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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培训
机构、教育实践基地遴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116
【发文字号】闽教高[2015]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遴选
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教高〔2015〕2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
10号)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
遴选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抓紧落实。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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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互联网+”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遴选实施方案》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高等学校单独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有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能开
展“互联网+”相关技能或“互联网+”相关知识培训。
(二)由高等学校牵头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
地。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有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能开展
“互联网+”相关技能或“互联网+”相关知识培训。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高等学校单独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
如下2个条件:一是具备承担“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
备、实训场所、师资力量和信息化管理等条件,每年能完成500人以上目标培训数。二
是具备固定的培训办公场所(拥有自有产权或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协议),其中:“互
联网+”培训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管理办公室20平方米以上。
(二)由高等学校牵头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的培训机构、教育实践基
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如下4个条件:一是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
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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