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兵

更新时间:2022-12-30 04:44: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30日发(作者:国家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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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

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9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秀云高瑞江寻亚

【审理法官】李秀云高瑞江寻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王立川;马兵战;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王立川马兵战天

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立川马兵战

【当事人-公司】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宝贵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薛家涛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王柱北京国旺

律师事务所;贾成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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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韩宝贵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薛家涛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王柱北京国旺律

师事务所贾成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宝贵薛家涛王柱贾成龙

【代理律所】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王立川;马兵战;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2015年5月5日,上诉人北京国泰与北京双极就上述空调工程签订了《材料购

销合同》,约定供货明细单,价格包括空调的安装、调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

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5年5月5日,上诉人北京国泰与北京双极就上述空调工程签订

了《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明细单,价格包括空调的安装、调试。上诉人北京国泰与上

诉人北京双极之间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虽然约定了北京双极负责安装、调试,但双方

之间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在庭审过程中北京双极也认可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北京双

极对自己出售的产品负责安装、调试,属于对出售产品的随附义务,原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

属于工程转包关系,判决上诉人北京国泰对王立川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

予纠正。被上诉人王立川受被上诉人马兵战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被上诉

人马兵战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北京双极将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没有专业技术

资质的马兵战施工,对王立川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北京双极辩称自己与马兵

战属于承揽关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上诉人王立川的损失数额问题,原判已写明

计算依据,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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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2096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

20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马兵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立川各

项经济损失878060.22元;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4元,由上诉人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02:14:04

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8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贵,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培丽,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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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涛,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兵战。

原审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泰)、北京双极天翔制

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双极)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川、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房地产)、马兵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

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国泰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韩宝贵、上诉人北京双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涛、王柱、被上诉人王立

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龙、被上诉人天山房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国泰上诉请求:请求将本案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

由: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是买卖合同关

系。本案中,上诉人是从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空调,而不是判决书

认定将承揽的工程分包给北京双极天翔。上诉人已在法庭上将买卖合同出示。无论从合

同约定,还是按行业规则,北京双极天翔将空调安装完结,是其出售人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双极天翔又将安装空调的任务分包或是自己安装与上诉人无关。二、本案没有查清

被上诉人的医疗费与受伤事实有多大关系。庭审中,从被上诉人所出示的医疗费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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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许多治疗费与受伤没有关系,在就诊过程中,有许多单据是治疗甲亢的,上诉人

申明,马兵战是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承揽人,本案应当作参与度鉴定,在

庭审中,北京双极天翔也向法院申请过参与度鉴定,但法庭没有支持北京双极天翔参与

度鉴定申请,不利于查明事实。三、马兵战是北京双极天翔的雇工还是员工,法院没有

查清。本案庭审中,因马兵战没有到庭,马兵战从北京双极天翔的报酬或是薪资,法院

没有认定,导致马兵战究竟是承揽,是雇佣,还是员工自己安装,没有明确的定性,为

了牵连上诉人,用一连串的分包,让上诉人承担责任,对上诉人不公。四、王立川放弃

天山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增加了上诉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庭审中,王立川主动放弃了

天山房地产的责任承担,天山房地产是开发商,工程是否合格,质量是否达标,监管是

否到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原告直接放弃要求天山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增加了

上诉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对上诉人不公。综上所述,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将上诉人与北

京双极天翔的买卖合同认定工程分包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双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冀0191民初2096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和第三人北

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

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马兵战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并非是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1、上诉人与第三人北京国

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第三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

有限公司从上诉人处购买空调,由上诉人负责安装、调试,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买卖法律

关系,空调的安装调试仅仅是买卖关系的附随义务,并非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2、上

诉人将该空调安装事宜交由被上诉人马兵战承揽安装,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上诉人与

第三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买卖法律关系,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马兵战

之间不存在违法分包的前提;另外,王立川系马兵战自行雇佣的人员,马兵战等人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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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二、被上诉人王立川对自身损伤存在过错,且受伤后的治疗

过程中有其他非因受伤而治疗的疾病。1、被上诉人王立川作为一个成年人,且常年从事

空调安装等工作,应对自身工作环境、安全事宜尽到注意义务,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

王立川对自己受伤损失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2、被上诉人王立川受伤后许多诊疗项目

与受伤无关,上诉人原审强烈要求申请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但原审法院没有准

许。三、上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明确载明了经营范围包含空调的安装和调试内容,现

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关于空调安装需要特许资质。

王立川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国泰瑞安公司将承揽的工程分包给双极施工的

事实,认定事实清楚。国泰瑞安公司与双极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是《材料购销合

同》,但合同内容包括安装,实质是将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双极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国泰

瑞安公司将承揽的工程分包给双极施工的事实,合法有据。二、本案医疗费全部是受伤

产生,不存在治疗其他疾病的事实。三、原审法院认定双极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马兵战的

事实,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双极公司与马兵战的答辩与原审庭审笔录,双方均认可马兵

战带领工人施工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为违法分包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

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山房地产到庭未答辩。

马兵战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立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马兵战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

补助、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暂共计203819元(最终数额以评残后确

定的数额为准);2.请求判决被告北京国泰、被告天山房地产、被告北京双极对上述费

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马兵

战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231858元、误工费86400元、护理费257620元、营养费272000

元、医疗费241038.22元、住院伙食补助305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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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费54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共计974660.22元。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请

求判决被告北京国泰和被告北京双极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8日,发包人天山房地产作为甲方与承包人被

告北京国泰作为乙方签订《天山科技工业园A座空调系统供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

称天山科技工业园A座空调系统供货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天山科技工业园A座,承包

范围:施工范围包括:图纸中空调水系统、风机盘管控制系统、热交换站系统、卫生间

机械排风系统、电梯机房排风系统。合同另约定其他内容。”2015年5月5日,被告北

京国泰与北京双极就上述空调工程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明细单价格包括空

调的安装、调试。后,被告北京双极将空调的安装发包给被告马兵战,被告马兵战雇佣

原告王立川等人安装。2016年4月25日,原告王立川经人介绍到被告马兵战处工作,被

告马兵战按每天120元标准为原告计算工资。2016年4月27日,原告王立川在给中央空

调主管道刷漆时从两层脚手架上摔落,其工友拨打120后,被急救车送往河北医科大学

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跟骨骨折、头面部擦伤、甲状腺功

能亢进症、急性脂肪栓塞综合症、呼吸衰竭I型、肺部感染、应激性溃疡等,共住院三

次,第一次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12月5日222天,医疗费203819.52元;第二

次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61天。医疗费17970.29元;第三次2017年10

月16日至2017年11月7日22天,住院费19248.41元;上述住院共计305天,医疗费

共计241038.22元。期间被告马兵战垫付医疗费36000元,原告由此支付医疗费

205038.2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立川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

养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

12月10日,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

立川的大小便失禁构成三级伤残,失语构成五级伤残,肢体瘫构成七级伤残,双下肢不

等长构成十级伤残,右跟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王立川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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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为24个月,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王立川的目前状况属完全护理依赖。原告王立川

支付鉴定费3500元、检查费544元。另外,被告北京双极虽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有空调

的安装和调试内容,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以上事实,有《天山科技工业园A座

空调系统供货施工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票据、短信

截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立川受被告马兵战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

害,被告马兵战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国泰瑞安公司将承揽的工程分包给没

有施工资质的北京双极施工,被告北京双极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被告

马兵战,故被告北京双极、被告马兵战应当对原告王立川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

告放弃天山房地产承担责任,是对权利的自行处置,并无不妥,应予支持。原告王立川

在工作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被告马兵战称与原告不是雇佣关

系,原告及其他被告均否认,其没有提供证据推翻短信记录、证人证言,故对被告马兵

战此述不予采信。原告王立川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205038.22元;2、住院伙食补助

费30500元,原告王立川共计住院305天,按每天100元计算;3、误工费86400元,依

据伤残鉴定意见误工期限24个月,按日工资120元计算;4、护理费,原告王立川经司

法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定残后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王

立川主张参照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81元为护理费标准,应予准许,其

护理费为12881元X20年=257620元;5、营养费21600元,依据伤残6鉴定意见营养期

限24个月,按每天30月计算;6、残疾赔偿金,原告王立川主张按2017年河北省农村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81元标准计算,应予准许,伤残等级为三级、五级、七级、十

级,伤残系数90%,残疾赔偿金为12881元/年义20年X90%=231858元;7、交通费,原

告王立川提供交通费票据时间与住院时间不一致,本院酌定1000元;8、鉴定费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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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检查费544元,应予赔偿;9、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王立川的伤残程度,可酌定为

4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878060.22元。被告马兵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一、被告马兵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立川各项经济损失878060.22

元;被告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

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立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47元,

由原告王立川负担343元,由被告马兵战负担1220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

致。

本院认为,2015年5月5日,上诉人北京国泰与北京双极就上述空调工程签订了《材料

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明细单,价格包括空调的安装、调试。上诉人北京国泰与上诉人

北京双极之间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虽然约定了北京双极负责安装、调试,但双方

之间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在庭审过程中北京双极也认可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北

京双极对自己出售的产品负责安装、调试,属于对出售产品的随附义务,原审判决认为

双方之间属于工程转包关系,判决上诉人北京国泰对王立川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适用

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王立川受被上诉人马兵战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

受到伤害,被上诉人马兵战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北京双极将空调安装工

程分包给没有专业技术资质的马兵战施工,对王立川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

人北京双极辩称自己与马兵战属于承揽关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上诉人王立

川的损失数额问题,原判已写明计算依据,本院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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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北京

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

维持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2096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马兵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立川各项经济损失

878060.22元;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4元,由上诉人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秀云

审判员高瑞江

审判员寻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童童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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