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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水办[2016]9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11.04
【实施日期】2016.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水办〔2016〕91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湖南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4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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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水利工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相关
从业人员。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按照“谁认定、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推荐
的红名单和认定的黑名单及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
名单的统一发布,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红黑名单发布信息。
第四条已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事水利建设的从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列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
(一)经水利部评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二)连续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管理:
(一)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业自律组织在每年九月底前将推
荐的红名单主体向省水利厅逐级报送,省水利厅在当年十月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核
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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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水利厅提
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水利厅复核后决定是否列入红名单。
(二)定期发布。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发布一次,有效期二年。
(三)动态管理。有效期内不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将
其从红名单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六条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发包中给予优待。招标人可在评标办法信
用评分因素中规定对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加分的方法和标准。评标得分相同时,优先确
定红名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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