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
见》(教监(2005)8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等文
件精神,遵照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
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学分制管理,我们在《上海财
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总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重修课程收费暂行办法》(上财教(2000)23
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我校学分制收费办法。
一、我校自1995年开始试行学分制,现已基本成熟。收费在按学年收费的
基础上逐渐过渡到按学分收费。现各专业学分在162—180之间。折算每学分约
110—120元。以预收每学年学费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15000元)。
各专业学生正常学习学分交费不超过每学年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费不
超过15000元)。每学年公布各专业学分费用。单位学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学分费用(元)=(学年学费×4)/专业总学分
二、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于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收费。
三、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为照顾学生利益,重新修读的
学分收费标准适当低于正常修读学分的费用,以每学分100元计。
四、学生每学年初向财务处预交一学年学分费用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收费15000元),第二年开学时结算,直至毕业时结清全部学费。重新修读课
程的学生每学期向财务处交纳重新修读学费。学生凭交费收据,教务处给予选课
和重新学习的安排。
五、学生交费并开课后,如有特殊理由要求退课,在开课两周内经批准可退
课退费。
六、我校基本学制为四学年,学生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三至六年),只需
按专业规定所修学分交费。
七、学校每年招生前公布各专业学分收费方案,并接受上级部门审核。
八、学校和各院系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本收费办法自2005年9月开始执行。
十、本收费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8月19日制订
上海财经大学2005级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院系专业及方向总学分单位学分费用(元)
经济学院
经济学(基地班)167
120
经济学(世界经济)169
119
经济学(劳动经济学)167
120
公共经济
与管理学院
税务168
119
财政学(资产管理与评估)168
119
公共管理类168
119
项目管理169
118
投资学169
118
金融学
金融工程173116
保险学169118
保险学(保险精算)180111
信用管理174115
会计学院
会计学169118
会计学(注册会计)169118
财务管理167120
国际工商管
理学院
工商管理170118
市场营销170118
人力资源管理171117
法学院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172116
人文学院
新闻学(经济新闻)162
123
社会学(经济社会学)166
120
统计学系
统计学171
117
信息管理与
工程学院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68
119
电子商务168
11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68
119
外语系
英语(经贸英语)171
117
日语(经贸日语)175
114
应用数学系
信息与计算科学172
116
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
经济学(数量经济)183
328
金融学(银行与国际金融)174
345
国际经济与贸易182
330
国际商务185
324
会计学(美国)182
330
会计学(ACCA)181
331
会计学(CGA)179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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