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柔情--金寨法院适用非监禁刑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纪实
“真诚向你道歉,请你抛开一切振作起来,忘了我对你的
伤害。”被判处缓刑的小蒲向受害者郑某告白说。
“你一定要珍惜这次重来的机会!”受害者郑某也在规劝小
蒲。
这是金寨法院刑庭法官前不久开展缓刑回访工作的一次
“真心告白活动”的场景。
一群迷途者,在得到法院宽大处理后,他们在座谈会上向
法官诉说着“一定要努力工作,回报社会”的决心。
自2011年以来,金寨县法院积极参与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
管理创新工作。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外,还对所
有适用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同时延伸非监禁刑办案
程序,增加庭前社会调查庭审质证环节和判后全程跟踪帮教工
作,加强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在校学生“全方位的保护”。创新适
用非监禁刑的新路子,为非监禁刑犯搭建一条重生之路。
庭前社会调查成为“陪审”意见
“周某在家表现很差,不遵纪守法,与邻里相处不和,大
事不犯,小事不断,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处
理;其所在村委会对周杰不倾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周某还
曾因犯抢劫罪,2007年被判刑。”这份由金寨县法院委托县司
法局汤家汇镇司法所出具的“周杰的庭前社会调查报告”令法
官王朝秀思索再三……
“2011年9月被告人周某两次到徐某、方某购买的汤家汇镇
银山村林场盗窃其已砍伐的杉木170根,出售给本村周湾组村
民曹某获得1750元赃款。经鉴定,所盗杉木价值为1979元。根
据其盗窃价值数额较小,且已经取保候审可以适用缓刑。然而,
庭前社会调查的结论是判处缓刑不利于其改造。”王朝秀说。
于是,周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并立即收监执行。
适不适合缓刑,先听听社会意见,这就是“非监禁刑适用
庭前社会调查制度”。针对应当适用缓刑的四项条件:犯罪情
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
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实践中按照上述四项条件的操作,因
缺少实证支撑,极难准确把握,若法院自行调查,又难避„球
员兼裁判‟之嫌。因此院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对拟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除过失犯罪外,一律
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条件进行考察,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
缓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其结果
将成为法院最终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考量依据。
庭审“多”出一道程序
日前,潘某盗窃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与一般刑事案件不
同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多了一个环节——由公诉人对当地司
法所做出的调查报告进行质证。所质证的内容涉及被告人的从
事职业、一贯表现、家庭状况,更为重要的是,调查报告还对
“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是否会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等进行了评估。“对适用缓刑建议没有异议!”质证结束后,庄
严的庭审中,公诉人向审判长道出对该案庭前调查报告中对被
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建议的质证意见。
自去年6月起,金寨县法院对凡有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
件都会“多”出这道程序。法院在开庭前就委托县司法局进行庭
前社会调查,由其做出调查报告。法院收到司法行政部门提交
的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审阅,在开庭审理前需对调查
报告核实的,应通知负责庭前社会调查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
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采纳调查报告的意
见。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法庭上宣读,并由控辨双方进行质
证辨论,以确定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全程跟踪帮教
金寨法院为做好非监禁刑罪犯工作,主动延伸刑事审判工
作,积极配合街道、村委会强化管理,将非监禁刑的适用工作
融入街道、村委会,积极参与回访工作,为其铺垫回归社会的
光明大道。转自搜狐
在审理小蒲抢劫案时,该院发现被告人作案后在其父亲陪
伴下自首,又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并不恶劣故判处缓刑。宣
判时,被告人向法官递交一份保证书,并在《自愿接受社区矫
正承诺书》上签字,法官又单独向其发放了一份“法官诫勉语”,
当庭将缓刑人员移交给社区矫正人员带回社区进行帮教,同时
还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开展缓刑回访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去年以来,刑庭资深法官会同司法局七次到南溪镇、斑竹园镇、
燕子河镇等地,对54名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跟踪、
考察和了解他们近期生产生活工作情况,分别召开了座谈会,
听取了他们的汇报。
“法院工作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无缝衔
接,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也能提高社区
矫正措施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分管
社区矫正的司法局领导在座谈会上如是谈到。
被判缓刑的学生无一辍学
刚满16岁的高二学生杨某犯盗窃罪,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
其平时和在校期间表现一般,但未发现打架斗殴、酗酒、偷盗
等行为;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父母对其管教严格,综合考虑可
以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但因其犯罪学校拟开除其学籍,杨
某面临无学可上的境地。宣判后,院长徐波向分管教育的县领
导汇报,召集了教育局、学校有关领导座谈会,通过努力最终
妥善解决杨某继续上学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该院坚持将帮教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
全过程。开庭之前,及时与被告人的家人取得联系,做好家长
的工作,使其明确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家长应负的
责任;庭审之中,增设人民陪审员和承办法官法制教育、被告
人与亲属对话环节,以法教育、以情感化被告人,促使其悔过
自新;庭审之后,承办法官与被告人进行谈心,并继续进行法
制教育,使其解开心结,真正认罪服法。
自2008年以来,该院未成年在校学生被判缓刑后无一例辍
学,其中两位还升入高校进一步深造。“尊敬的法官,你们是
我的第二任父母,教会了我做人道理,给予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一定学成归来好好报答社会。”这是其中升入高校一位非监
禁刑未成年人寄来的信件。
法网柔情,体现司法人性化
“对于很多刑事犯罪,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法官的工
作当然轻松了许多,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这样“柔情办案”增
加了大量额外的工作。当然,此举的社会效果当然是很好的”
院长徐波在前不久政法委员会议上说到。
“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有力措施。法院委托庭前社会
调查做到了与司法局的„无缝对接‟,判后回访帮教工作不仅有
利于这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而且对司法局和县、乡、村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参会司法局领导感叹
到。
“县法院适用非监禁刑,一方面在量刑时体现惩罚与教育
并重,多给那些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一些机会;另一方面,充分
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拓宽调查范围,延伸帮教服务。此项
工作实施后,大家明显看到了什么叫„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
统一‟。”金寨县委政法委书记王际洲说。
作者:屈新福储修利
本文发布于:2022-12-30 00:5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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