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第⼀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报名管理⼯作,提⾼考试⼯作组织管理和服务⽔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办法》和《注
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违规⾏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报名简章(简称报名简章),开发和维护⽹上报
名系统,组织全国考试报名⼯作。
第三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考办)负责根据报名简章及时制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简章,组织
开展本地区考试报名⼯作。地⽅考办应当按照报名简章的要求,加强对辖内考区考试报名⼯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的报名⼈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上报名系统”进⾏报名。报名分为⽹上填报基本信息、资
格审核和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第五条报名⼈员应当按照报名简章和⽹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报名,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填报基本信息、
资格审核和交费。
第六条资格审核期间,地⽅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员提交的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报名⼈员符
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员,不得准予报名。
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员,应当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第七条资格审核⼯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将对报名⼈员的.报名条件进⾏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报名⼈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对不符合报名
条件的⼈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违规⾏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条地⽅考办应当在报名⼯作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和账务核对⼯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每年报名⼯作结束后,地⽅
考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上缴考务费。
第九条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应当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港特
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进⾏报名。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员,应当按照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
章》的规定进⾏报名。
第⼗条本办法⾃2014年6⽉3⽇起施⾏。2012年8⽉2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报名管理办法》(财
考〔2012〕5号)同时废⽌。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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