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学校

更新时间:2022-12-30 20:23: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起立用英语怎么说)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

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自收到“上海海关学院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上海海关

学院入学资格。

入学时,持学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

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以上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2周为限。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需提

供学生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

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无论何时,一

经查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

学资格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

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开展创业或应征入伍的;

(二)新生在复查期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发现学

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

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办理

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经校长办

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

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

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

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按学校规定时间

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和保留学籍。未交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

处理。学生在开学后2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警示;至第4周

仍未缴费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

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申请手续后,

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

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1周内缴费

注册。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本科专业学制4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创业的,经学校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放宽至8年。提前毕业

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

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成绩达60

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查课程记载采用五级分制。

五级制包含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

不及格(59以下)。

第十条个别课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社会

调查等)及学时数低于32学时的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程,经专业带头人或

开课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采用两级制进行成绩记载,两级制包含

通过(60分及以上)、不通过(60分以下)。

补考课程成绩记载:考试课程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以60分记,60分

以下以实际分数记,考查课程补考成绩达及格以上以及格记,及格以下以

不及格记。补考成绩须标注补考。

考核成绩不及格需补考的,补考安排在考核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1

周。补考仍不合格,如下一年级开设相同的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

加此门课程的考试(申请受理时间以公布为准)作为第二次补考,第二次

补考仍不及格,可在修业期满离校前申请毕业补考。

通识教育类选修模块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通过)的,期末成绩以

不及格(不通过)记载,并标注重修,不安排补考,学生重新选修通识教

育类选修模块课程。

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实习专题报告不合格应当重修,重修安排跟下

一年级。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

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

格,准予进入下一年级的学习。

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如本人申请跳级,学校对跳级学年的课程按教

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跳级学年初,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学校允许跳级,并由教务处编入同一专业相关班级,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专

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

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

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办法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

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解除处分后给

予补考和重修机会(重修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环节)。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课

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入成绩单。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

批准。无故缺席者,以旷课记,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

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积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

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及格,直接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十六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

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学生学有余力,通过自学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某

门课程,有完整的学习笔记、作业纪录,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修:

(一)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分(含)或良好(含)以上;

(二)在其他学历层次等同或高于我校的高校修读的与我校教学计

划规定的相同课程且成绩达到80分(含)或良好(含)以上;

(三)退伍复学学生课程免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免修成绩记载:第(一)款以免修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

学籍档案;第(二)款以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

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免修办理在该课程开课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相

关证明材料(他校考试成绩,我校相关课程教师的确认意见等),报系签

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答复学生通知开课部门及任课教师。

军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等不可免修。

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医院相关证明向学校提请参

加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的考

核,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以提出缓考。缓考应在考核课程

开考之前,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系审核并报教务处

审批。缓考安排在考核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缓考成绩视为正常考

试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补考随同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

因急病无法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他人告

知学生所在系,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在考

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事后须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办理缓考无故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缺考记载,归

入学籍档案,并取消其第一次补考资格。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

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

件下可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

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或已进入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

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本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

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

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

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专业

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公示五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转学原因,经学生所在系

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我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转学通知经公示五个工作

日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市转学,须我校与拟转入学校

同意,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

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

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办理手续转专业

转学手续期间及未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必须参加原班级的学习,否则按

照旷课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和休养时间累计达到

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申

请连续休学两年;休学创业的,连续休学时间不受上述限制。累计休学时

间不得超第八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

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

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审核同意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

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逾期不

办理的,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离校手续,要求学

生离校。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

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退伍证原件,

并提供复印件;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

具的相关康复证明材料,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因其它原因休学的

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供学校要求的其它必要证明。

(二)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持上述相关

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不批准其

复学。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在批准入伍后逃避服兵役或入伍后受到

判刑、开除军籍或除名处理的,学校不批准其复学。

(四)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复学学生,由教务处依其情况,编入原专业

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

(一)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不合格的,本科达到6

门(含)以上,予以退学警示;本科达到8门(含)以上,予以退学;

跨学期开设,分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以1门课计,此类课程如有一学

期不及格,该门课程记为不合格。体育课、通识教育类选修课不及格,不

记入退学课程门数;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经学校认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因第三十二条第(一)至(七)款需做退学处理的,经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直接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

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海关总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签发后1周内办完离校

手续,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退学离校的学生,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应退学的,学校给予一次试读机会。申请试

读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

给毕业证书。

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

发学位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经补考后有一门(含)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认定为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结业学生回校补考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课程考核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的一年内可以向学

校提出一次补考申请。学校一般在下一学年度组织补考。具体时间另行公

布。

(二)因毕业论文、实习专题报告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的

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一次补考申请。补考安排在跟下一年级同时进行。

补考、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实习专题报告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

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

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报上海市教委审核通过后,予以修改信息。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

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

注册。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

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

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办。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申请办理证明书按如下方法办理:由本人持近期免冠小

两寸照片一张、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教务处登记并填写办理证明书申请,经

教务处核实后,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备案,自2017年

9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关院

教〔2007〕174号)《上海海关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沪关院教〔2008〕

261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依据本办法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提交校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均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四条对本办法所涉学籍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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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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