细微的晶粒结构,则应按B3所规定的要求订货。

5.5内部完整性

双方可在订货时就内部完整性的要求达成一致(例如可按非破坏性试验

的要求;参见附录B中B.4款)。

5.6表面质量

5.6.1所有的产品均应与所采纳的成形工艺相应的光滑表面。

5.6.2在正常加工条件下也可能会显现次要性的表面缺陷,例如非热轧

产品中由冷轧起皮所引起的皱痕,不应视为缺陷。

5.6.3如合适的话,双方如有可能的话在订货时应就产品表面质量的要

求参照欧洲标准并达成协议。

注1:EN10163—2为热轧钢皮/板与宽带钢规定了表面质量的要求。E

N10221包含了热轧钢棒与圆钢的表面分类方法。

注2:盘材产品的表面不连续缺陷比定长切割板材更难以检测与排除。

当就表面质量达成协议时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6.4如需要将棒材或线材适合于光亮拉拔作业,双方在订货时应就此

咨询题达成协议。

5.6.5只有在取得客户或其代表同意的情形下才能用烧焊的方式去除

表面的缺陷。

在公布有关的欧洲标准之前,双方在订货时应就去除缺陷的方法与承

诺深度达成协议。

5.7外形尺寸、外形尺寸的公差与形状公差

双方应就产品的标称外形尺寸、外形尺寸的公差与形状公差在订货时

达成协议,如有可能的话,应参照有关的外形尺寸标准(见附录D)。

5.8炉批分隔

产品在交付时应对不同的炉批予以分隔。

6.产品的合格性试验

6.1试验程序与文件类型

6.1.1符合本欧洲标准的产品在订货与交付时应附有按EN10204标准

所规定的检验文件。双方在订货时应就文件的类型达成协议。如订单中不

包含这类文件的要求,应签发一份试验报告。

6.1.2特定检验与试验按订货时的协议应提供一份试验报告,报告应包

含如下信息:

A)一份讲明材料符合订单要求的声明;

B)按表3所列有关钢种所规定的所有元素的铸造分析结果。

6.1.3按订货时的要求提供一份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应进行第62

节所述的特定检验,其结果应在文件中注明。此外,文件应包含如下信息:

A)制造厂商按表3所列为有关钢种所规定的所有元素而进行的铸造分

析的结果。

B)按附加要求所进行的所有的检验与试验的结果(见附录B);

C)与检验文件、试件与产品相一致的字母符号或数字。

6.2专门检验与试验

6.2.1硬度与机械特性的验证

6.2.1.1除下列例外之外,表1第92列中所述有关热处理条件下的硬

度要求与机械特性应予验证。如在订货时规定了附件B中B1或B2款

中所规定的附加要求的话,才应验证表1中脚注1所规定的要求(基准试件

的机械特性)。

6.2.1.2用于验证要求的试验数量、取样条件与试验方法应按表8的规

定实施。

6.2.2目视与尺寸检验

应检验足够数量的产品以确保其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

6.2.3重新试验

见EN10021。

7.标识

制造厂商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产品或成捆或装箱的产品进行标识以使其

能确定炉批、钢种与发货地(见附录B中B8款)。

表1:交货时的通常热处理状态、产品形式与要求一览表(如表3—7所规定)

123456789

1

交货时的

热处理状态

符号

×适用于钢材品种所适用的要求

半成品棒材圆钢扁平产品锻压与

落锻件

9.19.2

2未经处理无或+U×××××

按表3

与4所定

-1)

3经处理以改善

剪切性能

+S××---最高硬度如

右表所定

机械特性如

右表所定

表5,列+S1)

表5,列+A1)

表7

表6

4软退火+A××××2)×

5正火处理+N3)-×-×2)×

6淬火与回火+QT-×××2)×

7其它其它的处理状态(如某些退火状态以达到某种结构)可在订货时达成协议。

1)当交货状态为未经处理、“经处理以改善剪切性能”与“软退货”状态时,表6与7中所规定的机械特性在通过适当的处理之后关于等效截面来讲

将是能达到的(关于基准试件的信息,见附件B中B.1与B.2。

2)在这种热处理状态下不可能交付所有形状的扁平产品。

3)正火处理可由正火成形处理所代替。

表2:交货时的表面状态

1

交货时表面状态符号

X表示“通常情形下适用于”

半成品

(如钢坯、

坯段)

棒材圆钢扁平

产品

压锻与

落锻件

(见1.1注2)

2除非另有

协议

热加工无或

+HW

×××××-

3

按协议以

专门状态

供货

未加工,连铸+CC×-----

4热加工并酸洗+P×××××

2)

5热加工并喷丸+BC×××××

6热加工并粗磨-1)-××-×

7其它

1)具体情形应在订货时达成协议,直至术语“粗磨”,比方来讲,由机加工公差来予以限

定。

2)此外,例如来讲,产品能够是涂油的、用石灰处理的或磷化处理的,可由双方达成协议。

表3:钢种与机械特性(铸造分析)

钢代号化学成分(%,以质量计)1),2)

名称编号C3)Si

最大

MnP

最大

S

最大

Cr

最大

Mo

最大

Ni

最大

Cr+Mo+Ni

最大3)

C221.04020.17~0.240.400.40~0.700.0450.0450.400.100.400.63

(C25)4)(1.0406)4)0.22~0.290.400.40~0.700.0450.0450.400.100.400.63

(C30)4)(1.0528)4)0.27~0.34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

C351.05010.2~0.39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

(C40)4)(1.0511)4)0.37~0.44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

C451.05030.42~0.500.400.50~0.800.0450.0450.400.100.400.63

(C50)4)(1.0540)4)0.47~0.550.400.60~0.900.0450.0450.400.100.400.63

(C55)4)(1.0535)4)0.52~0.600.400.60~0.900.0450.0450.400.100.400.63

C601.06010.57~0.650.400.60~0.900.0450.0450.400.100.400.63

1)除完成热处理的目的之外,未经买方同意,本表中未引用的元素不应有意添加到钢上。应

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添加将会阻碍硬化性能、机械特性与适用性的元素或加工中所用的

其它材料。

2)如有要求,能够供应由于添加铅或高硫的含量直至0.100%硫而使机加工性能得到改善的钢

材(包括可控硫与氧化产物,如Ca处理)

3)如订购的钢材无机械特性的要求,且以淬火与回火状态供货,则在订货时能够同意将碳的

含量限制在0.05%和/或Cr,Mo与Ni的总量≤0.45%。

4)括号中所列的某些钢种已首次包含在欧洲标准之中,所有国家的库存中均无此类钢材。

表4:产品分析与表3所列铸造分析

限制值之间的充许偏差

元素铸造分析中承诺最大值%(以质量计)承诺偏差1)%以质量计

C≤0.055>0.55≤0.65±0.02

±0.03

Si≤0.40±0.03

Mn≤0.90±0.04

P≤0.045±0.005

S≤0.045±0.005

Cr≤0.40±0.05

Mo≤0.10±0.03

Ni≤0.40±0.05

1)±是指在一个炉批中表3所规定的范畴内较高值与较低值之间可能会显现的偏差,但不可

能会同时显现两个值。

表5:以“经处理可改善剪切性”(+S)或“软退火”

(+A)状态交货的产品的最高硬度值

钢〓号所处状态最高布氏硬度

名称编号+S+A

C221.0402-2)-

C251.0406-2)-

C301.0528-2)-

C350.0501-2)-

C401.0511-2)-

C451.05032552)207

C501.

C551.05352553)229

C601.06012553)241

1)该值不适用于连铸且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材。

2)见5.3.2.3。

3)由于铸件化学成分与外形尺寸的缘故而需要进行软退火处理。

0

S

表6:淬火与回火状态(+QT)下的机械特性1)2)

钢号等效截面(见附录B)的机械特性(单位:直径(d)或平面产品的厚度(t)

名称编号

d≤16mm或

t≤8mm

16mm

或8mm

40mm

或20mm

Re

最小

RmA

最小

Z

最小

Re

最小

RmA

最小

Z

最小

Re

最小

RmA

最小

Z

最小

Nmm2%Nmm2%Nmm2%

C221.0402340

500

~

650

2050290

470

~

620

2250----

C251.0406370

550

~

700

1945320

500

~

650

2150----

C301.0528400

600

~

750

1840350

550

~

700

20453003)

500

~

6503)

213)503)

C351.0501430

630

~

780

1740380

600

~

750

1945320

550

~

700

2050

C401.0511460

650

~

800

1635400

630

~

780

1840350

600

~

750

1945

C451.0503490

700

~

850

1435430

650

~

800

1640370

630

~

780

1745

C501.0540520

750

~

900

1330460

700

~

850

1535400

650

~

800

1640

C551.0535550

800

~

950

1230490

750

~

900

1435420

700

~

850

1540

C601.0601580

850

~

1000

1125520

800

~

950

1330450

750

~

900

1535

1)Re:上屈点或,如无屈服现象显现,则为0.2%弹性极限应力,Rp0.2。

Rm:拉伸强度。

A:断裂后的延伸率(初始测量长度,L0=6.65·;见表8,7a列,T3行。

Z:截面缩小。

2)规定尺寸限度并不意味着淬火与回火能够产生马氏体组织直至所规定的取样点。

3)适用于最大至63mm的直径或最大至35mm的厚度。

0

s

表7:正火状态下(+H)的机械特性1)

钢号

适用于直径为(d)或扁平产品厚度为(t)的产品

d≤16mm

或t≤16mm

16mm

或16mm

100mm

或100mm

名称编号

Re

最小

B/mm2

Rm

最小

B/mm2

A

最小

%

Re

最小

B/mm2

Rm

最小

B/mm2

A

最小

%

Re

最小

B/mm2

Rm

最小

B/mm2

A

最小

%

C221.21041025---

C251.23044023---

C301.2521

C351.2719

C401.2917

C451.3016

C501.3214

C551.3312

C601.3411

1)Re:上屈点或,如无屈服现象显现,则为0.2%弹性极限应力,Rp0.2。

Rm:拉伸强度。

A:断裂后的延伸率(初始测量长度,L0=6.65·;见表8,7a列,13行。

表8:验证第2列所述要求的试验条件

(表8第6与7列增补)

1234567行6a

取样与样品预备

7a

所采纳的试验方法

序号

要〓〓求试验组件1)试验范畴取样与样

件的预备

所采纳的

试验方法

T1总的条件试样与试件的选择与

预备应符合EURONORM18的要

求。

见表

每试验组

件的试件

数量

繁试件的

试验次数

(见本表增补部分行

T1与行……)

1化学成分3与4C铸批分析由制造厂商提供;

至于可能的产品分析,见B.5

2+S或+A状

态下的硬

5C

+D

+T

11T2T2硬度试验

在有争议的情形下,如有可能的

话,硬度可由表面如下的点确定

—在圆棒的情形下,从棒的一端等

于1×直径的距离;

—在圆棒但有正方形与长方形

截面以及属扁平产品的情形下,

从一端等于1×厚度的距离与从

产品一纵向边缘等于0.25×厚

度的距离;

若无法符合上述条件(例如在压

锻与落锻件的情形下),关于硬

度压痕的最佳位置应在订货时

达成协议。

样件的预备应按EN10003—1的

规定实施。

按EN10003—1

标准

1)如“C”所示,每一铸批应单独进行试验,以测试由“D”所示的每个尺寸以及由“T”所示的每一个热处理批次。如果厚度在同一尺寸范畴内的话,

不同厚度的产品能够组合在一起,因为机械特性与厚度不阻碍性能。(待续)

0

S

表8(续)

1234567行6a

取样与样品预备

7a

所采纳的试验方法

序号

要〓〓求试验组件1)试验范畴取样与样

件的预备

所采纳的

试验方法

见表

每试验组

件的试件

数量

繁试件的

试验次数

(见本表增补部分行

T1与行……)

3机械特性T3拉伸试验

3a淬火与退

火处理的

产品

6C

+D

+T

11次拉伸

试验

T3aT3a

T3b

样件按如下所述采集:

—在棒材与圆钢情形下,

按图1;

—在扁平产品情形下,按

图2与3;

—在压锻与落锻件(见1

1注2)情形下,取样按订货

时同意的部位,其方式是纵

向轴应位于要紧晶粒流的

方向。

样件按EN10002—1标准的

要求预备。

在有争议的情形下,拉伸

试验应在按比例抽取的试

件上进行,其初始运算长

度,L0=5.65

(其中S0为原始截面积)。

如这是不可能的话,即在

扁平产品且其厚度<3mm,

其测量长度恒定的试件应

按EN10002—1的规定在

订货时经双方同意。在这

种情形下,在这些试件上

所获得的最小伸长值也应

经双方同意。

3b正火处理

的产品

7C

+D

+T

12)1次拉伸

试验

T3b

注:如订货时要求提供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及这一要求按照表1第9列是可能的话,才需要对此要求进行验证。

至于1),参见原文第11页。

2)如产品是连续热处理的,则每25吨或其不足部分应取一件试样;查每铸批至少应取一件试样。

表9:热处理1)

钢号硬化处理2)3)淬火剂4)回火处理5)正火处理3)

名称编号℃℃℃

C221.0402860~900

550~660

880~920

C251.0406860~900880~920

C301.0528850~890870~910

C351.0501840~880

水或油

860~900

C401.0511830~870850~890

C451.0503820~860840~880

C501.0540810~850

油或水

830~870

C551.0535805~845825~865

C601.0601800~840820~860

1)本表所列状态仅供参考。

2)温度范畴中较低的数值通常适用于在水中进行硬化处理,而较高的数值则适用于在油中进

行硬化处理。

3)奥氏体化的处理时刻:至少30分钟(指导值)。

4)当选择淬火剂时,应考虑其它参数对性能与断裂可能性的阻碍,例如形状、尺寸与淬火温

度。也能够使用象合成淬火剂一类的其它淬火剂。

5)回火时刻:至少1小时(指导值)

圆形与类似截面

尺寸(mm)

拉伸试件

长方形与正方形截面

1)关于小的产品来讲(d或b≤25mm),如可能的话,试件由棒材未经机

加工的部分组成。图1:试件在棒材与圆钢中的位置

图2:扁平产品(A与B)中试件有关于产品宽度的位置

试验产品厚度有关于产品宽度的试样位置试样离转动表面

的距离

类型mmw<600mmw≥600mm

拉伸试验2)

≤30

纵向横向

转动表面

如此或那样

转动表面

>30

1)试件纵轴的位置有关于要紧的转动方向。

2)试件需符合EN10002—1的要求。

图3:扁平产品中试样有关于产品厚度与要紧转动方向的位置

附件A(规范性)机械特性的等效截面

A.1定义

见3.5。

A.2等效截面直径的确定

A.2.1如试件是从截面简单的产品上和从具有准双维热流的部位上猎

取的话,A.2.1.1至A.2.1.3将适用。

A.2.1.1关于圆截面来讲,产品的标称直径(不包括机加工容差)将被视为

等效截面的直径。

A.2.1.2关于六角形与八角形的截面来讲,截面两对边之间的距离将被

视为等效截面的直径。

A.2.1.3关于正方形与长方形的棒材来讲,等效截面的直径将按图A.1

所示的实例来确定。

A.2.2关于其它形式的截面来讲,等效截面应在订货时由双方达成协

议。

厚度(mm)

等效截面直径(mm)

宽度(mm)

实例:关于截面为40mm×60mm的一根长方形棒材来讲,等效截面的

直径为50mm。

图A.1:用油或水淬火时正方形与长方形截面的等效截面直径

附件B(规范性)补充或特定要求

注:如订货时有规定,能够选用如下一个或若干个补充或特定要求。

如有必要,制造厂商与买方应在订货时就这些要求的细节达成协议。

B.1淬火与回火状态下的基准试件的机械特性

关于除淬火与回火或正火以外状态的交货来讲,应在基准试件上验证

其淬火与回火状态下的机械特性。

在棒材与圆钢的情形下,除另有规定,经淬火与回火处理的样棒应具

有产品的截面。在所有其它的情形下,应对样棒的外形尺寸与预备在订货

时达成协议;如适当的话,应考虑按附件A所述确定等效截面的方法。样

棒应按照表10所规定的条件或按订货时的协议进行淬火与回火处理。热处

理的详细要求应在检验文件中规定。除另有协议,试样如是棒材或圆钢应

按图1采集,如是扁平产品,则按图3采集。

B.2正火状态下基准试件的机械特性

关于除淬火与回火或正火以外状态的交货来讲,应在基准试件上验证

其正火状态下的机械特性。

在棒材与圆钢的情形下,除另有规定,经正火处理的样棒应具有产品

的截面。在所有其它的情形下,应对样棒的外形尺寸与预备在订货时达成

协议。

热处理的详细要求应在检验文件中规定。除另有协议,试样如是棒材

或圆钢应按图1采集,如是扁平产品,则按图3采集。

B.3细晶粒钢

当按欧洲煤钢联营标准EURONORM103进行试验时,钢的奥氏体晶

粒度应为5或更细。如订货时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双方亦应确实是否采纳

测定铝含量或用金相方法来验证有关晶粒度的要求达成协议。在前面一种

情形下,亦应就铝含量达成协议。

在后面一种情形下,每一炉批应检验一件试样以确定奥氏体晶粒度。

取样与样件的预备应按EURONORM103的规定实施。

除非在订货时另有协议,应确定淬火状态下的晶粒度。在如下情形下

应进行硬化处理以确定淬火后的晶粒度:

—钢的含碳量下限<035%:(880±10)℃,90分钟/水;

—钢的含碳量下限≥035%:(850±10)℃,90分钟/水。

如有争议,应在1150℃的温度条件下进行30分钟/空气的预处理以产

生一种平均的起始状态。

B.4非破坏性试验

产品应按订货时所同意的方法与订货时亦应由双方同意的验收标准进

行非破坏性试验。

B.5产品分析

每一炉批应进行一次产品分析以确定有关钢种产品分析(见表3)所规定

的所有元素的数值。

取样应按EURONORM18的规定实施。如有争议,应尽可能参照适当

的欧洲标准或欧洲煤钢联营标准就所使用的方法达成协议。

B.6专门标识

产品应按订货时双方所同意的专门方法进行标识。

附件C(参考性)其它有关的标准

DINEN10083—1淬火与回火钢—特种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DINEN10083—3淬火与回火钢—硼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prEN10087易切削钢—半成品、热轧棒材与圆钢的交货技

术条件

EURONORM132用于加工弹簧的冷轧带钢—交货技术条件

附件D(参考性)适用于符合本欧洲标准产品的外形尺寸标准

适用于热轧棒材:

EURONORM17用于冷拉的非合金通用棒材—外形尺寸

与公差

EURONORM108用于冷冲压螺栓螺帽的圆钢—外形尺寸与

公差

适用于热轧棒材:

EURONORM58通用热轧扁材

EURONORM59通用热轧方钢

EURONORM60通用热轧圆棒

EURONORM61热轧六角钢

EURONORM65用于螺钉铆钉的热轧圆钢

适用于冷轧扁材:

EURONORM140非涂复冷轧狭带钢

适用于热轧薄钢板、带钢与钢板:

EN10029厚度为3毫米或以上的热轧钢板—外形尺寸、

形状与质量公差

EN10048热轧狭带钢—外形尺寸与形状公差

EN10051非涂复连续热轧非合金与合金钢板、薄钢板与

带钢—外形尺寸

与形状公差

EURONORM91热轧宽带钢—外形尺寸、形状与质量公

附件E(参考性)

欧洲标准中所规定的钢种与ISO683—1:1987与其它先前的国家标准

所规定的钢种的比较

EN10083-2ISO683-1:1987德国1)法国1)联合王国1)

名称编号名称材料编号

C221.0402-(C22)(1.0402)

C251.0406(C25)C251.0406

C301.0528(C30)C301.0528[AF50C30]

C351.0501(C35)C351.0501[AF55C35]

C401.0511(C40)C401.0511[AF60C40]

C451.0503(C45)C451.0503[AF65C45][080M46]

C501.0540(C50)C501.0540

C551.0535(C55)C551.0535[AF70C55]

C601.0601(C60)C601.0601

1)如圆括号中给出了钢种,这意味着化学成分与EN10083—2仅有细微的差别。如在方括号

中给出了钢种,这意味着与EN10083—2相比较在化学成分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如钢种前后无

括号,则与EN10083—2相比较在化学成分方面实际上并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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