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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齐齐哈尔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
职)生等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
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
坚定信念;应当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
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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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
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
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
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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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编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
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
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假逾
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
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
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
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
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
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加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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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交
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
册。注册时间为开学两周内,逾期未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确因
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
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
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
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
第二节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
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
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
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
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
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
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
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其中任意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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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
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十四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
的学习质量,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取得
学位、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积点系数=(该门课程成绩-50)/10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
学分。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为0。
当一门课为考查课时,其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
格、不及格,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4、3、2、1、0。
2.平均学分绩点
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
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5分小于60分者,允
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第十六条重修成绩记载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成绩4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
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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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次数。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
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另外对自
己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仅限一次),课程成绩取
初修考核与重修考核成绩较好的一次,此类重修考核成绩不注“重修”
字样。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并不得申请免考勤
(免听)。
第十七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
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
0分,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期末所有课程的考核考试资格,待
重修后取得成绩。
第十八条缓考成绩记载
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
70分以上降10分记。
第十九条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后六周
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并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提出成绩补报
或更正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填写
《错漏报成绩更正申请表》,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免修
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的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
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
已经自学的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在选修课时
间内(每学期第15~16周)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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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80分
(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
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免考勤(免听)
1.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
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
核。
2.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手续。
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照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
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
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
学期免考勤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二十二条提前修读
对学习优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从第三学期开始,允许提前
修读本专业或其他专业高年级课程,但该学生以前的平均学分绩点必
须达到3.0(含3.0)以上。
第二十三条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
1.马列主义理论课;
2.思想政治教育课;
3.体育课;
4.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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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主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四条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
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学生修
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
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
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所辅修专业毕业答辩通过后,
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
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二学
位)。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
详细规定见《齐齐哈尔大学实行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制的暂行规
定》。
第四节学籍警告、退学试读及退学
以下学籍处理中体育参与学分绩点计算,但不及格科目计算不包含
体育和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六条学籍警告
学期末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3
(不含1.3)以下的学生予以学籍警告。
第二十七条退学试读
(一)满足下列条件者,给以退学试读处理。
1.连续两次警告或累计三次警告者;
2.学期内有三门(含三门)以上重修科目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0(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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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0)以下者。
(二)试读期为一学期。
(三)如果学生在退学试读一学期内无重修科目,或只有一科重修
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者(含2.5),则解除试读。
第二十八条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
成学业的,包括:
(1)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二周内不申请试读者;
(2)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
(3)经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标准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的;
4.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六年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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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
之一者。
第二十九条因符合第二十三条1中(2)、(3)规定的由于成绩原
因受到退学处理,但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未超过六年者,均按照下列相
关规定执行:
1.符合退学条件的联合办学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5科
(含5科),其他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4科(含4科)
者,均按照退学试读处理,跟原班继续学习。
2.其它不在上述处理范围内的情况,按照允许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
限的处理,学生须申请填写《学籍变动表》,并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
业学习。
第三十条因其它原因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
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
人。
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由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而需要退学的学生,如
果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确认,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
提前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6年,转入本专业下一年
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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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
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
申诉。
第三十六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
校批准,详细规定见《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
学及提前延长学习年限)为3-6年,不包含服兵役情况。
第四十条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
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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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疗养,学校予以保留学
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
发。
2.休学期间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它
原因休(停)学的学生休(停)学期满后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
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制、休学期满复学后
一律按照教务处的要求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并按照相应年级人才培
养计划进行学习,学校承认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规定如下:
1.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
2.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
分;
3.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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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学生证与校徽
第四十六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各种考试和其
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每学期期初报到时,应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有效。
第四十八条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终到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或离家
较近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迁入和迁出证明,
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
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将学生证丢失,应按学校指定时间到教务
处学籍科补办。
第五十一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
意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
人负责。
(二)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购买半价优待票或进行替考,一
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证件外,还要给予持证人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证只限一人一证,学生若有一人多证现象,学校
发现将没收其多余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佩带校徽,校徽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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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
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于
下一学期初申请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
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年限为结业后
两年期限。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日期按照发证日
期注册。
第五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但最少修满三年。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提前就业,也可辅修第
二专业或选读其它课程。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补办证明书程序:
(一)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
(二)在学校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将高考招生录取名单复印后加
盖档案馆公章;
(三)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审核,同时交本人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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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照片;
(四)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
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
第九节学位
第六十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
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节其他
第六十一条教务处为齐齐哈尔大学负责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的机
构。
第四章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
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
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
第六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
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
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十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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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或两年(专科一年、本科两
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
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
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五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
加校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
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
册。
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
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
第二节成绩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
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可采用笔试(闭卷、
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批准为免考勤的除外),取消
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计
划授课总学时的1/3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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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1/3者;
(三)无故缺席该门课程的实验两次及以上者。
第六十八条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
该课程的考核。
第六十九条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
(一)马列主义理论课;
(二)思想政治教育课;
(三)体育课;
(四)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七十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
学生每学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后课
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第七十一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
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
分,并参加学期初补考取得成绩。
第七十二条缓考成绩记载
缓考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
第七十三条留降级成绩记载
留降级前一年中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
留降级一年内不允许选修后续课程。
第三节跟班试读、留降级及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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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跟班试读
(一)跟班试读条件:
1.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2.同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以下
称积科)。
(二)跟班试读只允许一次,试读期为一学期;
(三)跟班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达到规定条件者,可解除试读,
恢复为原班正式生;
(四)解除试读应具备的条件:
1.跟班试读时的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
2.试读学期没有积科;
3.试读期间表现好,未受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留、降级
(一)留降级条件:
1.学期考核有四门课程不及格,且在此之前没有积科者;
2.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且在此之前只有一门积科者;
3.在校期间累计有三门积科者;
4.跟班试读解除后,再次达到跟班试读条件者;
5.跟班试读结束后,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
(二)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称为降级,须跟下一年级
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称为留级,须重读;
(三)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门数,可跟班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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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降级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
业学习;
(五)留降级学生如无学制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试读。
第七十六条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包括:
1.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五门及其以上者;
2.在校期间积科累计四门及其以上者;
3.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且积科超过一门者;
4.连续两学期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四)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
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是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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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
定。
第八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诉。
第八十一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十二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
在学校批准。此外学
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
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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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
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
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八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专业、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
拟转入院系审核,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
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
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八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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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专科生为3-4年,本科生为4-6年。
第八十六条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八十七条专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本科学生可休学两
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特殊专业的伙
食补助停发。
第八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九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九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
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学生证与校徽
第九十二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各种考试和其
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九十三条学生在每学期期初报到时,应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有效。
第九十四条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终到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或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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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近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迁入和迁出证明,
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九十五条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
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将学生证丢失,应按学校指定时间到教
务处学籍科补办。
第九十七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
意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上诉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
人负责。
(二)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购买半价优待票或进行替考,一
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证件外,还要给予持证人相关纪律处分。
第九十八条学生证只限一人一证,学生若有一人多证现象,学校
发现将没收其多余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学生应佩带校徽,且应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OO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O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第二年可
以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校发
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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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O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
第一O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
第一O四条补办证明书程序:
(一)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
(二)在学校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将高考招生录取名单复印后加
盖档案馆公章;
(三)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科进行审核,同时交本人两张近期
免冠照片;
(四)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
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补发证明书。
第八节其他
第一O五条教务处为齐齐哈尔大学负责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的
机构。
第五章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O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凭本校研究
生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因
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
准,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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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一O七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
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
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一O八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并经
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定不宜在校学习的,可
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
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
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
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一O九条新生在开学后二个月内,老生在新学年一个月内,
必须交纳培养费(计划外研究生)、住宿费、杂费等,否则不予办理
入学或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学习等一切待遇,其所修课程的
成绩及学分不予认可。
第一一O条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开学后三天内到
所在学院注册,由各学院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
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也未履行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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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手续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一一条在籍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一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
第一一三条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
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一一四条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
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按必修课或选修课
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一一五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
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一一六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
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
对该课程可以补考或者重修。
第三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一一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与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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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
(二)原指导教师变动,且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
(三)身体条件变化;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一一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一一九条研究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
及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报黑
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转学至外单位: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
单位。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
者,须经两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
续。
(三)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转入者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
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并由其本人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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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
地公安部门。
(四)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内办
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一二O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
养治疗者;
(二)已婚女生因生育需要者;
(三)其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情况的。
第一二一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填写《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休学
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
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
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连续休学不得超过
2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
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二二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填写《齐
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
生处批准后准许复学。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以上医
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公派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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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因私出国未成行者,复学前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已退回护照的证
明信、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审核办公室出具的退回培养费和复
学的证明,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一二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
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节退学
第一二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一二五条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
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黑龙江省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二六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
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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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就业,报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
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
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二七条研究生学习年限规定如下:
全日制硕士生(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年限一般为2.5--3
年,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
第一二八条凡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审批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
生,学习年限可相应顺延。
第一二九条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
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
学习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
人保留意见。
第一三O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三一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
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一三二条不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
达到要求者,或不能按时提交毕业论文,以及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
延期毕业,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学年限(含修学)。
第一三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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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一三四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一三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三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一三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
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三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七节其他
第一三九条研究生学籍变动材料均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否则其学
籍变动一律不予认可。
第一四O条研究生处为齐齐哈尔大学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机
构。
第三编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章学生行为规范
第一四一条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
治鉴别力,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一四二条面向世界,了解国情,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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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第一四三条热爱祖国,自觉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同祖国的前途命运
联系起来,努力增强献身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四四条弘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与时俱进的民族精神,自
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
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第一四五条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一四六条深入群众,投身社会,切身感受时代脉搏,虚心向人
民学习,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第一四七条热爱所学专业,注意培养学习毅力和自学能力,珍
惜并合理安排时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努力成才。
第一四八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课外学术与科技活动,努力拓
宽知识领域,培养创新精神,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能力。
第一四九条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讲诚信、讲道
德,言必信、行必果。
第一五O条在各类考试、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一五一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举行大
型集会、游行、示威,参加课外、社团和勤工助学等活动,按法律程
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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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二条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
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一五三条不酗酒、不吸烟、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接触毒品、
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自觉抵制黄、赌、毒等
不良诱惑。
第一五四条男女学生交往文明,举止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谈情说
爱。
第一五五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团结合作精神。
第一五六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待人礼貌谦逊。
第一五七条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
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
不卑不亢。
第一五八条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树立和培养用
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
第一五九条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一六O条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
的物质享受。
第一六一条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努力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
理健康。
第一六二条磨炼意志、砥砺品格,不怕挫折,不断提高适应社会
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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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学生课余活动秩序
第一六三条紧紧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
课堂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特别要深入开展学术、科技活动和文化素
质教育活动。要引导学生通过上述活动,陶冶情操,发展特长,培养
创新精神,提高学术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我们的
学生毕业时具有较强的择业竞争力。
第一六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开展勤
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
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应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和文化服务、有利
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
第一六五条严禁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擅自在校园内从事倒买倒
卖、出租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以提高专业能力为目的的经营
活动,需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有组织地进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一六六条学生的课余活动必须坚持在保证提高第一课堂学习
质量的前提下,有秩序、适度进行的原则,不得冲击或影响学校的教
学活动和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一)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之外,跨学院、跨班级的文化、
体育、娱乐和竞赛活动,要严格掌握,必须举办时应由主办单位拿出
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学院范围内举办的活
动,须经本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跨学院举办的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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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校团委同意后,报宣传部批准。
(三)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正式学生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种活
动。
(四)所有校际间的、有组织的学生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五)以个人名义举办的演唱会、书法、绘画、摄影创作展览等活
动,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和相应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
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一六七条每周五晚18:30~21:30,学生可以有组织地在教
学楼内进行除跳舞或使用音响设备外的活动;每周五18:30~21:
30,周六、日9:00~21:30,学生可按上述审批办法有组织地在校
学生活动中心举办舞会、联欢会、演唱会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并做
好秩序维护、安全保卫工作。其他时间,任何单位,未经学生工作处
批准,均不得在教学楼、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场所举办联欢娱乐
活动。
第一六八条校内组织的学生活动,一般不得向参加单位或个人收
费。如确因经费不足需要收费,则应由主办单位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
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做到账目公开,合理开
支,取于学生,用于学生。
第一六九条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教学
的校长批准)外,参加各种竞赛、培训和文化娱乐活动的学生、选手
或工作人员,有课者一律不准停课请假,组织上述活动的单位,应拒
绝有课师生停课参加活动,更不准安排有课的班级在上课时间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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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任课教师不得因学生参加比赛、组织活动等提出串课要求,更
不得私自停、串课来满足学生参加活动的要求。
第一七O条一切占用教学场所(含所有教室、实验室、运动场
及其他教育场所)、教学活动时间、改动教学安排(含课内、外安排)
的有组织或个人有偿或无偿活动,均应经教务处同意,超过院级规模
的上述活动应经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编奖励与处分
第八章学生奖励
第一节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一七一条齐齐哈尔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包括专业奖学金和优
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学生实行专业奖学金制,非师范类学生实行优
秀学生奖学金制。
第一七二条获专业奖学金的人数占师范类学生人数的比例:一等
为2%,二等为8%,三等为10%,四等为80%。
第一七三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占非师范类学生人数的比
例:一等为2%,二等为8%,三等为20%。
第一七四条各项奖学金额度分别为:
(一)专业奖学金
一等,每人每年2000.00元;
二等,每人每年900.00元;
三等,每人每年500.00元;
四等,每人每年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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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每人每年2000.00元;
二等,每人每年900.00元;
三等,每人每年500.00元。
第一七五条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参评奖学金: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与贯彻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
(二)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行为
规范》,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坚持体
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6(含76)分以上(没
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的,按体育课成绩计)。
第一七六条学年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智育测评成绩
达到班级前1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一等专业(优秀学生)
奖学金获得者;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择优评定二等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
级前3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获得者;智
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40%,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三等优秀
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师范类学生未获得一、二、三奖学金的,均获得
四等专业奖学金。
第一七七条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奖学金按两学期分别评定。学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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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期的奖学金按高考成绩(评定时分数相同按报我校志愿的先后顺
序,志愿相同按报考专业的先后顺序)和相关规定,择优评定。第二
学期的奖学金按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相关规定,择优评
定。
第一七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一)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或在评定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
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含四等专业奖学金);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不含四等专业奖学金);
(三)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受到学籍处理者(不含四等专业
奖学金);
(四)除任选课外,学年教学计划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不含四等
专业奖学金);
(五)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一七九条获得奖学金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
以上处分,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扣发一个月奖学金;
(二)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三个月奖学金;
(三)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五个月奖学金;
(四)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学生,扣发七个月奖学金;
(五)受到学校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一八O条奖学金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评定,按10个月逐月发
放。凡获得一、二等奖学金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获奖证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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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入学第一学年奖学金除外)。
第一八一条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一)组织领导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
策;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学院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初
审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工作;各班主任组织由班、团
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初评
工作。
(二)评定程序
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比例,
进行初评,形成班级推荐人选;学院复评初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名单
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全校
获奖学生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一八二条按照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文件规定,学校从学生奖学
金中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提取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由学校统一掌
握,用于学生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节国家奖学金
第一八三条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
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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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
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度内智育测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
绩均为班级第一,且为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
6.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
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一八四条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
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第一八五条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
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定程
序按《齐齐哈尔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齐大发[2013]5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第一八六条齐齐哈尔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国
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社会奖(助)
学金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一八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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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
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为本年度的建档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6.学习成绩优秀,智育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0%,按综合素质测
评成绩择优评定;
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
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
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三)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
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一八八条国家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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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
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为本年
度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
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
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
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
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八九条校励志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2.获学校一等或二等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与学生所获相应校奖学金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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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颁发原则:
校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同时进行评定。学生不兼得奖学金资
金,享受校励志奖学金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一九0条校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
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为本年
度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
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二)资助标准:
校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00元。资助人数比例为在校学生数的6%。
(三)发放原则:
校助学金与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同时进行评定,评
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一九一条社会奖(助)学金
齐齐哈尔大学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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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
优的学生。奖(助)学金的名称为“齐齐哈尔大学***奖(助)学金”。
评奖事宜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团体或个人达成
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一九二条临时困难补助
(一)申请条件:
1.不在国家、学校、社会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期间,全日制在籍本
科学生因个人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而造成学习、生活困难;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资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标准,原则为每次不超过500元。特殊情况可
适当调整补助额度。
(三)发放原则: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一九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
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每年(或学年)评审一次,临时困难补助根
据学生申请等实际情况审批。各项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要根椐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
级全体学生对提交奖(助)学金申请学生的评议意见和学院家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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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作组对其申请的认定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评议,提出初审名单;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的评审工作,提出获各项奖(助)学金学生
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相关呈报手续。对提出临时
困难补助申请的学生,经班级民主评议认定后,学院提出补助金额意
见,学生工作处审批。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节研究生奖学金
第一九四条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奖学金和科研
奖励。
第一九五条优秀奖学金分为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
部奖学金。
(一)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在籍的研究生,学习成绩优
良,全部课程成绩平均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积极参
加校和研究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在
职的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等。
(二)等级、比例、金额
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5%
评定,奖励金额为1500元,二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10%评定,奖
励金额为750元,三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
45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
的1%评定,奖励金额为750元,二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2%评定,
奖励金额为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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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定办法
1.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申请表;
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确
认;
3.累计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各科学习成绩,取其平均分,作为学习
成绩评定分数;第三学年取论文答辩成绩为学习成绩;
4.在职的学生干部,对自己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团结同学,对
所分配的工作认真负责,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积极发动同
学开展集体活动,完成本职工作;
5.评审小组对申请奖学金的每一位学生进行综合测评;
6.依综合测评排名确定初选名单后张榜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
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7.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交学校奖学金管理
委员会审批。
(四)优秀奖学金每年6至7月评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1.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或在评定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
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
3.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受到学籍处理者;
4.学年教学计划内有补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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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
(六)获得奖学金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
分,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扣发一个月奖学金;
2.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三个月奖学金;
3.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五个月奖学金;
4.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学生,扣发七个月奖学金;
5.受到学校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一九六条科研奖励
(一)研究生以齐齐哈尔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
身份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可申请研究生科研奖励。
(二)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专利和其他科
研成果。
(三)具体奖励标准及成果认定根据齐齐哈尔大学有关规定在科研
奖励评定前由研究生处予以公布。
(四)每年12月份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定。
第五节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一九七条根据培养目标的需要,学校共设先进班级、三好学生
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五个综合评优项目和
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学习优秀奖、单项竞赛优胜者(含
数、理、化、外语及其他单科、单项竞赛)、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扶
贫济困先进个人、扶贫济困先进集体等九个单项评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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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八条各项目评优比例
(一)综合评优项目
先进班级占参评班级总数的20%;优秀毕业生占参评毕业生总数的
4%;三好学生标兵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校三好学生占参评学生总
数的3%;校优秀学生干部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院三好学生占本
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4%;院优秀学生干部占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
1%。
以上项目比例以学院为单位,由学校下达,由学院统一掌握。
(二)单项评优项目
文明班级占参评学生班级的20%;文明寝室占参评学生寝室的
20%;文明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其他单项评优项目按实际产
生的人(个)数评选。
第一九九条各项评优条件及说明
(一)综合评优项目
1.先进班级:
(1)班委会、团支部坚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有效地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成为班级的政治核心;能够建立明确的岗位目标
管理责任制且落到实处;各成员紧密团结、协调一致,积极主动地按
照校、院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认真、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
务,对自己要求严格,表率作用强,在评优年度无违纪现象。
(2)班级成员能自觉地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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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在本
学年内没有受处分且受全校通报批评的人次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具有勤奋、严谨、
刻苦钻研的良好风气;本学年班级平均学习成绩、课程及格率在同年
级各班中名列前茅或较上一学年有明显的提高,外语、计算机定级考
试通过率较高,且未出现考试违纪、作弊现象。
(4)班级成员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朝气蓬勃,积极参加校、
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顾全大局,不搞本位主义;积极参加体育锻
炼,且有95%(含95%)以上的成员《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
绩及格(含及格)以上。
(5)班级成员语言高雅、举止文明、尊师爱校。在加强纪律、树
新风、促进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在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就餐等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优异。
在达到上述标准的前提下,按班级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
选先进班级。
省、市级先进班级在校先进班级中择优产生。
2.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政治品德好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
人生观与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齐齐哈尔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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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非观念明确,敢于同不良倾向
作斗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积极向上。
(2)学习、文化修养好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基础比较扎实,知识面比较宽,成
绩优良,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
学外语定级考试和计算机定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积极参加各种
文化活动,注意提高文化修养。
(3)身体、心理素质好
养成良好的锻炼身体的习惯,有一定的健身基本技能,认真上好体
育课,《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76(含76)分以上,有良好
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4)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0%的
学生中,择优评选校三好学生标兵,且校三好学生标兵必须为本学年
度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20%的学生中,择优评
选校三好学生,且校三好学生必须为本学年度二等(含二等)以上奖
学金获得者;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30%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
中,择优评选校优秀学生干部,且校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为本学年度三
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40%的学生
中,择优评选院三好学生;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50%且工作表现突
出的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院优秀学生干部。
(5)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或贡献突出的学生干部,如某一单项条
件稍低,在评选中可灵活掌握,但要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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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先进个人在上述先进个人中择优产生。
3.优秀毕业生:
(1)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
或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毕业设计(论
文)成绩良好以上;
(2)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两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
(3)专升本学生除在我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外,专科毕业时
应为其毕业学校的优秀毕业生。
(4)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授予的优秀毕业生称号在
学生毕业前予以追回。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无重修科目,按德、智、
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
(二)单项评优项目
1.文明班级:
(1)班集体在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遵纪守法等
方面表现突出。
(2)班级成员语言高雅、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尊师
爱校、见义勇为、扶弱助贫。
(3)班级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领先,且有90%(含90%)以
上的成员《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在文
明寝室等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优异。
(4)本学年内班级成员无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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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处分的人次不超过班级人数的7%。
2.文明寝室:
(1)在寝室规范化评比中,名列前茅。
(2)寝室成员严格遵守舍务管理规定,尊重舍务工作人员,自觉
维护宿舍秩序和环境卫生,本学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3)寝室成员衣着整洁、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见义
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寝室成员注重自身的文化修养,广泛涉猎相关学科的文化知
识,形成健康、高雅、具有特色的寝室文化。
3.文明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认真学习马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
观,注重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无重修课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
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2。
(3)模范遵守《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没有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文明礼貌,尊师爱校,
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4)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集体观念强,热心为同学服
务。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
出。
4.学习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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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学习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学习成绩按《齐齐哈尔大
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中规定的计算。
5.单项竞赛优胜者:
(1)国家大学外语定级考试过六级(专科过四级);
(2)国家、省、市比赛获奖者;学校统一举办的单科竞赛的前三
名或一、二等奖获得者。
6.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敢于挺身而出,积极救助,被有关部门认定
为见义勇为行为。
7.扶贫济困先进个人:
经常帮扶弱势群体或个人,事迹突出者。
8.扶贫济困先进集体:
经常帮扶弱势群体或个人,事迹突出的学生集体。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于每年3月份进行,其他评优项目的
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优工作要按照民主、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经审核不符合评优条件
者,取消评优指标,不允许补报。
第二OO条奖励办法
校、院先进个人和集体分别由学校和学院予以命名表彰和奖励。校
级先进个人填写评优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O一条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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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审批及有关重
大问题的决策;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
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
选工作的指导、协调、初审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各班主任组织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评优小组负责本班
学生评优项目的初评工作。
(二)评定程序
班级学生评优小组根据评优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初评,形成班级推
荐人选;学院复评初审,确定本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
集体可由学院直接推荐)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
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全校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名单报校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纪律处分
第二O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O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
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
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工作
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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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O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
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
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
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各种途径散布
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
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
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在学校进行
宗教活动。
第二O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
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O六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或超过假期不归者均
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
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节假日除外)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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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6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一学期的旷课时数,累计旷课6学时
(含6学时)以下者,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教育;超过6学时视情节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超过80(含80)学时或连续
旷课超过60(含60)学时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O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齐齐哈尔大学考试管
理实施办法(试行)》(齐大发[2006]35号)定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构成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构成一般性考试作弊者,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O八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
者,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替完成教学及实践教学环节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在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弄
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
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O九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男女学生随意进入异性宿舍,不听劝阻
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接电源或私用违章电器、酒精炉、煤油炉等,屡教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留校外人员住宿或未经请假夜
不归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宿和借宿者,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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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
宿舍及床位者,除上缴不当收入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一O条非法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
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
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立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或胁迫、
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一一条打架、策划打架或参与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者,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以各种形式引发或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
果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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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三)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策划他人打架者、持械伤人者、约校外
人员进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一二条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一三条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更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
进行赌博,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其他便利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
(三)赌博、变相赌博或设赌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一四条未经批准使用、私藏违禁物品、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
等危险品,或非法持有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一五条学生要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
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准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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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一六条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污
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一七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
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赃物价值按相关部门定价为准)或赔偿损
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案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200-500元(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三)案值超过500元未构成刑事犯罪者,且未受到严重处罚的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严重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案值超过500元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
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六)有轻微偷窃、诈骗行为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二一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私自拆装公用设备,违反学校防
火制度,造成损失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损坏物品价值(物品
价值以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定价为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不大,物品价值在50元(含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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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
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含5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一九条有伪造证明、诊断书、电报,涂改或转借学生证件、
证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二0条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处分;侮辱、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二一条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谈情说爱,举止不得体,屡教不改
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二二条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肆意喧闹、起哄、拥挤、
夹塞等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
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二三条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及撕毁学校张贴的有关校
令、通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二四条造谣、诬陷、诽谤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二五条严禁学生私自野浴,违者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二六条学生不得到校外歌舞厅、游戏厅等不适合学生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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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或娱乐活动,违者除责任自负外,给予警告直
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二七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
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账号或邮件地址,冒
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
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
谤他人,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
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给
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二八条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对检举
人、证人或知情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
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二九条在学校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过程中,知情不举,隐瞒
事实真相者,给予警告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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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后设法“私了”或干扰调查处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
校察看处分。
第二三0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三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受校通报批
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
三次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三二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
(一)取证与查实
学校发现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生的违
纪事实,不跨学院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取证查实并形成材料;
跨学院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学院及部门取证查实,学
生违纪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
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
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
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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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像、照片、录音等;
4.相关其他物证。
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可简化程序,对于事
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在作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
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
容包括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事实情况。调
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如有错误或遗漏,应予以更正或补充,并
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
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
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
期。
(二)审查与决定
1.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
和有关规定,提出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
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
在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写出违纪学生处分综合材料,连同处分意见报学生
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在审核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批
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
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决定(含留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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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由学生工作处通告公布。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以校令公布。对涉
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
布。
(三)送达与备案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
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无
法送达的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邀请有关
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人拒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
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挂号邮寄给当事人。
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
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
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
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地方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
在学校的公告栏、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经逐级签署意见后,存入文档,同时归入学生个
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听证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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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
的权力。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学生在听证中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
事件调查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听证结束后,学校根
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可以依据《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三三条对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一)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继续做好帮助、教育工
作。处分决定下达一周内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后5个工作
日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
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向学校提出申诉的,
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15个工作日。学校
复查后,继续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办
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
议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
1.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
生可酌情缩短。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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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
在察看期间犯有轻微错误未达到受纪律处分程度者,可延长留校察看
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在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又有违纪行为
达到受纪律处分程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留校察看期满,由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意见,经学生工作
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审批结果由学院在一周内通知学生
本人。
4.符合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者,须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受处分满一年后,可向班级提出评议申请。对受处分学生的评议,
由其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议结果作为学校对其是否能够解除
处分的依据。
第二三四条学生处分解除工作:
(一)留校察看处分解除
对于已解除留校察看期,未再犯有受全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
上错误,且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解除原处分。
1.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2.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或专科学生升入本科。
(二)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解除
对于受记过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满一年,未再犯有受全校通报批
评(含通报批评)以上错误,且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解除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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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明显进步,评议前一年内的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是指《齐
齐哈尔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规定的学习成绩)较受
处分当时学期末或前一学期末学习成绩提高达10分(因考试违纪或
考试作弊而造成的补考科目按补考成绩核算,其他类型违纪按第一次
考试成绩核算);
2.全面表现明显进步,评议时一年之内的综合测评结果进入本班
前1/3;
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或专科学生升入本科。
(三)解除处分材料原则上应包括: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解除学
生处分登记表、解除学生处分依据材料、学生本人解除处分申请书、
学生班级对其的评议材料。
(四)解除处分批准程序同纪律处分批准程序。对于受两次处分的
学生,不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学生原处分相关材料从学生档案撤出,
转入文书档案,该生如再有违纪行为,原处分仍作为加重处分的因素。
第二三五条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编附则
第十章附则
第二三六条本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三七条经2013年10月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本规定做了部
分修订,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相应文件废止。
第二三八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上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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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有关规定为准。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文发布于:2022-12-29 08:2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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