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
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
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
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卫生所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身体复查合格
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复查
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招生办公室
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
在地。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
手续,回家疗养,户口遣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
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
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
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
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
室报到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
册者,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
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
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高水平
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
少数民族生(特指: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和民族预科班学生)、台港澳学生
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超过
2/8
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生考勤
第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案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理论课、实验课、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
课处理。
第七条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
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方法,
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
院反映,由学院教办累计登录。
第八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
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日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次以旷课学时计,
并参照第三十八条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
六条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病假应提供校卫
生所证明。学生一次请假在日内由学院学办批准,一次请假在天至周以内由学院
主管教案领导批准,一次请假在周以上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假满后应办理
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
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及时存学院教案
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周(含周)者,应参照第十九条办
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需要请假,日内(含日)由承担教案任务单位
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超过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承担教案任务单位应及时和
学生所在学院教办联系,并由学院主管教案领导批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案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案环节的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以百分制(以整数记录)评
定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跨学期课程分学期评定成绩。考试一般在期末
考期内进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在课内安排完成。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
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考核成绩分
以上(含分)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教案计
划中必修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参与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3/8
百分等级记分绩点百分等级记分绩点
——
——
——
—以下
—
—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经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教案部批准方可安排,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评
定办法,成绩最高记分,成绩单上注明“保健”标志。
第十四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
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凡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
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教案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及每
门课程的实习、实验及各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不能自修。
选择自修方式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
份,经本学院教案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
求的,应事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经开课学院批准后,一份存开课学院,一份送任
课老师,一份本学院自存。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被批准自修
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
试。
第十六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
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
成绩以“”分记,成绩单上注明“无资格”标志。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应在业
余时间利用教材、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完成,并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在全学程中有次补考机会;缓考、缺考
均视同占用考试机会。选修课只有次考试机会,不办理缓考与补考。缓考、缺考、
补考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缓考
学生因病、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办提出
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教案领导批准可以缓考。
教办应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成绩单上注明“缓考”标志。考试后
补假无效,按缺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允许办理一次缓考,缓考学生应在开学初
4/8
与补考学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如实记分。
(二)缺考
学生不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分记录,并注明“缺考”标志。学生因不可抗
力因素造成缺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核查情况属实后,可申请参加补考;无故不参
加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补考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
内报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该次卷面考试成绩为准,成绩超过分,按分记录;
低于分,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校卫生所诊断,一学期内需休养周(含周)以上停课治疗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周(含周)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需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等,经学
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
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台港澳学生服兵役参照此条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
金;
(三)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
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
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卫生所复查,证明确已恢
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
学手续。保留学籍学生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再办理复学手
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
年级交纳学费;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
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教案活动、课程
5/8
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不计入处分):
(一)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
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学分以上(含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否
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四年制学生累计达到学分以上(含
学分)者,五年制学生累计达到学分以上(含学分)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案活动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
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同时
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
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发给
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
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一般不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如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
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学校核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
他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的,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核
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由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上报材料中须附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转学证明、成绩
单等)。
学生转学,于每年月、月申请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6/8
(二)由一般院校申请转入我校者;
(三)由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四)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六)高水平运动员及未参加统一考试录取的保送生;
(七)要求转入非生源地区者;
(八)应作退学处理者;
(九)师范专业转入我校者;
(十)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中,修完教案计划规定
的内容,获得所在专业教案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所在专业相关毕业要求
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案计划规定的内容,
未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结业后,允许在结业一年之内回校申请补考,达到所在
专业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原同届毕业生
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三条对于学满一年以上办理退学的学生,修读学分超过学分(含学
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依照学校安排,获得某辅修专业课程的全部学分,学校颁发
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由各学院对所属专业的学生进行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材料的
审核,对符合《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者,经各学位评定委员
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不含);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十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案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
7/8
计达到或超过学时(含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学时及以上、并屡教不改者,应予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
者,应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
律处分。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以“”分记,成绩单上注明“作弊”
标志。
第四十条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剽窃与抄
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
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十二条除上述条款以外涉及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处
分,依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七年制教育
第四十三条上述条款适合我校中医学专业七年制教育。
第四十四条七年制学生不符合下列条件者,不能进入二级学科定向培养
阶段:
(一)学生在本科阶段,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
是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学分以上(含学分)者;
(二)学生未达到本科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进入二级学科定向培养阶段后,依照独立的培养计划执行。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通过毕业综合
考试者,准予毕业,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硕士学位授予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不含);
(二)未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者;
(三)英语成绩未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者。
第十一章台港澳学生补充规定
第四十七条上述条款除第六条中“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第二十一条第
(三)、(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外,均适合我校台港澳学生。
8/8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其他医学院校修读过的基础课程,如课程名称、学时、
学分和我校相当,并且课程成绩高于分(含分),在出具该课程所修学时数及考
试成绩证明原件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可抵免相同课程学分,
抵免课程在学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一次性办理。抵免课程成绩统一按分登入记分
册,并注明“抵免”字样。专业课及选修课不允许抵免。
第四十九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降级一次:
(一)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
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学分以上(含学分)者;
(二)因学习困难自动申请降级者。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降级机会,降级学生按降入班级学费标准
交纳学费。
(四)降级学生应按降入年级教案计划的要求重新学习,已修课程考试成绩
达分(含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未申请免修的课程按重新学习后的考核成绩
记录。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北京中
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基础上修订,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
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留学生除外)。其他本科教育形式参照本规定
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经年7月13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级学生开
始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例:
学分绩点计算示例
某学生修读门课程:
成绩:
学分:
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本文发布于:2022-12-30 00:2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563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