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
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
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
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
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
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
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
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
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范和调整国际国
内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农商法律关系。民用
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
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
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
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
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
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
范的国际公约。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
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
行委员会。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
公约。二战后有著名的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
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
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
条约主要有1相关国际公约或世界性多边条约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
比如泛美航空公约3各种双边国际条约,例如大两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其他国际条约中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如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习
惯也称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具
有稳定性通用性和重复性等特点。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
那些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固然存在差异,但仍存在某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实
效,禁止反言,公允及善良原则等,这些原则就构成一般法律原则以前不法庭判案时
没有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对于没有国际条约,由国内法
支配的其他航空法问题,外国法律就有可能成为民用航空活动中的法律渊源。相关国
际组织的决议只发展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与逐渐得到国际
社会的承认,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诸多方面,向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其作出的决议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国
际民航空的法律渊源。三节国际航空法体制国际航空法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三部分
1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也称之加歌公约体制2以华沙公约
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也称华沙公约体制3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
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也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基
本体制条约有,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泛美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
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定、其他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1919年巴黎公约
是芝加哥公约的前身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贡献在于就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2确立了航空器的国籍规则3允许缔约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利。1928
年泛美航空公约3月20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签署了美洲国家之间的《哈瓦那商业航空
公约》简称泛美航空公约或哈瓦那公约,与巴黎公约的不同在于1泛美航空公约规定
各国航空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行空的自由不受各国关于执照办法的限制;但如果一
国检查该航空器并认为该航空器不符合该国市行要求是可以拒绝承认其适行航为有效,
并拒绝其通过泛美航空公约对航空器适航证和机组合格证的规定比巴黎公约的规定更
具体更复杂航空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原则。1944年芝加
哥公约11月1日至12月7日,有53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会后签署了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从而取代了1919年的巴黎公
约。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表现在进一步明确和详细规
定了凌空主权原则和领土国的权利2关于航空器及其国籍的规定3规定了非刑权力和
飞行规则。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在国家间建立定期
航空运输关系而签订的协定,是国家间通航的主要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根
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建立的全球首个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组织因而它也是现行国际
民航空基本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是指1929年华沙公约
以及后续修改公约并附属于该公约名下的一系列议定书的总称,包括1华沙公约,1929
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原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他也是
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约2)1955年海牙一点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改3)1952
年罗马公约于客观责任制度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1958年2月4日生效的关于
国外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是第一个对第三者
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4还有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公约,197
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1975年蒙特利尔四个议定书,1995年国际航班承运人协议,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对华沙体制的新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主要是以三
个反劫机公约为主体的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三个反劫机公约有1)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2)1963年东京公园1970年的制止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也称反劫机公约简称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的制止危害
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也称反破坏公约简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三个反劫机公约加上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就成为著名的国际民
用航空安全四公约。第四节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律体系主要
是有航空法典,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
范性文件等构成。航空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空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由时任国家主席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实施,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该法共有16章214四条。国务
院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2000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82年12
月1日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关于重
新办法官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85年5月28日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
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86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86
年4月6日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87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条例。89年3月2日你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92年12月28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93年8月3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管理规
定。93年11月29日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96年7月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03年1月10日通用
航空飞行管理条例。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04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5年12月1日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民用航空规章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啊!
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总局由局长签署,
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总称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
律,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用:1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各
项航空权益。2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强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
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3管理空中航行,严格制定和执行空中航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程要维护空中交通秩序,确保民航飞行安全和有序4用航空中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保
护好民用航空活动中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5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打击刑事
犯罪,制止非法干扰航空活动的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6协调好民用航空和
军用航空的关系,在发展民航事业的同时,有又有利于国防建设。第二章空气空间与
领空制度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代表人物比利时法学家尼斯2
空间有限自由论,代表人物法国著名法学福希尔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4空气空间国
家主权论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领空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路和领水之上
的空气空间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确定主张论:空间论、功能论。空间论:从自然
科学的角度出发利用物理概念或物理性质来确定空间了某种高度,并将其作为划分空
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界限的标准,主张以空气上升到最高高度为标准、以大机构成为确
定标准、卡曼管辖线说、以国家有效控制为标准、以地球静止轨道为标准。功能论认
为应当根据航空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以内活动的性质作为决定法律地位的
标准。领空主权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
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通过公约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
且为各签署国所接受。领空主权的内涵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原则不
仅是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因此国家普遍享有领空主权,不
因是否签署公约而改变3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表现在领空主权是自保权、管
辖权、管理权、支配权。)。1944年芝加哥公约领土主权的规定表现在:1飞经或飞入
他国领空的规则2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3保护本国安全的规则4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5其他体现凌空主权的规则对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
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
经或者飞入。国家给予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
国家领空安全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
区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的航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
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国外航空器未经本国允
许,私自非法进入本国领空的行为。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
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反航空器采
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包或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
检查处置的行动。拦截航空器的动作分为告警,警告性射击,外逼,引导出境,甚至
迫降。第三节领空管制制度领空管理又称空域管理。领空管理的内容包括空域划分,
空中航行管理和入境、放行的法律制度。空域划分包括飞行高度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
服务区域的划分。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路或领水以上的空间
(我国的禁区用字母p在航图上进行标注。)暂禁飞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
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盖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
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限
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
制的空间(在VFRIFR航图上用R标注)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空域,该空域内在
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D表示)。防空识别区是指一国在本国
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
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入境和放行的内容包括航空器出入境、旅客、机组、货物
及其物件的出入境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
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航空器的分
类1相对于空气的比重来划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2使用目的来
划分(航班,商务飞机,货运飞机,试飞飞机,教练飞机,军用飞机,农用飞机,运
动飞机3按航空器的构造来划分(根据航空器的最大马赫数不同家航空器分为,亚音
速,音速、超音速、超高音速;按照年轻的种类或引擎数来划分,螺旋桨式、增强型
螺旋桨式,窝轮风扇发动机)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
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差别1民用航空器一般在异国民用航空当局
注册登记2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如定期航班和包机运输等3民用航空器从
事通用航空如航空作业急救飞行航空训练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了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暨的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法律地位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
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
安全2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跃其领土的民用航
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
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终止此类侵犯。国
家航空暨法律地位1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
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2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
关于其他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与应有的注意。二节民用航
空器的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航空器国
籍实际上是规定了航空器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航空器的管理工作,并
且使航空器能及时得到所属国的外交保护。航空器国籍制度的意义,航空器的国籍加
航空器与国籍国联系起来,起到类似国际私法中连接点的作用,国籍国以此为依据,
对其所属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保护和管理航空器。航空器的登记条件1根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有关航空器定义的规定应当属于航空器2根据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属于民用航空器3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十八条规定,
该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具有一国国籍的前提下在另一国进行登记,即不得拥有双重国籍。
航空器登记条件规定方法有,列举条件法,排除法,应当登记法。航空器登记国的权
利和义务1登记国对其域内本国航空器的权利和义务。对楚瑜登记国领土内的航空器
来说。登记国对该航空器享有完全的管辖权,应当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根据该国法
律规定登记国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登记国对其欲望本国航空器的权利和
义务(权利:管辖权、管理权,保护权。义务:管辖义务,管理义务,规定义务,禁
止义务,提供登记报告。)民用航空器的标志是指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飞机号,注册号或
者机尾号等,它是识别航空器的重要标志。((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49年2月
8日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的标
志分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既标志应当是字母或数字或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则国籍
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因有一短线连接。我国关于登记标志的规定我国1998年<民用航
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
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由于我国目前航空器等级标志基本采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即登记标志第一位是数字,与国籍标志之间有一横线。第三节民用
航空器的权利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6月19日,在日内瓦通过了国际成人航空器权
利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国际承认航空器物权,注重保护债
权人的利益。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1航空器所有权2通过购买并占有行为取得航空
器的权利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占有航空器的权利4很笨,为担保偿付
债务而协议设点的航空器抵押权,质权以及类似权力。民用航空器的基本权利1所有
权2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3优先权。所有权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核心也是基本内容)的权
利。抵押权是指二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享有的优先清偿的权利,企
业担保财产并不转移占有。置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交给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其占有的财产获得优先受偿的这种权利。留置权
指的是债权人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
以留置该财产应因此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之特种债权的债权
人享有的,就债务人之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存
在于四个方面1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所产生的费用。航空器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公益费
用。民用航空器的援救报酬。民用航空器的保管费用。我国民航法关于民用航空器权
力规定:1承认抵押权和留置权。对于抵押权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
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人航空器转让他人。2我国民用
航空法规定航空器优先权适用于1救援灾民用航空器的报酬2保管维护的你用航空器
的必须费用。期限是,自救援或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终止。民用航空器
的权利登记与国籍登记彼此联系只有在国际登记之后,才能进行权利登记,权利登记
处进展民用航空器登记国的管理工作。国际登记是权利登记的前提,权利登记是国籍
登记的推进。区别:目的不同,权利登记是使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得到国际和国内的承
认,能够对抗第三人,而国籍登记在于划分各国对航空器的管辖范围,避免管辖冲突,
对本国航空器能更好的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民航法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
押权优先权的登记制度做了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
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
航空器的适航性,就是航空器要满足最低安全标准而应当具有的各种品质,其中包括
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品质,航空器部件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机载设备的精度和强度等。
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的事航管理部门,以保证航空器的事航线为目标,以
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出口,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审查和
管理。“87年5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与
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初始适航管理指的是航空器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管理部
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适航
管理部门的规定。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在满足初始世行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获
得适航证之后,在你不配。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为保持航空器处于设计制造时的基本
安全标准和世行水平而进行的管理。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航空器的设计环节,制造
环节,使用环节和维修环节,航空器的进出口环节。我国对设计环节的规定: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
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合格审定。审
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我国对生产环节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
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有相应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门同意后,
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手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省
点,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
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了,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是如果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
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对出口环节
的规定: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同时对航空器出口也规定,中国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果首次进口币用于民用航空
活动时,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审查,审查合格的,
颁发进口的型号认可证书。对使用环节的规定对制造完毕或进口的航空器,在获取适
航证之后,方可进行飞行活动。如果租用外国航空器,则,必须经过民航局审查并认
可的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原适航证,或另颁发适航证才能飞行,对于已经获证书的必
须按规定使用和维修,保持适航状态,若要加装活改造,则必须经民航局批准审定。
对维修环节的规定要承担维修业务时,必须申请维修许可证,获证后方能从事维修业
务。第五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航空器租赁是指航空器承租人从航空器出租不不?人选
则一定型号,数量的航空器,并与航空器出租人签订有关航空器租赁的合同,租赁期
间内,航空器出租人将该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航空器承租人,而后者已按期交付租
金为代价获得航空器的使用权。我国航空器租赁环节提出申请、进行招标、评估方案、
发放委托书、起草合同、签订和交付。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
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
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航空器残值或固定价
格优先购买。经营租赁又称营运租赁或服务性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
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赁的租赁方式,期满后,承租人可
以续租,或按照合同返还出租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区别:1租赁目的不同,融目
的最终获得租赁航空器的所有权,经目的则是航空公司为满足市场和短期的经营需要,
并无意长期使用2全能分离的情形不同,融,航空器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分离,最后
都归于承租人,经,航空器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是短暂分离3租赁期限不同,融长,10
年左右,经短,7年以下4租赁费用不同,融考虑航空器本身价值、利率等因素,经
考虑风险因素,因此比融租金要高5期满结果不同,融期满后,可以续租,优先购买,
返还,主要是优先购买结束。经不可购买。总体,融资租赁更便于融通资金,获得航
空器所有权的效果,经营租赁具有生产经营灵活、便于规划机队、飞机更新快速的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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