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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聚美瑞五金机电城有一个良好的
经营环境,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做到文明经
营和文明服务,促进市场繁荣,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望大家互相监督
实施。
一、全体业主及进场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服从
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管理规定。
二、弘扬社会商业道德,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
消费者利益及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不得在市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
品。
三、保证持证照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及其它许可证件,自觉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时缴交铺
位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
四、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规、规章,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许经营、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形
式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自觉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准私自拉接
电线,严禁使用超负荷电器,商铺和仓库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随时接
受市场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超负荷电器,警告后继续使用的,管
理方有权对该商户停止供电并没收相关物品。下班离开时必须关闭铺
内所有电源。必须与聚美瑞五金机电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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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六、严格按市场规定时间营业。市场开闭市时间9:00~18:00
(特殊情况,提前报物业,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商户开闭市时间可根
据季节适当调整),不得迟到、早退,闭市时应配合退场,保安进行
巡场检查。
七、为维护大多数商家利益及市场整体形象,各商户必须遵照市
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未经市场同意,不得擅自关门停业,如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书面向管理方申请。市场管理方有权对商户营业
时间进行考勤,凡未请假,连续三天或每月累计五天不开门营业者,
管理方有权对自营商户进行处罚;承租户视为自动弃租处理。
八、严禁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若有违反并造成严
重后果,概由商户自行承担,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商铺前不得摆放货物。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范标准,服从市
场管理,不得占道经营,不得随意在商铺门口摆放。凡违规摆放,经
管理方通知整改后,拒不理睬、不配合的,市场管理方将采取强制措
施将货物清理出场,货主领取货物时,需支付人工搬运费及保管费。
十、加强停车场秩序管理。凡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
理,遵守市场相关规定,车辆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停放,听从管理人员
指挥,不阻碍交通。违规停放第一次警告,不听劝告者市场相关部门
可采取拖离、锁闭等强制措施。
十一、任何商户不得在经营场地内私自制造和挂贴广告、宣传品
及其他展示物品,否则管理方有权强行拆除,造成外观影响,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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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制止并处罚,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广告牌设置和张
贴者承担。如确有需要,可向公司提供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商
户可向公司申请内外部广告位,有偿使用。每位商户对自己铺位屋顶
的广告位具有优先有偿使用权。
十二、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安全)制度,维护
铺内、门前的环境卫生和商城秩序,不得随意向通道内乱丢垃圾、包
装袋等杂物,不得在商铺以及公共通道聚众赌博、打牌、下棋等影响
公共消防安全以及他人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市场不得有或做任何违法
乱纪的事;对商城内发现有危害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和事,
应立即向商城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得隐瞒。若发生被盗事件,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配合侦破工作。
十三、严禁擅自改动、挪用、占用商城的公共设备,遵守各种公
共设施,设备使用规定,自觉维护区域内的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更换
水表、电表、铺内管线,如有需要,可向物业中心申请,获批准后方
可由商城统一更换。主动为商城管理人员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正常
检查、维修、保养提供方便,对故意破坏商城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
商城除进行双倍索赔外,同时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保安、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及违规现象,当发现隐患或违规现象要求整改时,经营户应予积极配
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十五、商户在非营业时间做好水电、门窗、车辆的关锁,店内不
得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积极配合商城的管理工作。如非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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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延时加班,需到物业中心办理加班手续。
十六、维护商户和商城的形象,做到文明经商,严禁危害公共利
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营业时间不准在市场内打
架、斗殴,造成极坏影响,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接受处罚。对消费
者要文明、礼貌,消费者有权对商户的违规、不文明礼貌等影响市场
形象的形为进行投诉。
十七、经营过程中,如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应避免矛盾激化,主
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及时向物业中心咨询投诉反映情
况,请其协助处理;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十八、以上管理规定,所有经营户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市场
管理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并督促整改。自营商户在收到管理方整改通
知三日内拒不整改的,管理方将采取相应措施;承租商户在收到管理
方整改通知三日内拒不整改的,自行将商铺内货物清理完毕并办理相
关退铺手续,逾期不清理,视为自动放弃商铺承租权及货物拥有权,
管理方有权收回商铺,另行安置。租金、押金不予退回;因货物未搬
清所受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十九、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
十、本规定一式两份,市场管理方(物业公司)与商户各执一份。
报警电话:110
火警:119市场服务中心电话:xxxxxx
消费者协会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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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承诺遵守签字:
xxxxxxxxx物业管理公司
二0
年
月
日
第二篇:市场经营管理规定1、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市场管理规定,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入场经营的三个月以上者,
应办理营业执照;
2、经营者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铺面(摊位)前悬挂营业执照
并做到明码标价、标牌醒目、货物排列有序、摆放整齐;
3、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4、严格遵守国家的计量标准,不准使用非标准计量器,严禁克
扣斤两;
5、经营者必须自备卫生保洁器具,不准在市场内乱扔、乱倒垃
圾、乱泼污水;
6、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市场设施的完好;
7、严禁在市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搞封建迷信活动。严
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8、严禁在市场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9、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以上规定请自觉遵守,违者依照规定给予教育、警告或违约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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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摊位租赁的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值班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误岗、漏岗,有事要请假,
并有人顶班;
3、加强日常巡查,提高警惕,及时制止盗窃、斗殴及各种违法
事件发生;
4、注意对市场设施的保护,防止不法分子的破坏;
5、及时纠正市场违章用火、用电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
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6、对市场防火重点行业要加强巡查;
7、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交通安全;
8、及时调节群众纠纷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9、搞好内外团结,互相密切协作,团结一致,做好安全保卫工
作;
10、对不能处理的治安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1、认真填写值班登记,值班人员要将本班工作详细记录在案,
并将本班已处理的事项交给下一班;
12、工作认真负责,如因上班时间玩忽职守给市场或经营户造成
损失的当班人员须承担责任。
市场部经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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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经理职责。协助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部门全面、畅通有序
进行,包括员工的思想工作,员工工作安排。负责统管整个市场的消
防、交通、治安工作。
一、负责本市场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制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主持召开市场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公司和上级的指
示,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建立健全市场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场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
行巡查、督导,并负责处理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下属人员进行
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五、组织下属人员收集市场信息并进行备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汇
报。
六、负责市场业务技能指导,组织经营户意见征询活动,综合经
营户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七、对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导致业主投诉或造成重大
损失负领导责任。
八、掌握每位员工的情况,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工作,提
高工作责任感。加强员工的团结合作,树立员工的整体意识。
九、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带动、指挥下属人员与友邻单位的联
动及时处理事件。
十、与政府行政部门协调、协助工作。
十一、与公司其他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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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部门员工绩效考核、提成分配考核工作。
十三、经营户转租、变更经营业态等审批工作。
十四、问题经营户来往函件的审批及处理工作。
十五、制定市场部的工作计划及布置。
十六、完成直属上级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部副经理工作职责
市场部副经理职责。协助市场部经理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保证
部门工作全面、畅通有序进行,包括整个市场及物业部的卫生清洁、
考勤、同时履行公司催款职责。整个市场收费工作,商铺装修、扩建、
改建、水电申请安装审核工作。
负责协助市场部经理完成如下工作:
一、负责本市场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制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主持召开市场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公司和上级的指
示,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建立健全市场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场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
行巡查、督导,并负责处理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下属人员进行
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五、组织下属人员收集市场信息并进行备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汇
报。
六、负责市场业务技能指导,组织经营户意见征询活动,综合经
营户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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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导致业主投诉或造成重大
损失负领导责任。
八、掌握每位员工的情况,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工作,提
高工作责任感。加强员工的团结合作,树立员工的整体意识。
九、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带动、指挥下属人员与友邻单位的联
动及时处理事件。
十、与政府行政部门协调、协助工作。
十一、与公司其他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部门员工绩效考核、提成分配考核工作。十
三、经营户转租、变更经营业态等审批工作。
十四、问题经营户来往函件的审批及处理工作。
十五、制定市场部的工作计划及布置。
十六、完成直属上级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篇: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市场商户经营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
法权益,促进我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规
定,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在制定本办法中,市场坚持采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
的原则,与我市场的经销商共同将我市场的经营秩序管好、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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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场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
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我市场内进行经营、经销以及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
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市场内的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的工作,不得以自
己的意志肆意妄行,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市场将依据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
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入驻须知
第八条。装修注意事项。
市场内各种户型装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房屋的结构,尤其是承重钢梁及墙体。不允许做任何改动。如因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例如挖门、做展厅)必须报花旗国际市场
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房屋内的楼梯、厨房、卫生间做改动时,需报花旗国际市场工
程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房屋内的水路、电路进行改动时,需报
花旗国际市场工程部维修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防止发生危险。
特大户、大户不允许在货场内擅自建房间。在室外做蓄水池时,
须报工程部批准,防止破坏地下管线。
标准户型装修时,对房间墙体不允许做任何私自拆改。
装修材料要存放在室内或自己的货场内,不允许占用市场内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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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道路及他人场所存放物品,或进行施工作业
装修垃圾要及时、自行清理,道路及货场内不允许存放任何垃圾。
如果装修垃圾需由市场代为清理,市场收取相应的费用。
各装饰装修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无消防设备而进行施工
的单位,经市场查出后将勒令停工,待消防设施到位后再进行施工。
第九条。户外广告制作事项。
为了使市场内的广告统一,整齐,营造出统一协调的经营环境。
花旗国际市场内各商户户外广告,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尺寸进行制
作,(广告设计由各商户自行决定)。
第十条。货场遮阳蓬的搭建。
市场货场遮阳蓬均由商户自行建设,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满高4米,必须为轻钢结构。
遮阳蓬制作完毕后,均不得在上面做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匾。
第十一条:用水、用电事项。市场内统一供水、供电,在使用过
程中须注意以下事项: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浪费。
禁止乱拉临时线,禁止使用电炉等危险性电器
水费的收取按水表所用的吨数,如实收取。
电费的收取。每个电表均配有一个电卡,一表一卡。用电前先到
市场财务中心购买电量,输入电卡,然后插入电表使用。
有漏水、漏电现象,及时与工程部或客服中心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货物的存放。
各商户的货物都应放在自己的货场内,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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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户的货物堆放,均应放在自己的货场内。市场公用道路及绿
化区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货物堆放的高度应适当,不宜太高,一般
应控制在2米以内。
板材的加工。除市场已建加工车间及自建车间以外,其余市场内
任何场所都不得进行加工活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办理合法的入驻经营
手续,与市场签定租赁合同。所有经销商在入驻后必需办理营业执照,
没有营业执照的经销商将视为违法经营,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进入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
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五条。凡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经营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市场经营证。每个经销商应
保持自己展位门前干净整洁,商品摆放有序。
第十八条。在市场内的经销商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
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市场内的商品应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经销商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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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
的监督。
第二十条。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
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我市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
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
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经销商不得对消
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
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三第。经销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交纳税金
及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鼓励买卖双方订立购销
合同,
第二十五条:订立购销合同双方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人
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第二十六条:订立购销合同,应当遵守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二十七条。购销合同中应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
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市场在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时,以双方
的购销合同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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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市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公平竞争,制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经销商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
争对手。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
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三十条。经销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一条。经销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严厉
的措施,对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人口的管理,市场要求经销商严格遵守《北京市外地来
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中的内容,
凡来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均须持有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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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及《外来人员就业证》;
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经销商,应当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凡在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
商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的各项管理规定,遵
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
的厂名,禁止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五条:产
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来我市场采购的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
品的经销商查询,经销商应如实给予答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或
者提虚假信息。
第三十七条。如因产品的质量或加工质量的原因而受到消费者投
拆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处罚,问题严重者,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市场自律,市场将严格按照
南京市对市场所要求的“六规范、五统
一、四整洁、一文明”来进行管理,即:
六个规范:设施规范;制度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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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规范;安全保卫规范。五统一:证照悬挂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商
品价签统一;胸牌制式统一;垃圾容器统一。四整洁:经营场所整洁;
经营设施整洁;经营商品整洁;经营者仪表整洁。
一文明。按照“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的要求,各经销商自觉做到
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遵章守法。
市场将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管理及各经销商的经营
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场将向入驻经营的经销商提供以下的服务:
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提供经销商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服务;
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各项制度;
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实行公开办公制度:
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公开;
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公开;
市场管理制度公开;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
消费者投诉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
第四十一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文明管理,礼貌服务。第四十二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在其管理的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第六章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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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市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统一对市场的卫
生、消防、安全、出入货等各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
参照《市场治安管理办法》、《安全防火责任书》、《市场货物出入管理
办法》、《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
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场。
年月日
第四篇: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xx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3号公布自xx年1月
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
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
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
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
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
(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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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
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
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
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
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
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
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
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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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
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
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
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要求;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
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
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
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
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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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
段。
第九条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
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
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
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
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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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
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
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
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
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
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
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
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
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
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
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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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
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
建认可通知书,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
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
理意向书;
(九)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运营手册;
2.质量手册;
3.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5.安全保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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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
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
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
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副本;
(三)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
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
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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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
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对申请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
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
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
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
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对申请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
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
理局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经营
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
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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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企业地址
(四)基地机场
(五)企业类别
(六)注册资本
(七)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
(八)法定代表人
(九)经营项目与范围
(十)有效期限
(十一)颁发日期
(十二)许可机关印章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
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
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
格审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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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
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
目的企业,增加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以及航空俱乐部增加经营
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民航地区管理
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按
规定增加相应的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变更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乙、丙类通用航空
项目的,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时,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
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民航
总局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增加相应的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变更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
部应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或民
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应当根据其原
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按本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民航总
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原经营许
可证。
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在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
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时,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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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项目。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如发生
损毁、灭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
相关媒体发布遗失公告后10日内,重新申请领取。
第二十六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
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未申请变更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三年以上的,或者被终止法人
资格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
销的;
(五)因航空器损坏、消失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
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变更、换发经营许
可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办证工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
更、换发、注销等情况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持
有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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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民航总局规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等造成损害。
第三十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批准的营运手册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用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开展作业与服
务;
(三)公布作业服务价格表;
(四)在规定的飞行空域内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有关安全
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六)在经营活动期间,保持对使用飞行区域办理地面第三者责
任保险有效性;
(七)保持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符合本规定附录二的要
求;
(八)按《合同法》的要求与被服务方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航空俱乐部除应履行上条所列义务外,还应遵守下列
要求:
(一)不在城市市区、居民聚集区、重要工业生产和交通设施、
人文古迹等地区上空开展各类飞行活动;
(二)加强对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监督管理,保证其
在飞行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的航空法规、条例和规则,确保飞行安全;
(三)应与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就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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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书面协议;
(四)未经监护人同意,航空俱乐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航空
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第三十二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在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民航地
区管理局管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民航地区管
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
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应当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经营
许可证持有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
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
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检查结
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人。
对于需要整改的,被检查人应按相关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
况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反馈。
第三十六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
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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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持有
人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该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
告做出经营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总局。
第三十八条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从
事活动时,有权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民航总局、民航
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
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
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骗取筹建认可或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
销筹建认可通知书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
人的相关申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经
营许可证持有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或
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换发,或者擅自涂改、出借、买卖、
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
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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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许可证持有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相关义
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
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
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开展经营活
动时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未履行审批手续
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
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或
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动力伞、
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参照本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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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民航总局xx年8月31日发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
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02号令)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录一:本规定术语解释
城市消防使用直升机开展的城市高大建筑物的空中喷液灭火和
人员救援等的飞行作业。
出租飞行系指由通用航空企业提供者提供飞机、机组、燃油和航
空旅行所需的其它服务的飞行活动,使用者支付费用通常是以公里数
或时间计费,再加上等候时间和机组等额外费用。
初级类航空器最大总重量不超过1225公斤的轻型飞机、旋翼航
空器、滑翔机。
个人娱乐飞行系指拥有飞行驾驶执照的个人,为保持和提高飞行
技术、体验飞行乐趣、展示飞机性能与飞行技艺,以普及航空知识和
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公务飞行通用航空活动的一种方式,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按单一
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确定时间和始
发地、目的地,为其商业、事务、行政等活动提供的无客票飞行服务。
通常使用30座(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
海上石油服务使用直升机担负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后
勤供应船平台与陆地之间的运输飞行。其主要任务是运送上下班的职
工、急救伤病员、运输急需的器材、设备及地质资料、在台风前运送
人员紧急撤离、发生海难事故后进行搜索与援救,空中消防灭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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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监测国家海洋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污染、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和执法取
证的作业飞行。
航空护林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和专用仪器设备并配备专业人员,在
林区实施林火消防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业飞行。它具有机动灵活快速
高效等优点,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强有力的措施。主要作业项目有巡护
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
航空俱乐部(飞行俱乐部)系指以小型或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
飞行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起降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私用驾驶执照培
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及个人娱乐飞行等项服务
的经营单位。
航空喷洒(撒)利用航空器和其安装的喷洒(撒)设备或装置,
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或地面上的植物
喷雾和撒播的飞行作业过程。主要用于农林牧业生产过程中,具体作
业项目有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
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等。
航空器代管业务是指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
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中的有关要求向航空器所有权人提
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
航空摄影使用航空器作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
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
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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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性信息的方法。根据使用目的、技术要求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
可以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方面。
航空探矿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使用装有专用探测仪器的
飞机或直升机,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
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
行作业。
航空运动表演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遵照运动规则,有国家航空
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以展示飞机性能、飞行技艺,以普及航空知识
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航空运动竞赛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遵照运动规则,由国家航空
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以检验、交流飞行技能为目的而开展的竞赛飞
行活动。
航空运动训练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以提高竞技飞行技能为目的
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科学实验使用航空器为开展的各种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
行活动。
空中广告以航空器为载体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具体
作业项目:机(艇)身广告、飞机拖曳广告、空中喷烟广告等。
空中拍照在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等)上使用摄影机、摄
像机、照相机等,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拍摄空中影像资
料的飞行活动。
空中巡查按预先设计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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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直升机对被监测目标进行空中巡逻观察的作业飞行。具体作业项
目有道路、铁路、输电线路、运输管道等的空中巡查与监测。
空中游览指游客搭乘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气球)在特
定地域上空进行观赏、游乐的飞行活动。
陆上石油服务在高原、高寒、山地、沙漠等人烟稀少、交通不便
的地区从事勘探开发石油工作时,借助于直升机(或必要的小型固定
翼飞机)的独特功能,担负空中吊装与运输服务的飞行。
气象探测使用航空器对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和气象现象进行探
察、测量的飞行作业。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
人工降水是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用飞机向云层中喷撒催
化剂,促进降水的一种方法。它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天空中须
有旺盛的浓积云系或有深厚层状云系;二是有催化剂的凝聚作用。常
用的催化剂有干冰、盐粉、碘化银、尿素等。人工降水就是依靠催化
剂的凝聚核作用,加大云中水滴直径,在云层气流发生强烈对流作用
下,迅速形成雨或雪。用于人工降水作业的飞机,应有良好的高空飞
行性能,实用升限应达到4000米以上,须有气象雷达和供氧设备。
还包括飞机融冰化雪,即利用飞机向地面山坡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
质,提高冰雪温度,促使冰雪融化的方法。
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指使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
术,获得飞行驾驶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以正常教学为
目的的任何飞行,教官带飞和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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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飞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
团体或个人)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包机合同,包租通用航空飞机和直
升机为其出行提供的飞行服务。
通用航空企业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提供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等飞行服务的经营组织。
医疗救护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飞机或直升机,为抢救患
者生命和紧急施救进行的飞行服务。
渔业飞行渔政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渔业
资源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的作业飞行。
直升机外载荷飞行以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
作业。包括:直升机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直升机组装铁塔和施放导引
绳、直升机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直升机引航作业使用直升机在外籍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航员
的飞行作业。
第五篇:商铺经营管理规定商铺经营管理规定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世纪城商铺经营秩序,为各苑区业主
提供一处舒适、愉快的购物、休闲居住环境,保障商户、业主的合法
利益,根据相关国家及合肥市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1.凡在我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严格按照《临
时管理公约》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服从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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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
2.商铺的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约》(商业版)的相关规
定,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如有违反,按照规约中
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3.商铺装修中如涉及改动消防设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执行,向有关消防部门申报,并将
审批结果反馈给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否则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有权
要求其整改,商铺拖延或拒不整改,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将转交消防执
法部门进行处理;
4.商铺应自觉履行与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签订的《商铺消防安全责
任书》,责任书内明确的相关责任,如有违反,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有
权责令整改;
5.商铺应做好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商铺的安全经营;
6.商铺内的水、电系统发生意外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必要时通
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视情况给予维修,以免因此发生意外事故。
二、费用缴纳
1.商铺须按时缴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2.按时足额缴纳相关水、电费;
3.按规定缴纳装修期间的相关费用。
三、环境卫生
1.商铺营业期间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具体参见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或被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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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而不整改,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将上报环保局处理;
2.经营餐饮的商铺油烟排放不得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具体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是否达到排放标
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3.油烟排烟管道外表颜色须与外墙色保持一致,排烟管道须沿墙
体延伸至屋顶,向上排烟,禁止向下排放,以免污染环境,破坏绿化;
4.为保证苑区环境整洁和消防安全,经营餐饮的商铺须每季度针
对排风扇、排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备及被污染的墙体进行彻底清洗;
5.商铺须做好门前卫生清洁,制止乱堆乱放、摆设摊点、乱搭乱
建现象,如不能保证门前整洁,情节严重,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将上报
城市管理部门配合清理。
四、店招管理1.商铺店招须按照滨湖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标准制
作,建议使用暖色调底色,长度与店面两侧墙体同长,宽度、厚度与
其他店铺做好衔接;
2.商铺延伸出的屋檐底部须装饰白色吊顶,进行统
一、美观处理。
3.商铺不得擅自对原房屋建造时安装的玻璃门进行改动,如有特
殊经营需要,须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
五、车辆停放
1.商铺门前禁止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
处;
2.非机动车须整齐停放在商铺门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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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调外机安装
1.商铺进行空调机安装时,须统一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中墙位置,
如与管道、布线冲突,具体安装位置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确定后安装;
2.一层商铺空调外机安装须高于窗台位置,并且低于地面1.8米
位置的,要求安装统一材质、色调的外机百叶窗,以免热量和废气排
放造成对行人的影响与绿化的破坏;
七、广告管理
1.商铺不得不经允许在苑区内进行商业宣传,发放宣传单页等;
2.不得在商铺后方玻璃上随意张贴广告,前方随意放置灯箱,以
免破坏苑区整体环境。
本规定于xx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
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12-29 07:30: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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