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

更新时间:2022-12-30 21:47: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三尖叉齿兽)

镇雄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务手册

一、考试时间科目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

三、监考员职责

四、考场规则

五、违规处理办法

六、探测器操作要求及考生、

监考员须知

七、高考安检时间及程序

八、考试实施程序

九、偶发事件处理参考

镇雄县招生考试办公室

二O一六年六月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日期时间科目

普通

高考

6月7日

上午09:00~11:30语文

下午15:00~17:00数学

6月8日上午0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15:00~16:40外语

三校生

6月7日

上午09:00~11:30语文

下午15:00~17:00外语

6月8日

上午09:00~11:00数学

下午15:00~17:00政治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

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协调配合有关

部门进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掌握考试时间和关键设备管理,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和

听力播放正常进行。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司铃室必须有1名副主

考在场。外语听力考试开始前,听力播放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须

有一名副主考和一名外语教师在播音室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在

考前、考中组织专门人员对挂钟进行核对。

五、组织开展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

工作,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确保做到“人、物分检”。

六、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

七、向各考场监考员发放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

草稿纸和考试用品。

八、按省招生考试院的要求管理本考点备用试卷(答题卡,下同)。

在出现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情况时,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

卷,与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并按规定报告县(区)招考办负责人。

九、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

作。

十、根据教育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处理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本考点答卷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

织验收各考场的答卷并密封,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

地点。

十二、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同时报告招生考

试院。

十三、按照考区和招生考试院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

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监考员职责

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

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二、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

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三、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

四、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

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

号等、粘贴或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实时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规行为,并

按教育部、省招考院的有关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考场记录单、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处做

好缺考记录。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监考员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

流动监考员以及负责缺考处理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工作纪律,执行监考员守则。

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

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

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各种通讯

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照相、摄

像、扫描、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带入考场,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

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卷(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监考教师要按相关安检实施程序,做好“人、物分检”工作。

十、配备挂钟的考场,监考教师要对挂钟的时间进行校对。

十一、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

事项。并当众板书当场考试的相关注意事项。

板书内容:1、答题用笔;2、条形码、姓名、考号,条形码粘贴不能

超出粘贴框;3、答题区域:(1)区域内作答;(2)不得更改区域题号。

4、当场考试科目、试卷页数等信息。

十二、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

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试卷袋封塑经向考场考生当众展示完整性

和密封性均无问题后,方可当众拆封,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报告。

十三、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十五、完成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临时性工作。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

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

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

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

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到体检医院开证明(装

有心脏起搏器的考生可不参加安检,但必须详细记录考生情况备查)。考

生不得携带包括手表在内的计时工具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及其他用品。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

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

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

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

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

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

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按教考试厅〔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

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

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

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

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

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

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

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

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

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考生在招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省招考院或高校予以处理。在报

名、考试阶段至录取阶段被发现的,由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

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1)在全国统考(含全国统一考试、特殊类型招生省级考试、省级

其他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特别是在

全国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

备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

生参加考试的、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

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3)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

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4)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照顾加分、降分投档证件、证明、档案及

其他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

试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投档资

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的;

(5)弄虚作假或违反户籍管理规定,通过违规办理迁移户籍、中学

学籍档案,移民跨省(区、市)报名的;

(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录取等工作场所秩序,严重

影响考试、评卷、录取工作正常运行的;

(7)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信息、考生答卷的;

(8)涂改他人的志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偷换他人的中学学籍

档案、招生考试档案、户籍、录取通知书骗取入学资格的;

(9)在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

级招办或高校的报名、填报志愿、录取系统及相关网络、设备的;

(10)通过向工作人员行贿等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录取资格、

入学资格、或得到纵容、包庇本人违规考试的;

(11)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

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

行。其中:

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

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

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

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

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

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

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

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为作弊者提

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

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

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

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院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

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考场探测器操作要求及考生、监考员须知

一、无线信号探测器:

全面探测考场内各种通过无线方式传送的语音类考试作弊产品,通

过截取无线通讯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强磁震动信号来探测信号源,根据显

示探测到的信号强度和耳机监听到的声音的强弱,判断与信号源(舞弊

设备)的距离,在考场内实现精确定位,查找使用人。无线信号探测器进考

场进行探测。

(一)设备准备和调试:考试前在考点办公室根据使用说明书安装电

池,调试设备功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下开关键即可进行探测。

(二)考试开始后,由流动监考员佩带无线信号探测器到各考场监测

有无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传递答案舞弊的情况。

(三)如果在考场内探测到作弊设备所发射的无线信号时,无线信号

探测器自动调节“远中近”三种探测模式,并根据与作弊者的距离自动调

节增益等级和音量。

(四)移动无线信号探测器,目标越近,指示信号逐渐增强,耳机监听

到的声音逐渐增大和清晰。如无线信号探测器发出间歇振动提示,离可疑

目标有1米左右距离。

(五)进一步移动无线信号探测器靠近可疑目标,无线信号探测器发

出强烈连续振动,由此判定作弊者及作弊者使用的设备位置。

(六)无线信号探测器显示功能和语音监听功能近距离确定

无线设备

使用者,由监考员加强监考。

二、金属探测器:

(一)全面探测各种金属制品,当探测到敏感物时声音(或振动)报

警,以确定考生身上是否携带违禁物品。

(二)在考场有异常情况的未确认考生,由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

测器在考点指定的地点查找未确认考生身上的无线通讯设备。

(三)金属探测器原则上不得进考场使用。

三、考生须知

(一)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

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

备等考试作弊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

金属制品等物品进入考场。

(二)监考员有权对无线电信号进行探测。

(三)考试结束后,异常考生必须听从监考员的安排,不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管理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进行处理。

四、监考员防无线电作弊须知

(一)监考员必须熟练掌握无线信号探测器的使用,考前做好设备的

调试工作。

(二)在不影响考生考试的情况下,监考员在考试中携带无

线信号探

测器对考生进行异常情况探测。

(三)经探测并确认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作弊的考生,将其带出考

场,终止考试。

(四)有异常情况无线信号探测器无法确认的考生,由监考员记录下

考生考号、姓名、座位号。考试结束后,根据监考员指令立即起立,完

成交卷后,由监考员带其前往考点指定地点,用金属探测器进行探测确

认。

(五)外语科听力考试结束前,不得使用无线信号探测器。

(六)根据各科考试时间,在安检时间内必须结束安检。未参加安检的

考生,待考试结束后再行安检。

高考安检时间及程序

考试日期安检时间安检程序

7日上午

8:00-8:30

1、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室入口处主动

接受安检。考生参加安检前,将与考试无关

物品摆放于指定位置;安检时,

将考试用品

放于指定位置,首先对考生进

行安检,再对考

试用品进行安检。通过“人、物分检”的考生,

在监考人员的指引下有序进入考室。

2、考生接受安检时,应做到自然站立两臂伸

直,十指张开。安检员对考生的检查顺序应由

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

(含耳朵)躯干、四肢、(含脚步)等,要重点检

查有可能放置通讯工具及其他危险器具的部

、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鞋

袜内等。

3、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安检员必

须要求考生解释,督促其交出相关金属物品,并

存放在考场小件物品寄存处。考生出示物品后,

安检员须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

部位藏有两个以上

禁带物品。

4、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

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

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

件)等禁带物品时,应立即收缴并交考点办公室;

考点收缴的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考试的地方。

5、安检工作尽量做到女教师检查女考生,男

教师检查男考生,并核对《准考证》及身份证,

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下午

14:10-14:40

8日上午

8:10-8:40

下午

外语(含听力)

14:00-14:30

英语(不含听力)

14:10-14:40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程序

时间实施程序及要求

考前50分钟

(第一科为考

前60分钟)

1、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

答题卡袋封塑是否完好,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

科目相同,并核对条形码是否是本考场的,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同行,

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并接受违禁物品检查。监考员校对时间。

2、1名监考员负责看管试卷(卡),1名监考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在

视频监控下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

开考前

30分钟

(第一科为考前

40分钟)

1、核对《准考证》、身份证及规定的其它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2、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或由考点统一)向考生宣读《考

场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3、外语科考试在考前6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对考生和考试用品进行

“人、物分检”。

考前15分钟1、监考员当众验示答题卡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

封、核对、清点、分发答题卡;分发条形码和草稿纸(草稿纸在试卷袋内的

与试卷同时下发),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粘贴或

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

2、外语科考试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考前10分钟1、安检完毕,启封试卷。(后进入考场的考生待考试结束后再进行安检)

2、监考员当众验示试卷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封、

核对、清点试卷。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及错装、

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

试正常实施。

考前5分钟1、监考员开始分发试卷。

2、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区域

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并在考场内的黑板上以醒目

板书的形式提示考生当科考试科目、试卷页数等信息。

考试开始

1、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2、考试开始后,1名监考员在前台监试,1名监考员持《准考证》存根或考

场考生情况表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

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存根上的照片及规定的其

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并报告主考予以处理。

3、监考员必须一前一后观察全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收集证

据,报告主考。若遇考生突发疾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楼层协管员,由其

陪同考生到考点医务室检查。

4、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

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5、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

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开考

15分钟后

1、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点。

2、外语科(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的通知(教考试厅〔2008〕3号)

执行)14:45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3、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卡)和空白试卷(卡)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

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

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考试结束

前30分钟

1、可提前交卷。

2、考生由工作人员带领到休息室里休息,严禁考生在休息室使用手机等通

讯工具。

考试结束

前15分钟

监考员或考点统一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并提醒考生答案未填涂或

未填写到答题卡上的立即填写。凡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考试结束1、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以考点结束铃声为准,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

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2、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

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

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监考员将整理

好的考生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入袋,交主考验收合格后密封。

3、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认真清理考场。

4、每科目考试结束监考员清理考场后,再由考场清查员对每个考场再一次

进行清理、检查、密封。

云南省教育统一考试各种偶发事件

应急处置参考(暂行)

偶发事件

处置办法

监考人员考点主考

1.考生未带

“准考证”或

“身份证”等

有效身份证件

及身份证件过

1)对自学考试、英语四六级

考试等水平性测试,严禁考生

入场参加考试。2)对普通高

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等

选拔性考试,先验证考生相

貌,若与准考证存根上所贴照

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考场应

考,同时经场外联络员通知考

生领队,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

前将“准考证”送到考场,或

保证下一科考前送到,将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

1)掌握了解处理情况,做好对考生的

劝说解释工作。2)掌握无“准考证”

进场应考的考生情况。如果确系丢失,

由县市招考办办理补发;如系考生忘

记带,由考生领队取来送至考场;成

人考生如“三证”不全,至少应有准

考证,考后带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到考点核验

2.考试开始前

考生坐错位置

如果是本场考生,立即让其

坐到相应座位;如果是其他

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的情

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

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

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到应到考场考

试。

3.考生准考证

重号

稳定重号考生的情绪,立即

报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重号考生的确

切准考证号及考试地点,安排考生进

行考试。

4.发现考生本

人相貎与身份

证、“准考证”、

考场考生名册

上的照片不符

在考生未进入考场前,禁止

其入场;如果开考后检查发

现的,先答题,结束后请场

外流动监考员(巡视员)将

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如果

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扰乱考场

秩序,立即报告主考,请有

关人员将其带出考场并按有

关规定记录。

核实情况,如系替考等,要求考生写

明情况并签字;如果考生不写情况、

签字,需告知考生本人违纪情况,填

写《违规通知单》和考场违纪记录单

并签字上报。

5.试卷启封

前,发现试卷

袋口或密封有

异常迹象

暂停拆封,立即报告考点主

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

后,启用备用卷。将有问题试卷交还

试卷保密室,封存备查,立即上报省

级考试机构。如无备用试卷,按照省

级考试机构要求执行。延误考生的考

试时间应予补足。

6.研究生考试

中,考生拆启

时将试卷袋撕

先让考生答题,将情况记录

并向考点主考汇报。

由考点用备用密封签密封,考点主考

签字。

偶发事件

处置办法

监考人员考点主考

坏或割错,用

一张密封签无

法密封

7.试卷启封

前,发现所发

试卷与考试时

间和科目不符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

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立即与保密室联系,将应考试卷送达

考生。立即上报,经省级考试机构同

意可补足延误时间。

8.试卷启封

后,发现内装

试卷与所考科

目不符

立即装回试卷袋内(如果考

生自已启封的,由监考人员

核实后,让考生立即装入试

卷袋内密封)并向考点主考

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卷的机动监考员

接替该监考员工作,立即启用备用试

卷,对接触该卷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

措施,直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

立即逐级上报,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

可补足延误时间。将情况如实记录。

9.因试卷印刷

字迹不清,考

生提出询问

如少数考生试卷迹不清,可

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

卷,并当众大声答复;如整

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

处字迹不清,则立即向主考

或副主考请示并记入考场记

录单。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

样问题,立即请示省级考试机构并将

情况记录。

10.试卷启封

后,发现在缺

页、漏印、重

印、损坏等情

先让考生答题,立即报告考

点主考。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如影响考

试时间,经请求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后

补足因此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将情

况如实记录。

11.试卷中发

现试题明显错

误且无勘误表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考生主

考。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

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

原状。

12.考试过程

中,考生未在

规定的座位参

加考试

立即查明情况并如实填写

《考场记录单》,同时通知违

纪考生,报告主考或副主考。

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生该科目考

试成绩。填写《违纪考生记录单》,并

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考生。

13.考生发生

晕场、疾病的

情况,考试中

途需要大、小

便

报告考点主考。不能继续考

试的,允许其退场治疗。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

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

时间,则实行隔离治疗,所误时间不

补。对要求大、小便的,如属特殊病

因,可以开考60分钟后指派两名同性

场外联络员随其前往,但必须寸步不

离。

14.个别监考

人员发生晕

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

及时安排治疗,并马上安排机动监考

员接替工作。

偶发事件

处置办法

监考人员考点主考

15.考场秩序

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

考。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并向上级报告。

16.考生未经

允许退出考场

又重返考场答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按

违纪处理,如实记入《违规

考生记录单》、《考场记录单》

并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具体情况,并在《违规考生记录

单》和《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17.考生在答

卷上书写的姓

名、准考证号

与考生本人不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

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

况,听候处理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替考

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

作好记录,逐级上报省级考试机构。

18.考生无意

弄脏答卷或答

题卡,要求更

不影响答题或评卷的,一般

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向

主考或副主考申请启用备用

试卷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或答题卡,

但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

19.考生将试

卷、答卷或答

题卡带出考场

尽力追回,按违纪处理,记

入《违规考生记录单》、《考

场记录单》。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

情况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考生在考

试开始信号发

出前答题或者

考试结束信号

发出后继续答

及时制止并予以当众警告,

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则如

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

通知违纪考生,并报告主考

或副主考。

按《国家考试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违

规考生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及时上

报处理。

21.监考员整

理、清点考生

答卷时将答卷

撕破、污染

记入《考生记录单》,报告考

点主考。

核实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考试机构。

22.听力考试

开始时,听力

磁带无声或不

清楚

监考员及时报告考点主考。

主考及时了解情况启用备用磁带,报

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

间。

偶发事件

处置办法

监考人员考点主考

23.听力考试

进行中,听力

磁带无声或不

清楚

监考员应记录出现问题的题

目,及时报告考点主考。

启用备用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

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

主考及时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批准顺延

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

解决,应立即进行其他部分考试。同

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分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

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

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级考试机构批

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24.听力考试

开始时或进行

中,放音设备

出现故障

监考员应及时请示主考调换

备用设备。

其他参照23、24条处理。

25.听力考试

进行中,因自

然现象或无法

预计的因素干

扰造成考试受

到影响

监考员处理办法参加23.24

条相关规定。

对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

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束如实记录,

报省级考试机构。其中有问题的磁带

应单独保存,送省级考试机构复查。

26.考试期间,

需要向考生传

达上级有关通

按考点统一的文字通知,原

原本本向考生传达,并统一

书写在考场黑板上。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

知,分头及时传达到考场监考员。

27.自然灾害

及非人为因素

影响考试的

立即逐级上报。

28.1)在考试

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互

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2)抄袭

或者协助他人

抄袭试卷答案

或者考试内容

有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

他人试卷、答

案或者强迫他

人为自已抄袭

提供方便。

能保留证据的扣留违规证

据,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

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

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在

《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

录,报告考点办公室。

填写、送达《违规处理告知书》。对于

不便扣留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写出

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偶发事件

处置办法

监考人员考点主考

29.考生在考

试过程中使用

通讯工具的

1)如果是进行语音通话

的,立即制止,暂扣通讯

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

员(巡视员)调查电话来

源,在《考场记录单》做

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

对于影响其他考生和考试

正常进行的,应当终止其

考试。2)如果是通过文字

短信形式进行通讯的,暂

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

动监考员(巡视员)保留

文字短信等证据,在可能

的情况下调查信息来源,

在《考场记录单》做详细

记录,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监考员报告的情况,进行相关调

查(主要调查是否群体作弊,是否有

场外组织答题的可能性)、保留相关证

据,填写、送达《违规处理告知书》。

对于不便扣留的违规证据,可由考生

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30.考生用耳

麦等隐弊性极

强的无线设备

作弊

巡考人员用作弊克或金属探

测器确定作弊嫌疑考生后,

能当场确定的就及时处理;

对隐藏太深难于及时确定

的,由监考员重点监视,待

该科考试结束时通知其到考

点办公室核查。

组织有经验的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

器和手电筒确认嫌疑考生耳中是否藏

有耳麦?是否群体作弊?一经查实,

立即填写、送达《违规处理决定书》,

同时上报省级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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