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跑步女

更新时间:2022-12-30 12:48: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录入英语)

“澳籍华⼈⼥⼦返京拒绝隔离被拜⽿辞退”--拜⽿公司

是否涉嫌违法辞退员⼯?

“澳籍华⼈⼥⼦返京拒绝隔离被拜⽿辞退”

拜⽿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辞退?

近⽇,⼀段视频引发热议。该⼥⼦为澳⼤利亚籍华⼈,返京后不按规定居家隔离外出跑步且不戴⼝罩。⾯对社区防疫

⼈员劝说,该⼥⼦不但不听劝告,还⼤喊“救命骚扰”。

该⼥⼦所在的公司拜⽿中国于3⽉17⽇发布声明:系公司员⼯,已做辞退处理,⽴即⽣效。

那么,拜⽿中国有没有权利直接辞退该⼥⼦?该⼥⼦能否起诉拜⽿中国违法辞退?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明确,拜⽿中国以及该⼥⼦的⾝份信息,根据检索如下:

1、拜⽿(中国)全称系:拜⽿(中国)有限公司,其于1994年10⽉26⽇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其住所

位于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花园⽯桥路33号19层。

2、梁某妍,⼥,47岁,澳⼤利亚籍,就职于拜⽿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担任中国制药智能与⾃动化主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故,该⼥⼦与拜⽿中国之间的劳动关系适⽤中国的劳动法。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

照本法执⾏。”

因此,梁某妍与拜⽿中国之间的劳动纠纷应当适⽤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所罗列的六种情形当中,可能成为拜⽿中国解除依据的有⼆、三、六三

项,即(⼆)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六)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该⼥⼦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排除第六项。

⼀、如果拜⽿中国是依据(⼆)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辞退该⼥⼦,需要满⾜哪些条件?

(⼀)认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难点在于“严重”是⼀个程度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般应当以劳

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相关案例如下:

序号案例名称案号裁判理由

序号案例名称案号裁判理由

1

陈献英与福建

省⼈⼒资源服

务有限公司、

邵武市勇灵企

业管理咨询服

务有限公司劳

动争议⼀审民

事判决书

(2017

)闽078

1民初13

2号

本案中陈献英向被告勇灵公司请病假,在

尚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即未到公司上班

,确系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

陈献英的⾏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被

告勇灵公司作为提出单⽅解除的⼀⽅应进

⼀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勇灵

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陈献英的旷

⼯⾏为严重影响了⽣产秩序。

2

陈明与上海拉

⾕⾕时装有限

公司劳动合同

纠纷⼀审民事

判决书

(2017

)沪011

4民初85

7号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合同

的,⽤⼈单位应⽀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

⼆倍的赔偿⾦。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

⼈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

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般应当以劳

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单位内

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为的具体规定

作为衡量标准。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单位作

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劳动争议的

,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1、“严重”⾄少可在⾏为和后果上作如下理解:⼀是“严重”包含了后果上的严重,即使存在⽆故“旷⼯”等事由但未对⽤

⼈单位⽣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也不能构成“严重”程度;同时,即使是“上班时间观看打牌”等轻微⾏为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构成“严重”。因此,应综合⾏为和结果两个维度来认定是否达到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2、违纪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来源于两个:⼀是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是⽤⼈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

重”违纪⾏为的具体规定。基于此,⽤⼈单位以题述理由解除与员⼯的劳动合同,往往是以员⼯存在单位规章制度规

定的“严重”违纪⾏为。

(⼆)适⽤题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怎样的程序?

从前述规范不难看出,适⽤题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履⾏的法定程序包括两部分:

1、依据制定程序:作为“严重”违纪⾏为的判断依据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四条第⼆款:“⽤⼈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

利、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

⼤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或意见,与⼯会或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

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可以作为⼈民法

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解除程序:履⾏通知⼯会等解除程序。

第四⼗三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会。⽤⼈单位违反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的,⼯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通知⼯会。

(三)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要件总结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总结出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要件包含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据此,可以提⽰⽤⼈单

位注意的是:

1、⽤⼈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应履⾏民主程序且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会

议纪要,征求意见公⽰材料,员⼯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等。此外,解除前应履⾏通知⼯会的法定程序。

2、⽤⼈单位规章制度中可设专章“严重违纪⾏为”罗列常见严重违纪⾏为,并设引致或兜底条款,在拟解除劳动合同时

可据此对相应对象作相应处理,进⽽以该对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拜⽿中国如果以此为解除梁某妍之间的劳动合同需要⼗分严格的形式要件,不过作为在中国已经耕耘多年的拜

⽿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是⽐较全⾯、上述的要件并不⼗分困难。鉴于不知拜⽿中国的具体规章制服,此处不再

分析。

⼆、如果拜⽿中国是依据(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为由辞退该⼥⼦,是否正当?

根据事发地北京市⼈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7⽇发布的《北京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责任”进⼀步加强

重点⼈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的通知》(来源:北京发布)和媒体最新公布的对16国

重点来华⼈员防输⼊防疫情扩散政策措施中,有:“于到京之⽇起接受14⽇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早晚监测体温,

不得外出......”的明确规定。在中国疫情发⽣期间,地⽅政府公布的临时防控措施等同于地⽅政府规章,在该地⽅⾏政

辖区内的⼀切⼈员均有义务遵守。

该外籍员⼯明知政府有居家隔离14天不得外出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拒绝遵守政府法令,甚⾄不听社区防疫⼈员的劝说

和民警的警告,执意出外跑步还不戴⼝罩的⾏为,违反了政府⾏政法令,属于违法⾏为。

虽然上述的违法⾏为暂时并不构成犯罪,该⼥⼦也未受到刑罚,但该⼥⼦的⾏为已经违反了当地的规定并且给拜⽿中

国造成了巨⼤的商誉损失,因此,作为知名药企的拜⽿中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该⼥⼦的劳动合同,本律师认为是可

以得到法律⽀持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全球抗疫的关键时刻,中国已经为此做出巨⼤牺牲以及贡献,⽆论是什么企业、⽆论是哪国⼈

员,均应该珍惜⽬前的成绩,遵守中国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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