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名词解释
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
条约。英法联军攻陷广州后,北上抵大沽口,纠合俄、美公使照
会清政府谈判,并于1858年5月20日(咸丰八年四月八日)
攻陷大沽炮台,逼天津,扬言攻打北京。清政府派出代表赴津议
和,遂与英、法、俄、美分别签约。6月26日清朝钦差大臣、
大学士桂良和吏部尚书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海
光寺签订该约。共56款,另附《专条》。内容为:①英国公使
驻北京;②增开牛庄、登州、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
镇江、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
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岸设领事馆;③
允许基督教、天主教教士自由传教;④英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
商,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仓库等设施;
⑤英国商船可在长江一带通商各口往来;⑥修改关税税则;⑦中
国赔款银400万两;⑧详密规定领事裁判权。11月8日桂良、
花沙纳与额尔金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作为《天津条
约》的补充条款。主要规定:海关聘用英国人办理税务,进出口
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洋货运输内地或英商从内地购土货
出口,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准许鸦片进口贸
易。次年换约,因发生大沽口战斗未成。到1860年10月订立
中英《北京条约》时这些条款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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