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越

更新时间:2022-12-30 05:29: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写兰花的诗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

TPMKstandardizationoffice【TPMK5AB-TPMK08-TPMK2C-TPMK18】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章总则

第⼀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交通效率,保障航⾏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凡航⾏于长江江苏段通航⽔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驶:

(⼀)正在执⾏公务的船舶;

(⼆)在核定⽔域内在航施⼯的⼯程船舶;

(三)进⾏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域全程实⾏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船⼩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靠右航⾏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航道

深⽔航道⼀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左侧侧⾯标、右侧侧⾯标标志标⽰(深⽔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

要供⼤型船舶使⽤。深⽔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航道内设置的上、下⾏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五分之⼆、五分之⼀。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航道内,分隔线为深⽔航道的中⼼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航道侧⾯标的外侧⽔域,供⼩型船舶使⽤。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域,⿊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

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条定线制实施⽔域需要采取单向航⾏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航道的维护⽔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

第⼗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驶,防⽌发⽣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时最⾼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

7.5千⽶/⼩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桥桥区⽔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

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域内航⾏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

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条在深⽔航道内,所有船舶⼀律按各⾃靠右的航⾏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分隔带⽔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

第⼗三条⼤型船舶、⾼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型船舶,应进⼊推荐航路航⾏;因深⽔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

吃⽔原因不能进⼊推荐航路航⾏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驶。

第⼗四条⼩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驶。

第⼗五条⼤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域前,或⾃⾝操纵能⼒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报

告,在⽆碍他船⾏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驶。

第⼗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七条船舶驶经桥区⽔域,应遵守桥区⽔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条船舶驶经⽩茆沙北⽔道、福姜沙北⽔道、福姜沙中⽔道、太平洲捷⽔道、仪征捷⽔道、宝塔⽔道、乌江⽔道等⽔域,

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港、江都港等专⽤航道及京杭运河⼩型船舶(队)上⾏专⽤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

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及⽀流河⼝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

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碍他船安全⾏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就近进⾏。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碍他船安全⾏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

⾏驶。

第四章停泊

第⼆⼗⼀条⼤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

第⼆⼗⼆条⼩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

全的⽔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五章避让

第⼆⼗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驶的船舶;

(⼆)进出汊河⼝、⽀流及专⽤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驶的船舶。

第⼆⼗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域、渡⼝渡运⽔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上服务

区、⽀流河⼝、汊河⼝及施⼯作业区⽔域之前,应保持⾼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

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责任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进⼊深⽔航道⾏驶的⼩型船舶,与在深⽔航道内正常⾏驶的船舶发⽣事故时,⼩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

全部责任。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驶的船舶发⽣碰撞事故

时,逆交通流⾏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驶的船舶发⽣碰撞事故时,

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上服务区、汊河⼝、⽀流河⼝、专⽤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

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驶的船舶导致发⽣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语的含义是:

(⼀)“长江江苏段通航⽔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31°50′42″

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下游的浏⿊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

(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的⽔域。

(⼆)“航道左侧”是指⾯向长江下游⽅向,左⼿⼀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向长江下游⽅向,右⼿⼀侧为航道右侧。

(三)“⼤型船舶”是指船长80⽶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型船舶”是指“⼤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驶船舶船⾸⽅向的过程

和⾏为。

(六)“⽔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加⽔、补给等服务的⽔域。

(七)“⾼速船”是指静⽔航速⼤于35千⽶/⼩时(约19节)的船舶。

(⼋)“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的桥梁。“⾮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域内未设置

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的桥梁。

第三⼗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执⾏。

第三⼗五条本规定由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2014年4⽉1⽇起施⾏。2005年10⽉1⽇起施⾏的《长江江苏段船舶

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

附件1

深⽔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浏河⼝⾄荡茜闸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12.5⽶⽔深(理论最低潮⾯)为标准。

⼆、荡茜闸⾄龙⽖岩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10.5⽶⽔深(理论最低潮⾯)为标准。

三、龙⽖岩⾄鹅⿐嘴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不⾜500⽶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10.5⽶⽔

深(理论最低潮⾯)为标准。

四、鹅⿐嘴⾄燕⼦矶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不⾜500⽶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每年5⽉

1⽇⾄10⽉31⽇以实际⽔深10.8⽶(每年11⽉1⽇⾄次年4⽉30⽇以实际⽔深10.5⽶)⽔深为标准。

五、燕⼦矶以上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不⾜500⽶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每年6⽉1⽇

⾄9⽉30⽇以实际⽔深10.5⽶(每年10⽉1⽇⾄次年5⽉31⽇以实际⽔深9.0⽶)⽔深为标准。

六、设标原则:

(⼀)深⽔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

(⼆)⼝岸直⽔道⼗四圩以下⾄浏河⼝(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于2600⽶;⼝岸直⽔道

⼗四圩⾄慈湖河⼝(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于3000⽶。

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浏河⼝(辖区下界)⾄泰州长江公路⼤桥桥区⽔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

浏河⼝(辖区下界)⾄泰州长江公路⼤桥桥区⽔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推荐航路。上⾏推荐航路

在深⽔航道的北侧(⿊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深5.0⽶;下⾏推荐航路在深⽔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

航路宽度为200⽶,⽔深5.0⽶。长江#80红浮⾄#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深5.0⽶。

福姜沙中⽔道为上、下⾏⼩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150⽶,⽔深4.5⽶。

⼆、泰州长江公路⼤桥桥区⽔域下界浮⾄慈湖河⼝(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

泰州长江公路⼤桥桥区⽔域下界浮⾄慈湖河⼝(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推荐航路。

泰州长江公路⼤桥桥区⽔域下界浮⾄慈湖河⼝(辖区上界)上⾏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

#103⿊浮)之间、⽠洲河⼝(长江#112⿊浮)⾄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浮)之间⿊浮外侧⽔域,航路宽度为200

⽶,⽔深为5.0⽶。

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200⽶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域,设置相应的⽰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

度和⽔深。

附件3

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

附件4

福姜沙南⽔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福姜沙南⽔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受控航段

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浮联线⾄长江#46⿊浮与德积⽰位标联线之间⽔域;

2.长江#48⿊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长江#52⿊浮与江海粮油⽔塔联线之间⽔域;

3.长江#55⿊浮与巫⼭港河⼝联线⾄长江#57⿊浮与长⼭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域。

(三)船舶等让⽔域

1.上⾏船舶等让⽔域

(1)长江#41⿊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长江#43⿊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域;

(2)长江#46⿊浮与德积⽰位标联线⾄长江#48⿊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域;

(3)长江#52⿊浮与江海粮油⽔塔联线⾄长江#55⿊浮与巫⼭港河⼝联线之间⽔域。

2.下⾏船舶等让⽔域

(1)江阴⼤桥⾄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域;

(2)长江#55⿊浮与巫⼭港河⼝联线⾄长江#52⿊浮与江海粮油⽔塔联线之间⽔域;

(3)长江#46⿊浮与德积⽰位标联线⾄长江#48⿊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域。

(四)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域的船舶。

(五)通过限制

不受福姜沙中⽔道、福姜沙北⽔道维护⽔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道过境通过。

⼆、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受控对象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受控航段

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浮联线⾄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域;

2.长江#100⿊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长江#101⿊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域。

(三)船舶等让⽔域

上下⾏船舶应在单向航⾏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域等让。

(四)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附件5

长江江苏段桥区⽔域通航规定

1.通过桥区⽔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安全系数。

2.通过桥区⽔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域前做好下列准备⼯作:

(1)对舵、锚、主辅机、航⾏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

确保安全通过;

(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动向及会让意图;

(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域护航。

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报告船舶动态:

(1)国际航⾏船舶;

(2)客船;

(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4)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超宽、半潜的物体的船舶;

(6)试航船舶。

4.机动船进⼊桥区⽔域前,应当鸣放声号⼀长声,发现桥区⽔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

不得通过桥区⽔域。

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指挥

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6.船舶通过桥区⽔域时,应当保持具有⾜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船舶抵达桥区⽔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桥区⽔域后,采⽤安全航

速,谨慎通过。

7.江⾯视距不⾜1500⽶,禁⽌船舶通过长江桥区⽔域。

风⼒达到七级以上时,禁⽌船队通过桥区⽔域。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夜间通过桥区⽔域。

8.船舶在桥区⽔域航⾏时,禁⽌下列⾏为:

(1)淌航;

(2)并绑航⾏;

(3)掉头、横越;

(4)穿越⾮通航桥孔;

(5)试航船舶进⾏效⽤试验;

(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域时,追越或者并列⾏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桥、润扬

长江公路⼤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桥、江阴长江公路⼤桥、苏通长江公路⼤桥主通航孔桥区⽔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

况下,可以追越);

(7)其他影响桥梁⽔域通航安全的⾏为。

9.船舶靠离桥区⽔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驶的船舶。

船舶在桥区⽔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

10.船舶在桥区⽔域内发⽣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即向主管机关设置

的船舶交通管理中⼼报告。

船舶发现桥区⽔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报告。

附件6

长江江苏段汊河、捷⽔道航路规定

⼀、⽩茆沙北⽔道船舶航路规定

(⼀)⽔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

(⼆)维护⽔深:实际⽔深4.5⽶。

(三)航⾏原则:按各⾃靠右航⾏原则实⾏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深,结合潮汐、本船吃⽔实际情况,在保障⾜够富余⽔深前提下

选择通过。

⼆、福姜沙北⽔道船舶航路规定

(⼀)⽔域范围: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浮的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浮联线。

(⼆)维护⽔深:理论最低潮⾯下8.0⽶。

(三)航⾏原则:按各⾃靠右航⾏原则实⾏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如皋港下⽰位标⾄焦港河⼝航段实⾏单向航⾏控制。

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位标⾄焦港河⼝之间⽔域。

3.等让⽔域:上⾏船舶在如皋港闸以下航段;下⾏船舶在焦港河⼝以上航段。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域的船舶。

三、福姜沙中⽔道船舶航路规定

(⼀)⽔域范围: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浮联线。

(⼆)维护⽔深:实际⽔深4.5⽶。

(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道

维护⽔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道或福姜沙北⽔道过境通过。

四、太平洲捷⽔道船舶航路规定

(⼀)⽔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岸咀与蒋家港三⾓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道下左右通航浮。

(⼆)航⾏原则:按各⾃靠右航⾏原则实⾏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

船舶航道。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五、仪征捷⽔道船舶航路规定

(⼀)⽔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道上⼝;下界为仪征捷⽔道下⼝。

(⼆)维护⽔深:4.5⽶。

(三)航⾏原则:仪征捷⽔道全航段为上⾏船舶航道,实⾏单向通⾏。

禁⽌下⾏船舶通过该⽔道,进⼊作业的船舶除外。

(四)通过限制:供上⾏⼩型船舶通过和上⾏船队选择通过。

六、宝塔⽔道船舶航路规定

(⼀)⽔域范围:上界为⼋卦洲洲头西⽅⾓三⾓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三⾓测点090度端线处。

(⼆)维护⽔深:西⽅⾓⾄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深为7.1⽶,宽度为150⽶;南化5号泊位⾄扬⼦10号泊位为中段,维

护⽔深4.5⽶,宽度100⽶;扬⼦10号泊位⾄天河⼝为下段,维护⽔深10.5⽶,宽度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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