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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30 21:36: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国庆法定假日)

增值税计算应用

增值税计算应用

[例2一1]南部地区某纺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型涤纶纱、棉坯布、棉型涤纶

坯布和印染布。2005年8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外购货

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

并抵扣):

(1)外购染料价款3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

税额5100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价款15000元,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税额2550元。

(3)从供销社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一批,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税额27200元。

(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价款40000元,

无进项税额。

(5)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

60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6)购进煤炭100吨,价款9000元,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税额1170元。

(7)生产用外购电力若干千瓦时,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税额5270元。

(8)生产用外购水若干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税额715元。

(9)购气流纺纱机l台,价款50000元,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货物情况如下(除注明外,销售

收入均为不含税):

(1)销售棉坯布120000米,销售收入240000元。

(2)销售棉型涤纶布100000米,销售收入310000

元。

(3)销售印染布90000米,其中销售给“一般纳

税人”80000米,销售收入280000元,销售给“小规

模纳税人”10000米,价税混合收取计40000元。

(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价款

220000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

混合收取,计6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

对该厂增值税的计算可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首先

计算销项税额,其次计算进项税额,然后再根据销项

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计算销项税额时,除价税混收的之外,其他销售

项目用销售收人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可取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收入:棉坯布

240000元,棉型涤纶布310000元,印染布280000元,

各类棉纱220000元。

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为:计税依据

=240000+310000+280000+220000=1050000(元)

销项税额为:销项税额=1050000×17%

=178500(元)

(2)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是价税混

合收取的,需要先分出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然后再计

算应纳税额。本月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收

入:印染布40000元,各类棉纱60000元,计100000

元。

销售额=100000÷(1+17%)=85470.09(元)

销项税额为:销项税额=85470.09×17%

=14529.91(元)

(3)该厂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

销项税额合计

=178500+14529.91=193029.91(元)

第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外

购染料5100元,外购低值易耗品2550元,外购棉花

27200元,外购煤炭1170元,外购电力5270元,外

购水715元,计42005元。

(2)购进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厂本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按价款40000

元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40000×13%=5200(元)

(3)该厂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购进的

配件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

(4)该厂本月购进的气流纺纱机,虽然取得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但属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所以进项税

额也不得抵扣。

(5)该厂本月进项税额合计为:

进项税额合计=42005+5200=47205(元)

第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

期进项税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该厂本月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

=193029.91-47205=145824.91(元)

[例2—2]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生产面粉、芝麻油、花生油、菜子油、挂面、方

便面等粮油和粮食复制品。该厂2005年某月份外购

项目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

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支付价款140000元,增

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2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

价款70000元,无进项税额。

(3)从粮油公司购进芝麻,价款20000元,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

(4)从外地粮食部门购进花生,价款18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0元。

(5)外购低值易耗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税额680元。

(6)生产用外购水209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税额272元。

(7)支付生产用电费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税额510元。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收入项目如下(除注明外,

销售收入不含税):

(1)销售面粉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

152000元。

(2)销售面粉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

取计18000元。

(3)销售挂面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5000

元。

(4)销售挂面给消费者,价税混合收取1000元。

(5)销售方便面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

收取计3000元。

(6)销售各种食用植物油给“一般纳税人”,销

售收入400000元。

(7)销售小麦给“一般纳税人”,价款6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第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销项税额的计算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销

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7%税率的货物的计算;

二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

计算;三是对价税混合收取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7%税率

货物的销售收入为挂面收入5000元。

销项税额=5000×17%=850(元)

(2)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13%税率

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面粉收入152000元,各种食用

植物油收入400000元,小麦收入6000元,计558000

元。

销项税额=558000×13%=72540(元)

(3)价税混合收取适用17%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

为:挂面收入1000元,方便面收入3000元。计4000

元。

销售额=4000÷(1+17%)=3418.80(元)

销项税额=3418.80×17%:581.20(元)

(4)价税混合收取适用13%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

为面粉收入18000元。

销售额=18000÷(1+13%)=15929.20(元)

销项税额=15929.20×13%=2070.80(元)

(5)该厂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

销项税额合计

=850+72540+581.20+2070.80=76042(元)

第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的进项税额为三部分:一是购进免税货物

进项税额的计算;二是购进低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

算;三是购进基本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对从“小

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准

抵扣。

(1)免税农产品的购进额为收购农民的小麦支付

价款70000元。

进项税额=70000×13%=9100(元)

(2)购进13%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小麦的进项

税额18200元,芝麻2600元,花生2340元,生产用

外购水272元,计23412元。

(3)购进17%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低值易耗

品680元,生产用电510元,计1190元。

(4)本月该企业进项税额合计为:

进项税额合计=9100+23412+1190=33702(元)

第三,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份销项税额合计-本月份

进项税额合计=76042—33702=42340(元)

[例2—3]某机床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

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相

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钢材,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税额8500元。

(2)外购煤炭,价款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税额1300元。

(3)外购协作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税额5100元。

(4)外购低值易耗品6500元,其中从“一般纳税

人”购入物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

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人物品2500元,发票未

注明税额。

(5)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2000元,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税额340元。

(6)外购生产用水,价款1176.93元,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税额153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甲厂机床

6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

货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乙厂机床,价

款10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

期货款40000元,但实际只收回货款20000元。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给丙厂机床及配件,

价款8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第一,本月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分为托收承付、分

期收款和其他结算方式三种。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

对采用托收承付和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货物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

证的当天;对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因此,该厂本月份的计税销售额为:

销售给甲厂货物,价款60000元。

销售给乙厂货物,价款40000元。

销售给丙厂货物,价款80000元。

合计180000元。

本月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第二,本月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厂本月进项税额为:钢材8500元,煤炭1300

元,外协件5100元,低值易耗品680元,电力340

元,外购水153元。合计:16073元。

第三,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0600(销项税额)一

16073(进项税额)=14527(元)

[例2—4]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3月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

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

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

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人50万元,收购

的旧货作价6万元;

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80万

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o.051万元,

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

成本4万元。计算该企业2005年3月应纳增值税(本

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是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由于实际收到的

货款小于合同规定本月应收回的货款,因此应按照合

同规定的本月应收回的货款计算销项税额。采用以旧

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照新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额,旧货的收购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150+(228+6)/(1+17%)]×17%:

59.5(万元)

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进

项税额可以抵扣;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

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6+0.051—4×17%

=29.971(万元)

应纳增值税=59.5—29.971=28.169(万元)

[例2—5]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主要从事工业金属材料的采购和供应业务。

2006年某月各类金属材料的销售收入额为987500元

(不含税)。本月外购货物情况如下(假定外购货物货

款已支付,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螺纹钢120吨,单价每吨4300元,价款

51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7720元。

(2)外购镀锌板100吨,单价每吨4900元,价款

4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3300元。

(3)外购铲车1部,价款42000元,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税额7140元,交付仓库使用。

(4)将本月购进的螺纹钢20吨,转为本单位基本

建设使用,价款86000元。

(5)由于公司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镀锌板

被盗丢失10吨,价款49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税

额。

该公司本月的经营业务,除货物的正常购销外,

还有三个特点:第一,购进1部铲车白用,按照规定

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购进货物

抵扣;第二,将购进的螺纹钢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

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三,购进的镀锌

板被窃丢失,按照规定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也

不得抵扣。因此,本月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

额为:

(1)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7140元。

(2)购进货物(螺纹钢20吨)用于本单位基本建

设:

进项税额=86000×17%=14620(元)

(3)购进货物(镀锌板10吨)被窃丢失:

进项税额:49000×17%:8330(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87720-14620)+(83300-8330)=148070(元)

本月销项税额=987500×17%=167875(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167875-148070=19805(元)

[例2—6]2001年9月,某电视机厂生产最新

型号的彩色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5000元。

当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9月5日,向各大商场销售电视机2000台,

对这些大商场在当月20天内付清2000台电视机购货

款均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

(2)9月8日,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200台,用于

销售,并支付发货运费等费用1000元,其中,取得

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600元,建设基金

100元,装卸费100元,保险费100元,保管费100

元。

(3)9月10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

人手中收购旧型号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0台,

每台旧型号电视机折价为500元。

(4)9月15日,购进生产电视机用原材料一批,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0元。增

值税税额为340000元,专用发票已认证。

(5)9月20日,向全国第九届冬季运动会赠送电

视机20台。

(6)9月23日,从国外购进两台电视机检测设备,

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180000元。

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分析过程:第1笔经济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2000×5000×17%=1700000(元)。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的是:销售2000台电视机给予5%的销售折扣,不应

减少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即

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不应当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

价。

第2笔经济业务中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的200台

电视机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00×5000×17%=170000(元),同时,所支付的运费

允许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

里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只能是运费600元和

建设基金100元,其他费用不许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扣

除,且抵扣率为7%。因为从1998年7月1日起,运

费进项税额的抵扣率由10%降为7%。因此该笔业务允

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100)×7%=49(元)。

第3笔经济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100×5000×17%=85000(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采

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以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

格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

价格。同时还应注意,收购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

税额进行抵扣,原因在于:一是旧电视机是从消费者

手中直接收购的,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

必须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

废旧物资才可按10%比例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4笔经济业务的进项税额为340000元,专用

发票已认证,允许在当期全部抵扣。

第5笔经济业务的销项税额为:20×5000×17%

=17000(元),因为赠送的20台电视机应视同销售,

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第6笔经济业务,虽然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

税完税证明,但由于购进的是固定资产,因此,进口

的两台检测设备已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得从当月销

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该企业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700000+170000+85000+17000-49-

340000=1631951(元)。

[例2—7]某钢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2

月份提供了销售额(不含税价)为6万元的钢材给本厂

基建部门。基建部门委托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修

建本厂职工宿舍,支付加工费0.6万元,随同加工

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0.102万元,钢厂又将成本为1.6

万元的钢材用于向A厂投资。本月销售钢材200万元

(不含税价),货已发出,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

未到。当月购进生产用水电,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税金o.51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税金为1.7万元,已付款,货未到,购进一

批吊灯用于本厂正在修建的职工中心,取得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税金为0.15万元,购进生产用吊车修理用

备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O.085万元。请

计算该厂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为:200×17%+6×17%

+1.6×(1+10%)×17%=35.32(万元)

进项税额为:0.51+0.085+1.7=2.29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为:35.32-2.295=33.025(万元)

[例2—9]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

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

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

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

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

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

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

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

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

得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

货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将已验收

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

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

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

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

含税销售额171000元。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

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

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5辆,其中:2辆低于原

值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1640元,其余3辆高于原

值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20800元。

(5)当月发生逾期押金收入12870元。

试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120000×13%.+5100+12000×7%=215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4200-21540=22660(元)

计算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585000/(1+17%)×17%=850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76500+22500×7%)×80%

=6246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5000-62460=22540(元)

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450×380×(1+10%)×17%

=31977(元)

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

+4650÷(1-7%)×7%=8059.5(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27200-8059.5=19140.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1977-19140.5=12836.5(元)

计算业务(4)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售摩托车应纳增值税=20800/(1+4%)×4%

×1/2=400(元)

计算业务(5)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12870/

(1+17%)×17%=1870(元)

该企业5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22660+22540+12836.5+400+1870=603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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