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
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持有药剂学或中医副学士学位,并曾从事药剂学或中医工作至少5
年;
2.药学或中医药专业本科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医药工作3年
以上;
3.取得药学或中医药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或硕士学位,并在药
学或中医药行业工作不少于1年;
4.药学或中医学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
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名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
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
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
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
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
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
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
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
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级别为考全科(中专)的报考条件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级别为免二科(中专)的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
学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
(五)报考条件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
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
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
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
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
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
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
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
“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2.“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
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
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
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
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
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
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3.“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
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
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
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
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
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
录》(附件1)。
4.“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
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
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
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
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
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
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5.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
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
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
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
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
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
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
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
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6.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
《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
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
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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