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开具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
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
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
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
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
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
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
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
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
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
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
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
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
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
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
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
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
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
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
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
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
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
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
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
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
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一)因开票有误购
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
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
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
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
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精神,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
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此时应提供载明发票代码、发
票号码、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
《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
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
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
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
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
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
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此时应提供
载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的书面材料(加盖
购买方单位公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
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
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
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
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
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
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此时应提供载明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
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
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
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
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
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
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
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
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
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
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
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
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
《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
一对应。
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
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
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
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
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
的麻烦。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
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
务专用章):一联由申请方留存,另一联由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
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
由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
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将《申请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
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4、从2008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使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纳税人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资料。
二.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应注意:
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
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
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
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
“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
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样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
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
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
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
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
方不必要的麻烦。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
公章);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
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证明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
关印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需加盖
销货方发票专用章)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抵扣凭证。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
销售方处理同情况一所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四,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
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
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
复印件留存备。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生退货或开具错误情况
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开票当月且销售方未抄税的情况,企业直接将该发票两
联全返回销售方,销售方直接作废处理。
情况二:除情况一外,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应作如
下处理:购买方填报《申请单》(手工版),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
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view/
滞留票问题
一、什么是滞留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简称“滞留票”)是指存
根联已报税但对应的抵扣联未认证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
统中形成的一种发票信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
二、滞留票的形成原因
1、不得抵扣项目未认证造成滞留。
如,购进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购进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
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等。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
以上购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因此对相应的专用发票没
有进行认证,造成没有抵扣联的认证信息,从而出现存根联滞留。
对这类情况,纳税人一般按取得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额记
了帐,不涉及帐务调整的问题,属于正常滞留。存在的问题在于
纳税人存在不抵扣的专用发票不须认证的错误认识,应当加强宣
传,明确要求纳税人取得政策不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也要进行认
证,从而减少正常滞留票的数量。
2、因超过规定认证期未认证造成滞留。
根据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
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
税额。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不及时,超过了90天的认证期,因
为知道已不允许抵扣,税额又不大,所以既没有认证,也没有向
销货方退换票,而是直接全额记入了相关会计科目。这种情况,
同样不涉及帐务调整,属于正常滞留。但应当提示纳税人注意发
票抵扣的认证期限,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对
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要提醒纳税人到销货方退换发票、重新取得认
证、抵扣资格,以减少纳税人税款抵扣的损失,同时减少发票滞
留。%g+y7?:@2p$h5g
还有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对已过认证期无法认证的发票,一方
面未认证造成滞留,同时又擅自抵扣了税款。对这种情况,如果
是纳税人自查发现、自行调整帐簿,允许其只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还应当加收滞纳金、罚款,作偷税处
理。具体帐务处理时,如果购进货物未参与产品生产、仍然在企
业库存,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如果购进货物已参与产品生产并在2005年售出,则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国会计社区-A2M*W-g5J4e"K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纳税申报时,如果是自行检查调整,将进项税额加计填入纳
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20栏“未
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栏;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将其
加计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栏。
3、销货方开出的正数发票当月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
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
。
这种情况下,滞留票信息反映的内容是已作废的业务,不体现
实际的购入,因此也属正常滞留,不需进行相应帐务调整。应要
求销货方慎重开具专用发票,提高开票质量,尽量减少票面内容、
密码打印等错误的出现,避免质量、价格尚未谈妥、或者不能确
认收款就匆忙开票可能造成的发票作废情况,降低发票作废率,
减少发票滞留。
4、销货方向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注销)的纳税人开具
专用发票,因购货方已不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导致发票不能认
证,形成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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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购货方按发票全额入帐(或购货方已不存在而无
帐可入),不存在帐务和纳税调整问题。要减少发票滞留,应要
求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减少随意性,做到及时向购货方交付发
票,并随时了解掌握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情况,发现不具备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替代专用发票。
5、销货方因存在大量无票收入,对开出后丢失或退回的发
票,不作废原开具发票,也不开具负数发票冲减,而是直接重新
开具发票交购货方认证抵扣,造成原开正数发票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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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出现一笔业务两份发票,购销业务已反映在经认证、
抵扣的其中一份发票上,购货方帐务纳税和税额计算无误。销货
方多开了发票但经无票收入部分的调整也没有造成多计应交税
金。但是,销货方在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上存在问题,应对其发
票使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其规范发票的填开和保管,减少
此种发票的滞留。
6、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在认证前丢失造成滞留。
购货方发票抵扣联丢失,本可以按规定要求销货方提供《丢失
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发票复印件,
据以认证、抵扣该发票,但纳税人隐瞒不报,既不采取补救措施
进行认证,也不抵扣,造成自身税款抵扣损失,也人为形成了发
票滞留。对此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告知纳税人认证、抵
扣税款的补救性规定,一方面要对其丢失发票行为进行相应处
罚,促使其规范认证行为,减少滞留票。
7、帐外经营造成滞留。即有真实的货物购进业务,发票保
存完整或已损坏丢失,但未认证也未入帐核算,隐瞒相应的销售
收入,形成偷税。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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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情况,不能按滞留票票面税额直接作进项税额转出,
应当根据纳税人当期成本核算资料,将滞留票反映的购进材料折
算出产成品,再根据同期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
应补缴税款。没有同期产品销售的,应依照征管法规定按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征税。按照国税函【2005】280号文规定,纳税人取
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
的销项税额。具体帐务调整和申报表填报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调整,作补正申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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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
主表第1栏及第2栏的“应税货物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
额”和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栏。%h9L:^)&v6C0v+S:L
同时,允许纳税人将滞留票反映的材料成本补记入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滞留票价税合计)(r,
N;J3C*j6l2^9k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根据当期成本核算资料折算的应计
入产品成本的其他费用)6D0D:u9e,I%I,v9p2Y!F)P
二是经税务机关查处确认为帐外经营,通知补税: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中
国会计社区0O:C'l'M'p5A6i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补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
计填入主表第1栏及第4栏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
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栏。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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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纳税人也可以按滞留票票面内容,补记材料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国会计社区!b*h5m3@*L0qg4I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国会计社区,会
计,注
8、借名购物造成滞留
两种情况:一是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
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
关系,购货方不知情,此种情况,应对第三方延伸检查,追究其
隐瞒购货可能形成的不记收入的偷税责任;二是购货方为完成销
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
进货物。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应将购销业务在会计帐簿进行核算,
即反映货物购入及向第三方销售的全过程,就购销差价或返利部
分申报纳税。购货方不核算上述业务,不仅造成发票滞留,也偷
逃了税款,而且丧失了进项发票抵扣的资格,应就其货物销售部
分全额补缴税款,会计调整分录是:&b8q.I+X9i%o$Z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中
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E'V;I:D1
Q$H;S8V,J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行调整),K5A+
q%`.A7]
或: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填报口径与上述帐外经营相同。
如果补记购货成本,可作以下分录:中国会计社区;I!_"M9g(w.
a*j:i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h&b$f'6D8l;
G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滞留票价税合计)
9、其他滞留。
,会计社区/|8})B6A2V42g&k
如购入工具、器具,零星费用开支等,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入
帐,也没有认证形成滞留。这种情况,对收入核算基本没有大的
影响,但反映了纳税人会计核算还存在问题,要责令其限期规范
和完善,如经整改仍达不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的,可考虑
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纳税人经自查、整改,发现涉及少
缴税款的,可作以下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8T9
K/P-A8I:?:h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国会计社区0h&
~9b3z;J%C
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
栏及第2栏的“应税货物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
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
相关费用列支,可将滞留票全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帐款”等科目。但根据企业
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
扣,因此上述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应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分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几种不同情况及相
应处理。对于由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统一在“应交税金—增
值税检查调整”贷方核算。期末应结转该帐户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m1H-~;
O2K0|0z
缴纳税金时:4n)x*K'R&l$}5T}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8`7~;C7y8
D
贷:银行存款(现金)
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
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滞留票形成的正常原因:
(一)购货方企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入账,按政
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未认证形成的滞留票。
1、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超过认证期限已入账未抵扣的专用发票;
6、其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专用发票。
(二)购货方企业没有入账,销货方收回发票形成的滞留票。
1、开票方企业已经在开票月份正常开具、报税,购货方取
得了发票但是未记账,因退货等原因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都退还给
开票方。
2、开票方企业误操作,开具的发票应作废未作废,开票当
月将存根联报税,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没有交给的购货方,在以后
月份又将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
收入的证据,形成的滞留票。
除上述原因以外形成的滞留票应作为异常原因进行检查落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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