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财产权的起源
学号:2014710031姓名:陈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财产的
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来源,亦即财产权的起源,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诸多理
论。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涂尔干在批驳和继承之前数位思想家的
财产权起源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土地财产这一最古老、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形成了“财产权的宗教起源论”。
一,对“劳动理论”的批判
要解决财产权的起源问题,涂尔干指出,不容侵犯的财产与不容侵犯的人格
之间可能具备着某种联系。在此基础上,首先我们要明确“能够把外在于人的对
象与人格本身联系起来的约束关系是什么”。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约束关系,那么
也就是说,“在人的本性中,存在某种要素,某种结构上的特殊性”,使得人占
有某物成为合理。
“劳动理论”认为,劳动的观念符合这种情况:(1)人运用自身的才能,通
过劳动使情感具象化为对物的占有。也就是说,人格能够唤起何种情感,劳动就
能对他们拥有同样的权利。(2)劳动本身倾向于使人外在化,使人超出自身之外
加以筹划或体现于外物之中.物的一切价值都由劳动创造,物也就成了人类活动
的结晶形式。由此,物归属于生产者,便是不证自明的。因为物是由人的劳动创
造的结晶,它来源于人,也是人本身的一部分(人的外延),人占有物如同占有
自身.
如穆勒所言:“财产仅仅意味着,每个人拥有自身能力的权利,拥有他利用
这些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的权利,以及在公平竞争市场中通过这些能力取得收获的
权利。”“劳动理论”似乎言之凿凿。
涂尔干对看似不证自明的“劳动理论”提出了质疑:
(1)人是否真的如穆勒所说,“拥有自身能力的权利,拥有他利用这些能力
所生产的产品的权利”?
人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能力吗?涂尔干的答案是否定的。涂尔干认为,人不
能自由运用自身的能力,因为人不完全属于自己,人属于各种各样的群体。人的
劳动必须以“合作”的道德承诺为前提,如此一来,人的权利就不是绝对的,而
是有限的了。
再者,人也没有对能力所生产的产品拥有绝对的权利。社会作为人依附的最
大群体,给予人生命,偶尔也需要牺牲人的生命,这是再合理不过的。比如我们
为国家纳税,服兵役,参加战争甚至牺牲,却没有人会认为这些义务不合理。如
果生命都是可以为社会的需求而奉献的话,那么人当然也有理由将自己的物质劳
动产品——这些身外之物—-贡献给社会才对。
此外,在许多情况中,人的自由处置权被去除了。当人没有能力有效利用物
的时候,当人因为过于幼小、或智力低下、或挥霍浪费时,他都不具有这项权利.
(2)即使忽略上述问题,使得由劳动所得的财产可以由“劳动理论”证明,
但在社会中,还长期存在着许多由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例如①通过交换(严格
意义上交换是等价的,不创造价值,因此不是劳动)②通过继承或遗赠。
如果我们承认劳动乃是财产唯一来源,那么也就是说社会形成以来的财产不
能被当成一种制度(毕竟交换和继承、遗赠长期而普遍地存在),而是一种与“劳
动理论”相冲突而最终必然消亡的东西。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我们不能用先验
公理去设定既存实践,对于财产是如何变成今天这样的以及对当今现存的财产形
式我们应如何理解,“劳动理论”无法给予回答。
(3)劳动本身不可能成为财产的首要原因。
第一,劳动无法生产其自身所利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尽管“劳动理论”
认为在未经劳动之前,这些物质媒介不具有价值,不构成对“物的价值完全由劳
动创造”的挑战.但是既然这些媒介将来会获得价值,那么由于其现有的发展状
态不同,“具有同样价值的财产却又可能建立在截然不同的劳动尺度上”,也就
是说物的部分价值被劳动之外的其他事物取代了。如果非要说媒介是没有价值的
话,那么从媒介派生出的劳动成果也必然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人会因为媒介的不
同(即其价值量的高低),运用相同的劳动却获得了不同价值的成果。
第二,价值受客观的不可抗因素的影响.涂尔干认为价值取决于意见,是意
见的产物。例如,人会因为一栋他喜爱的房屋而支付高价,但一栋付出相同劳动
建造的并不讨人喜欢的房子价值却远低于前者.又例如,在一个世纪以前稀土完
全是不值钱的,而因为人的奇思妙想所创造的新奇的军备的价值,作为自然手段
的稀土也随之升值,而这对于一个稀土矿的拥有者来说,他毋需劳动,所占有的
物的价值就成倍地增长;反之,随着更新奇的不需要稀土为原料的东西被发明,
即使他努力劳动,所占有的物的价值也会贬低。
综上,以“劳动理论”为代表的以人为起点对财产进行推断的所有尝试,都
是徒劳无功的。诸多的因素是此类理论无法考虑的.财产权的起源有着更为深远
的因素影响。
二,对“先占理论”的批判继承
康德意识到“劳动理论"的问题,“倘若我们在财产中看到的只是物质上的
占有,就很容易在分析过程中误入歧途。”当我们考虑到,人在物质上不占有某
物但某物却为他所有的情况时,问题的分析才能步入正轨。在此情况下,“劳动理
论”中“物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结晶,它来源于人,也是人本身的一部分。人占
有物如同占有自身”的说法被转变为“物是独立的、非我的、外在的,物需要借
助某种联系才能归我所有”。
这样一种联系必然是理智上的,因为空间的限制在此是不存在的,物属于我
仅仅是因为理智上是属于我的.那么这种联系是什么呢?
康德认为,这就是人的意志。
意志的命令是有效的,意志不取决于空间。意志使相似有联系之物联系并产
生关系,无论其空间的差距如何。意志超越了感觉(感觉只能感知到物),“意
志规定的法则在应用上并不受任何感觉能够感知到的条件的限制”。
另一方面,意志拥有尊重的权利。只要运作合法,意志就能合法地断定客体
的所属,因为客体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而不是事实上的有效性.“当我的意
志根据其自身权利确认了自己的时候,它必须得到尊重,总之,只要意志本身符合
行动法则,就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这样的解释依然需要权利的原则限制.康德说,“倘若我宣称我的意志决定
某些外在物为我所有,那么我就宣称了所有他人都有义务避免使用这一客体,因
为我的意志已经施加其上。。..。.不过这种承诺也确认,我必须相应地承认我
本人也必须同样放弃使用所有其他人所属的外在物。”因为只有人人都坚持这一
原则,才能确保被自己优先施加意志的物不被他人占有。
但是我的意志只是我个人的,不能为他人制定法则。也就是说,这种原则是
一种集体意志,它由集体共同决定并遵守,分门别类地为不同的人设立这种义务。
既然集体有权就物与与之有关的成员发生关系,集体就必须先占有这些物,这样
这样物的私有才能合理,因为这体现了一种集体意志。
那么这个原初的,集体的共同体的逻辑基础在哪里?
人类居住在空间有限的土地上,因为彼此产生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共同占
有这土地。因为地球上所有地方的人都彼此有接触,因而在开始的时候土地唯一
合法的占有者便是人类(其他一切集体都可以看成它的局部)。
那么人类如何合乎逻辑地执行占有权利呢?
一种解释认为既然一切皆归人类所有,那么单一个体一无所有。这在逻辑上
不能成立,因为如果个体无法运用集体所有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不存在的,
实践上这也否认了集体所有权。另一种较好的解释是,人类这个整体合法地占据
物后,承认个体有权占据他能够占据的一切,同时保证他人同时享有相同的权利.
这样权利就被转化为实在的行为,并获得了基础:“希望”把外在客体变成了为
我所有的客体。
如此,最后一个疑问在于“人可以占据一切却要保证互不侵犯"的条件如何生
效?“先占理论"要求占有具有先占性(用时间上的先后来确认彼此不会侵犯占有
权)。除了先占性,权利就不再有其他限制了,“这种土地占有权究竟可以扩展
到多大的范围呢?我的回答是,只要人们有多大的能力行使他的权力,换言之,
只要他能够对他的意志想占据多少财产提供保护,就可以把这一权利扩展到多大
范围。”
涂尔干对康德的“先占理论”的许多方面是赞同的。例如(1)占有依靠意志,
与空间无关.(2)占有作为人对物的一种权利,本质上还蕴含着集体意志。占有
的限制条件是一种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先占理论”的这些方面为
涂尔干建立自己的财产权起源理论提供了基础.
但是涂尔干同时提出了康德学说的两大问题:
1.先占性本身不足以为占据提供足够的道德基础在康德的理论中我们发现
了关于最先占有者权利的道德理论,尽尽管康德对此毫不避讳、言之凿凿,但是
这样一种特权往往会发展为一种社会的虚伪、习俗和必然性。按照“先占理论",
只要符合时间上的先占性和为物提供足够的保护,人想要占据多少东西就可以占
据多少东西。然而一个符合基本认知的说法是,我们无法承认个体在物质上已经
占有了一切就有权占有一切。即使富人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高昂的收入,我
们依然要对其征收高昂的赋税,这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2.意志并非不可相互消除和相互侵犯的。
涂尔干认为意志是可以相互消除和侵犯的,因为如果我占有了某一未被实际
占有的客体,而其他人此前已经有了这样的意志并将其宣称出来,那么我就是从
道德的角度否认了这种意志力.
涂尔引进了卢梭的说法,为“先占理论"限制条件。卢梭认为,财产的占有
除了应该满足先占原则,还应满足(1)一个人只能占用他生存所需的地区.如果
一个人占有他需求之外的财物,即使这些财物还没有被占有,他也侵犯了其他人
的权利.(2)在占有的手段上,劳动和耕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的必要条件,唯
有劳动能作为占有的真正象征,能作为占有的标记,如果一个人拥有一片土地却
不去耕种,即使这片土地在他的需求范围内,却也不应由他占有,因为占有却不
劳动就无法为土地作出占有的标记,也就无法称之为占有了.
三、论证财产权的源起
在探讨财产权的起源之前,涂尔干试图寻找一个能够表达普遍意义上的、适
用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特殊形式的财产权的定义。
首先,他认为根据可被占有对象的范围来定义财产权并不可行。因为占有物
的范围并不必然由这些对象的自然构成决定,而是由国家的法律决定的.是物在
公共精神中呈现出的形式决定其是否可以被占有的,而这一形式是会随时间变化
的。“某物昨天还不能被占有,也许今天却可以被占有,反之亦然。..人们无法
限制集体的权力,集体既可以赋予某些事物合法占有所必需的属性,也可以去除
这些属性。”
其次,依据所有者持有的权利的范围来定义财产权也行不通。这些权力长期
以来可以被归结为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三类.例如使用权的权力根本不
能被归结为财产权利的性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人即使没有占有物也可以使用
它(如公共财产)。处置权同样如此,执行处置权的人也可能不是财产所有者.
因为任何管理的权力都有处置权的含义,而管理权力与财产权并不是双生的关系.
“财产中明显隐藏着的权力的专门化趋势并不能帮助我们定义财产。这些权力要
么太明确,要么太专门,要么太一般."
但是,涂尔干发现,财产还具有排他性占有的重要特征。“财产权是一种剥
夺该物公共用处的权利.。.。..财产权是既定个体不让其他个体或集体使用既存
物的权利。唯一的例外是国家和规模较小的国家机构也拥有使用权,不过,这种
使用除非出于特殊的情况得到法律允许,才可以实施。”
有了这个定义,涂尔干发现了被占有物和宗教圣物的相似性,并进一步发现
了所有权是如何确立的:
1.被占有物是是一种不同于公共财产的物,这一特征同样适用于所有的宗教
圣物。宗教圣物是独立的、被分割出来的,普通人不能享用甚至是触摸他们,只
有那些与圣物有亲缘关系的人才能接触它,换言之,就是同样具有神圣性质的人。
这种享用或触摸的禁忌构成了“塔布”的基础。“塔布”能够将某些神圣化
的事物分离出来使之从属于神圣领域,一切对“塔布”的占有都是一种亵渎,而
接触“塔布”的人只能是“塔布"本身或具有同等神圣度的对象.例如,酋长或牧
师的居所就是“塔布”,普通人不能进入,这与财产权高度惊人地相似。而这一
概念虽然来自于波利尼西亚,但在世界各地的各种宗教崇拜中都不鲜见,并都与
所有权之间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因此我们可以断言,财产的起源是以某些宗教信
仰的本性为基础的。
2.圣物的神圣性具有传染性。“塔布提"只能骑在人们的肩膀上才能出门,
否则他的脚接触到土地,就会把土地变成“塔布”并占有土地;外国人占据土地
后将之宣布为“塔布"以防止土著入侵;在收获季节将河流与田地宣布为“塔布”
用来保护收成;这种方式渐渐地扩大它的范围,“甚至普通人也会通过这种方式
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为这些财产赋予一种神圣的性质,或者使其如此。”从而,
我们可以看到,宣布某物是塔布和占有某物几乎是无区别的,塔布最终成为了占
有的标志.
尽管上述说法有一定合理性,圣物的观念与被占有物观念确实存在着明显的
类比关系,但是我们只能说,这种神圣化也许是可能的。我们需要说明神圣化的
实在.
为了证明神圣化的实在,涂尔干考察了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财产形式,即土
地财产。当农业开始形成后,氏族才能模糊地感受到他们对所占据的土地拥有权
力,土地这一财产形式才能得到细致的考察.家族群居在共同认可的土地上,树
立界标,永存于此,这种古老的家族占有形式本身就具有深刻的神圣性,因为它
是不可转让的,它永久属于这个家族并且家族之外的个体永远不能使用它。物与
占有的主体之间具有强烈的约束关系。这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土地的神圣性,但是,
土地财产的神圣性,是通过其特有的结构揭示出来的.
涂尔干考察并发现了一种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土地习俗:土地的周围有一
块不用于耕种的狭长的仅有几英尺宽的地带,这一地带被认为是神圣的,在这一
地带上从事耕作的人和他的耕畜都将被当作献祭杀掉。此外,在这一神圣空间中
还定期举行牺牲仪式,在特定的时间,由族长高唱颂歌,奉献祭品,绕着圈洒下
牺牲的鲜血,以明示不可侵犯的界限。在祭祀的同时,以巨石和巨树为依托的界
标被树立起来。因为这样的活动是周而复始在界标周围进行的,界标久而久之也
就具有了绝对意义上的神圣性质,不可被世俗权力取代。类似的习俗还普遍存在
于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一般来说建造房子也需要祭祀,并与标出地界的情况很相
似。
通过考察土地财产,涂尔干得出初步的结论:“财产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
是因为财产有一个神圣的基础.。...。财产是由物的隔离状态造成的,即从公共
领域中被分离了出来。这种隔离具有神圣的起源.正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或在
房屋周围举行的)仪式程序,才带来了封闭的状态,从而在各种情况下都能使财
产成为神圣的财产。...。。围绕着这一区域的,是一种巫术的环圈,可以防止它
受到侵越或侵犯。”
但是,虽然我们看到了仪式的结果是占有这些被隔离的物,但是我们仍然存
在疑惑:这些仪式的起源在哪里?是怎样的观念使人们举行了这些仪式?
简单地想,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些习俗不过是个体用于强化其对财产的尊重的
权宜之计。但是,(1)尽管宗教信仰可能会令入侵者敬而远之,但宗教并不会
降低到权宜之计的水平,宗教是能够唤起活生生的信仰的.(2)这些习俗是非常
原始的,很难成为用来保护世俗利益的权宜之计。(3)习俗既是所有者的优势也
是约束的起源,一旦习俗确立下来,即使是土地的主人也无法对土地范围做出改
变,“墨守城规”将成为主人的义务。
综上,将这些习俗理解为权宜之计并不可行。在所有者对土地所尽义务的背
后,必然有更深的根源。
“家庭宗教不仅仅是祖先崇拜,而是针对家庭生活中能够起作用的所有事物
举行的仪式.。。.。.从进化的某一点开始,整个自然就具有了一种神圣性质,
众神遍布各地.宇宙以及宇宙中所有事物的生命,都与神圣本原永无休止的流动
有关."人在土地上播种耕种,最终却会收获果实,这实在不能不让原始人类产生
对土地神圣性的崇拜。从那时起,土地已经被构想出的神圣存在所占据了,从而
土地也有了神圣的性质而不可接近了。
在这一基础上,如果庄稼汉擅自地跨越、耕种或转换土地,就会触神怒。因
此不通过某些仪式将留存于土地中的神圣性调和好,人就不能无风险地在土地上
耕种。牺牲仪式由此而生:牺牲的血液流入土地边缘的狭窄地带中,稀释甚至带
走了用于耕作的土地上的神圣要素,土地的神圣性被集中在土地的边缘地带并被
加强,封印,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此外,由于人可能曾无意地冒犯了神的领
地(在牺牲仪式未举办之前),牺牲仪式的另一个作用便是以牺牲代替有罪者赎
罪。在此基础上,牺牲仪式不但实现了神圣的转移,消释了神对僭越的怒气的,也
使神力转化为保护的力量.
综上,“人的财产仅仅是神的财产权的替代物而已。"祭祀者拥有与神沟通
和解的能力,只有他们才能从众神那里获得和行使这样的权利。因为他们具有神
圣性,归众神所有的物才有可能为凡俗所有,同时这种属性也使财产成为了人们
尊重的对象,成为不可侵犯的东西。
神圣性从物中得来,这种属性本来就贮存于物之中,人的这种属性也是从物
中来的。尊重财产,并不像我们经常说到的那样是个人人格或集体人格强加给物
的尊重的扩展,它的来源完全不同,是存在于人格之外的物本身的神圣性。
很多人会感到奇怪,财产如此基本和普及的制度竟然取决于没有任何客观基
础的虚幻信仰和古老观念。但是人们有时候信仰的宗教,即使是最粗俗的宗教,
也不是没有现实基础的幻觉。宗教是在用一种象征的形式去解释社会需求和集体
利益.宗教表现的是社会与构成社会的个体、社会与构成社会实在的事物之间所
维持的种种联系,而这些联系和利益是实在的。我们在财产权基础中所发现的宗
教信仰,同样采用一种隐喻的方式来表达社会现实。
那么,这个隐藏在宗教背后的社会现实是什么呢?换言之,形成这些信仰的
社会根源何在?
“神不过是以物质形式人格化和结晶化了的集权力”,归根到底,信仰者崇
拜的是社会,神的至高无上其实是群体的至高无上.个体构成的社会能够激发出
对众神的尊重,也就产生了神圣化.个体不能侵犯土地,是因为土地属于集体。
私人占有的前提,正是最初的集体占有。在界标仪式中,信仰者为自身赋予
了众神的权利,渐渐地,这就裸露为了本质上的个体为自身赋予了集体的权利:
个体转向自身的利益后,运用社会唤起的尊重感(这是一种本不属于个体自身的
更高级别的尊严),将之传递给构成其(指这种尊重感)物质替代物的各种物.
既然财产最初属于集体,并由集体赋予其神圣不可侵犯的要素,那么财产是
如何变成今天这样,能够为广泛的个体所有的呢?涂尔干认为这有两个原因:
1.父系权力,特别是父权制权力的出现。
当家庭群体成员中的某个人以某种方式获得了较高的地位,他就可以享有其
他成员没有的声望,成为维持物与家庭的纽带,从而成为家庭的代表,成为高高
在上的道德力与神圣力,打破家庭密切统一和权利平等的状态。这样一个拥有权
威的个体能够将物和人置于他的支配之下,形成个体的财产。从而作为家庭核心
的物被人所取代,物已经属于人了。但在父系权力出现之后,“父"作为高高在上
的道德力与神圣力存在的同时,由于父权其专制色彩在逐渐淡化,而子孙的个体
性甚至在父亲去世之前就能被承认,随着父亲的去世,他们将成为所有者。这样,
私人对财产的占有就逐渐一代代地被扩散开来,直至成为被广泛个体所有的的基
本权利。
2.私有财产或动产领域的发展.在分析财产权起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只有
地产才具有神圣的性质。在农业社会,动产是地产的附属物或附加物,但随着工
商业的发展,动产开始与地产分离,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自主要素,新的财产
核心在不动产之外产生了。动产脱离不动产后,已经成为了纯粹的不具有神圣基
础的物,而人在持有它们时将发现,人与动产是站在同样的甚至更高的基点上的,
如此,人便可以随意地处置动产,不存在“动产的私有是否侵犯了神圣的原则”
之类的问题,因为动产就是纯粹的物而已。
个体吸纳了原属于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成为高于物的存在,并成为
物的所有者,新的、个体的财产权也就应运而生了.
四、小结
通过对“劳动理论”和“先占理论”的批判继承,并对发生在土地这一最古
老财产形式上的古老仪式的考察分析,涂尔干提出了极具可信度的“财产权的宗
教起源论”,建立起了财产与我们现代社会制度根基中所发现的神秘信仰的联系,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解财产权起源的视角。
本文发布于:2022-12-31 10:3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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