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考消防工程师证

更新时间:2022-12-30 21:29: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美国历史简介)

目前从事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人才市场上并不是很多,随着目前行业的发展,我们知道目

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资以及待遇是非常好的,因此逐渐就发展出来了新的产业,其实现在

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其他相关建筑工程师的挂靠现在是非常流行的,那么目前持有注册消

防工程师证件的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目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价格如何。

其实根据我们目前的判断,我们知道目前在很多施工单位虽然是需要有消防措施以及暖

通工程的施工,但是国家现在对于工厂的检查和审批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没有相关的注册

消防工程师做技术上面的支撑,不仅工程和可能出现延期,而且在进度方面现在也是会受到

影响,因此我们说目前人们需求注册消防工程师是迫在眉睫。

从这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到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价格还是非常不错的,不仅仅是有好的

市场需要求,而且每年的收入基本上是有几万不等,因为在不同的地区由于房价以及市场上

面工人的价格存在一些差异,因此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费用上是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些都是

需要大家理解的。

所以大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件还在家里闲置吗?还不赶紧使用这个证件挣钱,无疑现

在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目前的行情是非常不错的,当市场人数多的时候,可能这个行业在受欢

迎程度上并不是那么热了。

对于专业资格考试,一般对于报考条件都是有所限制的,不是什么人说考就考的,应该

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这样才可以报考,所以在报考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是否具有国

家规定的报考资格,不要在没有了解报考条件的情况下就开始复习吗,等到报名的时候才发

现自己不具备报考的资格,这样白白浪费了时间不说,对自己的信心也是一种打击,那么注

册消防工程师都有哪些报考条件,什么人才可以报考呢。

要想报考这个行业的注册工程师,首先专业得对口,也就是学习的是消防专业的只是,

而且对于学历方面,至少要取得专科以上的学历,包含了专科学历,同时要有一定的动作经

验,至少要工作满六年。而且这六年的工作经验中,至少要有四年从事的是和消防工作先关

的工作,对于不是消防专业的话,那么也至少是和消防领域相关的专业才可以,但是工作经

验就要和专业的相比增加一年,至少工作经验要七年,那么从事消防工作的时间也会相应的

增加一年,也就是要五年从事消防工作的时间才可以。

对于比专科学历高的情况,报考时候考虑工作经验也就相应的适当减少一年,不管是专

业的还是专业相近的,都在原有基础上减少一年就可以了,这样才满足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

对于工作经验反面的要求。当然对于其他方面也是有很多要求的。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

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

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资格证书。

招聘要求

针对消防工程专业,招聘企业给出的工资面议最多,占比100%;3-5年工作经

验要求的最多,占比66%;大专学历要求的最多,占比33%。

就业岗位

业务经理、项目经理、消防工程师、预算员、消防工程项目经理、水电工程师、

消防施工员、施工员、消防项目经理、消防工程预算员、机电工程师、资料员等。

城市就业指数

消防工程专业就业岗位最多的地区是北京。薪酬最高的地区是太原。

就业岗位比较多的城市有:北京[211个]、上海[167个]、武汉[166个]、广州

[128个]、成都[78个]、深圳[73个]、沈阳[69个]、重庆[68个]、天津[64个]、

南京[53个]等。

就业薪酬比较高的城市有:太原[8999元]、乌海[8165元]、乌鲁木齐[6999元]、

南平[6499元]、北海[5999元]、天津[5583元]、沈阳[5561元]、牡丹江[5333元]、

北京[5249元]、阳江[5000元]、哈尔滨[4999元]等。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

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

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

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

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

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

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

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

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

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

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

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

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

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

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相应增加1年。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

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

第四季度。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

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

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资格证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

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

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书。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

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

试时间为3小时。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

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

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2个科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

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年

龄在65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中各一

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

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工作满7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

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

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者取

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5、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

再增加5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1、获得与消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

责人(排名前5名);

2、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

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4、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

消防安全咨询、评估项目不少于5个;

5、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

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15个。

(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编写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

术标准1项;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ISBN)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

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者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书籍,

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6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

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

字,下同);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

论文不少于5篇;

5、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

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

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务

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3);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项目)负责人聘

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与技术

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内容说明与首页)、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与研究成果

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

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

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

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

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

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

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

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

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

查和复审。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

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

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

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

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

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

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

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

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

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专业名称(98版)旧专业名称(98年前)

工学类相关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专业划分专业名称(98版)旧专业名称(98年前)

软件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

专业划分专业名称(98版)旧专业名称(98年前)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

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

通高

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

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

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

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

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

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

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

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

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

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

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

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

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

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

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

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

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

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

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

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

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

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

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

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

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

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

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

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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