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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俄亥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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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培训

机构、教育实践基地遴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116

【发文字号】闽教高[2015]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遴选

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教高〔2015〕2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

10号)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

遴选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抓紧落实。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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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遴选实施方案》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高等学校单独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有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能开

展“互联网+”相关技能或“互联网+”相关知识培训。

(二)由高等学校牵头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

地。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有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能开展

“互联网+”相关技能或“互联网+”相关知识培训。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高等学校单独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

如下2个条件:一是具备承担“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

备、实训场所、师资力量和信息化管理等条件,每年能完成500人以上目标培训数。二

是具备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拥有自有产权或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协议),其中:“互

联网+”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管理办公室20平方米以上。

(二)由高等学校牵头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

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如下4个条件:一是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

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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